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在时间上空间上和对人的效力
时间上:民事法律规范失效的时间主要有几下三种类型:(1)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2)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3)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空间上: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有三点要注意:
(1)全国性的规范文件适用于全国,但仅为某一地区制定的,则该规定仅适合于该地区。
(2)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仅适用于该地区,而不能适用于其他地区。
(3)我国实行“一国两制”。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仅适合用于该地区,我国民法不适用于这些地区。
对人: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二:民法在时间上的范围适用范围是指
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即时间上的效力。劳动法在时间上的生效和失效时间,即劳动法的时间效力。法律在颁布时采取两种方式规定时间效力。一种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另一种方式规定是公布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规定一个实施的时间,自实施开始时间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的失效时间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本身规定终止生效或某些特定条件出现时自然生效;另一种情况是颁布新的法规后而原有法规失效。
三:欠款有效时间<<民法通则>>的新规定
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期限从债权人最后一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算起.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以受理.贰你可以和对方协商解决.
四:法律条文中的时间及期限如何计算?
30日内提出申请,今天是10月24日,那么最完截止日期是10月25日。
要求10月10日前执行,那么最后期限是10月10日24时(即10月11日零时)。
期间的计算方法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时间的起算;二是期间的届满。
根据诉讼法律关于时间计算办法的规定,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一个“时”起算,期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期间内,其届满时是以法定期间的时段的最后一时完了为止。如其犯罪嫌疑人在某日的12时被捕,则通知其家属中所在单位的期间应从13时起算,到次日12时完了,即13时整为届满,其中,分钟不考虑在内。
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起算,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它的届满以法定日数的最后一日完了为止,其中,“时”不计算在内。如民事诉讼案件中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某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接到判决书的时间是5月9日11时,则其上诉期间应从5月10日起计算,向后数15日,到5月24日完了届满。
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间,应从开始月份的开恭日的次日起算,这又分为两种情况:①如果期间是整月的,应以当月的最后一日为届满日,不论当月的天数是多少天。如公安机关于元月31日将案件移送起诉,人民法院审查起诉的届满日为2月29日(如果当年的二月份是28天,则届满日应为2月28日)完了为届满;②如果期间是跨月的,一个月应为多少天,认识不一,实践中做法也不一样,这需要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我们认为一个月的天数应以实际所跨月份的天数,而不论该月是多少天。期间从该月开始日的次日起算,往后数够月数,到最后一月的与开始月的开始日相同之日完了为届满。如某犯罪嫌疑人于2000年2月13日12时被捕,对其进行侦查、羁押的期限为2个月,跨2月、3月,从2月4日起算,到4月3日完了为届满。这样理解就和前一项情况相吻合了。关于半个月,一般认为是15天。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行政诉讼中的期间不是以月的第一天起算时,一个月为30天。
期间计算中的特别规定。我国的诉讼法律中都有关于期间的特别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有:①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包括公休日星期六、星期日)的,节假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如果节假日不是期间的最后一日,而是在期间开始或期间的中间,则均应计算在期间内。②采用邮寄方式递交上诉状或其他文件,在期间届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即使司法机关在收到时已过法定期限也不算过期,递交邮件的时间以当地的邮局加盖的印戳为准。③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路途上的时间虽未在法律上明确界定,但一般应包括上诉状或其他文件在邮寄过程中的时间,也包括人在路途上所需要的时间。④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时间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案件事实作司法鉴定的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的,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间。
参考资料:www.haolawyer.com/article/view.asp?id=19521
五:民法总则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什么时候时生效
做出时就生效,比如公交车到站停车开门,开门了就是一种意思表示,无相对人,做出时就生效。
六:民事法律法规的溯及力问题
通说认为,法的溯及力,即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颁布的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根据该条规定确立法的溯及力原则:从旧兼有利。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规范并统一了刑事法律的溯及力问题。但民商事法律规定并没有统一的溯及力的规定。
根据学者学说,实体法与程序法在溯及力原理上存在不同。
实体法:
根据笔者查阅资料,民商事法律(包括司法解释)关于法的溯及力的规定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一、原则为法不溯及既往: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第5条 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3条:“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
二、例外:
1、跨法行为从新: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2001年10月27日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2001年10月27日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该日期以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该日期前发生,持续到该日期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2、合同有效优先: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3、空白追溯: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6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许可使用和转让等合同争议,相关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计算机软件开发、许可使用和转让等合同争议,著作权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4、司法解释的特殊溯及力:
司法解释一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或规定施行日期(发布之后)。但实际上并不统一,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余下全文>>
七:法律法规效力问题 10分
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没有法律效力,主要理由是“从法律和法理上讲,司法解释仅仅是高法、高检对内的“工作指导意见”,不属于《立法法》调整范围,没有法律效力。”司法解释仅仅是高法、高检对内的“工作指导意见”,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检查机关的检查活动具有约束力。
本文中,《民法通则》属于法律、《户口登记条例》属于法律、《公安部下发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效力高低顺序为《民法》、《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下发通知》
《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属于同一位阶的法律,根据《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所以,在法院判决中,《户口登记条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民法通则》不一致时,应使用《户口登记条例》。
八:适用法律以审判时间为准还是以起诉时间为准?法律依据是什么?
你好,很乐意为你效劳。
我国的民法一般而言没有溯及力。例如侵权一般适用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否则对当事人来说,要求就较为苛刻。然而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则是适用审判之时的法律。
你讲的这种情形,只有司法解释三在案件审判之时已经生效,则适用,确信无疑。
希望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九:民法总则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什么时候时生效
做出时就生效,比如公交车到站停车开门,开门了就是一种意思表示,无相对人,做出时就生效。
十:法律规范的效力
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什么叫开始生效、在什么时间终止生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具有溯及力。1.法律规范的生效时间法律规范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三种:从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法律本身规定了生效的具体时间;法律本身规定了其生效时间取决于其它法律的生效施行。2.法律规范终止生效的时间法律规范终止生效的时间通常有:1.新的法律公布实施后,原有法律自然失去效力。2.新的法律公布生效时,明文规定原有的同类法律废止。3.有的法律因已完成其历史任务而自然失去效力。4.法律本身明确规定生效期限,期限届满自行终止效力。5.由有关机关颁发专门的决议、决定,宣布废除某些法律,从宣布废除之日起,该法即停止生效。法律规范终止生效还可分为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3.法律规范的溯及力法律规范的溯及力,是指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在一般情况下,法律不溯及既往,但也有一些例外。在刑法的适用上现代各国通常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对这个问题,各国大致有以下几种原则:属地主义原则,属人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以属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保护主义为补充的折衷主义原则。我国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也采取折衷主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