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介绍
为了加强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经中央同意,从2003年9月起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二: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怎样的?监督员有哪些职责
给你看一下相关法规 人民监督员的设置及职责 人民监督员由市司法局统一负责选任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按照市司法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的具体组织工作。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二)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四)拟撤销案件的; (五)拟不起诉的; (六)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八)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九)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十)阻碍律师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十一)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的条件 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2.拥护宪法,遵守法律;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年满二十三周岁; 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6.身体健康;7.有履职时间。 (二)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1. 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2.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 4.人民陪审员; 5. 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工作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 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 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3. 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人民监督员的任期及职务解除 (一)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监督员可以辞去职务: 1. 因职务调整,出现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情形的; 2. 不愿继续担任人民监督员的。 人民监督员辞去职务的,由市司法局向社会公布。 (三)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解除其职务并向社会公布: 1. 不再具备人民监督员任职条件的; 2. 具有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形的; 3. 违反人民监督员履职的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报名方式(一)组织推荐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及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可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经过民主协商,征得被推荐者本人同意,向司法行政机关推荐。 (二)公民自荐 公民个人可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向司法行政机关自荐。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第二十五条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分别根据职责权限,对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和有关检察业务部门的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听取人民监督员和有关检察业务部门的意见。审查后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有关检察业务部门应当执行;检察长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委员会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依法作出决定。
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不同意见。
第二十六条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一致时,应当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说明。参加监督的多数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复核工作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转交案件承办部门办理。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复核并反馈结果。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第二十七条案件监督工作应当自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收到材料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完毕。重大复杂案件,案件监督期限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不得因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而超过法定办案期限。
监督期限自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所收案件相关材料齐备之日起至人民监督员形成表决意见之日止。
第二十八条人民监督员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实施监督的,统一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负责收转材料,督促相关部门办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第五章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二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可以根据监督工作需要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有关会议、参加有关活动、了解检察工作情况。
第三十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遵照本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不得扩大或者缩小案件监督范围;不得诱导、控制、规避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不得干扰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评议和表决;不得泄露人民监督员的评议、表决情况。
违反前款规定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打击报复或者阻碍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应当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人民监督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人民监督员因履行职责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通讯等费用,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给予补助;无固定收入的人民监督员在参加监督活动期间,由人民检察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按实际工作日给予相应补助。人民监督员在节假日参加监督工作的,由人民检察院给予适当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活动期间,人民检察院应商所在单位同意,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十四条人民监督员因参加监督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检察院为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检察院业务经费,向同级财政申报,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章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协助做好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解除工作;负责落实安排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参加执法检查、了解检察工作情况等监督活动;向人民监督员反馈监督处理结果;协调解决人民监督员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第三十六条协调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部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对相关业务部门落实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向检察长和相关业务部门反馈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对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工作实施检查指导。
第三十七条移送、督办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八条承办检察......余下全文>>
四:人民监督员制度具体是司法行政机关哪个部门组织实施的
人民监督员的设置及职责: 人民监督员由市司法局统一负责选任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按照市司法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的具体组织工作。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二)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四)拟撤销案件的;
(五)拟不起诉的;
