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道路维修合同

一:怎么写与村民签订村级公路修建协议书

你的目的是为了村民不闹事,不阻工,而协议书是保证不了的.因为既使有协议,但是个别村民反悔了,还是闹事,阻工,你怎么办?公办,还是私办?

其实村级的事,有村级事的特点和规则,当然,你也可以认为是潜规则.村级事情的关键是村组的干部,因为村组的干部和公务员不同,村组干部多数是公推民选的,要么德高望重,要么确有其才,在村民中具有相当的威信,他们说话是相当有份量的.

因此,你的这个协议不过是走个形式,规定个奖惩就完了,最重要的是做通村组干部的工作,只要他们团结了,认可了,不出差头了,那么公路顺利开工就有保障了.既使出现小插曲,村组干部也会以最有效的方式帮你解决.而且他们熟悉乡风民情,能将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事半功倍.

二:乡村道路挖掘有什么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自治区域乡村道路的建设和管理,改善交通运输条件,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境内乡村道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乡村道路包括乡级公路和村级道路。

本条例所称乡级公路(以下简称乡道),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联接乡镇与村之间、村与村之间能行驶汽车的道路。

本条例所称的村级道路,是指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外的农村其他道路。

本条例中所称的乡村道路附属设施,是指乡村道路的涵洞、排水设施、防护构筑物、里程碑、界碑、测桩、安全设施、养护设施、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道建设纳入自治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集体或者个人依法建设、养护乡村道路。

第五条 自治县交通部门是乡道的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县乡道的管理工作,指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乡道建设规划,协调乡镇之间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村级道路的建设、管理与养护,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 自治县境内的乡村道路、道路用地和道路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

自治县境内各民族公民应当遵守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爱护乡村道路、道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对侵占、损坏乡村道路、道路用地、道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爱护乡村道路、道路附属设施以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 乡村道路建设

第八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编制乡村道路建设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并负责实施。

第九条 乡村道路建设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文物古迹保护、环境保护、水利设施保护和水土保护的要求,符合村庄、集镇建设的总体规划。

第十条 乡村道路建设必须贯彻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乡村道路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林地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补种相同数量的林木或者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一条 利用水库坝顶、堤顶、闸桥兼作乡村道路路段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乡村道路建设需要占用承包的土地,承包者应当服从公路建设的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相应调整承包地块,建设单位应当在对其损失给予补偿。发生土地纠纷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乡村道路建设需要拆迁房屋或清除地上其他附着物时,其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服从道路建设的需要,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损失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承担乡道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乡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报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乡道建设专项资金,其资金来源;

(一)上级国家机关扶持发展乡道建设的资金;

(二)自治县财政安排的乡道建设的资金;

(三)社会捐赠用于乡道建设的资金;

(四)乡道管理的各项罚没款项;

(五)乡道和乡道附属设施损坏赔偿费。

乡道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自治县内乡道的新建、改造、......余下全文>>

三:如何写村道建设通知?

各村、镇属相关部门:

为为有效落实中央、省市各级政府的惠农支农政策,建好养好乡村致富之路,提高我镇乡村道路建养水平,推进新农村建设步伐,经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全镇乡村道路建设及养护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乡村道路建设任务

根据市政府及交通道路管理部门关于十二五农村公路建设的规划意见,我镇已上报2015年前的规划方案,拟定硬化乡村道路连接工程45条,122公里,自然村通村公路73条,107公里,乡道改造2条,5公里,共计234公里,五年平均建设任务为46.8公里,预计总投资约3500万元。

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及养护工作质量考评情况,我镇2011年乡村道路硬化方案已上报市通村办审核批准,总里程为31.88公里,涉及15个村,18条道路。计划投资765万元。

二、明确乡村道路建设工作程序

十二五期间,我镇乡村道路建设以通村通组为重点,列入国家补助计划的建设工程,享受省市专项补助12万元/公里,差额部分仍由各村通过一事一议及其他募集方式解决,未被列入国家计划的,由村全额自筹。为进一步规范道路建设程序,推进阳光操作,不论是否列入国家计划的乡村道路建设工程,都必须遵循下列程序:1、以村委会为业主单位,填报项目采购及工程建设审批报告表,报镇政府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立项。2、以镇政府项目审批表为依据,召开村民代表会,明确工程任务、资金来源,并签署意见。3、经村民代表会通过后,邀请道路建设业内人士制定招标文书,同时上报镇招投标中心办公室(财政所),由招投标中心办公室发布公告,审核资质,明确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组织招标。各村或业主单位不得自行招标。4、中标公示到期后,由业主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中标单位不得擅自转包。5、施工前,由业主聘请村民代表、镇通村公路建设办公室专业人员组成质量监理小组,负责施工全程质量把关。6、工程验收。施工结束后,由施工方向业主提出申请,由镇通村办及业主单位共同组建验收小组。依照合同及实际工程量组织验收,出具工程验收报告。其中工程质量鉴定实行随即抽样,凡被检测强度、厚度、宽度低于标准10%的,同比例扣除工程质量缺陷维修金,由镇通村办公室负责收取或扣取,用于相关道路维修养护。7、资金拨付。验收结束后,有计划的建设村,由镇通村办按国家补助标准及计划以及工程验收质量鉴定书(扣除相关质量缺陷维修金后)将资金拨付到村级财政专户,由村支付给施工方。无计划的村以合同签订的内容为准。

