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求市场管理制度范文 15分
为加强市场管理,实现“管好市场,服务社会”的目标,结合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市场物业管理(一)我中心市场物业包括所管辖的集贸市场房地产和市场生产经营设施等。上述资产属中心所有,任何人不得随意占用、破坏。(二)市场商铺台位由各物业所统一管理。各所要积极引导、教育经营者服从管理,配合职能部门开展的各项管理工作,爱护市场设施及周围环境。(三)维护和完善市场内设施,保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租赁后的商铺台位只准用作经营,不准改作他用,不能随便改变原结构或破坏商铺台位外貌及其配套设施。如需改变结构的,由经营者向物业所提出申请,经市场管理股和规划建设股同意后,方能改动;否则,因此而造成的后果,由改动者(经营户)负责。(四)市场内建立安全生产制度。物业所要引导、教育经营者做好治安和防火工作,出现事故时,经营者之间要互相照应,共同维护市场的治安和安全。
二、市场经营管理
(一)市场商铺台位的租赁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物有所值”的原则,充分结合市场供求关系,实现最好效益。
(二)各物业所市场商铺、固定台(摊)位的定费标准必须报市场管理股审批备案,商铺、固定台(摊)位价格变动由市场管理股审批,公开招租和公开投标方案必须报市场管理股审批。各物业所改变市场设施、调整行市结构或增减行市台(摊)位,必须报市场管理股功批后,再送规划建设股审核,经批准才能动工。
(三)各物业所要按照规定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和有关费用,并及时存入指定银行帐户。
(四)各物业所必须约束经营者遵守法规和市场内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约定的地点或区域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物业管理所应当与经营者签定书面合同,就摆卖规范、交易商品种类、水电使用、卫生、消防、治安等方面作出约定。
(五)各商户要保持市场的清洁卫生,不准随处抛丢垃圾,不准在商铺台位搭建任何建筑物,不准在市场内乱拉绳索晾晒物品,不准在市场内堆放危险物品。停放车辆时,按指定的地点停放。
三、市场物业管理所监督管理
(一)物业所必须定期检查、督促、处理市场内的治安管理和环境卫生工作,及时更新市场设施,协调处理各种突发事件,进一步健全各项制度和防护措施。
(二)物业所要经常检查本单位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本单位的收费和管理情况,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对干部职工进行业务技能培训。
(三)物业所要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存在漏洞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防止案件、事故的发生。
(四)物业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市场管理公约,并教育经营者严格遵守。对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经营者,应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进行处理:
1、不按规定缴纳市场设施租赁费的,按漏交额加倍收费。
2、不按市场规定乱摆乱卖的,按应缴摊位费加倍收费后,再安排到适当的位置上摆卖。
3、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经劝阻仍不改正、或拒不服从市场物业管理所管理的,取消其进场经营资格。
4、不遵守卫生、防火规定及进行危害市场人财物安全行为的,取消进场经营资格,造成损失的追究其有关责任。
(五)物业所对下列事项实行公开:
1、市场管理人员姓名、职务、职责;
2、市场管理制度;
3、摊位及其他设施的安排、租赁费价格;
4、举报电话号码;
5、市场经营者违规行为处理结果。
四、市场物业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一)持证上岗,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人员“十要十不要”工作原则,做到文明管理,礼貌服务。
(二)严格遵守中心财务管理制度,依照规定收取市场各项费用,不得少收、多收、漏收,更不得收取人情费。
(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纪守法,秉公办事。要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余下全文>>
二:求菜场管理制度细则
吉安市中心城区菜市场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心城区菜市场管理,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根据国家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中心城区菜市场管理。 本规定所称菜市场,是指经批准建设,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以经营蔬菜瓜果、水产品、粮油、禽蛋、肉类及其制品、粮油及其制品、豆制品、熟食、调味品、土特产等农副产品的零售经营为主,由若干经营者入场经营,分别纳税,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市中心城区菜市场的建设,纳入吉安城市建设规划、商业网点布局建设规划和商贸服务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市商务局为菜市场网点布局规划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全市菜市场标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吉州、青原区政府应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作为为属地菜市场提供管理和服务的单位,负责本辖区内所有菜市场的管理服务。同时接受市、区商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依法开办菜市场。开办菜市场,由开办单位或者投资者向所在区商务局申请、咨询开办的可行性,并出具书面可行性报告,区商务局会同区土地、规划、工商等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商务局审批。 第六条 按城建规划应新建配套菜市场的,开发商必须在其开发的小区内按规划要求建设菜市场,作为公建配套工程建成后,应无偿交由属地政府,并由属地政府委托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进行统一管理。菜市场投资者或产权所有者必须按规定与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签订管理协议,收取场地租金,不得分割出售,分散经营管理。 第七条 在本规定执行前所建、实行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的菜市场,一律移交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开发商及各单位自办、联办的菜市场内规划的固定摊位和店铺的买卖出租,由开发商及自办、联办单位自行买卖或收取租金。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接受委托管理服务时,应与产权单位或个人签订管理服务协议,并收取管理服务费用,制定并执行菜市场管理制度。 第八条 各级商务、城管、工商、农业、林业、公安、交警、消防、规划、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对菜市场进行管理。 第九条 市城管局、工商局、农业局等市政府部门和区政府应当根据菜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配备或者派驻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协助管理,并配套相应的检测设施。 第十条 区商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和证明材料签署意见后报市商务局,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商务局签署同意开办的意见: (一)市场设置应符合规划部门的城市建设规划,不妨碍交通,不影响市容; (二)市场设置应符合商务部门的商业网点规划,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生活; (三)开办者委托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对拟开办菜市场进行管理的承诺书; (四)有开办市场必需的资金; (五)具备开办市场所必需的治安、交通、消防、卫生等条件; (六)有菜市场设立的可行性报告; (七)按《吉安市中心城区菜市场建设标准》建设菜市场的承诺书。 对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市商务局出具不同意开办菜市场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按委托管理服务协议对菜市场履行以下管理服务职责: (一)建立、落实市场交易、卫生、消防、治安等管理制度和市场公约; (二)协助行政管理部门贯彻执行菜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绩产品的检验检疫,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对入场经营者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四)维持菜市场内秩序,保持场地和设施整洁、完好; (五)负责市场的统计工作; (六)负责市场场地及设施的建设和其他经营条......余下全文>>
