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的问题?
原则上可以。
如果你是商业纳税人,那么你只经过分类、挑选等简单加工,售出货物开具的发票必须与购进货物是一致的,按你说的情况,货物发票开具的名称与你购进的货物是一致的,应该没什么问题。关键是在税务部门进行稽查或评估时,必须在货物购进时间、数量,以及等级等方面与开出发票上记载的货物相吻合,价格上也存在合理性,能够说明白,确实是购进以后,据实发出并开具发票的,避免出现虚开发票嫌疑。
如果是工业纳税人,必须保证开出的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是自己企业生产的,除少量调剂产品以外,不是自己生产的产品是不能开具发票的,同时,要注意,购进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产品所必须的,如果不是原材料或辅助材料,其进项不能够抵扣,若发现虚开来的发票,还要受到处罚。
二:应税劳务和应税货物的区别是什么???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范围和概念: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应税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气体、热力和自来水等的销售行为
三: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是什么意思
货物劳务是什么意思
四:应税货物及劳务与应税服务的区别
一个是自己有产品 一个是帮别人做产品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名称”的开具有什么要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购货单位名称、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买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应主动提供单位、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并确保单位名称和纳税人登记号的相应关系准确无误。
(二)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
销售单位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正确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不得漏填或随意填写。同时,供应两种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且合并开具发票的,其商品或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必须按不同税率分别填写。对供应的货物既有应税货物,又有免税货物的,供应的免税货物应单独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和应税货物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销货方单位名称、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主动填写单位名称、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并确保单位名称和纳税人登记号的相应关系准确无误。
(四)字轨号码。
销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发票上的字轨号码的顺序和日期的顺序从前往后使用,不得跳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
(五)开具时间。
(六)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六:增值税应税劳务和应税货物的区别
1、应税货物是指商业销售行为和工业生产销售行为,应税劳务是指提供加工修理修配行为。
2、加工费不是应税劳务。应税劳务,就是其收入依法应该纳税的劳务,个人或团体向其他个人或机构提供劳务,其收入应该依法纳税,就是提供应税劳务。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有什么规定吗
当然可以的,只要是你公司经营的品名,符合税务登记证上经营范围的都行
八: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均应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这句话错在哪里
在实际经营业务上,经常发生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以及职工福利等方面。这是一种内部流转关系,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增加现金流量,因此,在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但由于自产自用的产品包含着购进货物或原材料所含的进项税金,通过加工环节又形成了增值,因此,对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处理,虽然不计入“产品销售收入”科目,但应按售价计提销项税金。
也就是说,购进的货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是按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不能视同销售。其他的情况是视同销售的。
九:开增值税发票怎么自由填写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
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及编码添加
(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添加
点击系统设置—商品编码—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左侧找到生活服务下的相应的税收编码进行添加,或者在查询条件对应的名称处输入对应的编码信息,查找到对应的编码分类,点击右上角“增加”,输入商品名称、选择税率,点击确定即可。
(二)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初次进行发票开具之前需提前在商品和税收服务编码库中进行添加,操作参考第(一)步,或者在发票填开界面进行添加)。
(三)输入购货单位信息及货物或应税劳务信息
(四)点击确定之后自动跳转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进行手工添加,在左侧找到租赁服务下的相应的税收编码进行添加,或者在查询条件对应的名称处输入对应的编码信息,查找到对应的编码分类,点击右上角“增加”,输入商品名称、选择税率,点击确定即可。
(五)返回发票填开界面,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界面,直接输入之前添加的商品编码可自动读取,或者点击旁边的省略号标示,在编码库中选择。
十:应税劳务和货物销售类的税率一样吗
应税劳务和货物销售类的税率不一样。
1、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第十三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