(六)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八)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九)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十)阻碍律师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十一)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的条件 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
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2.拥护宪法,遵守法律;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年满二十三周岁;
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6.身体健康;
7.有履职时间。
(二)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1. 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2.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
4.人民陪审员;
5. 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工作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 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3. 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人民监督员的任期及职务解除 (一)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监督员可以辞去职务:
1. 因职务调整,出现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情形的;
2. 不愿继续担任人民监督员的。 人民监督员辞去职务的,由市司法局向社会公布。
(三)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解除其职务并向社会公布:
1. 不再具备人民监督员任职条件的;
2. 具有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形的;
3. 违反人民监督员履职的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报名方式(一)组织推荐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及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可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经过民主协商,征得被推荐者本人同意,向司法行政机关推荐。
(二)公民自荐 公民个人可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向司法行政机关自荐。
所以:
人民监督员制度具体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的各级检察机关实施
五:如何进一步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为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外部监督机制,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但人民监督员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针对目前实践,本文就如何进一步深化、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一探讨。
一、当前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缺乏透明度和严肃性。人民监督员的群众代表性不广泛。人民监督员的权利脆弱。
二、进一步深化、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议
1、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立法构想。应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确立为宪法原则。人民监督员制度无论作为公民基本权利,还是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一项原则,都应当在《宪法》中加以规定。应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每一个公民都依法享有被选为担任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权利;人民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将人民监督员制度上升为宪法原则,从而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法理基础。
2、明确人民监督员的资格条件。为保证监督工作的到位,应规定一些限制条件作为人民监督员任职的前置要求。应为能够胜任对侦查案件的监督职责,能够充分地代表人民的意愿;应具备相当法律知识和一定文化程度(可设定为大专以上),要为人正直、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等。
3、完善人民监督员的产生方式和程序。要改变目前由检察机关决定人民监督员人选和任期的模式,确立相对开放的人民监督员产生和更新机制。采用选举和聘任两种模式。选举采取公布条件、自愿报名、单位或人民群众推荐、地方党委根据法定资格条件提出等;聘任则由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情况提名聘请高素质、具有某项专长的学者、专家为人民监督员,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4、明确人民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务时应享有参加检察机关的执法检查活动、接受人民群众对检察人员投诉、查阅检察工作秘密以外的其他相关卷宗、资料、在检察人员的配合下向案件当事人、证人了解情况等权利,其依法履职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干涉。同时应当履行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集体及公民合法权益、清正廉明、忠于职守、保守秘密、不得私自会见本案当事人、请托人及接受当事人、请托人宴请、财物等,因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比照职业检察官进行处理。
5、扩展监督案件的适用范围。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在“三类案件”“五种情形”案件基础上,应将《规定》所提到的下列“有权提出纠正意见”类案件转变为“监督类”案件:一是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情况,发挥人民监督员作用,重点监督该立案而不立案情况;二是自侦案件的超期羁押现象,办案中承办人有义务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存在超期羁押现象有权向人民监督员申诉,以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三是办案干警廉洁自律情况,将是否违反纪律、接受吃请、泄漏案情、办关系案、人情案等纳入监督范围。
六:谁有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机制和特约检查员工作机制的相关内容 60分
你可以找些资料自己结合实际整理下,既然没有现成的。呵呵,很理解这种著急的感觉,同情你下,也同情下曾经的自己。
例子:
大家好!
古往今来,有多少清正廉洁、务实为民的清官廉吏受到百姓的崇敬与爱戴,他们的形象深入人心,他们的故事久久传颂。君不见,一代清吏包公、于廉、海瑞的故事热映荧屏,久演不衰;人民公仆孔繁森、牛玉儒、任长霞的事迹震撼人心,影响甚广。是的,无论历史如何变迁,无论时代怎样发展,廉洁清正永远是时代的呼唤,勤政廉政永远是人民的期盼。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就是:用心唱响廉洁之歌。
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当我们尽享今天的幸福生活的时候,我们无法忘记,正是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我们翻越了一道又一道坎,战胜了一个又一个困难。现在的我们正朝着一个更加美好的目标不断迈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美好的明天需要我们共同去描绘,光明的前景需要我们共同去开创。然而,在现实社会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音符:一个个反腐大案浮出水面,一个个贪官纷纷落马,一次又一次地为我们敲响了反腐倡廉的警钟。
相信大家对被人们称为“贪官总司令”的原贵州省省委书记刘方仁一定还记忆犹新。他的案子现已尘埃落定,但留给人们的思考却沉重而久远。从1995年3月至2002年2月,刘方仁在担任中共贵州省委书记和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并伙同其儿媳易阳,先后22次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661万元、美元1.99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677万余元。相对于贵州孱弱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数以万计生活在大山里尚未解决温饱的贵州农民而言,这是怎样的一个天文数字啊!还有卢万里、胡长清、成克杰、毕玉玺……这一个个贪官的名字,诉说着反贪工作的严峻形势,反映了人们对廉洁从业的真情呼唤!
听到这里,在座的各位也许会有疑问,我们只是一家企业,与地方政府和各级机关相比,廉政、勤政怎么能提到这么高的位置呢?其实,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厦,离不开我们每个行业、每个部门、每个公民的共同努力。我们虽然身处企业,但是企业的腾飞与发展,离不开我们勤奋工作,廉洁从业,恪尽职守,清正廉洁。因此,如何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更好地做到勤政廉政,不仅是我们每一位党员干部需要真心面对的问题,而且也是我们每一名管理人员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众所周知,就在刚刚过去的这个不平凡的春天里,全党全国轰轰烈烈地展开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我们***厂也根据也上级党委的安排与部署,紧锣密鼓地开展了此项活动。可以说,先进性教育活动犹如一支催人奋进的号角,激励我们在平凡的岗位上,忠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奉献自己无悔的青春!如今,市场经济浪潮风起云涌,各种利益和诱惑不断交织,人们的思想意识更趋多元化,来自各种渠道的挑战和考验让人目不暇接。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和现实背景下,***厂纪委开展了这次以“倡导廉洁文化,促进廉洁从业”为主题的演讲比赛。应当说,演讲比赛的举行,犹如这个盛夏里的一场及时雨,让我们在重温那些清正廉洁的楷模的先进事迹、感受心灵的震撼的同时,认真反思自己的一言一行,在勤政廉政的道路上走得更加踏实,更加稳健!
