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借款合同

一:最高额借款是什么意思

在XX期间和最高借款本金余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用途等以借款凭证为准,凭证为这个合同的组成部分,有同等法律效力。就是在最高额项下可以自由循环使用额度

二:最高额借款合和一般借款合同的区别

什么叫做最高额?几百亿呢?还是几千亿?透露透露呗?呵呵,借款合同做一样的就可以,合同标注好金额,是否需要抵押产品,借款日期,各种双方谈好再找个律师事务所做个公正签约就好了。

三: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逐次借款需要逐次签订借款合同吗?

根据你们签订的第一个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条款来判断,如果约定了借款的次数,每次借款的时间以及每次借款的金额,可以通过这些条款内容和你们后来签订的每次贷款的合同比较,能互相印证的话,就不要补充了,如果没有约定这些事项,或者后来每次实际借款的时间数额次数和最高额抵押合同有出入,最好弄个说明性的文件,双方签字确认。

四:最高额借款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借款合同,属合同法中规定的有名合同。

五:最高额保证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37条分别就最高额保证和保证额和保证期间作了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最高额保证是保证人在其承诺的额度范围内,对债务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额的确定应当以决算期为准。决算期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的被担保债权的决算日期,是确定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时期。《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最高额保证中保证责任的起算点是“不特定的债权确定后”,即以不特定的债权确定之日作为最高额保证的债权额的决算期。

六:最高额抵押合同为三年,借款合同一年,一年后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效么?

是什么痛苦把我的心儿惊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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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多么深邃,心灵多么坚强!

因为别人去寻求庇荫

沙沙丹响.敲了十二下当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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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抵押登记时,最高额抵押合同的金额大于最高额借款合同的金额,请问最

担保同一借款人的两份最高额借款合同,肯定超过抵押物的价值,无法全部实现抵押权!

例如:抵押物市场价值为100万,担保的最高额合同为90万,只能担保同一借款人90万和另外10万的借款合同,如果担保两份90万合同,岂不担保了180万?这也与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法律规定相违背!

八:最高额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主合同)约定事项发生冲突后,谁的法律效力高?

看约定事项是什么。借畅合同是主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从合同依附主合同存在。一般按主合同为准,但是涉及到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相关事项,以担保合同为何准。

九:合同法:什么叫最高额保证合同?

最高额保证,就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和某项商品交易行为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限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通常适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经常性的、同类性质业务往来,多次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务,如经常性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关系等。对一段时期内订立的若干合同,以订立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其担保,可以减少每一份主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所带来的不便,同时仍能起到债务担保的作用。

如果了解进一步的规定,看担保法可能比看合同法要清晰些。

十:最高额抵押的明确规定

对于被担保的债权的最高限额应当明确规定。如果没有约定最高限额,则应当认为最高额抵押合同不成立。决算期是最终确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的实际数额的日期。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通常必需明确规定决算期。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决算期,如果最高额抵押合同中订有存续期间并已经登记的,此项期间届满之时即为决算期。如果抵押合同登记的存续期间过长,当事人均有权提出确定合理的决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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