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一: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87条第1款第2项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于2014年进行了修改,原第87条已删除,改为第85条:机动车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或者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处警告。“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含)未达10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

将第九十一条改为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修改为:“(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驾驶摩托车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驾驶除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驾驶摩托车的,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驾驶除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摩托车的,处200元罚款;驾驶除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增加四项,作为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四项:“(十一)驾驶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十二)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十三)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未构成犯罪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十四)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组织、参与道路赛车的,对组织者或者参与者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44条

第四十四条 【减速行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条文注释

本法第36条对车辆和行人在有交通信号和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如何通行作了规定,而本条则是对机动车在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如何通行所作的规定。与第36条相比,本条除了通行主体与通行路段不同外,还增加了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主要原则。

本条中的“交叉路口”,是指道路上的“十”型路口、“T”型路口、“X”型路口等有两条以上交叉的道路路口。“优先通行的车辆”,是指本法规定的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机动车在通过既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交叉路口,也没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机动车驾驶员首先应当减速慢行,如果遇有行人通过交叉路口,应当先让行人通过。遇有优先通行的车辆,应当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三: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或者依法予以处罚;对轻微违法、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严重违法的,依法从严处罚。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本条例未规定具体数额的,处50元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依法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后改正的,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处罚:(一)外地驾驶人因道路不熟悉驾车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二)机动车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三)机动车行驶时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四)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的;(五)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临时停车规定,但未离开驾驶座经教育后立即驶离的,以及机动车在小巷、社区临时停放不妨碍通行的;(六)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对行车安全影响不大的;(七)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八)其他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影响交通安全、通行的。第七十四条 行人翻越交通隔离设施,在车行道溜冰、使用滑板、坐卧、停留、嬉闹以及兜售、发送物品、广告或者乞讨,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五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二)醉酒驾驶的;(三)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行驶时速超过15公里的;(四)进入高速公路的;(五)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六)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七)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违反第二项规定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一)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二)不按规定鸣喇叭示意,或者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鸣喇叭的;(三)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四)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驶,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五)违反警告标志、标线指示行车的;(六)未粘贴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七)违反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八)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第七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或者让行规定的;(二)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违反规定行驶的;(三)在划设专用车道的道路上,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四)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五)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避让行人的;(六)违反规定会车或者倒车的;(七)违反规定通行路口的;(八)行经铁路道口或者渡口,违反规定通行的;(九)违反规定牵引机动车的;(十)未按规定喷涂标识、放大牌号的;(十一)违反规定在车身玻璃部位喷涂、粘贴广告和标识的;(十二)违反规定使用灯光、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道路养护施工作业的车辆和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十四)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十五)拖拉机驶入禁止通行......余下全文>>

四: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是什么

第五十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发现行人、牲畜或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应当进行阻止;不听劝阻的,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九条是什么内容?详细全面回答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六: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九条 新购机动车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应当按注册登记时的使用性质使用。第十条 机动车号牌实行计算机公开自动选号。第十一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未按前款规定备案,导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告知有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相应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的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更换发动机或者车身(车架)的,应当向注册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更换发动机只能更换同功率或者同排量的发动机,更换车身(车架)只能更换同型号的车身(车架),并不得改变车辆的型号和外廓尺寸。同一辆车不得同时更换发动机和车身(车架)。第十三条 用于教练的机动车应当在申办车辆注册登记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教练车号牌,并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教练车的相关记录。拖拉机教练车的号牌由农业部门负责核发。注册登记年限已满8年的教练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告知,收回教练车号牌,发还原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号牌,不得再作为教练车使用。教练车、拖拉机教练车的标准和分类及核发教练车号牌的具体规定,由省公安机关和省农业部门分别制定。第十四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的车门上应当按规定喷涂单位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名称以及核定载质量等内容,载货汽车及挂车车厢后部,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本车号牌,字样应当规范、清晰、完整;(二)随车配备灭火器具、故障车警告标志等;(三)不得加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灯具、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等装置,或者拆除消音装置,或者违反规定在车辆上加装搭载人员的设备;(四)不得在车身玻璃部位喷涂、粘贴广告和标识(法定标识除外),不得在车身设置和播放动态、活动广告或者使用强反光材料,不得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参与道路赛车。第十六条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的学员,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不得安排未取得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申请人上道路学习驾驶机动车。第十七条 机动车教练员在教练过程中,除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外,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和教练员证;(二)使用教练车进行教练;(三)按照经批准的教学计划和内容开展教练;(四)不得超载和搭乘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五)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不得从事教学活动。第十八条 持军队、武警驾驶证的退役军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在批准退役后一年内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换发驾驶证。 第十九条 旅游客运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的所有人应当给车辆安装和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的监控平台和所属单位的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卧铺客车还应当同时安装车载视频监控装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调取使用监控平台和监管平台的行驶记录信息,行驶记录信息可以作为处理......余下全文>>

七: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66条规定是交保证金吗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六条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能及时了结的,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不提供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的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被扣留的事故车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被扣留的事故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

交通事故有效担保中保证金的具体交纳标准、支付使用、管理、监督等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八: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云南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关于违章停车处罚的问题! 30分

违章停车没见过这样罚款的。谁这么干的。最多超不过二百元阿。上诉去复议他们

九: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五十四条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驾乘人员、过往车辆驾驶人、行人应当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依次标明位置。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警后,应当及时到现场处理。依法强制撤离事故现场拖移车辆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第五十六条 交通事故事实清楚、受伤人员为轻微伤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财产损失较大的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按简易程序处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检验、鉴定为由扣留肇事车辆。第五十七条 在道路上单方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肇事一方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当先行撤离现场、自行处理或者报警等候处理。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收集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扣留事故车辆、嫌疑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并妥善保管,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第五十九条 牵拉、牵引的宠物、牲畜在道路上因车辆致伤或者死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无人看护、牵拉、牵引的宠物、牲畜,在道路上被车辆致伤或者致死引起纠纷的,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处理。第六十条 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处于抢救或者昏迷状态等特殊原因,无法收集证据,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中止交通事故认定时限。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第六十一条 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车损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单方财产损失且未损坏公共设施的,或者仅造成财产损失且各方财产损失都在5000元以内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及时撤离事故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进行协商,由当事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索赔,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及时理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不再作出交通事故认定。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车辆撤离交通事故现场。第六十二条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其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三)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四条 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人员失踪,各方当事人及亲属共同提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民事赔偿调解的,参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六十五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之前,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期限未满两年,当事人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其间隔时间可以自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相应折抵,扣留1日折抵1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期限超过两年的,当事人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可以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第六十六条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能及时了结的,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不提供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的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余下全文>>

十:云南省交通警察004840罚我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我怎么在条例中找不到这个第

您好!《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能及时了结的,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不提供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的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被扣留的事故车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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