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耕还林的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第四条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第五条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第六条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第七条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退耕还林中央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组织落实补助粮食的调运和供应,加强退耕还林的复查工作,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并逐级落实目标责任,签订责任书,实现退耕还林目标。第八条退耕还林实行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退耕还林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九条国家支持退耕还林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退耕还林科学技术水平。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的行为。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第十二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助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第二章规划和计划第十三条退耕还林应当统筹规划。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第十四条退耕还林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范围、布局和重点;(二)年限、目标和任务;(三)投资测算和资金来源;(四)效益分析和评价;(五)保障措施。第十五条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并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一)水土流失严重的;(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余下全文>>
二:怎么给群众宣讲退耕还林政策
按下面的将就可以
耕还林是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出发,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和易造成土地沙化的砂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继续耕种,本着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造林种草,恢复植被。目前,昆明市实施的退耕还林工程有国家、省、市三级的项目。
国家退耕还林项目
为从根本上改善我国生态急剧恶化的状况,1998年特大洪灾之后,党中央、国务院将“封山植树,退耕还林”作为灾后重建、
整治江湖的重要措施。从1999年开始实施的退耕还林工程,包括退耕地还林、配套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育林,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其中,
国家退耕地还林2007年暂停实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实施规划期限是2008-2015年,国家目前将启动新一轮退耕还林,已完成摸底调查工作,总体方案
编制等工作。
一、退耕地还林、配套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育林
截止2014年,国家退耕还林工程已进入第十六个年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实施了六年。昆明市累计完成退耕还林工程
77.8万亩,其中退耕地还林26.3万亩(生态林25.35万亩、经济林0.65万亩、草0.3万亩),荒山荒地造林46.7万亩,封山育林4.8万
亩;完成退耕还林巩固成果后续产业发展种植业39.425万亩,补植补造8.3664万亩,开展技术培训6.06万人,农村能源建设薪炭林造林
0.6006万亩、建沼气0.3567万口,节柴灶1.8462万眼,太阳能1.3123万户,基本口粮田建设8.2882万亩。工程涉及全市14个县
(市)区、134个乡(镇、街道办事处)、1078个行政村、7.85万户农户、28.94万人。
(一)国家无偿向退耕农户提供粮食、生活费补助。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50公斤;从
2004年起,向退耕户补助的粮食改为现金补助,按每公斤粮食(原粮)1.40元计算,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生活费20元。云南省每公斤粮食还补助调运费
0.2元。粮食和生活费补助年限:还草补助按5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按8年计算。
(二)国家向退耕农户提供种苗造林补助费。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每亩补助50元,2010年以后荒山造林提高到每亩补助种苗造林费300元。
(三)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为单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地还林面积的80%。
(四)退耕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五)退耕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退耕还林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国家2007年暂停实施退耕地还林项目,并作出了完善退耕还林政策,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决策。随着退耕还林补助年限相
继到期,国务院决定: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一是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每亩补助105元,以解决退耕
农户当前生活困难。二是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还草补助2年。三是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集中力量解决影响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
设、生态移民以及补植补造。2008年以后,开始......余下全文>>
三:退耕还林 管理部门有哪些?
《退耕还林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五条 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 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退耕还林中央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组织落实补助粮食的调运和供应,加强退耕还林的复查工作,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并逐级落实目标责任,签订责任书,实现退耕还林目标。
第八条 退耕还林实行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退耕还林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国家支持退耕还林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退耕还林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的行为。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助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十三条 退耕还林应当统筹规划。
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范围、布局和重点;
(二)年......余下全文>>
四:吉林省关于退耕还林的政策?
首先要弄清“退耕还林”与“清收还林”。吉林省最近一次退耕还林是在2002年实施的,至2005年基本结束,国家林业局网站上说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没有实施。目前吉林省正在进行的是“清收还林”,与退耕还林是不同的。
吉林省的退耕还林是在大安市、敦化市经过2000年和2001年试点建设的基础上,2002年全面启动的。当时的政策是“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当时还林的耕地都是在册耕地)。后来种种原因,把“以粮代赈”中的“粮”折资发放了,且补助也从原来的八年又延长了八年(按国家规定执行的)。而“清收还林”是自2014年开始,为期三年的,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生态建设而开展的清收非法侵占林地而实施的工作,与退耕还林完全是两回事。
看到你的详细询问,明白你所指的是“清收还林”。你这种地块,如果林业部门能够认定在你农垦之前是林地的话,不还林是不行的。在吉林地区,每公顷合计能得到4500元的补助,只得一年,不向国家交钱。
五:2016年退耕还林款什么时候发放
您好!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等有关部门,下达山西、湖北等十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4年度退耕还林还草任务500万亩。其中,退耕还林483万亩、退耕还草17万亩。《总体方案》明确了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政策: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其中,财政部通过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120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种苗造林费300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800元,其中,财政部通过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68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种苗种草费120元。中央安排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分三次下达给省级人民政府,每亩第一年8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补助资金分两次下达,每亩第一年500元(其中,种苗种草费120元)、第三年300元。同时,《总体方案》还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宣传、检查验收等工作所需经费,主要由省级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根据上述补助政策,2014年,中央财政共安排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专项资金24.976亿元,其中:现金补助24.796亿元、工作经费一次性补助0.18亿元。现在还没有到2016年,2016年有没有新政策出台,届时可以浏览新颁发的文件。谢谢阅读!
