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新技术企业怎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最新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加计扣除没有区别
一 、什么是研发费用
财政部给出的界定是: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这定义是比较简洁的,尤其是对研究和开发活动的定义也没有细化,在税务加计扣除上,对研发活动的定义采用了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一样的口径,即: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而且,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才可以加计扣除。
二、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的内容和要求
1、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的内容
在会计核算上,可以在研发费用列支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
2、具体的核算要求
首先,企业应当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其次,企业研发机构发生的各项开支纳入研发费用管理,但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要合理划分研发与生产费用,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列入成本(费用)。
最后,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披露研发费用相关财务信息,包括研发费用支出规模及其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集中收付研发费用情况等。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研发费用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予以关注。
3、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相关规定如下:
第七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第八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企业内......余下全文>>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可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规定: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可适用《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
六、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什么意思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对该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现状问题
(一)研发活动难以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全部由税务部门实施。但税务机构因缺乏研发领域的专家,难以准确认定企业的研发活动。例如企业是否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是否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二)研发费用难以准确归集。准确核算和归集研发费用,是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条件。在实际执行中,对于一些尚未设立专门研发机构或者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业务的企业,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要求,对能够分开核算,属于研发性质的费用支出也可以加计扣除。但划分是否合理、准确,征纳双方都难以确定。(三)委托研发费用真实性难以核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受托方应提供该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但受托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难以保证。税务部门如果不进行延伸检查,就无法辨别真实性。特别是当受托方为异地注册的企业,税务部门要受行政管辖权的限制。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研发活动认定难度较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比较复杂以外,还有纳税人的自律意识比较谈薄、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等因素,更重要的是有些税务部门掌握政策的尺度偏宽,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往往采取“形式重于实质”的办法,主要依赖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监管力度不够,影响政策执行的效果。
五: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主要条件包括哪些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具有普惠性,只要有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并且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均可享受。对企业的财务要求有:
(1)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建立明细账,将有效凭证和明细账目对应; 建议企业按新无形资产准则的要求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核算。即分别按研究开发项目设置研发支出成本明细账户,归集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试行办法》中第7条规定的八项研发费用内容作为研发支出的明细栏目。
(2)对不同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进行单独归集核算;
(3)对于企业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或者研究开发项目和其他项目共同使用资源的情况,有关费用要在项目间进行合理分摊; 在研发费用的归集过程中,把握两点:①直接计入。对能明确是某个研究开发项目的耗费,就直接计入该研究开发项目的研发支出成本账户;②间接计入。对不能明确是某个研究开发项目的共同耗费,就进行合理分配,包括不同研发项目间的分配以及研发项目与其他项目间的分配。同时注意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支出,即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的分开核算。
(4)实行加计扣除的费用以《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年度汇总表》为准。 本表可通过设置的研发支出成本账户填列。
六:哪些企业能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A.适用范围:
研发费用税前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三类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一.是非居民企业。
二.是核定征收企业。
三.是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可享受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B. 根据该定义,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具有创新性,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具有推动作用;
二.是具有价值性,企业通过研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
三.是符合目录,即国税发〔2008〕116 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 年度)》。
七:研发费用和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相同吗
不相同
1、研发活动定义不同。在加计扣除政策中增加了“系统性”三字,相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而言,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的研发活动范围相对要窄一些,要求企业研发活动应符合整体性原则,能体现系统整体目标。
2、反列举范围不同。与高新认定相比,加计扣除政策中研发活动的范围从“正列举”改为“反列举”,列举了7种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活动,统一了各地执行口径,实际是扩大了研发活动的范围,为实际管理带来了明确的执行标准
八: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至了75%,是什么意思
是指企业需要纳的税变少了。
比如某企业上一年的收入是1000万,用于研发的费用是100万,成本和其他七七八八的费用为700万,最后赚的利润为:
利润=收入-研发费-成本-其他=1000-100-700=200万
需要纳税:利润*税率=200*25%=50万
1、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为50%的时候,按照1:1.5来算,即:
利润=收入-研发费*1.5-成本-其他=1000-100*1.5-700=1000-150-700=150万
需要纳税:利润*税率=150*25%=37.5万
表示该企业需要纳的税由原来的50万降为37.5万,相当于该企业省了12.5万的纳税费。
2、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为75%的时候,按照1:1.75来算,即:
利润=收入-研发费*1.75-成本-其他=1000-100*1.75-700=1000-175-700=125万
需要纳税:利润*税率=125*25%=31.25万
表示该企业需要纳的税由原来的50万降为31.25万,相当于该企业省了18.75万的纳税费。比50%的时候省了6.25万。
望采纳!
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指的是什么
加计扣除主要是和企业所得税联系,内部自主研发无形资产费用化支出加计扣除50%,资本化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150%摊销。
举个例子:截止2011年6月份,与研发相关的支出500万,费用化支出100万,资本化支出400万。
首先:
期初发生时先在研发费用归集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
-资本化支出 400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500
其次:
期末形成无形资产时假设为2011-7-10
借:管理费用 100
无形资产 4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
-资本化支出 400
期末摊销时(假设会计与税法摊销方法一致,10年,无残值)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摊销
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项-纳税调增减少项
假设本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费用化支出在扣除管理费用100万元的基础上加扣100*50%,纳税调增减少50万元;资本化支出加计摊销400*50%/10*6/12=10万元。
调整后应纳所得税额=1000-50-10=940(万元)
十:如何向税务机关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
文件。
(五)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 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
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2008年12月10日国税发〔2008〕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