三:菜市场的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
为保障XX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本管理制度内容包括:经营管理规范,商品质量管理规范,市场卫生管理规范,市场车辆管理规范,监督考核管理规范。
第一部分 经营户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
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入市经营。
二、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凭本人有效的健康证到市场管理部门领取经营服务证。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必须佩戴经营服务证,以便于消费者的监督。
三、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止端正、用语文明、诚实经营。
四、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如有变化,应当到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上岗证后,方可入场营业。未经登记的从业人员及闲杂人员不得私自进入营业区域。
五、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农贸市场规定的作息时间。本农贸市场的作息时间根据季节随时变动。
六、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店、摊位内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电器设备。
第二部分 商品质量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应当确保入市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食品类商品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
三、经营户应当严格执行入市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以确保进货渠道明确,商品质量合格。并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经营户必须接受市场管理部门对其商品进行的抽检检测,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五、经营户应当经常对自身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立即撤柜、撤摊,并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帐记录。
六、经营户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店外、摊外经营。
七、经营户必须保证计量设备完好、准确,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严禁短斤缺两。
八、经营户对经营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市场管理部门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导价。
第三部分 市场卫生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应当保持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店面、摊位及其附近必须做到无积水、无垃圾。
二、经营户所经营的商品应当摆放整齐,不得超过陈列台面,不得店外设摊,摊外设摊。
三、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
四、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不得随意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所。
五、经营户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人员的卫生检查,并服从管理。
第四部分 市场车辆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及消费者应当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根据市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在规定的场所有序停放车辆。
二、供营户每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行。
三、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第五部分 监督考核管理规范
一、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根据考核标准对经营户从证照、商品质量、卫生状况、诚实守信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如实记录。建立经营户信用档案。
二、市场管理部门应当聘请义务监督员对经营户的......余下全文>>
四:商贸城前期运营时的规章制度
为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市场经营秩序,特制定本守则,希市场经营人员自觉遵守:
第一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接受市场准入培训。
第二条 凡进场经营,必须备齐“四证”(商位证、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
第三条 商位不得擅自转让、转租,确需转让、转租的必须向商城集团市场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文明经商,诚实守信,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强买强卖。
第五条 依法纳税,按时交纳工商、水电费、空调、物业管理等各项规费。
第六条 爱护公物,不准毁坏或随意改变商位原有面貌。
第七条 不再市场内下棋、打牌、猜拳、酗酒、赌博、不聚众起哄闹事、打架斗殴。
第八条 不乱吐乱丢,乱涂乱贴,自觉维护市场卫生整洁。
第九条 不私拉乱接,不使用电饭煲、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市场,严禁挪用消防器材和损坏消防设备,自觉遵守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五:如何写综合市场管理条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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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法规分类号】F111067200401
【标题】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修正)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5.06.30
【实施日期】1995.06.3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市场、物价管理
