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平等原则

一:当事人平等原则的概念

1.1平等原则的概念

所谓平等原则,指在一切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这明确规定了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

1.2平等原则的地位

1.2.1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平等原则最集中地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必然要求法律赋予主体平等的地位。

1.2.2平等原则是民法的首要原则。  离开了平等也就没有民事关系,也就没有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编辑本段]二、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1.1民事主体的主体资格(也就是法律上的人格)平等。《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1.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无上下高低之分。

2、民事主体依法平等地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当事人可以通过平等协商来设定、变更、终止相互间的权利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任何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都可请求予以法律救济。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任何民事主体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都以等价赔偿为原则,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相互之间不存在惩罚和制裁的关系。

二: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平等原则的法律意义

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平等原则的法律意义: 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而它的内容是包括以下三项:

(1)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

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所进行的“诉讼攻击”与“诉讼防御”的平等性。任何一方不得享有比对方更优越或更多的诉讼权利,只有赋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权利、均等的机会,才能维系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双方“攻击”与“防御”的平等进行。

(2)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平等。

当事人诉讼权利诉讼义务平等,也即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不因当事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程度、民族等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别。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不但是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同时也是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并且对行使诉讼权利给予平等的机会。

(3)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首先,立法保障。作为立法的指导原则,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应当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制度和具体规范中,使这一原则具体化,为当事人实际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提供法律依据。其次,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保障和便利。依法保障当事人双方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并且为他们行使诉讼创造和提供平等的机会和条件,是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职责,也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实现的重要保证。

三:民法中的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的必然表现。民法的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也是全部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就体现在主体之间的平等性上。 平等原则最本质的内涵就是人格的平等,即形式平等、起点平等、机会平等(否则会影响其他方面的平等待遇)、同等情况同样对待。平等原则构建了市场经济的基础,在政治层面上也是最为根本的原则。正是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产生近现代社会的各项民主制度。现代法治社会以贯彻“平等原则”为特征,而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必然要求具体体现为民法所确认的主体的平等地位和责任自负原则、造成损害应根据损益相当的准则进行赔偿的原则、对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的原则等,民法的这些原则都是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是: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互不隶属,享有平等的法律人格;2)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平等。自由平等地协商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3)平等地受到保护。

四:平等原则的运用

(一)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主体之间的运用中国民诉法第8条规定:“当事人有平等的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通常认为,此为中国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这些原则分为三类:一是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并能行使的权利。比如委托代理、申请回避、收集提供的证据、申请财产保全、在法庭提供新证据、要求重新调查、提起上诉、申请再审或执行等;二是虽为当事人双方享有,但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行使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诉讼权利包括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质证;三是一方当事人专有的诉讼权利,包括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撤诉,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和反诉则专为被告享有。1、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2、实体权利的享有者与实体义务的承担者诉讼地位平等3、双方当事人拥有同等的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便利和手段4、人民法院要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保护和平等对待(二)平等原则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地位及其探析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经济管理体制包括客观管理制度、政策和企业管理机制,都是从其它社会主义国家参考过来的模式,主要是依靠国家权利贯彻所谓的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实际上是一种权利经济)。所有企业都是计划的执行单位,没有丝毫经营自主权。同时由于企业内部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劳动贡献与经营管理者和职工的收入没有关联,严重挫伤了大家的劳动积极性。经济结构失调,产销脱节,资源浪费,产品质量差,积压和紧缺并存的问题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首先从农业生产单位的产权制度开始改革,实行家庭联系承包,取得了明显效果,于是城市经济改革也仿效农村承包责任制模式,但由于不了解农村改革产生效果的根本原因,致使城市经济改革出现了产权关系不顺,监管不力,结果风险和亏损全由国家来承担的被动局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实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开放的方针,并在经济体制方面有步骤地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农村在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出现了多种经营方式和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农村经济正在由自给半自给的经济向着较大规模的商品经济转化。城市工商业改革从扩大企业自主权开始,逐步进入到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和商品流通体制,大大地拓宽了市场调节的范围,城市经济开始从行政区域、行政层次、行政原则组织、主要采取行政命令方式调节的经济模式,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转化。我们认为,经济体制改革中发展的商品关系,正是确立中国民法平等原则的客观依据,我们必须发挥平等原则在调整商品关系中的作用,以民法特有的平等自主、自愿协商、等价有偿的手段和方式,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在中国迅速发展。平等原则作为调整商品关系的基本方针和指导思想,并不是毫无意义的抽象和概括,而应有其特定的内容和具体的表现形式。考虑到中国实际生活的需要,平等原则不仅应作为民事立法的指导性原则,而且应在各个民事制度中有所反映。第一,在主体制度和法人制度中,确认民事主体地位完全独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法律上应具有独立的人格,而不是行政机构的附属物。现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扩大了自主权,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城镇个体户、农村专业户、重点户大批涌现,成为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此外,还有城乡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经济特区的各种类型的经济组织,他们在市场上都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商品交换和财产流转,这就扩大了原有的民事主体的范围。第二,在所有权制度和其他物权制度中,确认民事主体财产充分自主,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财产自主,是进行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必然要求,财产自主与地位独立是紧密相连的。根据民法平等原则的精神,中国民法的所有......余下全文>>

