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挂靠企业营改增

一:营改增后建安企业挂靠的资金怎么管理

营改增前的挂靠处理

先分析一下营改增之前,前述案例应该如何对挂靠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营改增前,至少的一半的挂靠业务,在税务与会计上的处理是错误的。

处理的核心是对收入的确认。这必须要分解为:会计收入的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营业税收入的确认。从三个方面来进行判断。

①会计上对业务的判定,必须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6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所以,会计收入的判定,不能依据合同、标书、发票等法律形式,而必须依据于业务实质。劳务是谁提供的?施工队提供了建筑业劳务,所以,施工队的建筑业收入为1,000万元;建筑公司没有提供建筑劳务,所以一分钱建筑业收入都不能确认。同时,建筑公司提供了挂靠服务,所以应确认80万元的挂靠服务收入。

②企业所得税的判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活动取得的收入”。所以,谁从事了建筑安装活动,谁确认为收入。这样看来,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与会计的规定基本一致,所以,税会无差异。挂靠双方的所得税都跟着会计走,无须调整。

③营业税收入的判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单位以挂靠方式经营的,挂靠人发生应税行为,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挂靠人为纳税人。”注意,《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几乎照抄了这一规定。

可见,营业税不看“业务实质”,只看“法律形式”,挂靠模式下,经营名义、法律责任承担,都是被挂靠的建筑公司,所以,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建筑公司,开票人也为建筑公司。这形成了营业税与会计处理的差异。

另外注意,建筑公司收到的80万元挂靠费,是提供了挂靠劳务而收的款项,这个费用属于营业税的服务业税目,要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由于建筑公司在会计上也应该确认这80万元的收入,所以,挂靠费上营业税与会计处理没有差异。

综上所述,营改增前,挂靠业务这样处理:

①建筑公司,收到甲方工程款1,000万元放“其它应付款”,向甲方开建筑业发票,并计提3%计30万元的建安税。扣下的80万元挂靠费,向施工队开服务业发票,确认为挂靠收入,并计提5%计4万元的服务业营业税。——为简便起见,不计算附加,不影响本文分析。

哇!建筑公司缴了两次营业税?施工队什么营业税也不缴?

不需要大惊小怪,这就是规则,税法是怎么规定的,就怎么纳税。

②施工队,收到建筑公司转来的920万工程款和80万发票,按工程实际总金额1,000万元确认收入,同时确认80万元费用支出。说过了,什么营业税也不用计提。

③施工成本,施工完全是施工队的事,所以其成本全部在施工队核算。建筑公司没有此类开支,所以无施工成本。

那么,施工队在采购材料、租赁设备等方面的成本开支,取得的发票台头开给谁呢?这个问题现实中五花八门,非法买发票冲账的情况也不少,所以,没太大所谓。留待后文再说。

以上核算,不论是审计来审会计处理,还是税务来查所得税、查营业税,都是非常规范的,谁敢说你半个“错”字呢?——当然,建筑主管单位会认为你挂靠违法,但建筑主管单位不会仅以会计处理来判定你违法与否,这样的处理实际上并不影响你在建筑领域的风险。

反过来说,如果不按这种核算方式,......余下全文>>

二:营改增实施后建筑业挂靠还能“活”吗

“挂靠”在建筑行业由来已久且异常普遍,所谓挂靠经营,指的是一个建筑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为挂靠人。随着建筑业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不可避免会对企业和个人挂靠造成影响,挂靠时代是否会因此受到限制亦或者是走向终结?在营改增政策的夹击下,建筑业挂靠还能“活”吗?

营改增后,建筑业挂靠双方都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影响和风险,具体如下:

挂靠行为是否向税务机关说明?

