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侵害了李某的财产权
4,定作人支付报酬给承揽人的合同
3,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汽车的价值、我认为第二种意见更合理,订立的是口头形式的合同
2,汽车修配厂有保管李某汽车的义务,双方签订了合同、具体赔偿要经法院审理后才能确定1、李某与汽车修配厂定有合同,因火灾造成汽车被烧毁、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与定作人双方签订的,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
二: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是补偿损失不是让对方获利的工具因此你赔偿不到那么多的首先先要看一下加工承揽任务已经完成到什么程度,建议你和对方先协商一下:还是部分可以履行,你就要将已经加工完成的部分交付给对方。如果部分可以履行。
如果确实到了已经无法完成的情况下,支付给他违约金同时适当补偿他的损失就可以了:完全的不能履行。那么你就只对不能按时完成的那部分任务承担法律责任
三: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1、已经达成修理合意,合同成立,由于该合同不需要国家批准,因此自成立时生效。
2、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按照约定完成承揽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汽车修理成承揽修理工作,李某支付费用,因此属于该类合同。
3、第二种意见。合同已经成立,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做人交付的材料,因为疏忽大意造成损失,显然属于违约行为。另外,这种损失属于对李某绝对权(财产权)订侵犯,可以按照侵权起诉。
4、李某可以获得直接损失的赔偿,也就是车款。另外,由于车辆不能及时得到修理使用(超过了2天),造成停业损失,与火灾有因果关系,应当赔偿。
四: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的证据需要哪些
你好,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2. 加工承揽合同关系的证据
加工承揽合同、协议。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定作物完成的数量、质量和支付价款等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五:从一起案例看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案情简介]
2002年11月,某服装加工厂在当地招工,条件是:劳动地点在工厂车间,劳动者自带生产工具,由厂方分配生产任务,按加工合格的产品计件付给报酬。张某应聘后被工厂录用。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过程中,该厂管理比较松散,没有规定上下班的时间,劳动者只要完成工厂交给的生产任务即可以离厂回家。劳动报酬的领取也是随机的,工厂资金比较充裕的时候,就按劳动者前一阶段加工的产品的数量付给报酬。2005年1 月,张某在劳动过程中被切伤左手,住院期间共花销医疗费3000元,事后经鉴定被评定为7级伤残。张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中受伤,应当按照工伤对待。服装加工厂认为其与张某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而是一种加工承揽关系,张某不是该厂职工,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该厂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某服装加工厂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本案的焦点是如何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加工承揽关系。对此产生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某服装加工厂之间存在加工承揽关系。因为张某与该厂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其他招工手续。工厂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也没有其他规章制度约束劳动者。在张某与某服装加工厂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在一般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而张某在为该厂劳动的过程中,工厂没有为其提供劳动工具和劳动保护用品,这说明张某是用自己的生产工具、以自己的劳动技能为工厂加工产品。在张某与该厂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口头上的加工承揽合同。虽然张某是在工厂内劳动,但仅仅依据劳动地点来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片面的。张某与某服装加工厂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所以张某所受的人身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张某是为某服装加工厂加工产品、完成承揽任务时受伤的,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补偿。某服装加工厂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张某一定的补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某服装加工厂虽然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两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首先张某是在某服装加工厂在当地招工时被聘用的。张某被聘用后,就是该厂的工人,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工厂为张某分配生产任务,张某在工厂里按工厂的要求完成生产任务,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其次,张某自带生产工具,这是由工厂的生产条件简陋、生产设备和工具不充裕决定的,并不能以此来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张某没有按固定的时间上下班,是由于工厂自身的管理松散造成的,不是劳动者的过错,更与劳动关系的有无无关;张某按加工合格的产品的数量,不定期地领取劳动报酬,只是说明工厂与劳动者之间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劳动者领取的是计件工资,而不是加工承揽的劳动报酬。张某与某服装加工厂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张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由某服装加工厂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院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某服装加工厂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宣判后,某服装加工厂表示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正确审理本案的前提是如何区分劳动合同关系与加工承揽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在有关工伤认定的条款中使用的是“职工”一词而不是劳动者。职工一词的含义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余下全文>>
六:加工合同纠纷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吗
不能,这是两种法律关系
七:纠纷,是属于承揽合同纠纷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身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具体属于那种案由要结合案情认定。
八: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
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田洪峰 日照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上传时间:2010-5-11浏览次数:5140字体大小:大 中 小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合同/区别内容提要: 准确认定合同的性质,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对合同纠纷案件行使管辖权,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审理案件的前提。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来就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且两者之间存在很多共同的法律属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把两类合同混淆,并据此作出错误的裁判。学术界对此也无明确的观点。本文从合同的标的物、合同主体、结算方式等方面入手,论述如何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
2008年10月,日照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案情大致是:申请人某钢厂委托被申请人某起重机制造公司制造一个悬梁起重机,包括起重机的制作和安装。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07年5月1日,每延误一天,需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5的延期违约金;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一切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解决等。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支付工程款,被申请人未能按期交工,直到2007年9月14日才将起重机调试合格后交付申请人使用。工程交付后,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发生争议,申请人向日照仲裁委员会(起重机的安装地)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延期违约金40余万元。被申请人则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实质内容是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完成一个起重机的制作,而起重机的制作是在被申请人所在地进行的,因此该合同是承揽合同,被申请人住所地才是合同履行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现行的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承揽合同纠纷通常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界定该合同的性质,决定了该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是否享有管辖权。对此,该仲裁委员会内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由此引起笔者的注意,特撰此小文。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设计合同与承揽合同较易区分,因此本文重点阐述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现实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可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合同、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和安装工程合同三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属性:
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或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完成一项工程,发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过程,而是按期得到一项完整的、合格的工程。
2、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标的物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这是与买卖合同的最大区别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样也是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与众不同的图纸,为满足发包人建设一项与其他建筑物不一......余下全文>>
九:急求解决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然应该按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所以应该详细研究合同书.你提供弗内容不全且后来作了哪些变更没有说明.所以不好分析.
但从你提供的内容来看,被告肯定是违约了.因为是无故解除合同.所以如果代理被告的话,一定要找到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你参考合同法第94条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因为你们不属于协议解除),否则就等着输官司吧.
十:本案案由是劳务合同纠纷还是承揽合同纠纷
问题缺乏具体内容,无法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