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急求医疗废物管理整改报告 20分
关于医疗废物管理的工作报告
一、我院分管院长及院感科工作人员参加了4月11日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后,及时向院长汇报会议内容,院领导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作了具体部署。在院长的亲自过问下,于4月13日调整并成立了医疗废物管理小组,召开了小组成员及相关科室负责人会议,明确各部门职责,制定了《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制度》、《医疗废物处理登记制度》、《医疗废物相关人员防护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培训制度》、《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度》、《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发生意外事故应急预案》,报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且以院办公室的名义将相关通知、制度发至医务科、护理部、环境管理科、总务科、化验室、病理科、B超室、影像科、各病区及重点临床科室。
二、4月20日院感科举办培训讲座,组织全院相关人员学习医疗废物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流程,提高全员管理意识。择期进行考核,促进知识的掌握和规范执行。
三、4月14日—4月24日为自查自纠阶段。院感科在全院检查中,发现我院在医疗废物管理中也存在一系列问题,如:医疗废物暂存地没有医疗废物及禁烟禁饮食警示标识,门窗没有完全封闭,无法达到防鼠的要求,冲洗的水管漏水,垃圾转运人员缺乏防护配置,交接登记存在多登、漏登现象,有的没有做到双签名等。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检查情况向分管院长及院长汇报。25日下午,医院再次召开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会议,会上再次强调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部署解决办法和方案,限28日前整改到位,择期再次检查。
四、4月26日下午,院感科应邀参加了护理部全体护士长会议,会上聆听了各位护士长在医疗废物实际管理工作中的疑问,并给予一一解答;会后又参加了环境管理科全员保洁员工作会议,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包扎、转运、登记、个人防护及应急预案又作了具体要求,严禁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违者必纠。
五、4月28日下午,卫生局领导来我院检查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查看了医疗废物暂存地,制度、资料齐全,设施规范,转运人员工作、防护到位,对我院的管理工作表示肯定。
六、总结:通过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开展,得到了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各相关部门领导及人员积极响应号召,把具体工作落到实处,达到了人人参与管理、事事责任到人的良好局面。当然这项工作仍需要长期不懈的跟进管理,只有严格落实规章制度,做到严格督查管理,不放过每一个细微的环节,发现问题及时改进,才能持续有效的保证和促进医疗废物管理质量的提高。
二:危险废物危险类别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 平
二○○八年六月六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 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 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搐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三)“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九条 本名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