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签管理制度

一:急~~急~~急~~食品行业产品标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条 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余下全文>>

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什么时候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已于2014年7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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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识管理办法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 “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条 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余下全文>>

四:产品标识的释义与规定

根据《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其标示内容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五:商品标签限制的含义

产品标识/标签应符合的规定

一、 前言  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产品应当具有标识,但是对于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产品标识设计及标注是集智慧、艺术、公司商业表达于一体的活动。完善的产品标识可以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质量状况,便于用户、消费者选购、使用产品;同时,产品标识也是公司及其产品形象的重要体现,具有某种广告功能,是公司和客户沟通的重要渠道;公司产品标识上的说明也成为生产者或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合同的组成部分。  为了维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产品标识标注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制。在我国,企业在进行产品标识标注时,应当符合(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1、《产品质量法》;  2、《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3、《标准化法》;  4、《计量法》;  5、《广告法》;  6、《广告管理条例》;  7、《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8、《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9、《反不正当竞争法》;  10、《商标法》;  11、《专利法》;  12、《著作权法》;  13、《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  二、 产品标识标注的审查内容   (一)生产者必须标注的产品的标识内容有四项:1、产品名称;2、生产者名称和地址;3、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4、产品标准编号。   1、产品名称   产品应当有中文标注的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上述(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奇特名称是指以不按常规的命名方法,而使用户、消费者不易理解、不能识别产品的产品名称;商标名称是指以产品的商标命名的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除应当符合上述《产品质量法》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相关规定外,还应注意不得擅自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相同或相近似,否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2、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产品标识应当包含中文标明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的名称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五)在中国设有办事机构的外国公司,在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对于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余下全文>>

六:求产品追溯管理制度

产品追溯制度

第一节 产品质量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1 目的

以适宜的方法标识产品,确定产品的类别及检验状态,有需要时实现追溯。

2 范围

产品接收、生产、交付使用的全过程,若顾客另有规定时,按顾客的规定处理。

3 职责

3.1生产部门负责产品标识与追溯的归口管理;

3.2综合管理部负责检验状态的标识;

3.3仓管人员负责对物资进货与贮存的标识;

3.4各生产环节人员负责实施生产过程辖区内产品的标识与追溯;

3.5出厂包装人员负责对成品的标识与追溯;

3.6销售人员负责对客户所有信息进行记录。

4 定义

4.1 标识:利用标签、颜色等方式让操作人员清楚了解产品的规格以及检验状态。

4.2 产品标识:是识别产品特定特性或状态的标志或标记,包括生产产品和运作过程中的采购产品、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和到交付客户使用的产品。

4.3 产品的状态标识:在产品实现以及生产和服务运作过程中,为了区别不同状态的产品,对产品的测量状态(待检、合格、不合格、待判定)及加工状态(已加工、待加工)所作的标识。

5工作程序

5.1产品追溯流程图(见后附)

5.2产品标识及产品的状态标识

5.2.1内容:

产品属性:品名、规格型号、编号、加工日期、数量等;

检验和测试状态:待验、合格、不合格等,检验测试人员、检验测试日期、批次等;

加工状态:原材料、外购品、在制品、半成品、成品等。

5.2.2标识的方式:可采用挂牌、贴签、分区域等方式,并配合表格记录。

5.2.3公司可追溯的标识分为三个环节进行,原材料的标识统一称为"原材料批号";过程加工的标识统一称为"生产批号";成品标识统一称为"出厂批次号"。

5.3采购品的标识

5.3.1 原材料、外协外购产品到公司后,采购人员或需采购部门相关人员根据供方的送货单进行清点收货,进行初步验货;

5.3.2验货根据各部门对产品具体的标准要求和方法实施检验和试验;验货后检验合格的入库在指定区域存放,分区域存放无法达到识别要求是,配合进行产品标识,标识内容包括:批次号、物料编号、物料名称、入库数量、入库日期、生产厂家等。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做好退货或者交换良品的工作准备,必要时进行"不合格"标识,分区域存放、处理;

5.3.3仓管人员根据检验结果对产品进行入库处理。

5.4生产过程中的标识

5.4.1 生产过程半成品标识:按《生产作业指导书》和《产品检验指导书》要求进行生产人员代号标识及相关生产质量控制表格的填写;生产中相关配件上均表明生产人员编号(用黑色记号笔写在相应位置),严格遵守生产规程要求,如果下道工序人员发现产品没有编号及时返回。

5.4.2产品生产时填写的相关表格输入电脑,做成产品出厂原始记录,便于查询。

5.4.3各个工序的检验和测试状态及加工状态,可通过放置于不同区域反映出来,必要时配合进行产品标识。对于经检验为返工/返修的产品,直接返回上道工序,或放入返工/返修区表明情况。对于经检验为不合格的废品,放置于不合格区。

5.4.4生产完工的产品送至测试区,测试后须返工的产品放入指定区域写明情况,返工之后的产品,重龚检验。

5.4.5当计量检测设备失准导致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或流出厂时,发现部门必须立即通知生产部相关人员,转回上道工序或按发货批次进行追回、检验和返工......余下全文>>

七: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废止后 适用什么规定

《标准化法事实条例》:

第二十四条 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八: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第三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药品的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第四条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不得夹带其他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销售的最小包装必须附有说明书。第五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文字表述应当科学、规范、准确。非处方药说明书还应当使用容易理解的文字表述,以便患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第六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应当清晰易辨,标识应当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第七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应当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增加其他文字对照的,应当以汉字表述为准。第八条出于保护公众健康和指导正确合理用药的目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主动提出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

九: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极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表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它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 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它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 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 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它说明物上。

第六条 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 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 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文(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 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十:请问食品包装上面的日期标识,有没有什么《管理规定》、《办法》之类的说明。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三个看点

食品就是食品,包装上再有“化痰止咳”、“清热去火”等治疗疾病的字样,不但要下架还要挨罚。

9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开始实施,将重点治理食品生产日期、产品介绍等标识违规问题。

【看点1】

伪造保质期

最高可罚款1万元

20日,商报记者在郑州市紫荆山路上一家超市看到,不少由超市自行分装的散装食品,无论是独立的小包装,还是大包装,贴的食品标签上找不到生产日期等详细信息。

下个月,这种现象不允许再出现了。按照新规要求,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净含量、配料清单、质量等级及QS标志。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果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伪造或虚假标注,可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看点2】

食品包装标识

不能有治疗疾病字样

一些超市货架上,标称“清热去火”、“提高记忆力”的保健食品屡见不鲜。

新规明确规定,不允许食品在包装上介绍其药用功能,食品就是食品,其包装上不得标注的内容有: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不能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

这意味着,9月1日之后,食品在标识上出现“化痰止咳”、“清热去火”、“提高记忆力”等字样的均属于违规行为。

新规还要求,转基因食品或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必须在标识上标注中文标签。此外,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也必须标注。

【看点3】

食品“很营养”

具体含量要明示

“加钙饼干,孩子吃了可以补充钙含量”、“这种乳饮品孩子经常喝可以补充维生素。”昨日,在郑州市人民路附近一超市,带着孩子去购物的任女士,面对各种食品促销员的介绍,显得有些不知所措。

在一些大超市里,消费者不难发现,销售的食品越来越多地变成含有强化A、B、C等维生素等的强化食品,或者是含有添加铁、钙等矿物质的强化食品,涉及牛奶、饼干、面包、食盐等。

9月1日,如果食品介绍再含有“营养”、“强化”等字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标注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下月起,消费者再购买此类食品,一定要看清楚有没有相应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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