对于挂靠的纳税主体,《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这个规定需要注意两个关键点:一是承包、承租和挂靠虽然成因不同,但在纳税主体处理上统一;二是看以谁的名义经营,就以谁作为纳税主体。

挂靠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挂靠人的收益如何缴税?通常情况下,挂靠方和被挂靠方约定被挂靠方取得管理费性质的固定收益,而项目的剩余收益由挂靠方取得。关于挂靠方自然人取得这部分剩余收益的缴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规定,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可见,税法对于挂靠行为的涉税界定是较为清晰的。但实务中,几乎所有的挂靠行为均采用私下操作方式,也就是向税务机关隐瞒了挂靠模式,统一以被挂靠方名义面对税务机关。这就使得挂靠情况变得十分复杂,加上实际操作中双方对各自权利义务的不同界定和风险的不同划分,导致挂靠成为一个财税争议问题。

被挂靠方是否向挂靠方提供了账户?

第一,被挂靠方施工企业向挂靠方自然人提供了日常经营账户。这种情况下,项目建设单位向被挂靠施工单位账户支付相关款项,再从该经营账户流向供应商、合作方账户,完成较为规范的现金流循环。但由于日常经营账户在被挂靠方控制之中,挂靠方自然人的资金流要受到被挂靠方财务的严格监管,而很多时候,这种监管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

第二,被挂靠方施工企业向挂靠方自然人提供了单独的项目部临时账户,且该账户由挂靠方自然人实际控制。这种情况下的账户虽然也是被挂靠方名义开设,但完全交由挂靠方自然人控制,规范的现金流循环依然可以实现,但被挂靠方施工企业的监管较弱,风险较大,而相反,挂靠方自然人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和支配权,运营中可以实现资金流的快速流转。

第三,被挂靠方施工企业未向挂靠方自然人提供账户。这是一种较为极端的情况,但在实务中并不少见。被挂靠方由于种种原因拒绝向挂靠方自然人提供账户,导致资金流循环出现混乱,建设单位无法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向施工企业账户支付工程款,实务中常常将款项直接支付实际挂靠的自然人账户,最后以委托付款手续强行入账。

挂靠方项目部账务是否并入被挂靠方公司账务?

理论上讲,既然挂靠方项目部以被挂靠方名义施工,应统一并入被挂靠方账务体系。营改增前,在项目所在地单独缴纳营业税后,共同申报整个建筑企业的所得税。

但实务中仍存在众多项目部账务独立在外的情况,被挂靠方施工企业私自隐瞒挂靠项目部情况,挂靠方项目部账务只需要对实际挂靠人负......余下全文>>

三:我们是挂靠企业,别的建筑挂靠我们的资质,营改增对我们企业有什么影响呢?

影响大!

建筑业改为增值税后,税率为11%,计税依据为增值额!

既然是增值额,所有的材料如刚才需要取得发票,对会计的业务素质要求更高!

挂靠你们企业的包工头能做到吗?

四:营改增后,挂靠在建筑公司下的施工队(包工头们)该何去何从

营改增前挂靠处理 先析营改增前前述案例应该何挂靠进行计税务处理营改增前至少半挂靠业务税务与计处理错误 处理核收入确认必须要解:计收入确认、企业所税收入确认、营业税收入确认三面进行判断 ①计业务判定必须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6条规定:企业应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经济实质进行计确认、计量报告应仅交易或者事项律形式依据 所计收入判定能依据合同、标书、发票等律形式必须依据于业务实质劳务谁提供施工队提供建筑业劳务所施工队建筑业收入1,000万元;建筑公司没提供建筑劳务所钱建筑业收入都能确认同建筑公司提供挂靠服务所应确认80万元挂靠服务收入 ②企业所税判定《企业所税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供劳务收入指企业事建筑安装……取收入所谁事建筑安装谁确认收入看企业所税规定与计规定基本致所税差异挂靠双所税都跟着计走须调整 ③营业税收入判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单位挂靠式经营挂靠发应税行挂靠挂靠名义外经营并由挂靠承担相关律责任挂靠纳税;否则挂靠纳税注意《营改增试点实施办》几乎照抄规定 见营业税看业务实质看律形式挂靠模式经营名义、律责任承担都挂靠建筑公司所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建筑公司票建筑公司形营业税与计处理差异 另外注意建筑公司收80万元挂靠费提供挂靠劳务收款项费用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要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由于建筑公司计应该确认80万元收入所挂靠费营业税与计处理没差异 综所述营改增前挂靠业务处理: ①建筑公司收甲工程款1,000万元放其应付款向甲建筑业发票并计提3%计30万元建安税扣80万元挂靠费向施工队服务业发票确认挂靠收入并计提5%计4万元服务业营业税——简便起见计算附加影响本文析 哇建筑公司缴两营业税施工队营业税缴 需要惊怪规则税规定纳税 ②施工队收建筑公司转920万工程款80万发票按工程实际总金额1,000万元确认收入同确认80万元费用支说营业税用计提 ③施工本施工完全施工队事所其本全部施工队核算建筑公司没类支所施工本 施工队采购材料、租赁设备等面本支取发票台给谁呢问题现实五花八门非买发票冲账情况少所没太所谓留待文再说 核算论审计审计处理税务查所税、查营业税都非规范谁敢说半错字呢——建筑主管单位认挂靠违建筑主管单位仅计处理判定违与否处理实际并影响建筑领域风险 反说按种核算式问题比建筑公司按票金额直接确认建筑业收入涉嫌虚增收入、虚列本;施工队收入自交企业所税涉嫌偷税等等

