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出资人

一:什么是国有企业的实际出资人

就是实际出资郸股东,国有是个很宽泛的概念,但是总有一个国有性质的企业出资。大一点的央企可能是国资委下面的管理公司,小点的国企可能就是大国企出资的,或者是地方政府出资的

二:国有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区别是什么?

1、如果在企业实收资本中全是国有资本,这意味着该企业纯属国有企业,因为企业的资本金是国家财政拨款,企业的所有权是国家的,如现在的国有军工、航天等企业。2、现在是市场经济,提倡所有制的多元化。假如在一个企业里的资本金有国有企业入股,也有自然人入股,这个企业就叫国有企业和自然人合资的企业。那么作为国有企业投资入股就叫国有法人资本。3、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由于是国家财政拨款,企业的所有权归国家,国家委派法定代表人管理企业,国家凭所有者的身份参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全部的利润分配,国家可以委派中央审计署直接审计财务的收支情况。而国有法人资本,现在基本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企业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国家凭借其所有权,通过收取流转税和收益税的办法和企业分利,但是不参加企业具体的经营管理。

三:国家机关可不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

除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外,其它一般都不行。

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什么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余下全文>>

五:对于“国家出资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的理解。

这些事项包括:

1.合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归并成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企业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一个企业吸收其他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

2.分立。分立是指一个企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法律行为。根据原企业是否解散,分立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存续分立是指将原有企业一部分分立出去成立新的企业,原有企业存续。解散分立是指将原有企业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原有企业解散。

3.改制。改制是指企业法律形态或者股权结构的改变。按照本法第39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企业改制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产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4.上市。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增加注册资本是指企业为了扩大营业等目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总额。减少注册资本是指企业为了缩小营业等目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企业的注册资本总额。

6.发行债券。发行债券是指企业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7.进行重大投资。这里的重大投资,既包括企业为扩大营业,在本企业为新建、扩建、改建生产经营项目而进行的重大投资,也包括为扩业务方向向其他企业进行重大投资。

8. 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担保是指以担保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制度。

9.转让重大财产。转让重大财产是指企业以买卖或其他方式处置其重要的固定资产、股权或其他重要财产的行为。

10.进行大额捐赠。捐赠是企业为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以及资助特定或不特定的社会成员而无偿给予资金或实物的行为。

11.分配利润。分配利润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向出资人分配红利。

12.解散。解散是指企业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事由发生,而停止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使企业归于消灭的行为。

13.申请破产。申请破产是指因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其资产和债务的行为。

国家出资企业的上述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损害国有资产出资人、其他出资人以及债权人的权益。

六: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人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哪些

物权法解释:第五十五条【国有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

第五十五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解释】本条是关于国有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的规定。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功以来,国有企业迅速地发展,继续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但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国有资产管理面临的体制性障碍还未得到真正解决,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没有完全分开,一方面造成国有资产出资人不到位,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分散,权利、义务和责任不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脱节;另一方面导致政府对企业进行行政干预,多头管理,影响了政企分开,制约了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此,十五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指出:“政府对国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企业,通过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职能,按出资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党的十六大做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大决策,提出:“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本条根据党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对国有企业出资人制度做了规定,即:“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为了更好地理解本条的含义,有以下四个问题需要解释:

第一,什么是国家出资的企业。国家出资的企业,不仅仅包括国家出资兴办的企业,如国有独资公司,也包括国家控股、参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当然国家出资的企业不仅仅是以公司形式,也包括未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其他企业。

第二,谁来代表履行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权。本条根据党的十六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定了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我国是一个大国,地域辽阔,国有企业众多,即使经过调整、改制,目前还有十几万户分布在各地。为了实现有效管理,都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这么多企业是困难的。因此,适宜的做法就是通过资产的划分和权利的划分,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十六大明确规定了,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分工是: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余下全文>>

七:“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如何理解?

个人理解:

A(国企)B(国企)C (国企),.ABC企业共同出资组建D,A.出资60 B.30% C.10% ,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者所在的所出资企业....就是由A的出资者办理产权登记。

如各方出资额相等,推举一方,是他们各自企业的出资者

一、出资者 就是上面例中的A、B、C企业,出资者所在的所出资企业是指他们各自的出资者,可理解为是他们的上级单位。这是由于国有企业的特点决定 的。二、其所出资的企业,是指共同出资创建的新企业

八:出资人职责是什么?

有很多,按时按额缴纳出资,制定公司章程,享有资产收益、承担相应责任,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等。

九: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如何履行出资人职责?

作为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其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实施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任免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对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实施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作为出资人,决定国有股权转让;对所出资企业的重要子企业需要进行监管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等基础管理工作;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为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要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出资人职责时,要对不同类企业国有资产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直接决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对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通过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参加股东会、董事会,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为了保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既要履行出资人职责,又不影响企业经营自主权,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十: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什么职责?

十六大提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範、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一)代表国家股东一体化行使股东各项权利;

(二)监督管理国有资产;

(三)研究和调整国有经济的战略发展规划和布局,国有资产进退的法律制度

和机制;

(四)引进和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经验,推进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五)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委的工作;

(六)研究推广党政工作在中国特色的经济范围内的新方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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