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

一: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余下全文>>

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解读

《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办法》的施行为购房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市场提供了法律依据。《办法》对现有的房地产市场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具有极为重要的积极意义。一是政府充分认识到规范市场的管理是开拓和保护市场的重要手段;二是政府开始从具体的实际操作指挥中脱离出来,摆正了自己的位置。从立法和裁判角度来规范市场,这是中国改革开放之后政府各部委主管机构从指挥市场向指导与管理市场的重大转变;三是中国的立法从保护企事业利益为主向保护消费者利益为主的重大转变,其规范市场的积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办法》对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规范,并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比如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不准分割拆零销售商品房。另外,房产商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否则将处以两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下文据建设部有关负责人就新出台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阐释整理而成:  1.规范“一房多售”行为《办法》的处罚条款规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规范“合同欺诈”行为《办法》要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应当对事关购房者权益的一些重要内容必须进行明确,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合同之前向购房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采取预售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3.规范交房责任《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4.规范销售程序《办法》重申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商品房现售方面,为避免出现现售商品房开发主体资格不合法、房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办法》第七条对此有着很详细的规定。5.已设定抵押权的商品房不能再出售《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商品房的,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三:房地产销售管理制度

行政制度

一、员工守则:

为维护公司利益和声誉,保障销售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守则。

1、 销售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公司利益,不谋求公司制度规定之外的个人利益。

2、 销售人员必须敬业爱岗,尽职尽责,勤奋进取,按质按量完成销售任务。

3、 销售人员之间应团结合作,密切配合,发扬团队精神,建立良好的合作

关系。

4、 待人接物热情有礼,着装礼仪整洁大方,自觉维护良好的办公环境,保持统一规范的办公秩序。

5、保守公司机密,以公司利益,客户利益为重,不得从事有损公司利益,客户利益的活动。

二、考勤制度

1、工作时间

9:00—18:00

用餐时间:每次不得超过30分钟

2、休息制度

销售部为每周六天工作日,销售人员原则上每周休息一天。销售经理在展会、广告发布日、推广促销活动等特殊情况,可另行安排作息时间。

3、考勤制度

(1)、迟到:迟到者每次罚款20元,三次以上者罚款50元;10分钟以上1时以内,每次罚款50元;1小时以上作旷工1天处理;每月累计迟到三次记旷工一次。

(2)、早退:早退者每次罚款20元,三次以上者罚款50元,1小时以上作旷工1天处理;每月累计早退三次记旷工一次。

(3)、旷工:未经提前请假,私自不来上班者按旷工处理,旷工一次罚款50元,一个月内累计三次将予以除名。

(4)、病假:员工病假须提前通知销售经理,并在康复上班时出具医院诊断证明。一个月内病假两天内不扣工资,两天以上病假扣除当天工资。

(5)、事假:事假必须提前1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销售经理,经批准后方可执行,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以旷工处理。事假不得超过1天,超期请假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离岗。超期离岗者,以旷工处理。超期四天以上,视为自动离职。事假期间扣除当天工资。

(6)、外出:员工外出办理与工作相关事宜,须向销售经理请示,获得批准后方可外出,并应在办完事情后,立即返回,不得利用外出时间办理与工作无关的私人事宜,未经批准私自外出按旷工处理。

(7)、脱岗:无故不在自己当值的岗位上的,视为脱岗,给予20元/次罚款处罚,每月累计三次者按旷工一次处理。

4、考勤管理

(1)、销售部考勤由公司行政部、现场销售主管如实记录,于次月2日前统计汇总,上报公司行政、财务部。

(2)、事假、病假、休息、离岗前必须填写工作交接单,离岗人员与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未填写工作交接单,处以100元/次处罚。

(3)、外出前必须填写外出事由登记表,未填写者以旷工处理,用餐前必须填写用餐登记表,未填写者以用餐超时处理,处以20元/次罚款。

5、 着装要求:现场人员按公司规定统一着装。

三、行为规范及违规处罚

行为规范

1、 上班时间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脱岗外出。离开岗位,要向主管或销售经理报告。

