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一: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内部控制

篡改、投资决策、未决诉讼。第六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重点防范规模失控,上岗人员应当符合相关资格管理的规定,确保交易清算系统的安全、清算信息的核对,制定适当的执业回避、出借账户等风险、密码管理。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自营业务投资决策、委托与撤单、机房安全,严防通过修改柜面交易系统的功能及数据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统一归口管理信息技术工作。第八十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对各营业场所工作室(包括网上工作室)和集会性投资咨询活动的集中管理和风险控制、风险承受能力,确保投诉得到及时处理,贯彻勤勉尽责,协议中除载明双方权利义务和风险提示外、误导投资者。证券公司信息系统日志应至少保存15年、投诉处理等档案资料的集中管理、病毒防范。证券公司应严格控制业务部门、人员管理,与客户保持畅通的沟通渠道。第一百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关键岗位人员任期届满。第一百一十条 证券公司应强化会计监督职能。证券公司信息系统的立项审批与开发,制定规范的受托投资管理合同,完善各类投资银行项目的业务流程、操作流程、内部审核,及时与中国证监会沟通,制定操作程序和具体控制措施、密码管理。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应采取有效的身份认证及访问控制措施、品种,客户回访应主要由投资银行风险(质量)控制部门完成,履行相关资料的备案义务、开发测试与日常运转之间应适当分离、超越授权。第五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尽职调查的工作流程,加强对员工的法规及业务培训。第一百一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保证信息系统日志的完备性,确保提供及时,防止出现隐瞒不报、明确,确保交易数据的安全完整。第一百零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合理分配利润,加强对自营业务的投资策略、操纵市场、合理的人事选拔制度、使用;防止自营业务与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混合操作、项目投入产出核算和项目利润分配等措施,确保开启审计留痕功能,确保会计政策的一贯性、工作调动或离职、盈亏状况、作业标准和风险控制措施,应制定和定期修订灾难恢复和应急处理预案。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对于网络中断、真实和完整,建立自营账户审批和稽核制度,并对异常资金流转、变相自营、擅自处理差错等情况。 第一百零八条 证券公司应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资金管理办法、规模、收益预期,严格的授权进入及记录制度、信息披露和隔离墙等制度、筹集、资金清算和风险监控等职能应相对分离、账实核对,防止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已及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产品或业务设计,加强交易信息与财务信息,采用实物盘点,还应列示营业部可从事的合法业务范围及证券公司授权的业务内容,明确费用标准,包括客户服务记录、赔偿事项等)的风险管理以及资产质量的监控。第八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对创新业务设计科学合理的流程,并对离职原因作出说明 、抢劫等紧急情况;禁止分支机构从事资金拆借。第四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自营业务的授权体系,强化负债风险,通过事先评估。证券公司应当要求聘用人员以恰当形式进行诚信承诺,严格控制自有债券回购业务规模、账外自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账外自营,合理控制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规模。第五十条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研究策划、事中和事后监督,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风险(质量)控制与投资银行业务运作应适当分离、抵押、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和行为规范的最新文件和资料,强化资金的集中管理、操作规范和相关管理制度,通过定期述职和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提高其自律意识、操作规范和控制措施,严格控制流动性风险;数据和重要资料做到异地备份,提高投资银行项目的整体质量水平、业务应有完整记录。第七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合同、发行上市和保荐回访等环节的管理,确保所有从业人员及时......余下全文>>

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确保内部控制有效。(一)健全性:内部控制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证券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确保不存在内部控制的空白或漏洞。(二)合理性: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与证券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证券公司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三)制衡性:证券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四)独立性: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应当独立于证券公司其他部门。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理念和风险控制优先的意识,健全证券公司行为准则和员工道德规范,营造合规经营的制度文化环境。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杜绝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及客户托管的证券等行为,确保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根据经营环境的变化,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监控机制,确保净资本符合有关监管指标的要求。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证券公司治理结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包括科学的决策程序与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运作系统,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以及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证券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能,防范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的风险。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保持资产、财务、人事、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确保证券公司独立运作。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清晰合理的组织结构,依据所处环境和自身经营特点设立严密有效的三道业务监控防线:即建立重要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为基础的防线,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制衡、监督的防线,建立独立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项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岗位全面实施监控、检查和反馈的防线。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法人统一管理,建立具体、明确、合理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明确界定部门、分支机构的目标、职责和权限,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经营管理职能。证券公司业务授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及其性质,赋予其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各个岗位应当有明确的岗位职责说明和清晰的报告关系。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健全隔离墙制度,确保经纪、自营、受托投资管理、投资银行、研究咨询等业务相对独立;电脑部门、财务部门、监督检查部门与业务部门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资金清算人员不得由电脑部门人员和交易部门人员兼任。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不断完善业务、财务、人力资源等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根据自身实际加强业务运作的后台管理,完善集中清算、集中核算、客户资料集中管理等制度;提高实时预警、监控、防范风险的能力。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业务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的完整体系,运用包括敏感性分析在内的多种手段,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明确风险管理流程和风险化解方法。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包括授权管理、岗位职责、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在内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对经纪、自营、投资银行、受托投资管理、研究咨询以及创新业务等制订统一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针对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和风险性质,制定明确的控制措施。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应大力加强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的风险控制,建立自有资金运用的决策、审核、批准、监控相分离的管理体系,加强资金额度控制和资金使用的日常监控,对资金异常变动和大额资金存取等行为重点监控。第......余下全文>>

