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12月30日发布的政府文件,主要目的是做好粮食质量监管工作,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共5章32条款。
二:粮食入库质量检验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规定了粮食入库质量检验制度的内容主要有:
(1)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还应对粮食储存品质进行检验。
(2)粮食收购、储存企业和其他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粮食质量档案。
(3)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储备粮的入库检验和质量把关,严格执行日常监测制度,合理安排轮换,确保粮食储存安全、质量良好。
(4)储备粮经营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储备粮入库质量和储存质量进行定期检查。
三:粮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哪些权力
1、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安全实施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3、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二)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
(三)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
(五)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十六条
(三)行政处罚(共15项)
1、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暂停或取消粮食由购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2、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
处款种类:罚款、警告、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3、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4、粮食收购者未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5、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6、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7、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处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8、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不符合粮食储存运输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9、承储企业以虚购虚销、陈粮代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费用补贴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0、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收购、进货质量档案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余下全文>>
四:军粮日常管理制度
(一)军粮质量管理
1、指导完善和落实军供粮油质量管理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粮食、食油、大豆质量标准。
2、指导建立健全军粮质量检查制度。每年要会同部队及有关部门对军粮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抽查。
(二)军粮财务管理
检查督促各地实行军粮差价补贴款专户专帐管理,确保中央和省级财政下拨的军粮差价补贴款,及时、足额拨付到各军供点,防止截留、挤占、挪用。
(三)军粮供应
1、按照方便部队、确保供应、利于管理、精简节约的原则,指导各地合理设置军供网点。
2、指导开展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军供业务人员素质,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完善各种设施,提供优质服务.
3、监督检查各地做好军用粮票的规范管理。
4、指导全省做好节日军粮供应和拥军优属慰问活动。
5、建立健全信息交流与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全省军供工作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做好情况汇报和内部交流工作,促进军供工作的开展。
五:国家粮食局的机构设置
国家粮食局 Brief introduction of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Grain 国家粮食局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负责全国粮食流通宏观调控具体业务、行业指导和中央储备粮行政管理的行政机构。 国家粮食局的主要职责 (一)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研究提出全国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进出口计划和收储、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建议;拟定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起草全国粮食流通和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和有关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编制全国粮食流通及仓储、加工设施的建设计划,其中限额以上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提出粮食定购价格以及收购保护价和销售限价的原则。 (三)协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做好粮食质量标准的管理工作;制定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四)指导全国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和全行业的教育培训;指导并推动全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负责全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行业统计工作。 (五)制定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研究提出中央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进出口计划,并负责督促实施;监督检查中央储备粮的库存、质量和安全。指导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业务。 (六)承担国务院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粮食部门的主管单位是谁
粮食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各地粮食局,有些地方因行政机构调整没有粮食局,其职能有可能在各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地不一样,但省级都有粮食局。
七:如何制定促进粮食产销合作发展方案
粮食局是正式单位。
一、简介:粮食局是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是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的负责粮食流通宏观调控具体业务、行业指导和地方储备粮行政管理的行政机构。其正式员工都属于有编制的公务员。其最高机构是国家粮食局。
二、粮食局的主要职责:
1、研究提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进出口计划和收储、动用储备粮的建议;拟定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2、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粮食最低收购价原则的建议,指导协调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
3、起草粮食流通和储备粮管理的地方性法律、法规草案和有关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编制粮食流通及仓储、加工设施的建设计划,其中限额以上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提出粮食定购价格以及收购保护价和销售限价的原则。
4、协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做好粮食质量标准的管理工作;制定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5、指导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和全行业的教育培训;指导并推动全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负责全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行业统计工作。
6、制定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研究提出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进出口计划,并负责督促实施;监督检查储备粮的库存、质量和安全。指导储备粮管理公司的业务。
7、承担政府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粮食局的主要职能部门:
1、办公室(人事司、外事司):组织协调局机关的政务工作,制定局机关的工作制度,负责局机关的文秘、机要、档案、政务信息、会务、保卫、保密、信访、提案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外事、教育培训工作和财务、资产管理。
2、调控司:研究提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进出口计划和收储、动用储备粮的建议;研究提出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进出口计划,并督促实施;承担粮食流通的协调事务和行业统计工作。
3、政策法规司:研究提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粮食流通和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和有关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拟定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研究提出粮食定购价格以及收购保护价和销售限价的原则的建议;组织拟定粮食质量标准、检测制度及办法、有关技术规范等。
4、监督检查司:监督检查粮食流通和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储备粮计划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储备粮的库存、质量和安全;承担行业指导的具体工作。