三、高度重视,明确乡村道路养护责任,规范养护工作制度

从今年9月1日起,适当调整我镇乡村道路养护工作机制,实行“政府牵头,村级负责,承包到人,考核评比”的工作方式。为进一步提升我镇乡村道路养护工作水平,根据我镇实际情况,组建两支道路养护专业队伍,一是乡道养护队伍,由镇通村办负责,全面加强镇级道路养护维修领导,实行合同管理,量化考核,奖惩到人;二是村级道路养护队伍。根据各村意见,每村明确一名养护工人,其费用由镇政府全额负担,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全面负责各村范围内的道路养护、安全检查等工作,由通村办和村委会共同监督考核,实行量化评比,奖惩兑现。同时,明确村书记(主任)为各村道路养护责任人,负责协调、督促、检查、考核养护工人,镇政府列出专项资金,考核兑现到各村,并实行四挂钩,一是各村道路养护工的年终考核评比结果与专项资金拨付挂钩;二是各村道路养护质量评比等级与通村公路建设指标挂钩;三是各村道路养护质量评比与年终村组干部工资考核挂钩;四是各村道路养护年终评比名次与各村责任人的奖惩挂钩。...余下全文>>

四:政府修建道路可以不经村民同意,也没有签署任何协议的情况下,强行施工合法吗?

不违法,只是行动有瑕疵。

按照正规的做法,应该工作人员上门勘察,警告。然后出违章通知书,要你限期自拆。

如果你觉得不合理,可以提起复议。如果政府否决你的复议,就会在限期之后,发出处理决定书,直接拆除你的违章建筑。

现在,政府工作人员没有给你发违章通知书,是行政有瑕疵。但你的确是违法了。

五:求助律师帮忙分析村道路安装限高措施违法吗?

村级道路由村民自建自管的。村民为了保护路面不受重车破坏,限制大车通行以确保村民的人身安全,完全有权设置限高、限宽和减速措施。

开发商如果需要施工,应当另建施工用通道。或者与村民协商使用村级道路,在此情况下,开发商应当支付提供费并提供担保。

本人认为开发商败诉是必然的。你们就讲上述理由就可以了。

六:农村山地的租用,农村征地的赔偿标准

如果经过村里同意在合同上盖章了,承包人你朋友当时也同意了并在合同上签安,那么合同合法有效。如果没有这样的程序那么合同无效,可以撤销,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须经权利人追认,否则合同无效,第52条规定,违反紶律、法规签订的合同无效。你朋友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农村征地有什么赔偿各地不一,按当地的标准,要不就成为钉子户。就不征地。

农村也可以买保险的,而且交的钱也很少,、、、。

你说村里的人领导就有好处征地的开发商会给他们钱?

你有证据么,可以想想,但没有证据就不要这么说,也争取当村长。

七:国家修建高速公路征用山林地,区政府标价山林地每亩9650元。全村承包山林合同同样合同内客同样合同日期... 30分

事在人为,很麻烦,但是也不是没有可能的!

八:遇到房地产纠纷,该怎样去处理,维护自己的权力?

遭遇房屋纠纷,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的。房屋纠纷的处理主要可以和开发商调解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起纠纷诉讼。

房屋纠纷的类型

很多人在交付房子的时候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交付房屋关系质量验收、逾期责任、风险负担,双方对房屋质量及相关问题经常产生纠纷。下面是上海房产律师咨询就常见的十种纠纷并及相应解答意见。

一、一般质量问题,开发商应保修

一般质量问题包括裂缝、脱皮、空鼓、漏水、漏电等。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房屋通常品质,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由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做与赔偿损失责任,逾期交付的,应当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交付后质量问题产生或隐蔽瑕疵暴露的,出卖人应当承担保修责任,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二、房屋质量不合格,业主可拒绝收房并提出解除合同

《建筑法》61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工程验收合格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标志,综合验收合格与规划验收合格则包括公共设施、绿化、道路、停车场等整体验收,还包括取得规划、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并请求解除合同。房屋交付后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主张相同权利。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不过关,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三、迟延交付房屋,超过三个月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

根据《解释》第15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另有约定”实质是出卖人事先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允许迟延交房事由,该事由成立将免除出卖人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故其合法性与公平性将成为争议焦点。出卖人通常会将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社会事件、恶劣天气、技术难题等作为免责事由。作者认为:能否免责应当考虑 1、出卖人是否能够或者应当预见到;2、出卖人是否能够或应该能够解决;3、该事由是否足以导致延期施工。

不过在现实中,反映开发商延期交房的很多,但要求退房的却很少。在逾期交房的博弈中,开发商总是大赢家。

也有购房者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总结了自己的维权经验:

1、所有业主一定要团结一致,维护自身利益;

2、业主要推选出代表与开发商交涉,而不是所有人一窝蜂形成混乱状态;

3、一定避免肢体冲突,要告诉开发商,业主不是“扯皮”,而是要解决事情和维护应有利益;

4、拒绝开发商口头承诺,要求出示书面证据,并签章。

四、配套设施迟延或者不能交付

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水、电、气、暖、通讯、有线、宽带等;配套公共设施包括停车场、运动......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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