【文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八号)
【题注】, (1995年6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相应设施及管理服务机构或者人员,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资料、生产资料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
市场形式包括各类城乡综合市场、专业市场、租赁市场、早晚市场、城乡摊群点和出租柜台的商场、超市、连锁店、仓储式商场、商品城、商业街以及商品展销会等。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场开办者、市场管理者和在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场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商业道德。
正当的商品交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场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多方兴建、讲求实效的原则;鼓励、支持社会各方投资建设市场;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公安、税务、物价、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和外商,均可申请开办或者参与开办市场。
第八条 开办市场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办市场在登记或者开业前还应当向公安、规划、市政等部门申请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经登记注册的市场,其名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有专用权。
第十条 市场开办者可以按合同约定向经营者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服务费。
第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市场的日常事务管理以及市场经营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维修,建立市场交易、治安、消防、卫生、环保等制度,为经营者、消费者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市场合并、分立、迁移、关闭或者变更登记事项的,开办者必须依法到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举办商品展销会,主办者应当到会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举办全省性的商品展销会,应当到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余下全文>>
六:市场管理十不准制度 10分
营销服务十要十不准
一、 沟通交流,要文明用语;不准言辞粗鲁,无礼;
二、 日常接待,要热情礼貌;不准态度生硬、冷淡;
三、 业务联系,要以诚待人;不准曲意讨好,欺瞒;
四、 交际往来,要自储自爱;不准收拿卡要,吃请;
五、 客户咨询,要首问负责;不准职责借口,推诿;
六、 服务承诺,要严格守信;不准随意折扣,爽约;
七、 穿着服饰,要整洁适宜;不准搭配不称,失体;
八、 酒席宴请,要把握分寸;不准吃酒过量,失态;
九、 矛盾问题,要沟通解决;不准随心所欲,外传;
十、 政策机密,要严格保密;不准有意无心,泄露。
七:文化市场的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化经营和管理行为,保障文化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文化产业,繁荣文化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的下列文化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一)营业性娱乐;(二)营业性演出;(三)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五)互联网文化产品经营;(六)美术品经营;(七)营业性艺术培训、艺术摄影摄像;(八)文化经纪;(九)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十)依法应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的批发、零售、出租,电影影片的发行、放映,国家允许的文物经营及其管理活动,按照有关法规执行。第三条 文化经营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全省文化市场发展的总体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全省文化市场发展总体规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文化经营单位进行合理布局,引导文化经营向产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业。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培育农村文化市场发展,促进农村文化市场繁荣。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开展文化经营活动。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作用。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对文化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对文化经营场所的治安、消防安全和文化经营活动涉及的信息网络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文化经营单位登记注册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新闻出版(版权)、电信、交通、卫生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文化市场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八条 对文化市场进行依法管理和经营中取得显著成绩,以及检举、制止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化行政等部门应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设立文化经营单位或者从事文化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手续。第十条 设立营业性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经文化行政部门许可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后,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演出经纪机构和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在90日内到发证的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依法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营业性演出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售票。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应当在活动举办5日前将展览、比赛的内容等有关资料报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查。第十三条 美术品经营单位、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以外的其他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2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音像制品出版、批发单位在本省举办音像制品订货会或者展销会,应当在举办5日前告知举办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第十四条 个体演员、个......余下全文>>
八:谁有农产品交易市场管理制度和管理工作流程的案例啊?