5、财务司:指导粮食行业贯彻实施财政、金融、税收等有关政策;调查研究和协调解决粮食行业执行有关财政、金融和税收政策等问题;指导粮食行业财会工作。参与制定有关粮食流通的财政、金融和税收政策,以及粮食财政、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6、流通与科技发展司:研究粮食流通及仓储、加工设施的建设规划,承办大型粮食储运、加工项目及政策性贷款项目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地方粮库和社会仓储设施储存储备粮的资格审查和定点,制定有关的制度、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有关粮食储运、加工等方面的先进技术的推广。...余下全文>>
八:谁能告诉我,现在对杂粮国家有没有质量管理细则。比如;杂粮的质量要求,加工产品与原粮的区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0459-89蚕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0462-89绿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0460-89豌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356-92黍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358-92稷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355—92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357-92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8232-87粟(谷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8231-87高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ZBX11004—85高粱米
食品安全与常规食品相同,具体标准参考上述国标、行业标准等。
如果是混合几个品种就需订企业制定自己的企业标准,产品中的每个成分的指标参考上述标准。
安全标准参考GB 2760 2761 2762 2763等
九: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Grain国家粮食局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负责全国粮食流通宏观调控具体业务、行业指导和中央储备粮行政管理的行政机构。
国家粮食局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负责全国粮食流通宏观调控具体业务、行业指导和中央储备粮行政管理的行政机构。
国家粮食局的主要职责 :
(一)研究提出全国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进出口总量计划和收储、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建议,拟订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研究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
(二)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全国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粮食最低收购价原则的建议,指导协调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
(三)起草全国粮食流通和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和有关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有关国家标准,指导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的制定并组织实施,指导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拟订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制定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开展粮食流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五)承担中央储备粮行政管理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中央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中央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制定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指导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业务。
(六)拟订全国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管理有关粮食流通设施国家投资项目。
(七)承办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粮食局,行政机构直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处理全国粮食流通宏观调控具体业务,指导全国粮食部门与管理中国的中央储备粮。
十:叙述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措施
国家对食品安全采取的措施有:
1.加强食品安全监测。
制订食用农产品产地区划。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管体系,系统调查农产品产地污染状况,开展重点地区、典型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安全监控。强化对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和环境安全管理。建立国家农兽药残留监控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由目前的37个城市扩展到全国所有大中城市。建立原粮污染监控制度,开展原粮质量安全和卫生监测,建设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监测网络。开展非食品原料风险监测,系统调查非食品原料污染情况,建立重点食品强制性标准全国专项检查制度,实施电子标签管理制度,建立和规范食品召回监督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抽查和例行监测制度,建立食品质量监测直报点。完善国家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
2.提升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水平。
整合并充分利用现有食品检验检测资源,严格实验室资质管理,初步建立协调统一、运行高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实现检测资源共享,满足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安全监管的需要,力争使国家级食品安全检测机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促进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化,积极鼓励和发展第三方检测机构。
3.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标准。
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的力度,基本建立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推动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进程,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订修订。根据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具体情况,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过渡标准或分级标准。
4.构建食品安全信息体系。
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和基础设施,建立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形成包括国家、省、市、县四级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和国家对重点企业的食品安全要素的直报网络;建立高性能、易管理、安全性强的食品安全动态信息数据库;建设国家食品安全基础信息共享系统,形成服务于食品安全监测分析、信息通报、事件预警、应急处理和食品安全科研及社会公众服务的网络协同工作环境。加快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
5.提高食品安全科技支撑能力。
开展食品安全科学的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关键技术研究和食品安全科研基础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加强应用技术和相关战略研究。跟踪研究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主要贸易国食品安全监管手段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通报评议。加强食品安全技术能力建设,初步建成既有自主创新能力又与国际接轨、开放的食品安全科研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人才队伍和学科建设。
6.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应急体系建设。
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反应机制,建立实施食品安全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加强应急指挥决策体系、应急监测、报告和预警体系、应急检测技术支撑系统、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体系,以及培训演练基地、现场处置能力建设,提升政府应急处置能力。全面加大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督查督办力度,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查处机制,建立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回访督查制度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完善国家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制度。
7.建立食品安全评估评价体系。
逐步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制度和体系,研究食品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及其严重性,以及危害发生的概率,并据此划分食品的风险等级,其动态评估结果作为政府食品安全决策和管理的基础。
8.完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
进一步增强全社会食品安全诚信意识,营造食品安全诚信环境,创造食品安全诚信文化。初步建立食品安全诚信运行机制,全面发挥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引导、督促功能。逐步建立企业食品安全诚信档案,推行食品安全诚信分类监管......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