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规定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证据有七种:

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订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所以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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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阀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三:《民事诉讼法》规定"新的证据"是指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四:法律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 能否当证据使用

你好。

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不能当做证据使用。

因为法律规定罚是法定证据,其不属于法定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而且法律明文规定,法律在诉讼中的地位属于免证事实之一。

综上所述,在民诉中,法律规定并非证据,更不能当做证据使用,只能作为免证事实或法官审判案件及其他诉讼活动的依据规范。

五: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是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还有效吗?

有效,但部分规则已被新的法律取代。如医疗纠纷的举证规则

八:民诉案证据采信原则

您好!采信证据,即采证,亦称认证,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主要是在庭审时,就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过程中,所涉及的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加以审查认定,以确认其证据能力上的可采性、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并决定是否采信以及如何采信的诉讼行为与职能活动。法官的采证行为是相对于当事人的举证以及质证行为而言的,和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是一个密不可分的实际运作过程。举证为质证的基本前提,举证和质证则是采证的共同必要前提和基础,当事人的举证与质证体现的是一种利害关系的对抗状态,与举证、质证程序的动态活动方式而言,采证程序则基本处于一种静态之中,表明法官处于一种中立、超然地位,有利于体现司法公正。以下笔者就采证过程中如何正确运用推定、司法认知、盖然性规则谈点浅见。一、推定规则的运用推定是指法官借助于已知的现存事实,并据以推断出另一相关事实存在的假设。其根据是事物之间的常态联系,而这种联系是人们通过日常生活中长期、反复地实践和运用而取得的一种因果关系经验,这种因果关系是事物的现象之间体现出一种内存的必然性联系,即每当一种现象实际存在,另一种现象必定出现,具有的伴生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明确规定了推定可以作为诉讼证明的一种方式。推定一般分为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法律上的推定是指法官依照法律预先设置的有关规则,以已知的基础事实的存在而推定其他事实的存在。目前,我国在立法上采用法律推定的规定较少,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0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这种推定就是法律推定。此外,还有些规定散见在一些实体法或诉讼法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不作放弃继承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没有作出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的作者推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43条、第53条、第55条、第66条的规定等等,这些规定中的“视为”、“视同”就是推定。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即被公证的事项作为证明对象时,可推定为属实,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已明确规定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必须查证属实”。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责任人过错推定等等。事实上的推定是指法官基于职务上的需要根据一定的经验法则,就已知的事实作基础,进而推论出未知事实的证明手段。例如,当事人只要证明自己对某片土地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如无反证,即可推定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及种植物归其所有;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生有一小孩,如无反证,推定这孩子为他们的婚生子;当事人提供的书证上载明地点、时间的,推定其为制作时的地点、时间;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推定对方当事人的主张为真实等等。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两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法律上的推定主要表达了立法者的审判意图,具有法定性,其运用将导致举证责任向相对一方当事人转移,即基础事实被证明后,把有关推定事实不存在的举证责任转移至对方当事人。而事实上的推定属于逻辑上的一种演绎推论,是人类理性......余下全文>>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笫二条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一条就是讲的是民事案件举证责任,说白了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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