上海市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管理制度 1.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2.安全卫生质量管理制度 3.场内经营商品质量卫生检查制度 4.经营管理活动场内公示制度 5.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和赔偿制度 6.计量管理制度 7.市场交易统计报告制度 8.重要商品购销台帐制度 9.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制度 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1.在市场经营中,应该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经商,服从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2.经营者必须先办理入场登记,服从市场安排,办妥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照 后,在指定摊位亮照经营,严禁无照经营。 3.在经营时要明码标价、诚实经商和公平竞争,不准短斤缺两、强买强卖、掺杂使假和欺行霸市。 4.经营者出售的各类食品,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5.各种车辆应当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6.市场内实行经营与住宿相分离。 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度 1.市场经营管理者对进入本市场交易商品质量状况承担管理责任。 2.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经营合同可参照市商委、市工商局制定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并按照工商、卫生、质监等行政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质量管理职责,约定双方商品质量管理的有关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置方式。 3.制订食用农产品管理流程,明确重点管理环节和要求。 4.市场明确规定禁止销售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5.按规定申领卫生许可证,办理有关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6.明确环境卫生管理要求,落实卫生保洁责任措施。 场内经营商品质量卫生检查制度 1.按有关规定检查场内经营的肉类、豆制品、粮食及其制品等重要商品的进货许可证明、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做到货、单相符,未经索证、验证不应销售。经检查后的进货许可证明,应当在柜台上方明示。 2.建立安全流通档案,对抽检不合格的商品应当和经营者依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配置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制订检测工作规程和制度。 经营管理活动场内公示制度 1. 场内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和处理结果。 2. 场内经营者获得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 3.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进场交易收费标准。 4.市场所辖地工商、卫生、质监和消协的申诉、投诉电话和地址。 5.公示内容作为经营者的诚信记录载入市场管理档案。 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和赔偿制度 1.认真热情接待投诉的消费者和投诉来信、来电,仔细听取意见并做好记录。 2.对投诉事项认真进行调查和调解,要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公平、公正处理投诉交易纠纷,处理完结后要填写《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投诉情况表》。 3.对场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市场有义务对消费者实行先行赔偿。 4.消费者对投诉调解不予接受的,应当告知消费者去市场所辖地工商所申诉或消协投诉解决。 计量管理制度 1.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 2.对市场内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3.定期对经营者的计量器具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必须撤下送修,修复后经检定合格才能使用。 4.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计量监督管理,市场票据、票证、商品标识等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5. 经营者明知计量器具不合格或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破坏铅(鉴)封继续使用的,经教育后仍不悔改者,移交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处理,直至吊销摊位......余下全文>>
九:菜市场管理工作手册
菜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菜市场建设,规范菜市场经营管理,保障市场供给,方便群众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市内六区及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区域内投资建设、经营管理菜市场以及在菜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地区,其菜市场的建设、经营和管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菜市场,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建设,进行果蔬、油、禽蛋、肉类、水产等农副产品及加工食品交易的固定场所。第四条 菜市场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菜市场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保障菜市场健康发展。对投资建设和经营菜市场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第六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菜市场建设的组织推动、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菜市场建设的组织落实和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和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菜市场周边地区乱摆乱卖等违法行为进行清理。公安、市容、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卫生、质监、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 全市菜市场布局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菜市场布局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情况需临时修改的,应当按原程序报批。