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充协议的违约金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您表述的不是很清楚,签的什么性质的补充协议,没签三方是什么意思?补充协议的内容是什么?这个都是需要考虑的,不然无法给您回答问题的。
二:三方协议补充协议中含违约金条款合法吗?
同学,这事儿在中国还得厚着脸皮去求那个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尽快办理手续并且告诉他们自己生活困难是刚刚毕业的学生,违约金也不用了。这事儿要是放在我们公司绝对不难为学生。再说就业协议书不是劳动合同,深究起来他们也不占理的,反正违约金绝对不能缴纳,白瞎了。你呢该干什么就干什么去,招到了新工作就跟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就行。
三:主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是否适用于补充协议
1·补充协议是主合同补充和完善,是主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2·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
3·补充协议既然没有对违约条款更改、补充,那么,主合同中已经约定的违约条款当然包括补充协议。
四: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甲方:乙方: 乙方工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于 年 月 日订立了《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劳动合同》),在此基础上,就《劳动合同》中未约定的有关劳动关系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工作考评的相关规定 1.1 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合理调整其工作职位、岗位、工作地点的决定。 1.2 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工作实绩考评,并依据考评结果给予相应的职位和待遇;甲方可以依据考评决定是否对乙方进行晋升、加薪等的奖励和进行撤职、降级、降薪等的处分。 二、保密条款 2.1 下列内容属于甲方商业秘密范围,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1)乙方从甲方获知的已经或将要用于(包括尚未公开的)行业或业务中的技术信息与经营、管理信息;(2)甲方的业务模式、操作流程以及与业务、管理有关的合同、客户信息、文字资料、管理制度、表格、单证、工作标准、工作程序、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等业务相关资料;(3)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其他双方本着诚实、合理原则认为应当是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 2.2 乙方的保密义务:(1)乙方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在其他与甲方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单位从事第二职业;(2)乙方保证在甲方工作期间使用任何知识均与前受聘单位无关,乙方承担甲方交付的任何工作或任务,均不会侵犯前受聘单位的商业秘密。(3)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与公司任何产品或服务有关的任何资料,包括已知的或尚未公开的有商业价值的资料;(4)乙方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商业秘密;(5)乙方不得允许或者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6)乙方未经甲方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销毁、修改甲方的技术资料,包括电脑资料、档案、程序等有商业价值的资料,不得携带上述资料外出使用或保管。(7)乙方离职时,应当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资产,包括记载着甲方上述商业秘密的一切载体。 2.3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2.4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中已包含了保密费用。员工离职后承担的商业秘密保护义务,不以得到任何额外补偿为条件。 三、公司制度的执行 3.1 乙方承诺严格遵守公司已发布或今后将发布的所有规章制度,并严格按公司确定的标准、流程及权限操作执行,不越权或违反流程处理任何事项,乙方有超越权限或违反制度、流程行为的,须接受各项制度、流程配套考核办法的考核,甲方视其严重程度有权无条件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3.2 本协议所指的制度流程的发布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发布,也可以是通过公司信息办公系统(OA办公系统)发布的,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类制度流程、法务类制度流程、资金类制度流程、资产类制度流程、行政类制度流程、人事类制度流程、其他业务性制度流程等。 3.3 乙方是否越权或违反制度流程处理事项的依据除留有乙方签名的书面依据及其他证明是乙方所为的有效证据之外,还包括以乙方身份在甲方各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现有的OA办公系统、资金管理系统、人事工资管理系统、合同管理系统、档案管理系统、销售管理系统、仓库管理系统等及今后建立并使用的信息系统)中的处理记录。乙方有义务保护好其在各信息系统中使用的用户密码,如有密码泄露等原因而致使他人以乙方身份在系统中处理相关事务的,则其责任仍由乙方自行承担。 3.4......余下全文>>
五:后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问:我在去年购买了一套位于顶层的商品房。当时发展商承诺,在签订购房合同后三个月内,只要我交齐房款,并付清入住费用后即可入住。当时我急需一套房屋,于是当即就落定,与发展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在签订合同后三个月内,发展商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我使用,逾期交楼超过180天的,发展商每天按我累计已付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我一次性付清房款。但交楼期限界满后,发展商却告知,因政府原因,验收手续尚未办妥,要求我再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发展商将交楼的日期顺延180天,我放弃这段时间违约金,同时在新的交楼期限界满后,如发展商仍未能交楼的,违约金比例调整为按我累计已付款的万分之二点一/天支付违约金。发展商赠送一年的管理费给我,如补充协议与合同有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由于我不了解相关的规定,就签订了这份补充协议。可拖到今年,新的交楼期限也界满,发展商还是不能交楼。