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票管理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1993]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已于1993年12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部长 刘仲藜1993年12月23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是行政法规还是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最近于2010年12月20日被国务院第587号令所修订,其是由国务院以令的形式颁布的,属于行政法规。

三:发票管理办法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 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 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 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 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 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 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第三十七条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抵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

《办法》1993年12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依据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分为总则、发票的印制、发票的领购、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发票的检查、罚则、附则共7章45条,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四:发票管理办法是行政法规还是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五:发票的管理办法由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1993]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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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怎么处理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 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 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 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 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 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 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第三十七条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抵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

《办法》1993年12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依据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分为总则、发票的印制、发票的领购、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发票的检查、罚则、附则共7章45条,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是什么时间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993年12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依据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分为总则、发票的印制、发票的领购、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发票的检查、罚则、附则共7章45条,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与修改前有什么区别

从时间表上看,发票管理办法的变革经历了很长时间,新办法的出台,发文机关由原来的财政部改为国务院令,可见其法律级次的提升,此次新法变化的主要内容有:

1、增加了“缴销发票”的管理;

2、开具发票,只认可税务机关认可发票专用章,财务章钉效;

3、细化了发票的违法情形;

4、明确了未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接受检查的具体情况;

5、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列入违法行为;

6、增加对“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处罚,开具方与收取方同责;

7、加大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九:票据与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颁布时间:1993-12-23发文单位:财政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 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 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第十六条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余下全文>>

十:新修改的发票管理办法是在哪一年出台的发票管理办法上修改的?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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