六:2016年退耕还林一亩土地补1500元的政策还有吗
您好!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等有关部门,下达山西、湖北等十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4年度退耕还林还草任务500万亩。其中,退耕还林483万亩、退耕还草17万亩。《总体方案》明确了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政策: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其中,财政部通过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120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种苗造林费300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800元,其中,财政部通过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68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种苗种草费120元。中央安排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分三次下达给省级人民政府,每亩第一年8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补助资金分两次下达,每亩第一年500元(其中,种苗种草费120元)、第三年300元。同时,《总体方案》还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宣传、检查验收等工作所需经费,主要由省级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根据上述补助政策,2014年,中央财政共安排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专项资金24.976亿元,其中:现金补助24.796亿元、工作经费一次性补助0.18亿元。现在还没有到2016年,2016年有没有新政策出台,届时可以浏览新颁发的文件。谢谢阅读!
七:退耕还林给我们农民有哪些好处
截至今年9月底,宁夏共完成退耕还林任务725万余亩,国家安排退耕还林补助金8.1余元,其中种苗补助费2.8亿余元,粮食补助费4.6亿余元,现金补助6600多万元。今年退耕还林规模的扩大,宁夏有110万农民可以直接受益,退耕农民人均可增加收入近500元,这些补助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已基本发放到宁夏农民手中。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逐步改变了宁夏退耕区农民长期以来广种薄收的耕种习惯,调整了不合理的土地利用结构,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退耕区农民按照分类指导、生态优先的原则,坚持林草结合、林果结合、林药结合,支持草畜业成长为山区的支柱产业,积极培育杏产品基地、沙棘资源基地、中药材、桑蚕业基地,在条件适宜的地区发展速生丰产林,走林纸一体化的路子。退耕还林工程实施后,农村大批劳动力从传统种植业中解放出来,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发展劳务输出,使区域经济结构进一步得以优化。 退耕还林使宁夏新增林草面积280多万亩,有126万亩坡耕地和沙化耕地退耕还林,使退耕地区沙土流失和土地沙化的状况得到缓解,灾害性气候持续时间和强度有所减弱,旱情旱象明显缓解。随着水源涵养林面积的增加,位于宁夏南部山区的西吉县断流十多年的葫芦河今年出现了地表径流,彭阳县茹何流域在汛期的平均径流量减少了25%。生态环境的改善,为宁夏野生动物的生存、繁衍提供了条件,退耕还林区内新出现了野猪、狼和狍子等野生动物。来源:人民网
八:国有林场如何退耕还林
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 作者:湖南省人民政府
1997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林场的发展,提高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为培育、保护和开发利用国有森林资源而依法设立的生产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林场管理和在国有林场内进行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场工作的领导,将国有林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维护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有林场实行“以林为本、合理开发、综合经营、全面发展”的办场方针。其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质量,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及其他资源;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发挥示范作用;兴办林场产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七条 国有林场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及其森林环境等森林资源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经营管理。
国有林场对其经营管理的森林资源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八条 在国有林场建设、管理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第九条 设立国有林场,由设立国有林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建场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和规划设计文件,经省林业、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的设立国有林场的申请,须经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审查。
经批准设立的国有林场,必须依法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十条 设立国有林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有山林集中连片并具有一定规模;
(二)山林权属清楚、四至界线分明;
(三)有组织机构和管理章程;
(四)有必需的建设、发展资金。
第十一条 国有林场的经营范围和隶属关系,应当保持稳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撤销、分立、合并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报原审批设立的机关审核、批准。
国有林场经批准撤销、合并或者分立,必须保护其森林资源资产和其他资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经批准改变隶属关系的,其森林资源资产和其他资产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森林资源培育与保护
第十二条 国有林场应当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定期进行森林资源清查,根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和本场实际情况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森林经营方案按规定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调整森林经营方案必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国有林场必须按照森林经营方案和上级下达的计划,完成育苗、造林、更新、抚育和低产林改造等任务。禁止将采伐迹地和其他宜林地抛荒。
国有林场造林应当采用良种壮苗,禁止向未依法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种苗。
第十四条 国有林场必须坚持限额采伐。年度采伐限额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指标单列,直接下达到场,逐级监督。
第十五条 国有林场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野生珍稀植物以及具有纪念意义的林木,应当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禁止采伐。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