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属于什么法
[广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明确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在履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义务时,应当加大公益宣传教育的力度。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 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三)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五)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 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单位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并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第十条 ......余下全文>>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是什么时候颁布实施的?
2005年12月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参考资料:www.gxrd.gov.cn/..._Topic
三:广西住建厅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包括哪些内容
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建质〔2009〕87号文中所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人货两用施工电梯;
(三)临时活动板房。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4]3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提高风险控制和防范能力,避免和遏制群死群伤及重大恶性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桂建质〔20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管理范围
本通知所称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建质〔2009〕87号文中所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人货两用施工电梯;
(三)临时活动板房。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重大危险源管理范围进行调整,但不得缩小范围或放宽标准。
二、总体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用于建筑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措施费用,并加强对施工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的动态监管。凡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分包工程,由建设单位落实协调管理责任。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负全面管理责任,专业分包单位应对本单位所涉及的重大危险源负直接管理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应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科学辨识、登记上报、及时公示、方案审批、专家论证、动态监测、严格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工作。
(三)监理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工程列入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同时,必须对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并严格采取旁站、巡视或者检查验收等形式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并落实重大危险源各项管理制度。
(四)检测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按照有关检测规则进行检测、监控,并公正、客观、及时地出具检测结果或鉴定结论。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论、鉴定结论负责。
(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加强监督检查。施工企业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或纸质材料将在建工程重大危险源告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应至少对重大危险源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三、辨识上报
(一)上报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辨识重大危险源,填写《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名录告知书》(见附件),经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盖项目部用章确认后,连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并提交给当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作为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的必备材料。重大危险源登记不全或需要进行变更的,应重新报送上述资料到当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二)台帐制度。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台帐,内容至少包括:重大危险源清单、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记录、应急救援及演练方案等。
(三)公示制度。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悬挂重大危险源公示牌,标明重大危险源名称、施工时间段、施工部位、防护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在现场设置重大危险源警示标志,公示牌还应根据工程实际进度......余下全文>>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矿业秩序,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保护地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合资、合作或者独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转让。 第六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保护环境,防治地质灾害,防止水土流失,做好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 第九条 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第十条 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包括使用地方留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下同)出资勘查或者合作勘查的,合同约定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使用费和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勘查许可证的申报、审批、核发和变更、注销登记,依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格。探矿权人不具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应当委托具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进行地质勘查。 第十四条 探矿权人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法定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延续登记。可申请延续登记2次,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区块范围和勘查项目进行勘查,并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不得越界勘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完成勘查项目后,必须编写勘查报告。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自治区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大中型勘查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小型勘查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复。未经审批的勘查报告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第十七条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勘查报告和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填报矿产储量登记统计资料。矿床勘查报告和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国务院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余下全文>>
五:广西非煤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要求?多少人从业人员配备多少专职安全员,在什么标准里规定?
1、国家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配置标准要求,见《安全生产法》规定: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2、应遵循广西非煤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要求,咨询你的上级主管部门,就知道具体规定要求了。
六:考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需要什么条件?
对工作年限都没有,胆是对你的工作岗位有要求。
只要你是从事生产管理、公司经营(主要负责人和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位,就可以去参加培训,考试合格后可以获得这个资格证书。
可以参考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文件
安监管人字〔2002〕 123号,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这份文件对于培训内容、人员、课时等作出了详细规定,请参考。
也可以给我留邮箱,我给你发一下这份文件
七:南宁市密目式安全网准入名单
密目式安全网检测要求
密目式安全网9月30日讯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和省局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的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密目式安全网流入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近日,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通知,决定从2006年12月1日起对市区建筑施工现场密目式安全网进行检测。
通知要求各区县、建设(管)局、南宁市及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
(1)所有建筑施工现场的密目式安全网在使用前都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
(2)建筑施工单位采购的密目式安全网,应当具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泰和牌LA标志)、产品合格证、购货合同和法票。
(3)建筑施工现场的密目式安全网必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凡达不到安全使用条件的要及时报废。
(4)关于密目式安全网具体检测要求:
1.送检方式:密目式安全网检测实行由施工现场监理人员见证取样进行送检。
2.检测数量:≤500张送检2张;500-2000张送检4张;>2000张送检6张。
3.检测标准:《密目式安全网》GB16909-1997标准。
4.同一工程使用不同厂家、不同规格的密目式安全网,应按不同厂家、不同规格分别送检,送检数量分别计算。
5.同一厂家、同一规格的密目式安全网,周转至下一个工地时,使用前要重新见证取样送检。
6.检测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5)各级安监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要定期开展密目式安全网安全使用的监督检查。凡发现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对拒不整改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进行处罚。
八:广西电网公司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十大禁令
一、严格执行“两票”制度。严禁无票工作、无票操作和擅自更改“两票”的工作内容;严禁在未按规定设立监护人或监护不到位的情况下开展工作。 二、严格执行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及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的技术措施。严禁在未经验电和没有可靠接地的停电设备上工作;严禁约时停送电;严禁擅自改变安全防护措施、扩大工作范围的工作。 三、严格执行工作“四措”和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估的工作要求。严禁在无工作方案、作业指导书或标准程序作业卡的情况下开展工作。 四、严格执行防高空坠落安全防护和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有关规定。严禁在高处作业过程中失去保护;严禁不按规定正确着装、穿戴安全防护用品进入生产、作业区域。 五、严格执行带电作业工作规定。严禁无工作方案或采用未经审定的工作方案进行带电作业工作;严禁使用不合格工器具开展带电作业;严禁约时停用或恢复重合闸。 六、严格执行感应电压防护规定。严禁在无可靠接地的带感应电设备上工作。 七、严格执行带电跨(穿)越施工架线的工作规定。严禁无跨越架和无安全、可靠措施的带电跨(穿)越工作。 八、严格执行在SF6电气设备上工作的规定。严禁事先未进行通风就进入SF6配电室和在无防毒措施的情况下开展SF6设备的事故抢修及日常检修工作。 九、严格执行防火防爆的安全工作规定。严禁开展违反消防、爆破、高压气瓶管理要求的工作。 十、严格执行安全规定。严禁酒后进入生产、作业区域;严禁酒后驾车和无证驾车。
九:2015年安全员b证什么时候考
2015年还没确定的,还有要看你是哪个省、市的,一般要考试都是住建委、局主管部门通知培训。再考试! 可以参考下2014年考试时间为8月15日!
十: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申报程序是什么
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的条件
(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依法取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1年(含)以上,并按规定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自评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3.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二)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并经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
2.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经营活动5年(含)以上且至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三)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装备设施和安全管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集团公司推荐、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一级企业评审;
2.至申请之日前5年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含承包商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含承包商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含承包商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