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应急培训制度

一: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中有哪些关于从业人员的规定

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小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二:煤矿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第一条 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矿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矿井无重大安全隐患或对重大安全隐患按照规定采取有效监控措施,限期治理。

第二条 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三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

一级:考核评分在90分及以上。

二级:考核评分在80分及以上。

三级:考核评分在70分及以上.

第三条 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见附表

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总分100分,各检查项目得分按照标准扣分,至单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附表:

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检查项 目

质量标准

检查方法

评分办法

机构设 置

10分

1.煤矿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内部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2.煤矿设置专职部门或明确专门机构负责顶板管理、机电、提升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等专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矿井,必须设专门的防冲机构。

3.煤矿设置专职部门或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生产调度指挥、应急值守等工作。

检查有关机构的设置文件,部门、单位有关职责规定。

相应机构未设置的,扣3分;部门职责不明确的,每项扣1分。

人员配 备

10分

1.煤矿内部安全管理机构,设专职主要负责人一名,并由单位行政副职担任;设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一名;配备分管煤矿主要专业(采掘、机电、提升运输、通防)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人员。受水害威胁及冲击地压威胁的矿井,应配有相应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安全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矿井从业人员总数的5‰,且不得少于7人;安全检查工总数不少于井下从业人员总数的3%。

2.煤矿企业配置采掘、通防、机电、地测防治水等专业副总工程师及部门技术负责人,并在有关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防冲副总工程师及专职技术人员。

3.有关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符合上级对煤矿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的有关规定。

查阅有关人员任职文件、档案资料。

未按规定设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采掘、机电、通防、防治水、防冲副总工程师的,每缺一职,扣2分;缺相应部门技术负责人的,每缺一职,扣1分;缺相应专职技术人员的,每缺一名,扣0.5分。

安监部门管理人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每缺一名,扣1分;安全检查工数量达不到要求的,每缺一名,扣0.5分。

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未达到煤矿从业人员准入资格制度规定的,每有一人,扣0.5分。

安全规章制 度

20分

煤矿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并结合实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修订,具体制度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级负责人、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2.安全会议制度;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4. 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5.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6.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7.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安全监督检查制度;9.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0.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1.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12.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4.安全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15.入井人员管理制度;16.安全举报制度;17.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18.安全操作管理制度;19.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20.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2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抢救和分析处理制度;22.上级规定必须制定的其他安全规章制度和企业应建立......余下全文>>

三:煤矿安全技术培训的内容是什么

煤矿安全技术培训的主要内容有:

1、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地方相应的规定要求等,单位的规章制度,规程措施等;

2、煤矿五大自然灾害识别、预防、处理等方面的知识;

3、煤矿在采掘生产中遇到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知识;各应急处理预案

4、各种灾害预防及处理措施等。

四:煤矿工人学习作业规程时间不少于几小时?

1、作业规程学习时间没有统一规定,施工前组织所有参加施工的人员,贯彻学习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没有固定规定多少功时,只要学习贯彻明白,签名并考试合格即可。

2、但是新从业人员,煤监局则有具体要求,学时不得少于72学时。

国J安Q生C监D管L总J令

第 52 号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二)煤矿矿长资格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合并培训的,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4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三)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以及新招入矿的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七条 煤矿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首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相关岗位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煤矿新员工为什么要培训?

煤矿行业属于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业务培训,否则禁止进入岗位。煤矿从业人员均必须经过培训。这是强制性培训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条例专门规定了的。

根据各岗位不同特点,上自矿长下到普通员工,均有详细的学时和考试的规定。

国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专项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安全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安全培训体系,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依法组织实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规定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培训。

煤矿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一律带薪参加安全培训。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大纲进行培训。

第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一级煤矿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条前款规定以外所辖区域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培训人员范围和准入条件

第七条 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矿务局、煤矿以及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

第八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

(一)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三)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区、科、队、井)负责人。

第九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从事井下电气、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省级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和安全生产状况,需要增加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的,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同意后,纳入特种作业管理。

第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根据职责、岗位实行不同的资格准入标准。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作岗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余下全文>>

六: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谁

矿长、安全副矿长、安全科室所有人,专职安全员;

安全培训也规定了,非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干部也要培训取证

七:煤矿全员培训制度

煤矿全员培训制度

1、停工和复产前郸全矿所有职工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培训由矿长安排,由安监站具体负责培训。

3、培训时间至少七天。

4、具体安排:

5、具体内容:

①党的方针、政策、本矿的法规、制度。

②安全生产理论知识。

③分析事故案例。

④当前安全形式。

⑤安全知识问答。

⑥三大规程学习。

⑦典型经验教育。

⑧举行安全知识教育。

6、培训期满组织全员考试,并且入档登记,保存。

7、对特殊情况不按规定,随便旷工的职工要进行训后教育、复训、或者进行旷工处理。

八: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第六章罚 则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第三十条生产经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四)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如实记录的情况;(五)对从业人员现场抽考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知识;(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考核不得收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应当视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十:如何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安全培训工作是煤矿企业必须进行的一项长期工作,安全培训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煤矿的安全生产及经济效益,因此,应立足长远,从制度建设入手,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促进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及经济效益提高。

(1)建立健全煤矿安全培训一把手负责制

。安全培训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搞好培训工作直接关系到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关系到职工的生命安全。因此,建立健全煤矿安全培训一把手负责制,才能引起各级领导对培训工作的重视,使培训工作做到有章可循,使培训工作形成有效的压力传递,保证培训工作的有序进行。

(2)建立健全培训机构

。安全培训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没有完善的机构或没有一套有效的组织体系,就很难保证培训工作的有效开展。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培训机构,明确专人负责,配齐配足必要的任课教师和管理人员,引进必要的仪器设备,强化电化教学,保证培训工作正常开展。

(3)提高安全培训质量要做好三个结合

。一是培训计划的制订和培训内容的安排要与现场条件和职工队伍素质状况的实际相结合。安全培训计划和目标,必须以岗位应知应会为根本,以提高现场操作技能为核心,在较短的时间内,使受训职工掌握现场岗位操作的基本要领和对突发情况的应变能力。二是知识教育与思想教育、专业性培训与综合性培训相结合。要克服过去单一的、僵化的重数量轻质量的做法,综合考虑培训内容,充分利用培训时间,突出重点,兼容其它,注重提高职工素质。以专题业务培训为主线,法律法规知识、职工道德规范等内容穿插其中,通过短期培训,使职工思想观念明显转变,主人翁意识明显增强,业务技能明显提高。三是安全理论培训与事故案例相结合。从以往发生的各种案件事故教训来看,职工安全技术水平低、自保意识差和违章作业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搞好案例教学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好方法,通过生动的案例分析,变罐输式教学为启发式教学,使学员能够记的牢用的上,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目的,从而起到强化培训的作用。

(4)制定一套严格的培训考核制度

。职工培训教育不能流于形式,走过场,只求数量,不求质量。要真正让受训职工达到安全培训的目的,培训部门在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的同时,要制定出严格的考核制度,坚决杜绝宽进宽出、高分低能,甚至交了钱就能拿证书的不良现象。即使是平时贯彻的文件、规程也要进行考核,真正使每个职工学深、学透、学会。这是安全培训最重要的环节,要真正落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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