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违约金

一:如何区分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迟延履行金

戴秋汉  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付款义务依约应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金钱或其他给付。而迟延履行金在这里特指,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两者概念不同,分别属于审理和执行过程中,法院应当充分考虑的问题。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多数人将两者混为一谈,不加区别。在此,笔者通过分析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迟延履行金的区别以及联系,希望澄清两者概念,对法院审执工作有所帮助。  一、两者产生的法律依据不同  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在合同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的前提下,依据合同法,法院判决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金钱或其他给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而迟延履行金是在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情况下,依据民诉法,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两者的计算期间不同  逾期付款违约金与价款支付期限关系密切,逾期付款违约金是一方当事人在付款期限届满时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后果之一,付款期限决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点。审判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是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的终点问题,目前主要有五种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计算到判决生效之日;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计算到款项付清之日;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计算到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第四种意见认为应计算到判决确定的宽限期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第五种意见认为应因案而异,无统一适用的标准。笔者赞同第五种意见,因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时限除一般规则之外,还存在各种特殊情形,不宜笼统地作出一刀切的规定。  关于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期间问题。始期:迟延履行金计算的开始时间是执行依据有明确规定给付期限的应当从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延迟履行金。被执行人只要将全部执行款交到法院或汇入法院指定的账号内即视为实际履行。二是执行依据未确定给付期限的应当以执行依据生效之日开始计算迟延履行金。终期:延迟履行金的终止日期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院控制日即法院实际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日期为计算延迟履行金的结束时间;二是计算到被执行人实际履行全部义务时为止。  三、两者的计算标准不同  逾期付款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计算标准存在本质的不同,但这也是两者关系最具有紧密联系的地方。  当事人一方违约时,是否适用违约金责任,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如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则守约方可以主张违约金责任,如没有约定违约金,则违约金责任无适用的余地。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得依职权主动判决一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8号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从而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确定为: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依法定。  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标准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加倍计算根据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应支付的本金及利息合并作为计算迟延履行金的债务的基数,该计算标准完全法定,不存在约定的问题。这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存在本质的不同。对于同期的理解应为债务履行迟延不足六个月的,按六个月的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超过六个月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期的利率标准计算,依此类推。  根据最......余下全文>>

二:民事调解约定违约金,执行中能否主张迟延履行利息

一、法定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

(一)、法定迟延履行利息基数的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给付金钱义务,这一债务数额因法律文书的指定而具体确定。给付金钱义务的数额,就是迟延履行利息基数。那么迟延履行利息基数包括哪些内容?在实务中因个案的情况不同,表现各有不同。以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判决、裁定为例,多数情况有下面四项内容:给付本金、违约金、给付利息、诉讼费(鉴定费)等。本金纳入迟延履行利息基数一般不会产生异议,下面对违约金、给付利息、诉讼费等是否应该纳入迟延履行利息基数加以分析。[1]

1.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在金钱给付关系中依双方约定产生。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违约金额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法院就会支持权利人的主张,在判决或裁定中列明违约金为债务人的给付义务。主张违约金不计入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观点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2]如果计入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属重复制裁。其实这种理解混淆了违约金与迟延履行利息的概念和责任形式,混淆公权力与私权力的界限。违约金的确定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私权利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方违反约定后在诉讼中得到公权力的认可而确定;而迟延履行利息是诉讼法中执行环节的强制性规定,是公权力对不履行法定义务债务人的惩戒,两者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的不同环节之中,前者以私权利为主导,双方自由约定;后者进入强制执行后以公权力为主导,两者不存在重复的问题。