五: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注意哪些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是专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在目前的税收体制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到底对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了什么影响,企业应当如何应对,是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寻求的答案。

一、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一)对建筑企业税负产生的影响

在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最先涉及到的是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举例说明:

以建筑施工企业为例,假设其工程毛利率10%,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55%(建筑材料成本中水泥约占45%,钢铁约占40%,其他材料约占15%),人工成本约占30%,机械使用费5%,其他费用占比不超过10%,假设其全年完成营业收入为11100万元,营业成本9990万元(营业收入和成本均含增值税)。

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为333万元(11100×3%)。

营改增后,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为870万元[9990×(55%+5%)÷(1+17%)×17%]销项税额为1100万元[11100÷(1+11%)×11%](注:2011年11月,国务院批复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方案里建筑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改为11%.)这样计算,应缴纳增值税为230万元(1100-870),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有所下降。

以上是理论上的算法,但实际上建筑施工企业的特征会给增值税的计算带来很多挑战,如,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很多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注:根据2014年6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3%征收率,原征收率6%不再适用)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②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③自来水;④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以上所列货物,都是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重较大。假设施工企业购入以上材料都能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为3%,而建筑业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施工企业购入的以上材料必将增加8%的纳税成本,从而加大建筑业实际税负,挤占利润空间。

由于企业购进的机械设备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利于企业提高机械设备装备水平,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引进新的机械设备,减少作业人员的人工费用,为企业更新设备,扩大运营规模提供了有力条件,同时机械作业水平的提高能够减少施工重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保证作业人员生命安全。

(二)对造价管理及核算的影响

一是建设单位招标概预算编制将发生重大变化,相应的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也应按新标准执行,对外发布的公开招标书内容也要有相应的调整。

二是这种变化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复杂化。如,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施工中,编制标书中很难准确预测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是由于要执行新的定额标准,企业施工预算需要重新进行修改,企业的内部定额也要重新进行编制。

(三)对经营形式的影响......余下全文>>

六: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可以挂靠吗:

影响大! 建筑业改为增值税后,税率为11%,计税依据为增值额! 既然是增值额,所有的材料如刚才需要取得,对会计的业务素质要求更高! 挂靠你们的包工头能做到吗?

七:建筑企业营改增对资质挂靠有什么影响

营改增给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提更高要求作具企业资格建筑施工企业要公司组织机构公司设立发展战略及重投融资项目做相应调整比投标工作企业往往集团公司名义外投标标再解给集团内部具资格员企业应与集团公司签订包合同取收入应员企业机构所缴纳增值税并增值税发票提供给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建设单位取全部收入扣除包括员企业已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企业机构所缴纳增值税建设单位集团公司都能再代扣代缴税费前所述营改增于非转包、包挂靠及联营项目等经营式更容易实现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应规范经营式规避律风险

