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期股权投资要交税吗
投资收益有很多种,并非全部投资收益都是免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免税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即新税法将国税发118号和56号文件中的一些补税规定彻底否定了。
可见,居民企业对其他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是免税的。如果是股权基金投资管理公司,税收政策有区别。
企业所得税免税,但你公司分红的时候需要交20%个人所得税呀!
二:长期股权投资中相关税费包括哪些
不管非同一控制下还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相关税费计入管理费用
合并以外方式获得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税费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另外,如果是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佣金手续费,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发行债务性证券发生的佣金手续费,计入应付债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三: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相关税费如何入账!
根据2013年注册会计师新教材规定:
达到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税费计入当期损益;
没有达到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税费计入长投成本。
四: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税收问题
权益法核算时初始确认的营业外收入免税,不确认递延
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更是免税,需纳税调减,这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税法中对长期股权投资并没有权益法的概念,如果企业拟长期还有该资产,那么:
1,因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没有所得税影响,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2,因确认投资损益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如果在未来期间分回股息红利时免税,也不存在对未来期间所得税的影响,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3,因确认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变动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产期持有的情况下预计未来期间也不会转回,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总之,只要是长投,不管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产生的差异,统统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五:长期股权投资怎么交税
根据国税函【2007】第2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股权转让的所得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下同)。
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
个人股权转让 纳税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数额,其计算公式为:股权转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税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增值税为什么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您说的增值税不计成本和这里唬入成本两个概念
第一个不计入成本,是说这堆存货在您仓库里,它有个成本,增值税是价外税,不计入那堆存货的成本
第二个计入成本的意思是,计入你去的的那部分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就是说您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总要有个价值来衡量那个长投,怎么来衡量呢,协议的那部分是一个价值衡量标准,而这个行为又是视同销售,他又付给税务局销项税金,那么对于企业来说,这笔税金也是取得长投的成本之一,所以要计入
七: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和税法的区别
一、初始计量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视取得投资方式有所区别,应当分别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种情况确定。 (一)非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CAS 2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初始投资成本入账;《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可见,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成本一致。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方面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 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CAS 7)规定,以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应区分公允价值计量和成本模式两种情况确定。其中,在公允价值模式下,初始投资成本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则以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在成本模式下,初始投资成本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人资产成本。 税务处理:《条例》规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理论上非现金资产交换是一种等价交换,公允价值不相等的通过补价解决,因此在公允价值模式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成本一致:而在成本模式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是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因而其计税基础与初始投资成本不同,产生暂时性差异。 另外,财税[2009]59号,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的税务处理,应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其一是特殊性税务处理,如果企业重组同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五个条件,企业取得的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选择以被收购股权或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此时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企业采用成本模式确定的投资成本一致。其二是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如果企业重组不能同时满足特殊重组规定的条件,此时收购方确定的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投资的计税基础与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确定的投资成本一致。特殊性重组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其中,(2)和(4)所称符合规定的比例是指:股权收购交易中,被收购股权比例不低于被收购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资产收购交易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见,企业重组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税务处理中区分特殊性和一般性重组,会计处理中区分公允价值计量和成本模式。因此,在公允价值模式下,如果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则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成本不同,产生暂时性差异;年末汇算清缴时,对于会计处理中已确认的股权、资产转让所得和损失应进行纳税调整。在成本模式下,如果不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则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成本也不同,产生暂时性差异;年末汇算清缴时,对于会计处理中尚未确认的股权、资产转......余下全文>>
八:借长期股权投资 要缴纳税金吗
如果是从公司其他原有股东手上取得,则涉及“股权转让书据”印花税;如果直接投资取得,因投资合同不是印花税应税合同,则不需要计贴印花税。
九: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确认的收益缴纳所得税吗
很容易理解啊。 你在被投资单位获得时时按照净利润确认你的投资收益。 这部分收益再被投资单位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避免重复征税的前提下,对于这部分就不在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对于投资不超过1年获得的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一般理论上是避免发生这种事项的
十:税费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吗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投资企业所发生的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应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