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经典案例

一:故意杀人罪的案例分析 5分

鄙人以为,首先甲以故意伤害致使乙昏倒,以为乙已经死亡,事后将乙放置水渠内(且无水),由于天下雨导致乙被溺死。甲的行为和乙的死亡是存在因果关系的,如果没有甲的行为是不可能导致乙的死亡。之后写了封勒索信,这是不构成绑架罪的,绑架罪是以非法勒索财物为目的,利用第三人对他人的担忧、对他人绑架进行勒索的行为,而案情中甲无非法勒索财物的目的,也无利用第三人被被害人的担忧,所以客观上来说,是不构成绑架罪的。甲是以认识错误将乙扔进水渠,致使乙被溺亡,判断其中的因果关系,先前行为即重伤致休克的行为对死亡作用大,随后藏匿行为将乙藏匿于水渠中,介入因素是天下大雨,致使乙被淹死,由于先前行为作用大,介入因素小,应该认得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二:故意杀人罪的相关案例

一、李辉杀人抢劫案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改判死刑缓期两年 。2009年2月26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出租车司机李辉杀死乘客秦某并且抢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李辉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险性极大,且其曾因抢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到一年又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杀人、抢劫犯罪,具有累犯这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应依法严惩,故判处死刑并上报最高法院核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李辉委托谢通祥律师担任辩护律师,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其妻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可以作为对李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及被害人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2009年1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9)刑一复7149634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不核准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对李辉的死刑判决。   2、撤销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对李辉的死刑判决。   3、发回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   2010年10月26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以(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1号刑事裁定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改判李辉死刑缓刑二年。李辉现在已经在监狱服刑。二、踢死警察 主犯被判死刑 2010年1月31日20时许,温珂、黄立明、王松园及其朋友高振东等人在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大街一歌厅遇到于涛等人,温珂得知黄、于曾结怨,欲殴打于涛被人劝下。此时恰好平房公安分局友协派出所民警马某途经歌厅过道,马某的脚被黄立明踩了一下,马某对黄立明说:“你踩到我脚了。”黄立明不满并对马出言不逊,温珂猛击马的头面部,当即将马打倒。温、黄、王等人不断猛踢马某面部,之后扬长而去。马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新华网哈尔滨2月24日电:2010年2月24日下午,哈尔滨市公安局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哈尔滨民警马树明被殴致死案。目前,犯罪嫌疑人温珂等六人已被警方刑事拘留。经查,死者马树明是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友协派出所民警。经尸检,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认定其死亡原因为,头面部多次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硬膜下出血、小脑扁桃体疝形成死亡。案发后,黑龙江省公安厅将此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哈尔滨市公安局专案组连夜开展侦破工作,先后将涉案人员温珂、黄立明、戴龙、肖雨生、罗贵龙、于涛等六人抓获。 温珂恶势力团伙:实施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等称霸一方该案为我省“打黑办”挂牌督办案件。2010年2月1日,市公安局对温珂等人涉嫌故意杀人案件立案侦查。经工作,先后将温珂、黄立明、肖雨生、岳立东等5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抓获,破获刑事案件5起。警方查明,2010年1月31日20时许,温珂伙同黄立明、王松园等人在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大街28号金宝利KTV因与被害人马某(哈尔滨市平房公安分局民警)发生口角,将马某殴打致死。同时,查明温珂等人均为刑释解教人员或无业人员,自2008年2月开始纠集在一起,为达到非法敛财、称霸一方的目的,非法购置管制刀具、镐把等作案凶器,在平房区先后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涉嫌故意杀人、寻衅滋事、妨碍公务、故意伤害4项罪名。当年9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温珂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至4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踢死警察的累犯温珂经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后不核准死刑已经依法改判。踢死警察的累犯温珂故意杀人罪死刑经......余下全文>>

三: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案例,请予以指点,谢谢。

故意杀人并不是光看后果,而是看整个过程。

故意杀人罪是从动机、到准备、到实施、到后果这样一系列举动构成的。

从甲开始有杀人动机,然后买了枪械,有犯罪准备;并且最终开枪,有犯罪实施。虽然他的后果没有致人死命,但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未遂)。

四:西方经典案例 船长故意杀人求生

法不问缘由,只看行为。为求生存杀人仍是犯罪,但可酌情减轻处罚。在我国,故意杀人罪最轻刑罚仅为三年有期徒刑,最高可至死刑立即执行。刑罚跨度如此之大就是考虑到犯罪的情节轻重不同,社会危害性不同,主观意图不同等。

在海洋法系国家,大部分是历史上开化较晚,直到工业革命以后才逐步发展形成所谓的判例法的法律体系。过去在那些国家,毫无法律可言,基本上是找几个乡绅贵族大家讨论定罚。由于信息传递也不发达,那些国家各地出现的几近相同案例,判罚结果差异却很大。工业革命以后,英夷发展成日不落帝国,判例法系也随着英语传遍世界。若不是英国意外的爆发,海洋法系到今天相信早就已经被淘汰了。你所谓的西方经典案例,也不会成为经典。

五:给我一个简单的故意杀人罪的案件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客观要件: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

主体要件: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简单案件:马加爵在宿舍连杀四个人。

六:法学经典共同故意杀人案例分析高某三人杀女友,三人该怎样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此罪首先考虑的是死刑,因此,嫌犯的情节是非常重要的,只有那些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情形杀人才会判死刑!