2、 上班时间不得在销售接待区喝水、吃东西、吸烟。

3、 不得在工作时间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报纸、杂志。

4、 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娱乐活动,不得打牌、下棋、玩电子游戏等。

5、 不得在客户视线范围内化妆。

6、 不得在上班时间睡觉。

7、 不允许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

8、 不允许在办公区内高声喧哗,谈笑,不得闲聊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9、 不允许着装不齐,衣衫不整上岗。

10、不得在销售资料上乱涂乱画。

11、不允许使用客户专用纸杯。

12、上班前及上班时间不得饮酒。

13、不得搬弄事非,挑拔同事间的关系。

14、不允许销售人员做私单,替客户炒房,从中谋取利益;

15、严禁使用公话拔打信息台或私人长途电话的;

16、杜绝......余下全文>>

四:房地产售楼处管理制度

售楼处管理制度(范本)

架构

售楼处经理(*名)——销售主任(*名)——销售人员(*人)

售楼处工作时间:

**点------**点

早、晚班考勤严格按照签到时间为准(排位也按此顺序),不得代签。节假日(包括周六、周日)原则上不安排休息。

着装要求:

售楼处工作人员要求统一着职业装,佩戴工作牌,服饰干净整洁。女员工必须化淡装,男员工必须打领带,穿皮鞋。

售楼处语言行为规范:

1、客户到售楼处,前台必须全体起立,“欢迎光临”;A位主动迎接,用“您好!有什么可以帮到您”问候语,按销售程序引导客户,末位提供倒水等服务。

2、前台电话接听,用“您好,***”问候语,耐心解答客户提出的问题,做好来电咨询登记记录。

3、严禁在售楼处大声喧哗,对上司必须称职务。

4、严禁在售楼部吸烟、嘻戏、精神不振。

5、经理室有来访客人,由末位销售人员负责引见并提供倒水服务。

售楼处前台接待制度:

1、销售人员每天按签到顺序依次排为A、B、C、D位;

2、每接待一位客户,由当事销售人员在客户来访登记上记录,销售主任监督协调;排位接待客户,按签到顺序依次排位;

3、客户、发展商和公司员工进入售楼处前台必须全体起立,以示尊重;

4、A位不得空位,如有空位出现,追究A位责任;如A位已通知B位,而B位没有及时补位,则追究B位责任,以此类推;

5、销售人员接待完客户并完成应做工作后应立即回前台补位;

6、如客户来时A位正处理工作事务,由B位接待客户;A位处理完事务后补排A位,同上情况其余排位同事完事后仍归原位;

7、没有下意向金、封楼费、定金的老客户(包括电话预约客户)到售楼处询问购房相关事宜,算该销售人员接待客户一次;销售人员同一天接待同一客户多次,仍算接待一次;

8、只要客户询问有关售房事宜,即算接待客户一次;如客户只是询问一些与销售无关事宜,不算接待客户,但必须向B位说明情况;

9、销售人员不得在前台看任何报刊书籍;

例会制度:

1、售楼处每天※※点由销售经理经理主持一天工作总结,统计客户情况,分析工作中问题,总结会销售人员必须全员参加。

2、每周由销售经理及高级策划师主持召开售楼处工作会议,总结本周工作,拟定下周工作计划。解决售楼处发生的各类问题。

3、售楼处经理每周六上午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及销售业绩,协商需要解决问题,销售人员提交各自工作周报。

业务培训:

1、销售人员必须经常进行市场调查,以全面了解市场状况,增加专业知识。

2、各销售人员必须每天收集报纸及专刊的房地产资料,并加以分析,作好客户的置业顾问。

3、售楼处经理(销售主任)对置业顾问每月考核一次,做到传、帮、带。

运作程序:

接待客户——分析客户——引导客户——跟踪客户——收取封楼费(人民币:***元)——收取订金(人民币:***元)并签订认购书——收取首期(签定正式买卖合同)——协助办理按揭。

销售人员在销售工作中,遇到需提请发展商配合或决定的工作,必须交由经理出面解决。不得擅自与发展商的各级人员联系。

售楼处奖罚制度:

1、最高销售个人金奖

每月截止至***日,销售业绩最好的销售人员可获“最高销售金奖”,并给予****元的奖励;业绩第二的可获“最高销售银奖”,并给予****元的奖励;

2、最高销售小组金奖

每月计算小组的个人平均销售额,平均数最高的小组奖励人民币****元;由组长分配,作为小组活动基金;

