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电设计规范

一:建筑中电气消防设计常用的规范有哪些

建筑中电气消防设计常用的规范有:

1、 GB50067-201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2 、 GB50219-2014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3 、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 GB50313-2000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5 、 GB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6 、 GB50151-2010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7 、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8、 GB50098-2009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9 、 GB50440-2007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10 、 GB50263-200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11 、 GB50229-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12 、 GB50370-2006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3、 GB50347-2004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4 、 GB50222-95(2001版)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15、 GB50338-2003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6、 GB50084-2001(2005版)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二:请教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关于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

10.1.10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2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3 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10.2.3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导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

三:请教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关于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

按照防火规范的要求10.1就是,其中主要部分截图如上,

四:消防系统的电气设计要求与参数有什么

消防系统的设计 主要要参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一栋建筑是否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见建筑防火规范。

五:新防火规范什么情况设计消防电梯

新房或规范设置电梯的要求是

建筑高度超过33m的住宅建筑;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二类高层 公共建筑;

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低下或者半地下室,深埋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米的低下或者半地下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

六:消防电气设计规范是否必须使用铜芯电缆

是的,根据电气消防规范要求的是消防电气线路必须采用铜芯线缆。

七:电厂消防设计都需要哪些规范

首先是火力发电厂消防设计规范,然后在各专业设计规范中都有相应的更具体的消防设计规定

八:有没有关于消防检测的规范,消防设施和电气检测的规范

我有发给你加分啊,你去的文旦共享下载啊wenku.baidu.com/...2.html

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消防检测规程》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xxx 告

第xxx 号

根据我厅《关于xxxxxxxxxxxxxx》(建标xxxxxx 号)要求,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设工程消防检测规程》,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江苏省地方标准,编号为DJG32/JXXXX-2009,自2010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原《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验规程》B32/186-1998和《建筑物电气防火检测规程》DB32/721-2004同时废止。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09 年xx 月xx 日

前 言

近几年,消防技术标准、规范不断更新,根据江苏省公安消防局xxxxx号文件的要求,由江苏省公安消防局会同消防工程安装单位和消防检测事务所等单位对1998年江苏省地方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验规程》DB32/186-1998和《建筑物电气防火检验规程》DB32/721-2004进行了全面修订。

本规程的修订,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省消防检测现状及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科研、设计、产品生产、消防监督和工程施工、应用单位的意见,同时参考了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在编写格式、技术内容要求及各种记录表格上与“《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协调一致。

2.增加了诸如干粉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的检测要求及方法。

3. 增加了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工程质量合格判定标准和工程质量缺陷划分等级的规定。

4.减少了设计要求,加强了设计文件在检测中的重要性。

5. 修改了建筑消防设施、电气防火的分项和系统判定方法。

6. 拟定了本规范强制性条文。

7.对一些在实施中反映不符合国情和工程实际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全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本规范修订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江苏省公安消防局

参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

目 录

1 总则 ………………………………………………………………………………… 1

2 术语和定义 ………………………………………………………………………… 2

3 基本规定 ……………………………………………………………………………… 4

4 电气 …………………………………………………………………………………… 5

4.1 消防电源及配电 …………………………………………………………………… 5

4.2 电气防火 …………………………………………………………………………… 7

Ⅰ 变配电室 ……………………………………………………………………… 7

Ⅱ 变压器 ………………………………………………………………………… 8

Ⅲ 互感器 ………………………………………………………………………… 10

Ⅳ 补偿电容器 ……………………………………......余下全文>>

九: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系统的设计有什么要求?

GB50045-95(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1.1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9.1.2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一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二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9.1.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9.1.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9.1.4.1 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设时,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 9.1.4.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9.1.4.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敷设。

9.1.4.4 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