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

随着国际社会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经贸领域的贸易战也日见频繁。在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方面,世界贸易组织自成立以来就发挥着重要作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是总理事会,该机构负责处理围绕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所包括的任何协定或协议而产生的争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在发生贸易争端时,当事各方不应采取单边行动对抗,而是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寻求救济并遵守其规则及其所做出的裁决。争端解决的程序是:(1)磋商:根据《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规定,争端当事方应当首先采取磋商方式解决贸易纠纷。磋商要通知争端解决机构。磋商是秘密进行的,是给予争端各方能够自行解决问题的一个机会。(2)成立专家小组:如果有关成员在10天内对磋商置之不理或在60天后未获解决,受损害的一方可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一般由3人组成,依当事人的请求,对争端案件进行审查,听取双方陈述,调查分析事实,提出调查结果,帮助争端解决机构作出建议或裁决。专家组成立后一般应在6个月内向争端各方提交终期报告,在紧急情况下,终期报告的时间将缩短为3个月。(3)通过专家组报告:争端解决机构在接到专家组报告后20-60天内研究通过,除非当事方决定上诉,或经协商一致反对通过这一报告。(4)上诉机构审议:专家小组的终期报告公布后,争端各方均有上诉的机会。上诉由争端解决机构设立的常设上诉机构受理。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正、撤消专家小组的裁决结论,并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审议报告。(5)争端解决机构裁决:争端解决机构应在上诉机构的报告向世贸组织成员散发后的30天内通过该报告,一经采纳,则争端各方必须无条件接受。(6)执行和监督:争端解决机构监督裁决和建议的执行情况。如果违背义务的一方未能履行建议并拒绝提供补偿时,受侵害的一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采取报复措施,中止协议项下的减让或其它义务

二:世界贸易组织解决争端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设立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区别于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个显著特点。广义的争端解决机构包括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本身、专家小组、上诉机构、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和总干事。《争端解决谅解》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基本上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磋商、斡旋和调解、专家小组、上诉程序。

(一)磋商

磋商是争端解决的第一个程序阶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为使相互间的争议问题得到解决或达成谅解而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由于磋商解决争端问题是争端各当事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有利于所达成协议的执行,因此这一阶段是争端解决的必经阶段,也是世界贸易组织所提供的争端解决方式。

(二)斡旋、调解和调停

这一程序不是争端解决的必经程序,根据《争端解决谅解》第5条的规定,只有在争端各当事方自愿接受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争端的任何当事方在任何时候均可请求斡旋、调解和调停,该程序可在任何时候开始,也可在任何时候终止。如果在提出磋商请求后的60日内已进入斡旋、调解和调停,则起诉方应在自磋商提起之日起至要求设立专家小组之前留出60天的时间。如果在60日期限内各当事方一致认为斡旋、调解和调停不能解决该争端,则斡旋程序终止,起诉方可于60日内提出设立专家小组的请求。对进入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的案件所涉及的具体情况,特别是在此期间争端各当事方所持的立场应予以保密,并且各当事方在此期间所持立场在斡旋、调解和调停失效后,对其今后的诉讼并不起作用,不影响其按规定应享有的权利的行使。如果争端各当事方一致同意,在专家小组工作的同时,仍可继续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

(三)专家小组程序

在争端各当事方经磋商达不成一致或一方对磋商的请求未予以答复的情况下,应起诉当事方的请求,争端解决进入专家小组程序阶段。该程序是整个争端解决程序中最为复杂的部分,也是最为重要的部分。

(四)上诉程序

在乌拉圭回合之前,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程序中并没有上诉程序的规定。《争端解决谅解》第一次将上诉程序予以明确规定,上诉程序是争端解决程序的终审程序,即经过该程序的审理作出的决定是最终的决定,该决定经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后,当事方应当立即执行。但上诉程序并不是争端解决的必经程序,只有在一当事方就专家小组决定提出上诉的情况下,才能开始这一程序。

