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新旅游法购物协议的司法解释
1、《旅游法》第35条的三个条款的逻辑关联是非常密切的,第一款是整条的关键。根据第一款的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售卖旅游线路产品,不得以“指定购物”所得的商业贿赂来弥补利润。因此,只要购物安排触犯第一款的规定,即使是另纸另行约定的购物,也是违反35条的规定。
《旅游法》并没有禁止购物,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前提:①旅游线路卖价必须在合理以上的水平,②不得“指定”,③不得前往“具体购物场所”。
2、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购物或自费项目补充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应把握以下原则:
(1)购物的价格要公开透明;
(2)价格不得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格;
(3)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购物,但不得以不合理低价团费为诱饵,诱骗旅游者在行程中购物。
(4)同一条线路,旅行社应以相同的团费价格对外销售,不得以购物、另付费项目作为签约条件。比如签订购物、另付费项目就降低团费,如不签订购物、另付费项目就增加团费。
(5)著名收费景点应列入行程并包含在团费中(第一道门票),不应列为自费项目。
二:对新旅游法的解读
新旅游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其解读是逐条理解说明,百度文库里很多的。
但如果说见解,《旅游法》的出台实施将为进一步加强旅游监督管理、维护旅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证。
新旅游法规范旅行社行业发展,《旅行社条例》有细化和高要求,有利于旅行社稳定和明白经营,扭转旅游行业形象。对以往存在的重点问题如:“承包挂靠”、“零负团费”、“人头费”在法律层面给出了严格的规定。
新旅行法规范导游人员,提高导游入职门槛和鼓励专职导游,规定导游底薪和社保,给出升级方向。
新旅行法建立了价格相对平等的竞争环境,提升了旅游经营者对服务质量的关注和游客对服务价值的认同,其中有8条专门阐述了游客的权利和业务行为规范。用规范旅行合同的形式确保游客的利益。
三:联系实际简述旅游法律解释的意义
旅游法律解释的意义:
第一,法律规则是抽象、概括和有限的规定,需要通过法律解释这座桥梁才能适用于具体的人和事;
第二,法律规定本身存在着模糊、自相矛盾和缺漏等情况,可通过法律解释这一手段加以修正;
第三,法律不能朝令夕改,而社会生活和人的认识又在不断发展变化,因此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既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又使法律适应各种情况的变化;
第四,中国地域辽阔,人口、民族众多,地区差别很大,因而在法律的普遍规定与特殊调整之间的矛盾尤为突出,这使得法律解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第五,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总之,法律解释既是法律实施的一个前提,也是发展法律的方式。法律解释的意义在于具体确定法律规则的意义内容,填补法律漏洞以及对不明确法律规定和一般条款进行价值补充。
四:旅游政策与法规名词解释有哪些,就是解释一些专业词语 5分
1、旅游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法律事实,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旅游权利的含义包括:一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可以依法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二是主体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3、义务是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4、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定得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亡的各种事实的总称,(1)它是一种规范性事实;(2)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3)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5、法律行为是当事人根据个人的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包括旅游活动在内的所有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亡的最经常的事实;6、合法行为是主体依法所实施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行政和司法行为;违法行为包括民事违法行为、行政和刑事违法行为。7、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指因某种法律事实,使旅游法律关系主体间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形成;8、旅游法律关系的变更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存在,使已经形成的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客体的改变;9、旅游法律关系的消亡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存在,旅游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终结。10、质量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缴纳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11、导游人员是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游客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12、计分管理制度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为了对导游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根据其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与否,经手扣分的一项管理制度。13、年审管理是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进行考评的制度。14、行政复议的概念: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从旅游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15、旅游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不服时,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就相关行政争议作出裁决的一系列活动或制度。16、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在整个或部分诉讼过程中参加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程序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17、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因与被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的形式,参加到诉讼案件的当事人。