3、若销售人......余下全文>>

五:商品房预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商品房预售需具备以下条件:①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②按照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③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④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⑤七层以下的达到主体工程封顶;七层以上的,主体工程须建到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层数;⑥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凡是在以市场地价取得的土地上兴建的商品房地产,在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房地产登记和领取了《房地产证》后,都可以直接公开发售。

买房前先签认购书并交纳定金是现在售楼过程中的习惯性做法。认购书约定购房者在限定时间内签订正式合同,否则视为购房者违约,定金将被扣除。搞清认购书及其定金的法律作用是避免纠纷的第一步。

我国相关法律和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购房者在签订正式合同前,必须签认购书。一般来说买卖双方所签订的认购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卖方,即发展商名称、地址、电话;销售代理方名称、地址、电话;认购方名称或姓名、地址、电话、身份证件种类、代理人名称、地址、电话。

(2)认购物业。

(3)房价、户型、面积、单位价格(币种)、总价。

(4)付款方式:一次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

(5)认购条件:签订认购书应注意的事项、定金、签订正式契约的时间、付款地点、账户、签约地点等。

为了防止售房单位利用认购书制造陷阱,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建议购房者在认购书中约定协议生效条件,如只有在买卖双方就所有交易条件达成一致时,本认购书方始生效,对认购书中类似如乙方(买方)在15天内不到甲方指定地点签署商品房预(出)售合同,则没收已付定金,甲方(卖方)有权把乙方订购的房屋转售给他人的条款加以拒绝。

如果房地产商把尚不符合预售条件的楼花以内部认购的形式进行销售,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收受定金,则所签订的认购书无效。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较为常见,检验五证就可以避免。

六:房地产销售管理流程?

你好,房地产销售管理流程,要想把房子销售出去,首先要寻找到有效的客户。客户的来源有许多渠道,如:咨询电话、房地产展会、现场接待、促销活动、上门拜访、朋友介绍等。

客户大多通过开发商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做的广告打来电话,或是在房展会上、促销活动中得到项目的资料,如果感觉符合自己的要求,则会抽出时间亲自到项目现场售楼处参观,或是通过朋友介绍而来。

一般而言,打来电话的客户只是想对项目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如果感兴趣,才会来现场参观;而通过朋友介绍来的客户,则是、对项目已经有了较多的了解,并摹本符合自己的要求,购房意向性较强。

在与客户交谈中,设法取得我们想要的资讯:

第一要件,客户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背景情况的资讯。

第二要件,客户能够接受的价格、面积、格局等对产品的具体要求的资讯。

其中,与客户联系方式的确定最为重要。

现场接待作为销售环节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尤其应弓I起销售人员的重视。前期所有的工作都是为了客户上门做准备。

按照销售现场已经规划好的销售动线,配合灯箱、模型、样板间等销售道具,自然而又有重点地介绍产品(着重于地段、环境、交通、配套设施、房屋设汁、主要建材等的说明)。

样板间及现场参观完毕后,可引导客户到谈判区进行初步洽谈。等等 这些可以用管理123系统把客户的资料记录好,这样才能有效的跟进客户,才能把房子有效的售出去。

需要这类软件的话,可以去 管理123网站 看看,蛮不错的。

七:从事房产销售需要了解和掌握哪些知识和法律法规?

房地产法规

1.综合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

2.房地产交易法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NEW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1998年9月1日起实施)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房地产租赁法规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4.房屋管理法规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1983年发布)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自1996年3月1日执行)

5.房屋拆迁法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1年6月13日颁布)NEW

6. 其他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NEW

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全国室内装饰行业家庭装饰管理办法 (2000年9月18日发布)>

全国室内装饰行业家庭装饰管理办法 ( 2000年9月18日发布)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建设部2000年6月30日发布)

法规内容参阅www.abailaw.com/fangdichang.htm

www.lib.szu.edu.cn/...fg.htm

www.law110.com/

房地产知识

www.szhome.com/...st.htm

......余下全文>>

八:房地产开发商违规销售怎么处罚

工商局处罚

九:企业购买的房地产如要销售,应遵循什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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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商品房的销售法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第二章销售条件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第十二条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第十三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第三章广告与合同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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