五:平等原则包括哪些方面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

4、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平等受法律保护

六:如何正确认识当事人平等原则论文

第一、研究课题的基础工作——搜集资料。考生可以从查阅图书馆、资料室的资料,做实地调查研究、实验与观察等三个方面来搜集资料。搜集资料越具体、细致越好,最好把想要搜集资料的文献目录、详细计划都列出来。首先,查阅资料时要熟悉、掌握图书分类法,要善于利用书目、索引,要熟练地使用其他工具书,如年鉴、文摘、表册、数字等。其次,做实地调查研究,调查研究能获得最真实可靠、最丰富的第一手资料,调查研究时要做到目的明确、对象明确、内容明确。调查的方法有:普遍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调查的方式有:开会、访问、问卷。最后,关于实验与观察。实验与观察是搜集科学资料数据、获得感性知识的基本途径,是形成、产生、发展和检验科学理论的实践基础,本方法在理工科、医类等专业研究中较为常用,运用本方法时要认真全面记录。

第二、研究课题的重点工作——研究资料。考生要对所搜集到手的资料进行全面浏览,并对不同资料采用不同的阅读方法,如阅读、选读、研读。

第三、研究课题的核心工作――明确论点和选定材料。在研究资料的基础上,考生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见解,根据选题,确立基本论点和分论点。提出自己的观点要突出新创见,创新是灵魂,不能只是重复前人或人云亦云。同时,还要防止贪大求全的倾向,生怕不完整,大段地复述已有的知识,那就体现不出自己研究的特色和成果了。

第四、研究课题的关键工作――执笔撰写。下笔时要对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注意:拟定提纲和基本格式。

第五、研究课题的保障工作――修改定稿。通过这一环节,可以看出写作意图是否表达清楚,基本论点和分论点是否准确、明确,材料用得是否恰当、有说服力,材料的安排与论证是否有逻辑效果,大小段落的结构是否完整、衔接自然,句子词语是否正确妥当,文章是否合乎规范。

七:如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含义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包括以下三项基本内容:

(一)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所进行的“诉讼攻击”与“诉讼防御”的平等性。任何一方不得享有比对方更优越或更多的诉讼权利,只有赋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权利、均等的机会,才能维系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双方“攻击”与“防御”的平等进行。

(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平等。当事人诉讼权利诉讼义务平等,也即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不因当事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程度、民族等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别。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不但揣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同时也是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并且对行使诉讼权利给予平等的机会。

(三)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首先,立法保障。作为立法的指导原则,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应当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制度和具体规范中,使这一原则具体化,为当事人实际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提供法律依据。其次,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保障和便利。依法保障当事人双方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并且为他们行使诉讼创造和提供平等的机会和条件,是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职责,也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实现的重要保证。

二、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适用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适用范围:

一是指适用的主体。如上所述,诉讼权利平等原则适用于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所有当事人。在属性上,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国籍上,包括我国当事人、也包括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外国当事人、无国籍当事人。当然,对外国当事人、无国籍当事人,我们还应当采取“同等对等”的原则。

二是指适用的案件。凡是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案件,无论是财产权益争议案件,或是身份关系争议案件,都适用该原则。非讼案件,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不适用这一原则。

三是指适用的程序。除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非诉讼程序外,其他诉讼程序都适用该项原则。

四是指适用的人民法院。该原则适用于审理民事案件的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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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民事诉讼中平等原则的内容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2.双方当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九:有关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案例

国家机关买办公用品,是民事活动,双方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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