18、诉讼代理人指以当事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19、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20、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条件:(1)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内容包括要约人所希望订立合同的基本条款;(2)如果要约人表示同意,合同即告成立21、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们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2、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同意接受要约全部条件。23、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表示一致的意思。24、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25、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为过错,导致合同不能成立,被确认无效或可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6、合同履行即双方当事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面完成各自所承担的义务,实现各自的权利。27、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合同当事人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兑现给付前......余下全文>>
五:旅游法的实施有什么重要意义
对于景区来说,也将出现分化。面临利润下降,因此,景区的长期出路是将重心从一次性的门票收入转向入园后的二次消费,增加和开拓高附加值的增值服务。
对于提供中介服务的在线电子商务企业来讲,影响则各有不同。以旅行社为服务对象的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产品集市的相关业务单元,将面临市场减缩的压力,而提供品质服务、自助服务、休闲服务的相关企业和业务单元将是受益一方。
对于消费者来讲,观光游出团价格的跃升,将降低跟团游的意愿,更多的消费者会转向自助方式。从更宽的视角来看,观光游市场的降速,会加速休闲游市场的发展,推动旅游市场的消费升级和服务升级。
值得重点指出的是,推动旅游市场的消费升级和服务升级,是《旅游法》施行的又一重大积极作用,且丝毫不亚于其规范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从更大范围来看,不仅仅是《旅游法》,政府最近出台和即将出台的一系列增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性法规,都符合消费升级的趋势,并有助于产业链价值链的升级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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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旅游法是否有解释,旅游第一天晚班机也算一天
1、对于旅游从业者来说,市场规范化,有明确的执行标准,虽然是制度要求,但也从分另一个角度保障了权益。2、对于游客来说,可以依法维权,不再是无处说理。3、对于国家来说,更好地进行旅游市场的管理,是一项利民的大政策。
七: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主要内容
旅游法是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以旅游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这里强调“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表明旅游法的概念是广义的。它包括狭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其他调整旅游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有关法律、法规,也包括国务院及旅游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单行旅游行政法规 和部门规章 。它表明,我们所指的旅游法概念,既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地方的法规;既包括本国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包括经我国政府签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际条约、国际协定等。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八:旅游法中导游和领队必须遵守哪些行为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九:《中国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实施有什么重大意义
2014年4月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于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用一句话概括《旅游法》的作用,就是它宣告了“零负团费”时代的终结。其意义不仅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会得到加强,整个旅游市场,尤其国内游市场都将因之发生深刻变革。
什么是“零负团费”?就是行程单上所列项目成本的加总,高于客户所支付的团费。比如,从武汉到杭州、苏州、上海三地的“三日两晚双动车游”,有旅行社报价380元,但其实单来回动车车票的费用就已经超过了700元,加上景区观光、住宿、小交通、就餐等,成本当在1000元以上,这样,成本与团费就出现了倒挂。
这个团费与成本倒挂的运作模式,旅游业内的行话称为“赌团”。赌团“赌”的是什么?答案是“购物”和“加点”,其中尤为主要的是“购物”。旅行社通过给指定的购物店输送客流来获取人头费和分成,有时能夸张到整个观光行程就是为了最终能进一次指定的购物店,比如很多旅行社推出的“云南游”中围绕玉石展开的购物活动就充斥着这类极端的玩法。而宰客、纠纷和投诉也多半与购物相关,《旅游法》正是针对这一问题出以重拳。
“加点”,又称“自费项目”,是“赌团”的另一种形式。所谓“加点”,就是安排游客自费游览行程单之外的景点,旅行社赚取相关门票的价差和返点。这个价差能大到什么程度?旅行社的成本通常是票面价的一半以下,甚至低于票面价的四分之一、五分之一也不罕见。
这个“加点”的潜规则,催生了一批专门为此度身定制的景区,这类“加点型景区”成长非常迅速,短短几年内,就已经能够叫板甚至超越老牌经典景区。《旅游法》出台后,加点型景区也将遭受重大冲击,不得不调整市场策略,甚至进行转型。如何挤进行程单,成为行程必选项,将成为这类景区下一轮市场竞争的焦点。这个“行程单之争”的惨烈程度很可能远超出我们的想象,而与之相关的一批上市公司也将成为危险的股市地雷。
《旅游法》出台前,旅游行业内服务提供方热衷的是流量变现,在许多服务的参与者眼里,游客只是流量变现的道具。新法出台后,相关各方将出现不同的分化,实施不同的对策。
对于旅行社行业,高度依赖赌团的小型旅行社的市场份额将急剧缩小,甚至被淘汰出局,成规模、有品牌的大型旅行社将是受益一方,他们的市场份额将得到提升,但总体团队游市场增长将趋缓。短期内,某些旅行社必定还会铤而走险,用打擦边球的方式来测试执法的力度,但从长期来看,旅行社的出路是转轨升级,从观光服务为主转向增加休闲服务的比重。
对于景区来说,也将出现分化。面临利润下降,甚至遭遇生存危机的加点型景区将采取激进的市场策略,以降价让利甚至大幅降价让利的手段,千方百计挤进团队游的行程单。而原先作为行程必选的经典类景区,面对加点型景区的竞争,也不得不以降价让利来进行竞争。总体上看,团队游的门票价格将会出现多轮次的下跌,这将直接影响景区的利润增长,那些已经将门票收入进行融资抵押的景区,将遭遇财务层面的尴尬,甚至会发生财务危机。因此,景区的长期出路是将重心从一次性的门票收入转向入园后的二次消费,增加和开拓高附加值的增值服务。
对于提供中介服务的在线电子商务企业来讲,影响则各有不同。以旅行社为服务对象的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产品集市的相关业务单元,将面临市场减缩的压力,而提供品质服务、自助服务、休闲服务的相关企业和业务单元将是受益一方。
对于消费者来讲,观光游出团价格的跃升,将降低跟团游的意愿,更多的消费者会转向自助方式。从更宽的视角来看,观光游市场的降速,会加速休闲游市场的发展,推动旅游市场的消费升级......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