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处置方案

一:医疗废物污水的处理方案

这么专业的问题你不问国家环保局,问我们,你还真是秀逗啊

这不是我们的工作领域

二:医疗废物回收处置单位需要什么条件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80号

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二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第二十六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二十八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九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余下全文>>

三:医疗废物过度性处置方案由哪个部门来审核

民政

四:医疗垃圾应如何处理?

医疗垃圾是指接触了病人血液、肉体等由医院生产出的污染性垃圾,如使用过的针管,针头等一次性输液器、废纱布等敷料及手术下来的人体器官、肢体等。

据国家卫生部门的医疗检测报告表明,一般由综合医院排出的垃圾可能受到各种病菌的污染,有的垃圾还带有大量乙肝病毒。此外,垃圾中的有机物不仅滋生蚊蝇,造成疾病的传播,并且在腐败分解时生成多种有害物质将污染大气、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医疗垃圾具有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污染等特征,其病毒、病菌的危害性是普通生活垃圾的几十、几百甚至上千倍,如果处理不当,将造成水体、大气、土壤的污染及对人体的直接危害,甚至成为疫病流行的源头。

医疗垃圾的随意堆放会污染大气环境,随意填埋会污染地下水源,随意焚烧会产生强烈的致癌物质———二恶英。因此唬医疗垃圾基本没有回收再利用的价值

五:当地医疗废物采取何种方式处置

集中处置,布局审核

按照“规划”确定的基本原则,合理布局,各省项目布点的数量和点的位置,“规划”的项目表。严格控制列表的新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布。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地点(城市),需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产生的废物量和运输距离等因素的影响,布局方案比选,不增加分销点的基础上需要改变的参数,可以个别调整后的验证。

鼓励发达的城市交通,城市地区的城市联合共享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鼓励产生大量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在按照声音本身的要求,接受周边地区的同类型的危险废物处置的危险废物。鼓励依托危险废物产生大量的企业一个区域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建设。

鼓励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计划。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的城市,原则上之前,新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选址建设项目。在同一地点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工艺设备选择的协调。

原则,坚持建设“三位一体”模式,在新的省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项目的要求,必须是在同一时间在同一个地方的综合利用,焚烧和安全填埋过程。市处置医疗废物焚烧过程中,你可以考虑焚烧适合焚烧当地的危险废弃物,设计时,应充分考虑。

现场审查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场具有较高的社会敏感性,必须是完全可行的,环境的,社会的,经济的和符合相关规定。处置设施的服务半径保护区,应考虑运输距离,运输,土地利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条件,基础设施状况,舆论,和其他因素确定项目选址,综合比较的基础上,合理推荐的首选网站,比在选举后。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选址位置图(包括各种备选地址),并同时确定周围的水域,主导风向,交通道路(村)中国区,饮用水源地,工业区。 ,危险废物重点产生源,如网站的相关情况。危险废物处置中心,但在可行性研究,以确定位置的中转站。

第一次审查该项目是否连接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国家环保总局(省质监局)批准的意见。第二个是环境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措施是否执行。三,审查现场环境地质,工程地质。危险废物填埋场应附有地质调查局的报告,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下水水位和其他相关参数。审查当地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允许的材料(如土地征用批准文件,审批等提交的文件)。第五,实施水,电,道路及其他配套条件,包括水的数量和质量,用电负荷,功率电平,电源供应协议,转换和分配方案的审查。

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36 号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8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吴 仪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 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 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

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 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

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 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 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 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

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余下全文>>

七:医疗垃圾的相关法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第十五条禁止邮寄医疗废物。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余下全文>>

八:回收医疗垃圾需要什么手续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80号

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二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第二十六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二十八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九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余下全文>>

九:健全和完善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生物安全,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制度及应急预案怎么写

医院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评价表

单位名称

总 分

综合评价结果

优秀 □ 合格 □ 重点监督 □

项 目

监督检查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合计

综合管理

(5分)

1.建立传染病防治管理组织

1

是1;否0

2.健全和完善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生物安全、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等制度及应急预案

3

是3;不规范1;否0

3.开展综合评价自查

1

是1;否0

4.本年度发生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转让买卖医疗废物、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执行一人一用一灭菌、未经批准或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

预防

接种*

(10分)

1.接种单位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

2.疫苗的接收、购进、使用登记和报告等记录齐全

2

是2;不规范1;否0

3.及时处理或者报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2

是2;否0

4.购进、接收疫苗时索取疫苗生产企业证明文件

2

是2;否0

5.人员经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上岗

2

是2;否06.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疫苗的品种、接种方法等

1

是1;否0

7.医务人员在接种前依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

1

是1;否0

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15分)

1.专人负责疫情报告

3

是3;否0

2.配备网络直报设施、设备并保证网络畅通

3

是3;否0

3.存在传染病疫情瞒报、缓报和谎报

4.传染病疫情报告卡填写符合要求

3

是3;否0

5.检验科、放射科设置阳性检验检测结果登记本并记录

3

是3;不规范1;否0

6.开展疫情报告情况自查并有记录

3

是3;否0

传染病疫情控制

(15分)

1.建立预检、分诊制度

2

是2;否0

2.规范设置传染病分诊点

3

是3;不规范1;否0

3.落实预检、分诊工作

2

是2;不规范1;否0

4.从事传染病诊治的医护人员、就诊病人采取相应的卫生防护措施

2

是2;无0

5.发现疫情时,为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诊疗或按规定转诊并记录

6.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有采取隔离控制措施的场所、设备设施,场所建筑布局、设施设备配备符合要求

3

是3;不规范1;否0

7.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运送车辆及工具以及医疗废物、污水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

3

是3;否0

消毒隔离(25分)

1.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

5

是5;否0

2.器械消毒、灭菌过程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按要求进行监测

5

是5;不规范2;否0

3.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

4.配备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和手卫生设施设备

5

是5;不规范2;否0

5.高压灭菌的物品包外必须标明物品名称、灭菌日期、失效日期;无包布直接裸露消毒的罐、泡镊桶等容器直接贴标签注明灭菌有效期;所有消毒液浸泡的器械均要标明消毒液名称和消毒有效期

5

是5;不规范2;否0

6.所有消毒(碘酒、酒精)及灭菌物品(棉球、纱布等)一经打开,均在有效期内使用

5

是5;不规范2;否0

医疗废物处置

(15分)

1.开展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培训

1

是1;否0

2.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统一运送

2

是2;否0

3.医疗废物院内交接及集中处置登记,登记内容齐全,保存3年

1

是1;不规范0.5;否0

4.*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及时处理、报告

2

是2;否0

5.使用有警示标识的专用包装物及容器,严密封口并标示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日期、类别、重量、收集人员等中文标签

1

是1......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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