三:阐述WTO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及执行

世界贸易组织解决争端的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法人组织,它以法人地位对所有缔约国实行严格的法律约束,这种约束是通过两个机制来实现的:一是较为完整的适用于所有协议的争端解决机制;二是定期审议成员国贸易政策,以便对成员国的贸易体制和政策进行多边监督。

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如下。

①协商。出现争端时,双方须协商解决问题;30天内须进行协商,过时以后,任何一方可直接要求成立专家组;经60天协商仍无结果,可以要求成立专家组。

②调解。在争端调解的任何阶段,任何一方可以要求总干事出面调解。

③成立专家组。专家组由政府或非政府的熟知法律、贸易、总协定事务的人员组成。专家组有严格的时限工作程序。专家组报告在散发后60天内通过,除非另有一致意见或上诉。

④上诉程序。新设立上诉机构由7人组成,任期4年,成员不附属任何政府。由权威的法律、贸易、总协定事务人士担任。上诉案审理一般不超过60天。上诉机构可维持、修正、撤销专家组的法律裁决和结论。上诉机构的报告在散发后30天内,通过当事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⑤仲裁。当事双方可以协议,将争端提交仲裁,仲裁结果为最终裁决,须通报理事会。

⑥监督裁决的执行。争端从成立专家组到理事会通过专家组报告须在9个月内完成,遇有上诉,在12个月内完成。理事会严格监督裁决的执行情况。

⑦补偿与中止减让义务。遇有不执行裁决时,可对等中止减让义务。

⑧未违法之申诉。专家组可以就不违反总协定,但造成他方利益损害之申诉做出裁决。申诉方对未违法之申诉,须负举证责任,证明利益受损,但另一方无义务撤销未违法之措施。

⑨对发展中国家的规定。如遇有发展中国家为当事方时,给予特别照顾,总干事对最不发达国家为当事方时,予以调解,提供援助。

设立争端解决机构,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和各委员会关于争端解决的义务。

设交叉中止义务机制。若发现不执行裁决,则有关当事方可要求中止减让其他义务。

四:按照WTO争端解决机制,成员之间贸易争端的解决方法有哪些?

独立自主,积极应对,不卑不亢,充分运用世贸和国际优势

利用世贸,维护权益。要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系的谈判机制、合理俯抗机制、报复措施、非歧视性原则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特殊照顾的规定,维护自身合理的经济利益。根据W TO《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书》 来解决争端。特别是巴西和委内瑞拉申诉美国汽油管制案胜诉且美国接受 W TO 的裁决,增强了发展中国家对 W TO 的信心。

五:wto争端解决的原则有哪些

您好,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包括七个方面:

第一,多边原则。世贸组织成员承诺,不针对其认为违反贸易规则的事件采取单边行动,而诉诸多边争端解决制度,并遵守其规则与裁决。世贸组织鼓励各成员在遇到争端时,应该尽量采用多边机制来进行解决。

第二,统一程序原则。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规定了统一的争端解决程序。凡是有关《建立世贸组织的协定》、《多边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知识产权协定》、《谅解》、《诸边协议》的争端,都适用于统一程序,其中关于诸边协议的争端还要适用诸边协议各方通过的决定。

第三,协商解决争端原则。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鼓励争议双方尽量采取友好协商的办法来解决问题。《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规定,每个成员保证对另一成员提出的有关问题应给予考虑,并就此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在于“为争端寻求积极的解决办法”。因此,对于成员之间的问题,鼓励寻求与世贸组织规定相一致的、各方均可接受的解决办法。

一般情况下,如果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磋商的要求,接到要求的一方应该在10天内给予答复,并在30天之内进入磋商程序,以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

第四,自愿调解与仲裁原则。如果说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磋商程序是必要的程序的话,那么调解程序和仲裁程序则是建立在各方自愿的基础之上的。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调解程序主要规定在《谅解》的第5条中,该条名为“斡旋、调解和调停”。斡旋是第三方以各种方式以促成当事方进行谈判的行为;而调停则是以第三方的中立身份直接参与有关当事方的谈判。在处理国际争端时,调解是将争端提交一个委员会或调解机构,该调解机构的任务是阐明事实,提出报告,特别是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各方达成一致。因此,调解机构的权威性与参与程度要大于调停方式。