“以史为镜,可以知兴衰;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走进漫长的历史长廊,纵观我国封建文明历史中十几个王朝的兴衰沉浮,其最后没落直至灭亡的原因都与腐败脱不了干系。腐败之害由此可见。重新翻阅一代廉吏包公、于谦感人至深的沧桑画卷,我的认识一次次得到升华,我的思想一次次盯到洗礼;再次观看郑培民、牛玉儒先进事迹的教育片,我的热泪一次次涌上,我的心里一次次感慨……...余下全文>>
七:如何完善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人民监督员所实施的监督属于重点监督而非全面监督,具体是指:对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而检察机关拟维持逮捕决定和经立案侦查后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的案件(简称“三类案件”)实施监督。
此外,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的(简称“五种情形”),也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人民监督员还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人民监督员监督“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范围的确定,是重点解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阳光”执法,才能避免腐败。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不但要加强检察权内部运作的规范性和制度化,而且也要切实加强对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和制约。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计,正是把社会监督直接引入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之中,使检察权的行使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直接的和具体的监督,从而促进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公正执法、文明办案,有效保障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政策、法律依据及先进性
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的可行性表现为既有现行的法律依据,又有明确的政策根据,还有实践经验的支撑。
在政策环节,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政策依据是先有2004年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继有2005年9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纪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7年底前的工作要点》,接着是2006年5月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和同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这些重要的决定和文件中,都明确具体地强调要不断地健全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
在法律环节,我国宪法对公民监督权的规定是极其明确的和非常完善的,宪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都有相关内容的明确表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七条和检察官法第八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都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
在实践环节,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践表明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自2003年8月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启动至今,9年来的实践取得了突出成效,其主要表现为:强化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刚性的外部监督机制,有效防范了案件处理中可能发生的冤案、错案和偏差;扩大了诉讼民主,加强了人权保障;促进了规范执法,保证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促进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有效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三、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首先,作为人民监督员制度中的监督主体,人民监督员的条件和素质如何,关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成效,所以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是一个重要课题。人民监督员选任的规则目前仍没有统一的规定,实践中所采用的主要方式有:由候选人所在单位确认后检察机关确定;或由检察机关与推荐单位协商确定;有的由当地党委组织部门考察推荐,由人......余下全文>>
八:如何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为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外部监督机制,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但人民监督员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针对目前实践,本文就如何进一步深化、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一探讨。 一、当前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缺乏透明度和严肃性。人民监督员的群众代表性不广泛。人民监督员的权利脆弱。 二、进一步深化、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议 1、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立法构想。应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确立为宪法原则。人民监督员制度无论作为公民基本权利,还是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一项原则,都应当在《宪法》中加以规定。应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每一个公民都依法享有被选为担任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权利;人民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将人民监督员制度上升为宪法原则,从而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法理基础。 2、明确人民监督员的资格条件。为保证监督工作的到位,应规定一些限制条件作为人民监督员任职的前置要求。应为能够胜任对侦查案件的监督职责,能够充分地代表人民的意愿;应具备相当法律知识和一定文化程度(可设定为大专以上),要为人正直、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等。 3、完善人民监督员的产生方式和程序。要改变目前由检察机关决定人民监督员人选和任期的模式,确立相对开放的人民监督员产生和更新机制。采用选举和聘任两种模式。选举采取公布条件、自愿报名、单位或人民群众推荐、地方党委根据法定资格条件提出等;聘任则由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情况提名聘请高素质、具有某项专长的学者、专家为人民监督员,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4、明确人民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务时应享有参加检察机关的执法检查活动、接受人民群众对检察人员投诉、查阅检察工作秘密以外的其他相关卷宗、资料、在检察人员的配合下向案件当事人、证人了解情况等权利,其依法履职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干涉。同时应当履行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集体及公民合法权益、清正廉明、忠于职守、保守秘密、不得私自会见本案当事人、请托人及接受当事人、请托人宴请、财物等,因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比照职业检察官进行处理。 5、扩展监督案件的适用范围。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在“三类案件”“五种情形”案件基础上,应将《规定》所提到的下列“有权提出纠正意见”类案件转变为“监督类”案件:一是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情况,发挥人民监督员作用,重点监督该立案而不立案情况;二是自侦案件的超期羁押现象,办案中承办人有义务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存在超期羁押现象有权向人民监督员申诉,以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三是办案干警廉洁自律情况,将是否违反纪律、接受吃请、泄漏案情、办关系案、人情案等纳入监督范围。
九: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怎么当
根据《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主要职责是对三类案件,即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实施监督。人民监督员对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出现的五种情形,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对在应邀参加的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其他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情况,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十:人民监督员可以监督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吗
不行,法律有规定,楼上的回答并不是很准确,在公安机关调查,侦查期间,任何人,任何单位是不得干预,妨碍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的,检察院也不行,只有公安机关侦查完毕,检察院才能进行认定要不要受理,是否缺失证据等等,监督员对公安机关是廉政监督员,意思的公安机关公车私用,公款消费等可以进行监督,但只是监督,只能举报督察,纪委,公安机关在侦查的时候监督员去干预,有的强势公安机关连妨碍侦查的监督员都抓,上次不是有报道,刑警队侦查,调查的时候一个副县长妨碍,直接抓人,都不通知当地县政府,所以监督员无法干预,监督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