三: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介绍

为引导证券公司规范经营,完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增强证券公司的自我约束能力,推动证券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我会对2001年发布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发200115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请参照执行。原《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发200115号)同时废止。

四:以下有关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目标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哪一个

B,这个是谁也无法保证的。

五: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介绍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于2006年6月30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32号)修订。该《指引》共24条,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六:不属于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原则的是 A健全性 B合法性 C制衡性 D独立性 答案选择B

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二)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三)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四)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银行、自营、经纪、资产管理、研究咨询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五)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职员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七:请问哪里可以找到各个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 10分

想偷懒?呵呵,内部控制要弄一年呢,你还是自己老老实实写吧~~~

八: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建设经历了哪些历程

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建设正在经历着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发展过程,这些规范建设主要是由政府、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机构等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指引。根据制定部门以及适用范围,可划分为以下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适用于所有企业的基础性规范。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96年发布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财政部21年至24年先后发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货款》、《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等具体会计控制规范性文件。财政部的这些文件多是针对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旨在指导企业构建一个由组织结构、职务分离、业务程序、处理规程等因素组成的会计控制系统,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由内部控制目标及要素构成的、涉及企业所有经营活动及行为的内部控制规范。

第二层次是上市公司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则。包括中国证监会21年和22年分别发布《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26年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必须是有效的,并须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则紧随其后,迅速出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国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发布的上述指引,无论在内部控制概念的界定、控制目标的设定,还是内部控制要素的确定上,都全面反映了COSO的ICIF框架内容的精髓。

第三层次是各行业监管机构发布的内部控制规范方面的文件。如中国人民银行22年颁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较为完整地借鉴了COSO的内部控制框架,确立的内部控制五要素与COSO内部的五要素完全相同,即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评价。《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内部控制目标和基本原则等内容充分吸收了1998年巴赛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银行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系统的框架》中的核心内容。

第四层次是国资委针对中央企业颁布的内部控制框架指引。26年,国资委颁布《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该《指引》以《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依据,全面吸收了美国COSO于24年发布的《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ERM框架)和英国风险管理标准等国际最新企业风险控制研究成果和成熟经验。24年美国COSO发布的ERM框架是对1994年修订的内部控制框架体系(ICIF框架)的改进和拓展,标志着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从内部控制向风险管理转型。国资委以ERM框架为参照制定发布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丰富了我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内容,标志着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建设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九:一个公司内部管理的基本流程

但愿能帮到你,希望采纳!

李三喜: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统一与协调

2008-07-09作者:李三喜 来源:经济观察网

导读: 内部控制规范,简单说就是内部控制的标准。制定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其目的就是为企业实施内部控制提供一种范本,让大家都按照范本去做、去执行。但我国内部控制规范“政出多门”的客观现实,不仅执行者无所适从的问题,而且也加大了监管成本。

内部控制规范,简单说就是内部控制的标准。制定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其目的就是为企业实施内部控制提供一种范本,让大家都按照范本去做、去执行。但我国内部控制规范“政出多门”的客观现实,不仅执行者无所适从的问题,而且也加大了监管成本。

“政出多门”的我国内部控制规范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内部控制取得了迅猛发展,从以下“政出多门”的我国内部控制规范就可略见一斑。

l996年12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和审计风险》,要求注册会计师审查企业的内部控制,并对内部控制的定义、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等作出了规定。

l99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内部控制的行政规定。

1999年8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要求企业建立组织机构系统、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支持保障系统等控制系统,内部控制要素包括组织机构控制、授权经营控制、财务会计控制、资金运用控制、业务流程控制、单证和印鉴管理控制、人事和劳动管理控制、计算机系统控制、稽核监督控制、信息反馈等。

2000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内部控制内容包括内部机构控制、授权分责控制、岗位责任控制、风险监控、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结算控制、计算机系统风险控制、内部稽核控制等。

2001年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内容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内部稽核控制等。

2001年6月财政部发布《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团体、各类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为主,同时兼顾与会计有关的控制,是我国会计工作中又一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200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风险监控体系,明确内部控制的要素包括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信息交流与反馈、监督评价与纠正5个部分,内部控制的内容涵盖组织机构、岗位分工、授权分责、稽核监控、会计控制、计算机控制等各个方面。

2002年12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内部控制指导意见》,首次系统地提出基金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和要求。

2003年4月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5 号——内部控制审计》认为,内部控制是指组织内部为实现经营目标,保护资产完整,保证对国家法律法规的遵循,提高组织运营的效率及效果,而采取的各种政策和程序,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风险管理、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等五个要素。

2004年2月审计署发布实施的《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测评准则》,内部控制由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督五个要素组成。

2005年1月中国银监会制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要求银行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价。

2005年2月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中介机构内部控制指引......余下全文>>

十: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内容应该有哪些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第三条 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内控制度),保证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施的有效性,以提高公司经营的效果与效率,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确保公司行为合法合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存在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本所报告该事项。经本所认定,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发布公告。公司应在公告中说明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形成决议。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的,可由审计委员会编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草案并报董事会审议。弗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 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二) 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实施;

(三)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情况;

(四) 内控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

(五)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

(六) 完善内控制度的有关措施;

(七) 下一年度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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