无论是斡旋、调解还是调停,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都必须在争端各方的同意下才能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可以在任何时候进行,也可以在任何时候终止,世贸组织总干事依照其职权进行斡旋、调解与调停。

为了保证各方积极参与斡旋、调解与调停程序,世贸组织规定对参与这些程序的各方立场保密,并且这些程序无损各方参加进一步程序的有关权利。这意味着,在斡旋、调解与调停过程中,各方表明的态度和立场不应该成为仲裁或诉讼程序中的证据,也不构成其进一步的承诺。

《谅解》还规定了仲裁程序。世贸组织范围内的仲裁作为争端解决的一项选择性手段,能够促进解决某些由当事双方已经明确界定问题的争端。仲裁程序也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的,应该以双方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为基础进行。接受仲裁裁决的各当事方要受到仲裁裁决的约束。

第五,授权救济原则。法律的根本特点之一在于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国际法往往缺乏这种强制执行力。为了弥补这种缺憾,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规定,在世贸组织中,如果一方违反协议,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或者阻碍了协议目标的实现,各方应优先考虑争端当事方一致同意的与各协议相一致的解决办法。如果无法达成满意的结果,申诉方可能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获得救济。手段主要有三种:

(一)被诉方撤除与协议不相吻合的措施。这一救济手段类似于民法中的停止侵害或排除妨碍等救济手段,是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追求的首要和最终目标。只有在这种救济手段无效或不可能立即实施的情况下,才援引其他的手段。并且,其他救济手段实施的主要目标之一,仍然在于促使违规一方撤除与协议不相符合的国内措施。

(二)补偿。这一手段类似于民法中的损害赔偿。只有在立刻撤除违规措施不太可能的情况下,才诉诸补偿手段。而且补偿手段应该作为撤除与有关协议不一致的措施前的一项临时......余下全文>>

六: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的机构dsb可否对案中a国与b国之间的贸易纠纷进行管辖

的争端解决机制是怎样的

世界贸易组织在很多方面较关贸总协定有了很大的改变,争端解决机制即为其中之一。世贸组织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规定在《关于争端处理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中。基于该谅解书,世贸组织成立了一个争端解决机构(DSB),专门对成员之间贸易争端的解决进行管理。

在WTO框架下,贸易争端的解决大致可能经过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磋商,第二阶段是专家小组调查并报告,第三阶段是上诉审议机构审议并报告。前一阶段不能解决争端时,就进入后一阶段。一般而言,如果当事方不上诉,整个过程在9个月内结束,如果上诉,则在12个月内结束。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或缩短。

概括而言,世贸组织提供了一套以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为核心的、由DSB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争端解决机制。与原来的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的这套争端解决机制有两个明显的优点。一个优点是世贸组织的专家小组报告和上诉审议机构的报告一旦被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以后对于双方都是有约束力的,如果任何一方不执行,另一方都可以经世贸组织授权采取停止关税减让等措施。而在关贸总协定的框架下,只是采用调停的方式来解决成员间的争端,没有法律约束力。这一特点使世贸组织更能在法律框架下争取公平、公正地解决贸易争端。另一个优点是在通过专家小组和上诉审议机构的报告以及决定是否接受当事方的请求时,世贸组织采取了非常独特的一致通过制。一般的一致通过制实质上是一票否决制,也就是说,一旦有一方表示不同意,所考虑的提案就不能够通过。而世贸组织的特点在于,除非所有各方都表示不同意,否则就通过。显而易见,在这种制度下任何建议或提案都更有可能获得通过。这就保证了DSB能够更高效地解决争端。

七: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有什么特点

一、鼓励成员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争端

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规定,争端当事方的双边磋商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第一步,也是必经的一步。即使是争端进入专家组程序后,当事方仍可通过双边磋商解决争端。世界贸易组织鼓励争端当事方通过双边磋商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方案。当然,这种解决方案不得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也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利益。

