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公职人员行为守则的介绍
为了规范各类公职人员的行为,提升公职人员道德水准和职业操守,国家制订《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公职人员指国家财政全供或半供单位工作人员。
二:国家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哪个部门制订?
国家公务员局主要职责中,有如下规定:
——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三:谈谈国家公职人员应如何注意行为规范
看看公务员法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哪几点?
可操性 C 可操作性
五:公务员有哪些行为规范要求
公务员行为规范是国家公务员在从事国家公务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国家为公务员规定的活动原则、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言行标准和行政纪律。 公务员行为规范是与一定的政治制度、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秩序相联系的。世界各国都对公务员行为规范作出规定,但内容不尽相同。
我国的公务员行为规范,大体可分为十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政治行为规范。即公务员在政治思想和言行方面必须遵守的政治原则和政治纪律要求。基本要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于政府,执行政令,维护政府权威,带头遵守纪律和法律、法规。
二是廉政行为规范。基本要求:严于律己,廉洁奉公,勤于政事,依法行政,做受人民爱戴的和具有高风亮节的人民公仆。
三是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基本要求:忠于职守,一心为公,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关心群众,平等待人。
四是业务行为规范。基本要求:在办理事务过程中遵守快速准确原则,讲究效率,认真负责,一丝不苟,依照一定程序进行沟通协调。
五是保密行为规范。基本要求: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在管理和运用国家秘密过程中坚持“内外有别、确保核心机密”的原则。
六是外事行为规范。基本要求: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和礼仪,维护国格、人格。
七是公关行为规范。基本要求:语言准确、文雅、简明、适用。在接待、谈心、对话、演讲、谈判、打电话等活动中讲究语言艺术;在公务活动中做到仪表端庄、举止稳重;在交际过程中正确处理上下左右、里里外外的关系。
八是婚姻家庭行为规范。基本要求:正确认识和处理家庭婚姻关系,做到平等互爱、尊老爱幼,妥善处理家务与政务的关系。
九是处理公文行为规范。基本要求:处理公文要坚持质量、效率、精简和保密原则。发文时拟稿要正确规范,审核要严格把关,签发要严肃认真,缮校要认真细致,用印要合乎规范,封发要准确及时。收文时要签收登记,分发要及时准确,拟办要全面可行,批办要明确肯定,积极承办,认真落实。
十是社会公德规范。社会公德规范体现在工作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公务员不得参与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不得违反社会公德等。
六:国家公职人员行为守则的第三章 公职人员财产的申报
第二十六条 为了确保公职人员的财产信息公开透明,为了公众有效监督公职人员的廉正状况,国家实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第二十七条 为了确保公职人员廉正清明的为政作为,公职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申报财产状况;第二十八条应当申报财产状况的人员包括本法所指的公职人员和公职候选人、公职人员因退休等原因离开岗位五年以内的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十九条 接受申报的机构:接受财产申报的机构为国家监察机关和国家各级检察机关。公职人员中的党员还应向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申报。第三十条 应当申报财产类型:1、房地产;2、生产、生活用的交通工具;3、单件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各类物品;4、人民币和外汇存款;5、投资入股(包括各种投资及股票)、债券、债权、债务;6、知识产权;7、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其它财产。第三十一条 廉政机关制作专门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表》,便于公职人员填写。第三十二条 申报财产的时间和期限:申报财产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申报基准日为上年度最后一日。第三十三条财产状况的公布和信息披露:普通公职人员的财产信息仅在接受申报机构范围内公开,非经书面请求不向普通国民披露。乡镇副乡镇长、乡党委副书记(包括享受同等级别待遇)以上级别的公职人员本人和家庭财产信息,中国公民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明在各廉政机关设在举报接待场所的电脑上自由查阅。第三十四条申报真实性的核实:接受申报的机关可以随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核实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发现申报不实时应当责令申报者在10日作出说明,经审查认为说明不能令人信服的,按虚假申报论处。第三十五条 拒绝申报的责任:公职人员拒绝申报财产的,应当开除公职。第三十六条虚假申报的责任和查处:国家监察机关负责对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对党员中的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国家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附带对公职人员的财产合法性和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谎报、漏报、迟报财产,但涉及的财产性质合法的,处3000元以上本人上年度总收入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虚报部分的财产为不合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其他事项:担任公职以来以赠与等形式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财产也应当如实申报;担任公职以来接受的一切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赠与均应当申报。
七:国家公职人员行为守则的第二章 公职人员的职务收入
