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的《民法总则》有哪些条文变动了
民法总则不是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修改,而是从新编纂。
所以不要试图去按照条款进行对比学习。直接学习心得民法总则即可。
但是并不是说所有的内容都与原通则无关,基础的内容还是没变的。只不过有新增有修改。
二: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 有哪些新的看点
① 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
【法律条文】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专家解读】 苏泽林:民法总则通篇体现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代命题和现实需求。不仅有宣示性的规定,还有具体的规定,例如,根据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违反道德的内容,那么这一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② “绿色”成基本原则
【法律条文】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专家解读】 吕忠梅: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后日益面临的重大课题,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大创新,具有鲜明的21世纪的时代特征。其实,在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就有“恢复原状”这一项,也就是说,可以要求破坏环境的人以恢复原状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绿色原则的具体体现。
③ 保护从摇篮到坟墓
【法律条文】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专家解读】 王轶:民法对人的关怀不仅是从摇篮到坟墓,贯穿人的一生,还延展到人的生前死后。从出生前还是胎儿时,其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利益就受民法总则的保护。比如,在分割遗腹子父亲的遗产时,应该为遗腹子留有份额。而人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仍会受保护。现实中,侵害英雄烈士等逝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时有发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反映强烈,因此民法总则特别规定,这种侵害行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④ 8岁就能独立买东西
【法律条文】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专家解读】 王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儿童的认知水平比30年前民法通则制定时,有了显著提高,独立意识更强。为了尊重儿童的独立意愿,让他(她)们适度参与社会生活,同时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有必要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获得不附义务的赠与,也可以从事买作业本、交学费、借书等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⑤ 监护人可遗嘱指定
【法律条文】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专家解读】 苏泽林:“遗嘱指定”和“协议确定”监护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父母在身患疾病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形式,安排好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后事,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当前,离婚现象普遍,父母在离婚时,可以通过协议确定谁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必须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⑥ 村委会也是特别法人
【法律条文】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专家解读】 吕忠梅: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与民法通则有显著不同。其中“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在我......余下全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增加哪些内容
2017年3月15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为什么说这是一则历史性的事件呢?
因为,民法总则太重要了,它是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是我国治国理政和法制建设的基础性法律。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自此,中国民事法律制度进入“民法典时代”!
那么,民法总则跟我们老师、家长、孩子有啥关系?
关系太大了!
从生到死,从签合同做生意到结婚生子继承收养,老百姓的一切皆离不开民法,所以,民法也被称为社会生活的大百科,它直接影响着每一个人的生活。对于我们家长、老师来说也不例外!而且呀,在此次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中,不少内容也和我们作为家长的责任义务有关,比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十岁下调至八岁、比如监护制度有了变化、比如胎儿的利益也将得到保护,等等。
所以呀,快跟小编一起来看看,《民法总则》有什么需要我们老师、家长知道的内容吧!
民法总则中的这些变化,家长、老师要知道!
2017年3月15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
其实,草案的起草工作早已开始。2016年6月、10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先后3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并将草案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前天下午,刚刚审议通过不久的民法总则总算在人大官网“亮相”了,总则分为11章,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共206条。
那么,哪些点是值得我们老师、家长关注的呢?这些变化又该怎样看待呢?我们邀请到了法学博士、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前资深教育媒体人翁小平为我们解读。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从十岁下调至八岁
变化
此次修改的民法总则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总则规定,他们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典型事件
日前,一则“孩子偷用母亲手机打赏网红25万”的新闻引发热议。事实上,随着现代生活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儿童的生理和心智发育水平较以往有了新的变化。偷拿手机“发红包”“买装备”之类的事情越来越多,人们开始重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问题。
【专家解读】未成年人身心成熟程度在提高,适当降低年龄充分尊重他们的自主权
所谓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
按照现在的民法通则,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比如,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满十周岁的小学生独立买东西、交学费等行为都是无效的。以往我们生活中开玩笑说:孩子都会“打酱油”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8岁孩子独自一人去“打酱油”,才是有效的。
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和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身心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也在不断提高。如果还按照以前的规定,不仅不能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权,而且很多事情也会面临法律上的尴尬。因此,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
二、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
变化
总则针对未成年人监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对监护制度作了以下完善:
1.调整了监护人的......余下全文>>
四:民法总则法律条文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五:2017最新《民法总则》是怎么规定民事行为能力的
1、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注意: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
3、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5、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六:2017最新《民法总则》是怎么规定民事行为能力的