二、以保证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有效实施为优先目标

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是使争端得到了积极有效的解决。争端各方可通过磋商,寻求均可接受并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定或协议相一致的解决办法。在未能达成各方满意的解决办法时,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目标是确保成员撤销被认定违反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定或协议的措施。如该措施暂时未能撤销,应申诉方要求,被诉方应与之进行补偿谈判,但补偿只能作为一项临时性措施加以援用。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达成满意的补偿方案,经争端解决机构授权,申诉方可采取报复措施。

三、严格规定争端解决的时限

迅速解决争端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为此,争端解决程序的各个环节均被规定了严格、明确的时间表。这既有利于及时纠正成员违反世界组织协定或协议的行为,使受害方得到及时救济,也有助于增强各成员对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信心。

四、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引入了“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在争端解决机构审议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时,只要不是所有的参加方都反对,则视为通过,从而排除了败诉方单方面阻挠报告通过的可能。

五、禁止未经授权的单边报复

世界贸易组织要求,争端当事方应按照《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规定妥善解决争端,禁止采取任何单边的、未经授权的报复性措施。

六、允许交叉报复

如果成员在某一领域的措施被裁定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或协议,且该成员未在合理期限内纠正,经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利益受到损害的成员可以进行报复。报复应优先在被裁定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或协议的措施的相同领域进行,称为平行报复;如不可行,报复可以在同一协定或协议下跨领域进行,称为跨领域报复;如仍不可行,报复可以跨协定或协议进行,称为跨协议报复。

八:世界贸易组织对反倾销出台的措施或规定

转载其它网友的贴给你参考: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的价格将其商品挤进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受到倾销商品损害的进口国为此采取的措施称之为反倾销。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不同的是,倾销行为的受害国在开始反倾销调查前没有与当事成员进行磋商的义务;在审查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需要考虑倾销幅 度的大小并确定倾销幅度。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倾销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尽管反倾销调查并未结束,但在已经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并防止倾销在调查过程中继续造成损害,各当事方已经得到充分的提供情况和发表意见的机会的前提下,受害成员可以采取临时措施。  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一样,一成员政府应该在接到国内受倾销产品损害的企业或产业的申请后,展开反倾销调查。各当事方必须得到关于启动调查的通 知。它们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员政府、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行业协会、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行业协会等。若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倾 销及其损害,或者倾销幅度或倾销进口数量低于最低限额,则应终止调查。  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贸易商和产业界,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一国的贸易商或产业界必须通过政府来启动反倾销程序。  若出口产品受到调查的成员不满展开调查的成员所采取的行动,它可以将问题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必须通过本国政府采取这样的行动。

九:世界贸易组织为什么首次作出对中国不公平的裁定

中国已连续12年是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和被实施反倾销措施数量最多的国家,对中国对外贸易产生了很大的负面作用,也给中国经济发展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如何应对外国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如何应对外国产品在中国的倾销,已经成为企业、政府、法律界和学术界认真对待的一个重要问题。

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下发起调查和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法律依据和行为准则,。对于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除了用国内司法审查(起诉,耗时耗力)和外交手段(基本上不起作用)解决外,中国企业还可以通过政府,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提起反倾销争端,在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下解决。实践证明,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争端解决机制是卓有成效的,而中国目前还没有利用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反倾销问题。中国应学会利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处理反倾销问题,维护企业和国家的合法利益。

对中国企业应对国外的反倾销调查具有重要意义。美国是除印度外对中国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数量最多的国家。加强对美国反倾销法律和反倾销实务的研究,也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十: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由《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及其四个附件组成。附件一包括《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分别称为附件1A、附件1B及附件1C;附件二为《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三为《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四是诸边协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附件1A-有关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这些协议主要包括: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农产品协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装运前检疫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从四个方面作出了规定:过境交付,即指从一参加方境内向任何其他参加方境内提供服务。境外消费,即指在一参加方境内向任何其他参加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商业存在,即指一参加方在其他任何参加方境内通过提供服务的实体的介入而提服务。自然人流动,即指一参加方的自然人在其他任何参加方境内提供服务。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附件二-《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三-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四-诸边贸易协议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