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止审理

一: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哪些情形需要中止诉讼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理的; (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二:什么情况下应中止行政诉讼?

案例:马某携带人民币17.6万元,与其妹夫去某镇的一个村变电站时,被市公安局便衣民警以其倒卖黄金为由抓获。马某及随身携带的现金被带到市公安局,在询问、录取口供后,市公安局将马某放掉,但是现金被扣押。之后,市公安局两次还给马某人民币3万元。马某在索要其余款项无果的情况下,以市公安局违法扣押财物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马某在一次法庭休庭后,被被告市公安局以涉嫌投机倒把罪为名抓走。人民法院随后裁定中止诉讼。问:人民法院在哪些情况下应中止诉讼?中止诉讼是指在行政诉讼进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诉讼程序被迫中途暂时停止的一项法律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的规定,中止诉讼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探亲属表明是否参与诉讼的;(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7)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情形消除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并通知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活动。诉讼程序恢复后,当事人在 诉讼中止前进行的诉讼行为,依然继续有效。本案中,在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期间,由于被告中途将原告马某抓走,致使法庭的审理工作无法进行下去,诉讼程 序遇到了障碍,属于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由于该种特殊情况的出现,造成法庭审理程序中断,一审法院只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七)项的规定,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在马某被公安机关解除刑事强制措施之后,诉讼程序才可以继续进行下去。

三:中止后还能行政诉讼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四:行政法中诉讼中止的概念 5分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五:行政案件诉讼案件中止审理后什么时候开始再审理

《行政诉讼法》与《最高法院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是这样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3个月内作出第一 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人民法院审 理第二审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 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但是,鉴定、处理管辖争议或者异议以及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六:行政诉讼法一百另一条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中止审理问题的批复

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其

诉讼权利能力

自然终止,只有死亡当事人的继承人参加诉讼,诉讼程序才能继续进行。但确定继承人有时很复杂,甚至会发生争议,如果确定继承人需要一定时间,应当中止诉讼。如果继承人能即时参加诉讼,承担诉讼权利义务,可以不中止诉讼。

2.一方当事人丧失

诉讼行为能力

,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当事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就不能亲自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精神失常,不能正确表达意志,就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如果法定代理人的确定需要一定时间,不能立即参加诉讼,应当中止诉讼。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一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撤销、解散等原因终止,要求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承担诉讼,承受人没有确定前,应当中止诉讼。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或者其他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重病、工伤、交通事故等)发生,不能参加诉讼的,应当中止诉讼。如果不可抗拒的事由,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明。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审判实践中,有的民事案件非常复杂,案件之间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互相有牵连,一个案件的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要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如果不等另一案审结而急于裁判,可能出现案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的情况,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彻底解决纠纷,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因此,遇到这种情况,应当中止诉讼。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除了上述情形,还可能有其他需要中止诉讼的情况。比如,当事人参军或者调动工作后,还不知道其新的住所地。

中止诉讼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止诉讼的裁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中止诉讼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复议。中止诉讼的裁定的效力表现为,除了已经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需要继续执行的以外,一切属于本案诉讼程序的活动一律停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程序,自诉讼程序恢复之日,中止诉讼的裁定自行失效。诉讼程序恢复后,原来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继续有效,并对诉讼承担人有约束力。

八: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要以民事诉讼裁决为依据的,可以中止行政诉讼对吗?

如果一个正在诉讼中的行政案件,其事实认定需要以另一个民事判决结果为依据时,那么该行政案件就可以中止诉讼程序。待民事判决确定以后再恢复行政诉讼程序。

九:行政诉讼法可以中止先确权吗

决定权在合议庭。如果理由足够充分,且该事件与判决结果有直接关系,一般是可以中止的。

十:行政诉讼的起诉时效受中止中断吗

行政诉讼的时效分为以下几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

1、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3个月。(《行政诉讼法》第39条)

2、经复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15日。(《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

二、特殊诉讼时效

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特殊诉讼时效,比如30日(森林法)。

三、最长诉讼时效

1、是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未被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为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

2、是行政相对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涉及不动产的为20年,其他的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

另外,行政诉讼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有个重要的区别是,民事诉讼时效有中断的规定而行政诉讼没有,仅有时效延长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可惜行政诉讼并没有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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