2.利息与原告垫付的诉讼费等

笔者认为,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是保障性执行措施[3]的一种,是民事执行机关对被执行人迟延履行义务的行为,除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以外,追究其迟延履行责任的一种方式,是一种对其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行为的公法上的制裁行为。这种制裁行为针对的是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行为,保护的是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的秩序和尊严。从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期间看,是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此时,利息、原告垫付的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都已经法院判决确定由被告给付原告,事实上形成了被告对原告新的债务,该债务与原债务应当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显然,从立法原意探究,基于执行迟延履行利息的惩罚性,开始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当日开始,确定的全部债务都应该算入迟延履行债务基数的范畴,也就是说不仅包括本金,判决确定的利息以及原告垫付的诉讼费、鉴定费等都应包括在内。不应该将迟延履行前的利息计入迟延履行债务的观点,实际上忽视了适用迟延履行利息的国家惩罚性的特征,而只是将其作为一般的民间借贷来理解的结果。当然,对于直接由被执行人负担的诉讼费、鉴定费,则并非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申请人并没有因此遭到利益(主要指孳息)损失,笔者认为不应计入基数中,单独计算即可。

(二)、法定迟延履行利息期间的确定

关于迟延利息期间的起算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293条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对此规定,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在于经过二审或再审的案件,如何确定起始日?实务界主流观点认为:无论是改变一审还是维持原判,二审生效判决在法律上才最终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案件的生效裁判是二审裁判,应当以二审裁判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为起算......余下全文>>

三: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句话怎么理解?

比如A向B借款100万,约定1年后偿还,并且约定迟延还款时,违约金1万,如果到期A不能还款,那么A应向B支付1万违约金,并且在支付违约金之后,仍应偿还100万元债务。此处100万借款就是应履行的债务。

四: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迟延履行金怎么计算

而拿到判决书后,往往对其中除违约金外规定的利息及延迟履行金与违约金的区别也并不十分清楚。究竟应如何计算义务人自合同履行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应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和延迟履行金呢,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计算方法:????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计算到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开始之日。 ??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故应承担违约责任是给付违约金的前提。而合同当事人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起诉至人民法院,就意味着表示愿由人民法院对双方争议的事实进行认定,并服从人民法院对纠纷予以了断的裁决。一旦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了违约事实的存在,并在判决书中确定了义务人应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就表示义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履行给付违约金的义务,而权利人则同意接受义务人依判决书确定的方式履行给付义务。故违约方应承担在判决做出之前的违约责任,支付到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开始之日的违约金无可争议。而义务人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内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是人民法院和权利人都认可的,应不能称其为违约行为,相应也不能计算违约金。至于履行期满后,义务人仍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应承担的是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也非违约责任,也不应计算违约金。所以笔者认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计算到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开始之日。 ??????  二、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义务人应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   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确定的履行期间,是给予义务人一定时间的履行宽限期,但这只限于时间上的宽限,并不能被理解为利益上的宽限。权利人因义务人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影响了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了资金利息和预期利益的损失,理应由义务人予以赔偿。由于银行逾期贷款利率往往低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比率,又略高于正常贷款利率,以此计算义务人在判决书履行期间内应向权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对双方都是公平的。 ??????  三、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满次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义务人应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计算支付迟延履行金。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义务人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内仍未履行给付义务的,应承担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责任,按规定以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计算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比照银行罚息加倍计算,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在客观上起到了敦促债务人早日履行裁判义务的作用。 ??   有的观点认为:顾名思义,逾期付款违约金,只要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一直存在,就应当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还有观点认为: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计算到款项付清之日",依照合同自由原则,人民法院就无权改变当事人的约定,除非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出请求且确实有理,人民法院才能适当增加或减少违约金,否则就应将违约金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混淆了违约责任、赔偿责任与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之间的性质,而以此计算的违约金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往往有失公平。实际情况中,从合同履行日开始,经过诉讼直到义务人实际给付之日,有可能时间间隔很长,有的甚至会长达几年。如果对此期间不同阶段义务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加区分地一概认定为违约责任,从法律角度讲是很不严谨的。且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即支付违约金不能替代原债务的履行。而一般情况下,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要高于加倍的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息,以此来计算义务人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惩罚显然......余下全文>>

五:滞纳金跟迟延履行金有什么区别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因此,该利息计算标准中的利率基准是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此基础上再乘以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六: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同时可以要求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和定金吗

对于一方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同时,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七:关于付款迟延的违约责任 10分

关于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有《民法通则》第112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

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数额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仅就上述信息分析这个问题必须先考虑:1、双方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或协议;2、上方在约定了彼此的对待给付义务;3、双方约定的是顺序履行还是同时履行;4、是谁违约在先还是双方同时违约了。要解决该问题,首先要确定双方的履行顺序,存在...