第十三条 为了规范公职人员的职务收入,立法机关应当通过立法规范公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职务收入的支付和分配。第十四条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一级别公职人员工资、福利水平应当完全等同;公职人员的奖金视其工作业绩和公众的认可程度确定。第十五条 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内一切公职人员的执行相同的工资和奖金分配制度;第十六条 公职人员的平均职务收入不得超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期非公职人员职工平均收入的1.5倍。第十七条 公职人员的工资级别按工作的重要、难易程度决定。第十八条 公职人员的工资级别、级差以及各级别的工资数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立法的形式确定。第十九条 公职人员的奖金占全部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第二十条 各单位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发放工资奖金的按贪污罪和(或)私分公共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公职人员认为其收入不能满足其需要的,可以提出辞职,主管机关除国家安全因素外,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批准。第二十二条 公职人员退出岗位的参照国有企业职工买断工龄的方式和标准给予补偿。第二十三条公职人员的福利待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同类人员完全同一,年度各种福利折价不得超过人民币6000元。各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等名义增加福利待遇的按共同贪污罪和(或)私分公共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一切公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等一切通过职务取得的收入应当公开透明,任何国民均有权通过自由查阅的方式知晓。第二十五条《公职人员职务收入法》由全国人大负责制订,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根据《公职人员职务收入法》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八:公务员廉政行为规范的特性是什么
公务员廉政行为规范
(一)公务员廉政行为规范内涵
公务员廉政行为规范是关于公务员清廉从政的各种法律、法规、制度、命令、政策、纪律的总和。廉政行为规范是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循的廉洁从政的基本原则和行为准则。公务员廉政行为规范具有两重性、严肃性、约束性和基础性的特点。
(二)公务员廉政行为规范要求
1.克己奉公,不以权谋私
(1)关于公务员使用公款公物行为的要求:①公务员不得借用公款逾期不还、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借用公款迸行非法活动。②公务员不得违反规定
批准将公款借给私人。③公务员不得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占用公物进行非法活动。④公
务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私人资助旅游或出国。⑤公务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馈赠、宴请或着高消费的营业性娱乐或健身活动。⑥公务员
不得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支付少量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罚没物品,无偿或者象征性支付少量报酬使用劳动力,或以前款规
定的手段购买房屋。⑦公务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给个人。⑧公务员不得有其他利用公款、公务进行以权谋
私的行为。
(2)关于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要求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驻机构不得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②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或者参与
其他经营活动。③公务员不得兼职领取报酬或者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④公务员不得从事有偿中介活动。⑤公务员不得违反规定从事个人证
券投资。⑥公务员不得在国外、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⑦公务员不得有其他经商办企业方面以权谋私的行为。
(3)关于对公务员配偶、子女行为方面的要求:①公务员的配偶、子女,不得在该公务员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对该公务员公正履行职责造成影响
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公务员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②公务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
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费用。③公务员不得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旅游、探亲、留学、定居、索取或者接受资助。④公务员不得为配偶、子女及
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等经营活动提供帮助、谋取利益。⑤公务员不得有其他为配偶、子女、亲属或朋友以权谋私的行为。
(4)关于公务员在财经行为的要求:①公务员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人以及应缴人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②公务员不得
不按照预算核拨或者挪用、克扣、截留国家财政专项经费、资金。③公务员不得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人。④公务员不得私设“小金库”,或将收入转交非财务机
构管理。⑤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驻机构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⑥公务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高职工个人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或者以其他方
式滥发奖金、实物、津贴、补贴。⑦公务员不得擅自运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⑧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为他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⑨公
务员不得走私、贩私。⑩公务员不得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或者非法买卖外汇。⑾公务员不得非法集资;高息揽存进行中介活动。⑿公务员不得从事高利贷活
动,或以转贷牟得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⒀公务员不得采取伪照、变照、隐匿、销毁凭证、票据,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
虚假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⒁公务员不得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逃税。⒂公务员不得有其......余下全文>>
九: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我们应该怎么做?
常怀律己之心,先天下忧而忧,后天下乐而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