七:我国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故意杀人是什么意思呢?并举个案例(请不要单纯复制,我就是搜索过还不太懂才问的,谢

没有“间接故意杀人罪”这么一条罪,所谓的“间接故意杀人”也是故意杀人的一种,应以故意杀人罪进行处罚。

间接故意是故意的形式。我们都知道通常情况下如果我故意杀了一个人,比如我看见我的仇人张三从楼底下经过,我举起花瓶向他砸去,将他砸死。这是我就是想杀人,又杀了人,那我是故意杀人;非故意的杀了一个人,比如我阳台上有个花盆郸我走上阳台的时候脚滑,想扶个东西站稳,不小心碰到了花盆,花盆把碰巧路过的张三砸死,这时我真不想杀人,我本来觉着花盆在阳台上放的好好的不会伤着谁,但是由于我的大意还是把人砸死了,是过失致人死亡。这是两种比较常见的故意类型。

间接故意是介于二者之间的情形。在法学上称“明知可能造成结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是一种“容认”的状态。在故意杀人的情境下大致是说,我知道我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别人的死亡,但是我觉着死了就死了呗,或者要能把人弄死也挺好,弄不死我也不吃亏,于是我依然进行了这样的行为。比如我闲的无聊往楼下扔花盆,我家的窗户对着楼梯口,时不时的有人经过,可是我就是想扔,于是我把花瓶扔下去,张三从楼梯口出来被砸死。分析这个时候我的主观意图,我没有专门想杀张三,但是我知道我扔花盆可能会把人砸死,我觉着砸死个人也无所谓,或者我跟张三有仇,我觉着万一能赶上张三出来把他砸死是个挺大快人心的事。于是此时我的主观故意就叫间接故意,我的行为叫做间接故意杀人

八:求助刑法经典真实案例

[案情]

被告人肖某系某公司汽车司机,于1994年2月13日19时许酒后驾驶无牌照的小轿车,载着张某、唐某从某市街道行驶在超车时,将在机动车道上停留下来的系鞋带的妇女郑某及其子李某撞倒,致李某死亡、并将郑某带挂于车下。此时肖某将车暂停了一下。被告人张某、唐某发现该车撞人后,有人前来追车,即对肖某说:“有人追来了,快跑。”肖某在明知车底下有人的情况下,又驾车逃跑,将郑某拖拉500米,致郑某颅底骨折、广泛性脑挫裂伤、胸腹重度复合伤、急性创伤性休克而死亡。事后,张某曾两次对唐某说:“撞人的事,千万不要告诉别人。”公安人员第一次讯问张某时,张某说事故发生时自己不知道,直到唐某家门口时才知道。当日公安人员第二次讯问张某时,张某即供述了全案的基本真实。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肖某犯交通肇事罪恶和故意杀人罪、张某犯包庇罪、唐某犯窝藏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无牌照的汽车在马路上行使,造成汽车撞死他人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又在明知攻人被撞倒带挂于车底的情况下,为逃避法律制裁,不顾他人死活继续驾驶车将被害人郑某拖拉500余米致郑某死亡,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供述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并未作虚假证明:被告人唐某未给肖某提供藏匿处所,也未帮助其逃匿,张某、唐某的行为均属于知情不举,尚不构成犯罪。该院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人规定,判决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告被告人张某、唐某无罪。一审宣判后,肖某以不是故意杀人、量刑重为由提起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构成包庇罪、唐某构成窝藏罪为由提出抗诉。

[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肖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无牌汽车拉人肇事,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肖某在驾车逃跑时意识到车底下挂着人,但仍不停车,继续驾车逃跑,将被害人郑某拖拉500余米,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导致郑某创伤性休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肖某所得不是故意杀人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张某、唐某人行为均属知情不举,不构成犯罪,原审对二人判决并无不当,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不予采纳。肖某的犯罪手段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被害人不应在快车道上停留系鞋带等具体情况,对肖某可不立即执行死刑。该院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维持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六年、宣告张某、唐某无罪的部分;撤销对肖某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部分;肖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交通肇事罪处刑六年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评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实践中对于具体的交通肇事中致人死亡如何正确定性、量刑常常发生争议,就本案来讲一、二审法院也有不同意见。

一、被告人肖某有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对此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一驾驶汽车在马路上行驶,将李某当场撞死,驾车逃逸中又将郑某拖拉500米,致其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酒后驾车,将李某当场撞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明知郑某被拖挂车下,为了逃避法律制......余下全文>>

九: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诉讼期一般是多久?

通常情况下已经不具有追诉效力了。但是如果当初案件经过相关申请的可以继续有效。补充:

1.通常亲属身份不影响罪行的判定,原本该定何罪就是何罪

2.刑事责任能力是否欠缺,以行为人为犯罪行为时为准,应予刑罚追问:

我第二条说了啊,她是先杀人才疯,应予刑罚

疯了所影响的就是她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继而影响责任能力追问:

那她是关在监狱里还是关在精神病院呢?回答:

这个根据情况而定,我们国家这方面貌似缺乏相关规定

1.如果社会危险性明显增加且较大时,执行机关或考察机关或监督机关就应当变顶行刑的方式,将罪犯强制移送到精神病医院治疗、监管。

2.仅患有精神病而未伴有较大危险的,不应强制移送,执行机关可以责令其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并随时报告相关情况

3.对于家属或监护人无力治疗的,政府应给予治疗救助。

十:故意杀人罪判刑最轻的案件是?

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你说的是未成年人,那么法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并且有自首情节,对于故意杀人的话,可以从轻判处。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这个只能说是量刑时,可能会考虑的因素。

没具体内容,只能估计可能会被判处10年左右的有期徒刑,对于暴力性犯罪,是不适用缓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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