您好,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五条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详细规定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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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民法总则规定 自然人享有什么权利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1、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2、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3、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4、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5、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6、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7、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8、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9、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10、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1、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12、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13、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14、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15、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1)作品;
(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商标;
(4)地理标志;
(5)商业秘密;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植物新品种;
(8)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16、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17、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18、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19、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1、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22、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23、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24、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八:如何学习民法总则全文
这时我们可以研究一下《考试大纲》所列的各种考试题型,而不必逐字逐句死记硬背。这时我就采用联想和理解的方法,寻找其中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在复习婚姻继承这一章节的时候,有针对性地予以重点复习。而对于继承法中的内容。在答题时,还要对知识点进行记忆前的理解。我是用民事法律关系将民法所包含的各项民事制度串联成一个整体、客体和内容是什么,可以找一条时间的主线掌握学习方法,理解是记忆的基础,想尽一切办法把厚厚的一本《民法》教材学薄,例如、合同的保全,进而均通过其主体、合同的履行。 学习《民法》更需如此,互无联系。比如;夫妻财产,民事法律理论中的各项民事制度绝非一盘散沙。 比如做案例分析题、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等一系列问题,条文与案例相结合,有理有据。 把握理论体系 学习任何一门学科,因为民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民事法律制度。 关键点串知识 平时学习要具体全面,哪些只需了解就可以了;第三步是确定构成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我就会想合同的生效。但这只是表面现象,有些理解起来也比较困难,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就是既要准确把握民事法律条文规定的法律标准和民法理论的观点,学习时要针对细节有重点地进行,都要把握住整本书的理论体系,又缺乏系统性,相近的概念太多了,哪些该记、客体和内容以及相应的民事法律事实来表现该民事活动的具体内容,分析其出题特点。这就是所谓的“点”。也许很多考生会觉得民事法律理论所包含的具体民事制度较多。我们要做的就是想方设法地记住它们,达到举一反三的效果。对民法教科书中一般阐述性的内容;其次是确定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如何产生:婚姻的生效条件。在此基础上,然后串成串:首先从案例的事实陈述中:看见合同的成立,我想做到这些;第四步是确定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合法,便于了解知识之间的内在结构、变更或消灭的,也尽量要联系题中的具体案例,这种体系性地把握知识,明确每个知识点在整个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知识就不是独立的了;无效婚姻。此种题型主要是考查考生运用民法知识处理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把握相应的答题要领,这其中有个灵活掌握的问题,它们之间都具有内在的客观联系。 学习讲求“两性” 民法中的法律条文特别多。 总的来说、违约责任。 在记忆的时候,又能够在解答具体问题时灵活地运用有关的民法理论;最后是确定侵权或违约的责任等。 联想理解记忆 民法中,其实,可以减少记忆量:确定死亡时间——确定遗产——确定遗嘱——遗赠或遗嘱继承。因为每项民事活动都表现为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我挑出了这样几个关键词;离婚的限制。在答题的时候、可撤销婚姻,并有较强的系统性的,彼此间存在着内在联系,将其融会贯通;离婚标准、合同的解除,关键在于理解和领会,再挑剔的判卷老师也挑不出毛病,可以按照这样的步骤。这样
九: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有何新看点
① 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
【法律条文】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专家解读】 苏泽林:民法总则通篇体现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代命题和现实需求。不仅有宣示性的规定,还有具体的规定,例如,根据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违反道德的内容,那么这一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② “绿色”成基本原则
【法律条文】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专家解读】 吕忠梅: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后日益面临的重大课题,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大创新,具有鲜明的21世纪的时代特征。其实,在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就有“恢复原状”这一项,也就是说,可以要求破坏环境的人以恢复原状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绿色原则的具体体现。
③ 保护从摇篮到坟墓
【法律条文】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专家解读】 王轶:民法对人的关怀不仅是从摇篮到坟墓,贯穿人的一生,还延展到人的生前死后。从出生前还是胎儿时,其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利益就受民法总则的保护。比如,在分割遗腹子父亲的遗产时,应该为遗腹子留有份额。而人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仍会受保护。现实中,侵害英雄烈士等逝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时有发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反映强烈,因此民法总则特别规定,这种侵害行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④ 8岁就能独立买东西
【法律条文】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专家解读】 王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儿童的认知水平比30年前民法通则制定时,有了显著提高,独立意识更强。为了尊重儿童的独立意愿,让他(她)们适度参与社会生活,同时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有必要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获得不附义务的赠与,也可以从事买作业本、交学费、借书等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⑤ 监护人可遗嘱指定
【法律条文】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专家解读】 苏泽林:“遗嘱指定”和“协议确定”监护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父母在身患疾病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形式,安排好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后事,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当前,离婚现象普遍,父母在离婚时,可以通过协议确定谁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必须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⑥ 村委会也是特别法人
【法律条文】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专家解读】 吕忠梅: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与民法通则有显著不同。其中“特别法人”是民法......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