第八条 编制菜市场布局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布局。菜市场规模、位置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二)便民利民。菜市场配置应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三)协调发展。菜市场布局应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第九条 菜市场一般按照每万人1000至1500平方米、服务半径1000至1500米的标准规划建设。第十条规划部门审批新建居民区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本市菜市场布局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明确菜市场的位置和面积。菜市场位置和面积一经确定,应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第十一条 现有居民区未达到本市菜市场规划要求的,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规划要求组织改建、补建菜市场。第十二条 开办菜市场应当设立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应当向所在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菜市场备案登记。第十三条 新建菜市场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本市菜市场建设标准的,可享受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的优惠扶持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本市菜市场建设标准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第十四条 菜市场应当在建成后6个月内开业经营。无法按时开业或无力继续经营的,应当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菜市场转作他用。第十五条 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自产自销初级农产品的经营者,可以在菜市场内划定一定区域,允许其临时入场经营。第十六条 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菜市场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登记、不合格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卫生、消防、环保等其他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管理服务人员。对场内经营者违法经营或者违反菜市场管理制度的,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第十七条 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对场内经营者进行经营资格审查,明确和落实场内经营......余下全文>>
十:求商场对商户的管理制度 30分
一、机构设置与管理权限
1、在总经理领导下,由市场经营部主管,各职能部室、商店按管理权限分工负责商场招商工作。
2、商场进货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被招商企业的进场资格,市场经营部负现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室对被招商企业商品质量、经营品种和销售情况进行考核,对物价、计量、商标、陈列卫生进行检查。
3、劳动人事部负责对来场信息员进行面试、审查体检表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发上岗合格证。负责定期或不定期会同有关部室对信息员服务规范、劳动纪律、商容风纪等进行检查考核。
4、安全保卫负责对商场信息员验证(身份证、工作证、健康证、暂住证)工作,并将审核情况登记入册,与被招商企业签订安全责任书,负责定期或不定期会同有关部室,以被招商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防火、防盗、防汛检查。
5、行政部负责来商场信息员的工服发给,收取食堂、医疗、美发、淋浴等项目服务的管理费和借用财产管理等工作。
6、各商场商店明确一名经理负责被招商企业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向市场经营部提供被招商企业执照副本,招商审批表,联销协议,商品样品,价格目录及来场信息员的各种证件。
二、招商标准(条件)
1、被招商企业选派的信息员,必须是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热情大方,会讲普通话。男身高、女身高、裸视都符合招商要求的本厂(公司)正式职工。信息员受双重企业管理,享受其所在企业(工厂、公司)待遇。
2、商场招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被招商企业要认真遵守商场各项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商场开展各种促销活动,努力完成销售计划。对3个月完不成销售计划,又无季节影响或违反商场管理制度的,企业市场经营部有权提出终止协议。
3、被招商企业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并已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国营、集体、三资和私营企业或有外贸进出口权的代理商。
4、被招商企业所经营的商品必须是商场所属商店经营范围内的名特优新或世界驰名商品;国内商品必须是符合各级计量、质检、卫生标准,实行三包(包修、包退、包换)的本厂产品,坚决杜绝经营其他厂家的产品及滞销、假冒、伪劣商品。
5、招商联营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半年,有发展前途的可订1-2年,到期后根据销售计划完成情况和市场供求情况决定是否续签合同。
三、招商审批程序
1、招商工作要贯彻商场“以经营高档为导向,中档为基础,突出名牌、优质新潮系列和进口三资企业产品”的经营方针,择优招商。
2、各商店要按照不重复招商和申报在先的原则进行严格筛选。
3、凡符合招商标准的企业,须向商场商店提出书面申请,与商场商店签订协议书,由商场商店将被招商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审批表(一式四份)、样品、价格目录、质量认证书、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以及商店商场审批意见,一并报市场经营部由商场进货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再到商场劳动人事部A输其他手续。
4、劳动人事部根据经营部的审批表(第二联)及信息员的彩色照片、体检表进行面试。并负责组织学习商场规章制度、服务规范,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未经培训考核不得上岗。被招商企业不得擅自更换信息员。
5、安全保卫部根据市场经营部的审批表(第三联)来审查商场信息员的身份证、工作证、健康证,并登记入册与其签订安全责任书,进行安全教育并负责发放信息员胸卡。
6、行政部根据市场经营部审批表(第四联)。负责办理来场信息员的工服发放、就餐、借用财产等手续。
7、各商场商店在市场经营部、劳动人事部、安全保卫部备案后,方可办理进店经营事宜。
8、对符合招商标准的私营企业,各商店要经双人实地考察,特别是食品加工企业,要考察其是否符合国家颁......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