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有

功能很多,包括:1、畅定民法的基本价值倾向,贯穿民法始终;2、规则规定不到时,采用原则来指导法官的自由裁量权;3、成为民法规则设立的基础,连接各民事规则,使民法典浑然一体。具体内容就是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前几条,主要有:公平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合法原则等。

二: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宗旨,是基本准则,是制订、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之中,从根本上体现了民法所调整的商品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本质要求,是民法精神实质之所在。

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三方面的主要作用:

(一)民法基本原则是立法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制订民法具体规范的依据,它确定了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确定了民事法律规范统一的价值取向,从而避免民法具体规范之间的矛盾,实现民法内部体系的和谐,保证民法调整功能的正常发挥。

(二)民法基本原则是行为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各项具体规定之间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基本原则抽象,具体规定则具体确切。所以,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首先应当以民法的具体规定为其行为准则。但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具体规定的来源和根据,因此,民事主体在遵守具体规定时,同时也在遵守基本原则。而当具体规范缺乏、不清晰或自相矛盾时,民事主体的活动应直接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为行为准则。

(三)民法基本原则是司法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对于民事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性作用,它不仅是法官解释民法具体规范的依据,而且是补充法律漏洞的基础,尤其是在现行法律缺乏相应的具体规定时,法院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裁判案件。这就表明,民法基本原则具有授权法官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

二、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尤其是集中表现了作为民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商品经济关系的客观要求。从民事活动的角度看,平等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循自愿协商的原则。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平等原则要求立法者必须奉行“行为立法”的原则(即以主体的行为为制定法律规范的出发点),而不能采用“主体立法”(即以主体的不同身份为制定法律规范的出发点),亦即一切民事主体,无论其经济能力如何(大公司或小企业),所有制性质如何(国有企业或私营企业),其行为均应遵循同样的准则,其权利在法律上应得到同样的保护。

(二)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创设其权利义务,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制度中的表现即合同自由原则,其赋予合同当事人以订立合同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以及选择合同形式及合同相对方的自由。

意思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法律表现,它反映和保护了市场主体人格的独立、财产和责任的独立,是对民事关系(尤其是合同关系)一般法律准则的高度概括。我国民法确立这一原则,有利于清除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权力本位”、“官本位”的法律观念,有利于弥扬尊重民事主体合法权利之风,促进我国具有充分开放度和自由度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意思自治原则表现了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在经济活动领域内依法获得的最大限度的自由,而法律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称“公序良俗”)的规定,则是对这一自由的法律限制。

意思自治排除了他人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不法干预,也排除了不当行使的国家权力对民事权利的侵犯,集中反映了民法之私法的性质。

(三)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分别对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了规定。

对于“诚实信用”一词,不能仅从其字义去理解,认为它仅指“恪受信用,不搞欺诈、胁迫”。历史上,“诚实信用......余下全文>>

三:试述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效力贯穿民法始终,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了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是民事立法、执法、守法及研究民法的总的指导思想。

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民法的基本原则,蕴含着民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所欲达致的理想,是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特征的集中反映,集中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特征。它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确定了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民法制度和规范的基础。同时,它还是解释民法规范的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准则。民事主体所进行的各项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还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现行法上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欠缺相应的民法规范进行调整时,民事主体应依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民事活动。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须对所应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以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特定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法院在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时,如有两种相反的含义,应采用其中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均不能违反民法基本原则。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在现行法上未能获得据以做出裁判的依据,这就表明在现行法上存在法律漏洞。此时,法院应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进行法律漏洞的补充。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发展民事学说的基础。学者在对民法进行解释、研究时,应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出发点,无论何种学说,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就不是妥当的学说。

下面我们具体来介绍民法中的各个原则

第一节 平等原则

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具体内容:

1、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不论其在民族、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宗教信仰、经济实力等方面是否存在差异,也不论其政治地位的高低、精神的健全与否、是否有识别能力。

2、 不同的民事主体参加同一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 民事权利平等的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时,都可以依法实行自力救济或者公力救济,要求他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样,任何民事主体侵犯了他盯的权利,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节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只有在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自愿原则同样也是市场经济对法律所提出的要求。在市场上,准入的当事人被假定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民事主体自愿进行的各项自由选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预。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虽然有商品经济就有合同自由的......余下全文>>

四:我国民法的六项基本原则是什么? 20分

现在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六项: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民法的平等原则是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并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同受普遍性法律的约束。

这一原则的具体内容为:第一,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第二,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第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第四,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这一原则是由民法调整对象的特点决定的。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而平等原则必然贯穿我国民法始终。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依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必须自主自愿,任何民事主体都不能借助于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强迫他人进行某种行为或不进行某种行为。