八:建筑企业面对营改增该怎么办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税务总局等部门有关部署,“营改增”即将在建筑行业实施。“营改增”的实施,对于管理粗放、资质较低的建筑企业,可能带来资金甚至生存压力。

投标预算

不同类别工程的实际税负差异很大,公司营销部门要审慎签订施工合同,充分考虑增值税因素。比如,土石方工程几乎没有什么进项税可以抵扣,若工程所在地在深山中,土石方供应商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税收负担肯定会加大,在投标预算编制时要留有足够的利润空间。

合同评审

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除合同范本上的常规条款外,应标明甲方提供材料、设备的形式和付款方式、发票如何提供等;甲方指定分包的结算方式,标明发票、税金如何提供等。在此应特别注意,除设备安装企业外,一般要回避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要求,可以由甲方选定厂商、品种、型号,购销合同应由施工方与供应商签订,避免进项税的缺失。工程分包合同管理中,针对有资质的企业分包,在分包合同中明确要求分包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分包结算。

选择供应商

公司内部可统筹建立物资采购部门或分支机构,便于优选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减少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的几率。现行营业税制下,营业税金及附加与企业成本管理无关,企业方面可能只是将成本管理与企业所得税挂钩。但成本管理与流转税紧密结合后,企业本身必须做好税收筹划。比如,以前一味从价格角度考虑,可能不管供货方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现在则要从降低成本和减少税负两个角度去综合考虑,取得一个平衡点。

子公司和项目部

“营改增”实施后,各子公司由于管理水平、架构设置、领导具体经营理念和对税收重视程度的不同,均可能造成各子公司实际税负不同。集团公司应加强对分子公司、项目工程部的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尽可能消化为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而多付出的成本代价。项目经理部的用工、用料(采购)、质量、进度、资金等内部控制体系要重新梳理设计。尽可能向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购置各种材料、机械、服务等。集团公司可定期对下属各子企业税负情况进行公布并排名,督促、激励各子企业加强税收筹划,积极适应“营改增”税收改革变化。

应收账款控制

在项目投标之前,要对项目的可行性和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切忌乱投标;投标以后,要建立履约保证金的明细账目,并且一定要明确保证金的返还时间与方式。对于游离在企业生产经营以外的资金一定要从严控制。对于应收账款的回收,企业可以成立催收小组,及时催要工程款和工程保证金,从而确保项目资金的及时到账,保障项目的正常进行。与此同时,对于资金的开户一定要加强管理,绝不允许项目负责人以个人的名义开户。

资金预算

由于各建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水平迥异,导致增值税实际税负各不相同。缴营业税时,上年末做资金预算时,只要收入出来了,按3%一算就是营业税负,但改征增值税后实际税负可能达6%、8%,当然也可能是2%或3%,所以财务部门做预算时要严加注意,通过以全面预算管理的方式监督项目资金的流动以及有关负责人的行为。

考核表格

企业的各种成本台账、内部考核表格等均要重新设计,均要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组织梳理项目所有相关台账,可以先进行设计,然后征求意见,最终定稿。

内部沟通

企业内部成本控制部门要与财务部门定期(月度、季度、年度)加强沟通,及时将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相互知晓,并定期给项目经理部通报,进一步提高企业整体获利能力。

费用数据

由于成本费用的变化,能反映企业实际管理水平的增值税负担、企业所得税负担的变化,建筑企业各部门应认真做好分析测算。合同预算部门也要将工程实际成本与预算定额进行比较,为以后的投标报价收集资料、做好支撑,最终确定企业......余下全文>>

九: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经营模式有何影响

营改增,给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作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要从公司组织机构,子分公司的设立和发展战略以及重大投融资项目上做出相应调整。比如投标工作,企业往往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投标,中标后再分解给集团内部,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应,与集团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取得的收入应在成员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并将增值税发票提供给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从建设单位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包括成员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应在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建设单位和集团公司都不能再代扣代缴税费。如前所述,营改增对于非法转包、分包,挂靠以及联营项目等经营方式更容易实现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规范经营方式,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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