我想了解一下,补充协议有法律效力吗?我能否要求发展商按合同约定交楼日起至今的违约金?因现在也无法入住,赠送物业管理费更无从谈起,违约金的比例应按哪个标准计算? 答:如林小姐所讲情况属实,林小姐与发展商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时也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依据补充协议履行合同义务。林小姐与发展商签订补充协议,实质上是变更原合同条款的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纠纷,应以后一份合同(即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林小姐不能要求发展商支付从合同约定的交楼日起至今的违约金,因为林小姐与发展商在补充协议中已明确,林小姐同意顺延交楼日期180天,故此林小姐只能要求发展商支付从新的交楼日期至今的违约金。同时,因林小姐与发展商在补充协议中变更了违约金比例,只能以补充协议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来计算违约金。 建议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后,遇到发展商提出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况,一定要小心审核合同条款,往往陷阱就藏在这些补充协议中。
六:购房合同补充协议陷阱
消费者购房所签合同,开发商往往在购房合同补充协议陷阱里,这是市工商部门日前对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发现的情况。 市工商局、渝北区工商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检查发现,部分房地产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新增的补充协议,根本未到工商部门备案。 其中,多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内容,普遍存在以下几种购房合同补充协议陷阱———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陷阱 补充协议效力大于合同条款 补充协议原文:若本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关规定有抵触,则以本补充协议规定为准。 点评:有关法规规定,合同格式条款是指合同文本提供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据此,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言,其效力从大到小的顺序依次为:现场签约条款第一;标准合同条款第二;开发商单方提供的补充协议、以及填充条款第三。 结论:补充协议所设格式化条款,效力大于非格式条款(标准合同示范文本),违背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陷阱 宣传广告不承担法律责任 补充协议原文:本合同与宣传资料、样板房的画片、数据、文字如有出入,以本合同内容为准。凡本合同未约定之事项,对双方无约束力。 点评:有关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其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则视为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与样板房一致。 结论:补充协议将商品房销售发放的宣传资料、样板房画片等仅视为购买参考,其实质是不对这类宣传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按宣传履约,也不承担违约责任。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陷阱 购房总价成违约金基数 补充协议原文:任何一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单方面终止合同,应承担终止合同违约金,比例为合同总价款的20%。 点评:有关法规解释规定,当事双方约定违约金,标准应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计费,最高比例30%。很明显,消费者单方面终止买房合同,开发商损失再怎么也不超过总房价,因为房产始终摆在那里。 结论:补充协议看似对买卖双方有利,实则是单方面加大了消费者违约责任。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陷阱 限定买家商品房用途 补充协议原文:该商品房仅为住宅用途。 点评:有关法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业主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享有对该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换言之,只要业主对房屋处置不违法,他人就无权干涉。 结论:补充协议剥夺了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陷阱 “填充条款”也须小心 除补充协议外,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文本中的填充条款,消费者也须提防。工商部门专业人士如此提醒。 据介绍,我市商品房交易目前统一使用由市国土房管局印制、市工商局监制的标准合同。该合同中,有部分空格供买卖双方签约时现场商定。而不少开发商却先行拟定条款填充其中,“掠夺”购房人合法权利。 具体操作手法是,标准合同原有多个选项,供消费者选择,但开发商却事先选择其中一个为自己减轻或免责的选项。如消费者接房的装饰条件,开发商交房达不到此要求,有几种解决方式:开发商双倍赔尝消费者装饰价差;开发商无条件返工,达到消费者要求等。有“精明”开发商不与消费者协商,先行在合同中填充了第二个选项。 该人士提醒购房合同补充协议陷阱,消费者在签订买房合同前,先看标准合同文本是否在工商部门备案,如已备案,可将其拿到......余下全文>>
七:签三方协议的时候还签了一份补充协议,上面规定要支付违约金
呵呵,这应该是单位和你玩的一个偷换概念
首先告诉你:第一,三方协议如约定违约金,是有效的
第二,三方协议的效力仅限于劳动合同签订之前,一旦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后,三方协议随即失效,违约金条款也只能适用于劳动合同法之条款
也就是说:如果你目前还在实习期,尚未脱离学生身份且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这份三方协议对你依然有约束力,如果你提前辞职,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义务
如果你已经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胆同,那么三方协议随即中止效力,一份中止了效力的协议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只要签了合同并备案,哪怕你第二天就提出辞职,那用人单位也不能让你支付违约金
八:主合同没签 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问题不具体
补充协议是相对于主合同而言,如果没有主合同也就没有所谓补充协议,所以如果所谓“补充协议”具体合同内容,其实就是一个独立的合同
合同法解释二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