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罪经典刑事辩护词—是从犯非主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刑事辩护词
---(2011)东莞中法刑终字第XXX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梁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马成律师、胡珺律师担任本案上诉人梁某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与诉讼。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多次会见上诉人,多次查阅卷宗材料,并参加了一审庭审活动,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并未查清案件事实,认定事实存在严重错误,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法院关于主从犯的划分存在明显错误,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梁某某,不能因为起主要作用的赵某、郭某某等人尚未到案,而不区分主从犯,甚至将从犯认定为主犯或者按主犯处罚。只要被告人确实起次要作用,无论主犯是否到案,均应依照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从赵某和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来看,其二人应被认定为主犯,具体理由如下: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一般共同盗窃犯罪中,下列几种情况的盗窃分子,可以认定为主犯: 第一是盗窃犯罪的发起者和操纵者,在一般共同盗窃犯罪中发起并操纵盗窃犯罪的,可以认定为盗窃犯罪的主犯。第二是盗窃犯罪的邀约者和纠集者,是共同盗窃的积极分子和主导者,对他们一般可以认定为主犯。
根据本案的庭审情况(庭审中上诉人梁某某、原审被告人万某某、宋某某等都明确供认了赵某的犯罪事实和主导作用)和本案的证据材料可以很清楚地看出,赵某系盗窃犯罪活动中的主犯,盗窃犯罪活动主要是由其起意、策划,收益也全部归其分配,是本案盗窃活动中的领导者、指挥者、犯意提起者,他策划、纠集、组织、联系、指使万某某、王某等人参与犯罪活动,赵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处于绝对的领导地位和支配地位,起主要作用。
郭某某主导了本案中的销赃活动,对于收购赃物人的联系、销赃车辆和人员的安排,销赃的称重、赃款的领取和分配都是由郭某某负责的。
(二)梁某某应被认定为从犯的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
起次要作用的盗窃犯,是指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对于主要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与实施了盗窃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行为,但所起的作用处于次要地位。一般具有如下特征:(1)被他人劝诱或纠集而被动参与盗窃;(2)在实行盗窃犯罪中处于被支配地位;(3)没有实行盗窃犯罪中的一些关键重要情节,如撬锁和直接搬拿钱物或者虽有实行,但属于协助性质行为;(4)不能主持分赃或分得赃物较少。
本案中上诉人梁某某是因家里经济压力大,母亲患病急需用钱、两个智障孩子的医疗费也十分昂贵而被赵某劝诱、纠集,被动地参与犯罪活动的,其并未参与实行盗窃犯罪的关键重要情节(撬锁、搬货)。在销赃和分赃两个重要环节中也没有任何的发言权,梁某某在犯罪过程中是望风和协助销赃,梁某某只是被动地跟随赵某听从赵某的指挥,对于整个盗窃活动根本没有发表意见的机会和权力。
另外,梁某某最初的作用只是收购赃物,而非参与盗窃活动。赵某最初找梁某某是因为梁某某从事废品收购生意,赵某想在盗窃成功后第一时间销售给梁某某,当赵某第二次找梁某某要求其收购赃物时,恰逢郭某某在场,郭某某提议直接销售给高价收购废品的大老板,并提出由其负责安排车辆和人员,直接销赃给其他人能获取更多利润,梁某某才由最初的收购赃物转变为协助销赃。事实证明整个销赃及车辆人员的安排都是由郭某某安排的,梁某某只是协助赵某和郭某某销......余下全文>>
二:绑架罪从犯的辩护词怎么写
我国刑法对绑架罪的量刑最高可判处死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从犯,根据具体情形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刑法》第239条规定,(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2、《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从犯 如何辩护
依照事实比照主犯从轻判罚,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不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情节较为轻微。
四:如何写抢劫罪从犯的辩护词
如果事实上无异议,那就在量刑情节上加以辩护。从犯,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初犯等,可能的话做个减轻处罚的辩护。
五:从犯开庭时请律师辩护还管用吗?
无论主犯从犯,律师的准则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刑事犯罪的基本原则是无罪推定,检察院证据不足,未经法院审判,不得认定任何人有罪,律师的作用就是依据被告人的主观、客观、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从法律角度保护被告人。自首、立功、已经全额赔偿、获得被害人家属或原告人谅解,究竟属于从犯、帮助犯还是胁从犯,等等等等,都是法官的量刑情节,有部分也是自由裁量权的范围,都是可以尽量争取的,何谓管用不管用呢?
六:寻衅滋事罪从犯辩护词 怎样达到免于刑事处男Ч
一、辩护词,是针对个案的辩护意见,既然是针对个案的,在了解案情之前,就不可能给你针对性的辩护意见;
二、是否能免于刑事处罚,取决于案件是否有突破点以及你的律师能否找到这个突破点,不是想免于刑事处罚就可以,否则就没人坐牢了。
七:从犯可以做无罪辩护吗?!成功概率多少?!
是否可以做无罪辩护,成功的概率员多少,都须根据具体的案件证据分析,这与是不是从犯足没有任何关系的。
八:辩护词 虚开增值税发票 购买人属于从犯吗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开具方和受票都可能构成。是否主犯,要看在虚开发票行为中所起的作用。
九:同一案件主从犯一共有三人,主犯已经聘请了辩护律师,从犯可以不请律师吗?
可以不请,如主犯都判缓刑,那从犯还会重过主犯吗
当然,如果律师罚护意见是他不应当为主犯,那就可能要有其他的人是主犯了。
法院不会委派律师
十:求律师朋友帮忙……关于私分国有资产从犯的无罪辩护
做无罪辩护,那你就先把案子按照刑法的要求分成几个组成部分。看哪个部分不靠谱或者不构成,这样就比较好做无罪辩护了。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结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法条(司法解释)以及主犯从犯的标准分析。说实话 从你说的这个情况来看 可以说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附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法条: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第396条第1款),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