而拿到判决书后,往往对其中除违约金外规定的利息及延迟履行金与违约金的区别也并不十分清楚。究竟应如何计算义务人自合同履行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应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和延迟履行金呢,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计算方法:一、逾期付款违...

根据贵方现阶段目的,分以下两种情况讨论: 一、如果贵方想继续履行合同,只是不希望在收到对方交货前支付货款,则: 1、看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履行顺序的约定,比如是否有约定对方先交货,交货后多少天内贵方付款。若有此种约定,则在对方交货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

对于迟延履行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守约方仍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对于其他违约行为,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后,不需要再继续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

逾期交付定作物,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再是赔付违约金,在此情况下。 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而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这段时间利益应归于义务人。 应向需方偿付违约...

一、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 二、违约金有两种: ①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 ②补偿性违约金,...

对于涉及支付的滞纳金问题,要区分情况进行认定: 对于借贷类合同罚金性质的滞纳金,如果利息及滞纳金的总额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的,受法律保护。超过四倍的的,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其他合同违约金性质的滞纳金,如果不过分高于...

八:逾期违约金与迟延履行违约金有什么区别?求解答

一、预期付款违约金

逾期付款违约金,一般指在有金钱给付行为的合同中,一方在不按合同约定或不再合理的期间内给付的情形下,除了要履行给付义务之外,还应因其违约行为向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以承担违约责任。

计算公式: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付款金额×日利率×逾期天数

应付款金额:合同约定或实际应给付的金额;

判决书确定的付款日期后仍未支付的情况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不过现在面临执行难的问题,申请人觉得能把本金拿回来就不错了,有时候还要作让步,客观上纵容了被申请人逃避债务的行为。)

九:承担迟延违约金后是否还应继续履行合同?

【案情】王某与一山鸡养殖户签订了一份购销山鸡合同,合同约定,山鸡养殖户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王某提供成品山鸡,以供王某按时转销给李某和张某这两大外县养殖户。合同中还约定,养殖户如果不按时交付山鸡成品,则要承担1万元的违约责任。在王某提供10万元的定金后合同成立。不料后遇到瘟疫,养殖户告知王某不能按时交付山鸡成品。那么该山鸡养殖户在承担1万元违约责任后,是否还应该继续履行合同规定提供山鸡给王某?【分歧】观点一认为山鸡养殖户在承担因自身无法按时提供山鸡的违约责任后,不再承担继续提供山鸡的义务。因为其已经违约,而且也承担了1万元的违约责任,因此不应该再承担继续提供山鸡责任。

观点二认为山鸡养殖户应该继续履行责任,即使承担1万元的违约金,仍然要继续承担提供山鸡成品的义务。因为养殖户承担的1万元违约金只是承担迟延履行责任而已,并没有承担合同主要义务。

【评析】本文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山鸡养殖户应该按照合同规定义务,继续为王某提供成品山鸡。原因在于:

王某与山鸡养殖户签订的合同中出现了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事实证明该合同合法有效,也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那么对于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无可厚非。问题在于养殖场在承担出现瘟疫而无法按时提供山鸡的违约责任后,是否还应该继续提供山鸡呢?答案的肯定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由该条可知,对迟延履行所进行的约定,该约定并没有派出合同的继续履行义务。由此,山鸡养殖户在无法按时提供山鸡成品时,应当承担1万元的迟延违约金,是有罚可依的。同时,由于其合同在身,与王某签订的购山鸡合同仍然要继续履行,他们之间的债务并没有消除。因此山鸡养殖户仍然要继续提供山鸡成品,否则又要承担合同不履行的违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山鸡养殖户在承担1万元违约金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王某给与适当的通融,协商继续履行合同的细节,以保证合同的继续行使。(作者单位: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

十: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要继续履行合同吗

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如果非违约方提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则违约方应在支付违约金之后,继续履行合同。并且,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迟延履行违约金的,则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次序继续履行合同债务。  但是如果有法律规定的不适合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的,违约方可以不继续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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