这一原则的具体内容为:第一,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二,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由当事人自愿协商。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为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公平原则实际上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必须公平合理,不能随意抬价压价,损害对方利益,不能乘人之危,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这一原则的具体内容为:第一,民法规范要求民事主体在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利益。第二,该原则主要是作为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上应当遵循的原则。第三,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遵循这一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这一原则体现在合同关系中,具有很高的效力,起到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作用,并且具有禁止权利滥用的功能。

这一原则的具体内容为:第一,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均应诚实,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第二,民事主体在不履行义务造成他人损失时,应当自觉承担责任。第三,民事案件的裁判人员处理民事案件,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这一原则在《民法通则》的第七条中有明确规定。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餍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同时,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在法律上,滥用权利的行为是被禁止的,因’为这一行为有损于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构成滥用权利的条件一般包括:当事人有权利存在;当事人有行使权利的作为和不作为:当事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权利人行使权利在法律上是应当的,但是,如果滥用权利,就可能给社会和他人带来危害,因此,行使权利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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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和作用

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学说理论定般认为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具体法律形式。民法就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其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总而言之,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与现实生活发生联系的途径,它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中介,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社会关系就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就无法得到法律的实现。

六:民法基本原则功能 考研

(一)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学者在论述民法基本原则时,强调它是指导原理、指导原则、指导方针。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司法均有指导意义。立法者在制定民事法律规范特别是在制定民事基本法时,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民法所反映的社会经济文化制度的本质和特征是什么,用什么样的条款高度概括这些指导思想和本质特征?落实在概括性条款上就成为民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确定之后,不仅是民事基本法的指导原则,也是各项民事立法的指导原则。民事主体掌握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就能把握民事关系的大方向,在不了解民法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懂得民法基本原则,就能大体上懂得应当怎样做,不应当怎样做。民法基本原则是司法机关处理民事案件的指导准则。司法机关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指导,才能正确理解、解释和使用民法规范。(二)约束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都有约束力。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基本法中的具体规范和单行民事规范,具有约束力,即民事法律规范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行为受民法基本原则的约束,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司法活动具有约束力,法官解释和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应当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如果偏离民法基本原则,就会形成错判。(三)补充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处于指导与统帅的地位,但是,通常在民事法律规范有具体的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规定,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有学者称民法基本原则是“帝王条款”,不可轻易动用,否则就会造成适用法律的偏差和混乱。在民事法律规范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法律规范起补充作用。由于立法者的认识有局限性;由于法律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由于社会关系不断发展,立法不可能穷尽一切,因此现行法规往往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实际的需要。在民事法律规范存在漏洞的情况下,需要法院补充法律漏洞,需要法院造法,这是各国民事立法与民事司法经验的总结。补充法律漏洞和法院造法,比根据基本原则限制法律的效力有更高的要求,应当十分慎重,需要针对个案,根据民法基本原则,以正确的理论为指导,进行充分说理的创造性裁决。由于基本原则是没有具体构成要件和后果的抽象规定,如何准确地适用基本原则,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形成案例类型。

七:民法的基本原则到底有几个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六项: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民法的平等原则是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并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同受普遍性法律的约束。

这一原则的具体内容为:第一,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第二,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第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第四,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这一原则是由民法调整对象的特点决定的。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而平等原则必然贯穿我国民法始终。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依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必须自主自愿,任何民事主体都不能借助于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强迫他人进行某种行为或不进行某种行为。

这一原则的具体内容为:第一,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二,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由当事人自愿协商。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为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公平原则实际上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必须公平合理,不能随意抬价压价,损害对方利益,不能乘人之危,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这一原则的具体内容为:第一,民法规范要求民事主体在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利益。第二,该原则主要是作为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上应当遵循的原则。第三,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遵循这一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这一原则体现在合同关系中,具有很高的效力,起到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作用,并且具有禁止权利滥用的功能。

这一原则的具体内容为:第一,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均应诚实,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第二,民事主体在不履行义务造成他人损失时,应当自觉承担责任。第三,民事案件的裁判人员处理民事案件,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这一原则在《民法通则》的第七条中有明确规定。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餍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同时,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在法律上,滥用权利的行为是被禁止的,因’为这一行为有损于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构成滥用权利的条件一般包括:当事人有权利存在;当事人有行使权利的作为和不作为:当事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权利人行使权利在法律上是应当的,但是,如果滥用权利,就可能给社会和他人带来危害,因此,行使权利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八:民法基本原则中的核心原则是什么?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其中"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首要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体现民法精神、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中国的民事立法上,确立了以下几项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九: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包括一) 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二)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三) 自愿原则(四) 公平原则(五) 等价有偿原则(六)诚实信用原则(七) 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原则(八) 社会公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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