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选举办法

一:党支部选举的基本要求和原则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都规定,党内选举要充分发挥民主、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是党内选举的基本要求。实现这个要求,必须遵循党内选举的基本原则。  (一)选举权平等的原则  选举权即参加选举的权利。就党员或党员代表而言,就是在党内选举中,按照自己的意愿,参加选举党的委员会委员或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此相联系的是被选举权。就党内选举而言,指的是党员在党内选举中被选为党的各级委员会成员或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以及在党员登记中被不予登记、暂缓登记的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此外,只持有党员临时组织关系证明信的党员,在临时所在单位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坚持选举权平等的原则,一是所有党员或代表都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和公平竞争;二是党组织要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公平竞争,就是要使每个候选人都处于相等的接受选举人选择的地位。选举人对候选人决定取舍的依据,不在他们资历深浅、年龄大小,而是在平等的基础上看他们的能力如何及贡献大小;对于候选人来说,则没有捷径可走,只能以自己优异的成绩和突出的贡献来赢得选举人的信任。要做到公平竞争,必须反对党内选举中的长官意志,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民主推举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指派候选人。个别需要党组织推荐的,也要在说明情况后,确实取得多数选举人的同意,方能列入候选人名单。  认真保障党员和党员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是要建立健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制度,按期换届选举;二是要实事求是地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要作出负责的答复;三是不得搞保证选举,选举人有权对候选人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或不选已确定的候选人,另选他人或自己,也可以投弃权票;四是每—个个党员或党员代表,应该正确对待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应该尊重别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尊重多数选举人的意志。五是有关的党组织对于侵犯选举人与被选举人权利的行为,应立即制止,严肃处理。  根据党章规定的精神,党员享有被选举的权利,也有请求放弃被选举的权利。党员被提名为候选人后,如因健康状况、工作能力或其他原因,自己认为当选以后不能胜任的,可以向党组织提出不作为候选人的请求。党组织应充分考虑党员本人的意见,并根据党员的实际情况和多数选举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如果党员放弃被选举权的请求未获同意,应尊重多数选举人的意见,服从党组织的决定。当选以后仍然坚持自己的意见或拒不任职的,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  (二)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原则  党内选举,就候选人与应选人名额而言,有两种形式,一是等额选举,一是差额选举。所谓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这种选举的缺陷,主要是选举人对被选举人缺少选择的余地,容易使候选人成为变相的指定当选人,不利发扬党内民主和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往往造成选举走过场。因此,党内选举对等额选举的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般只限于党的各级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选举。  所谓差额选举,就是在选举中实行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不等额选举。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经员会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级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都要实行差额选举;其中,委员会......余下全文>>

二:如何加强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的组织指导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机关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中的组织设置、换届要求、选举办法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为机关党的各级组织必须由选举产生、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为确保党员行使选举过程中的民主权利、参与党内重大决策和重要事务提供了保证,有利于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也有利于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接受党员监督,建立起在党员和群众中有威信、强有力的领导集体。

一、落实任期规定,严格按期进行机关基层党组织换届

机关基层党组织换届,是加强机关基层党的组织建设、增强机关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的有效途径,按期做好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换届工作,不仅是机关党的建设要求,也是机关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制度化的重要标志。

《条例》明确要求:“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这既是加强机关党组织全面建设的法规性要求,也是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加强全面建设的需要。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期进行机关基层党组织换届,努力提高换届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推动机关党的建设有序健康发展。

1、严格任期规定,按时组织换届。《条例》明确规定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每届任期:市(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各级机关是我们党执政的基本载体,是党代表人民执掌政权的领导机构,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组织者、执行者和服务者。各级机关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各级机关中的战斗堡垒,理应在贯彻执行党的制度规定上当好表率、做好样子。因此,各级机关基层党组织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任期规定,任期届满后,无论委员会成员是否变动,都要按期换届。部门人员调整面大、机关基层党组织成员变动较大,不利于工作时,需提前或延期换届,并由党组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严格换届纪律,规范工作程序。机关基层党组织换届是机关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有严格的党内工作程序和纪律要求,机关基层党组织必须严格换届纪律,规范工作程序,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严肃认真地做好换届工作。换届前,要建立换届筹备工作机构,精心计划、落实分工,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及时与上级党组织沟通协调,取得对换届工作的支持和指导。机关分类基层党组织换届按照报批权限审批,直属党组织的换届工作由同级机关工委统一审批,各部门所属基层党组织换届由部门直属党组织审批。换届请示要按规定的时限上报,一般于召开大会一个月前报批,请示要素清晰,内容要完整。换届中,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严密组织实施换届选举,上级党组织要派人参加下一级党组织的换届选举会议,加强指导和监督。换届后,及时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换届情况。

3、严格督查考核,强化工作责任。各级机关党组织要把换届工作作为机关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计划,精心组织。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单位机关党的建设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高度重视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换届工作,及时给予工作指导,适时提出机关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候选人建议人选,为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换届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保证机关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的顺利进行。机关工委要加强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督促检查,建立机关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台账,定期通报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情况,做到及时督促、实时监督,保证所属基层党组织按期、规范做好......余下全文>>

三:党的基层委员会产生方法

党的基层委员会通过选举方式产生。

党的基层委员会 , 简称基层党委 , 是党的基层组织的一种形式。基层党委是按照工作单位;为了发挥其作用,完成党的工作任务而设立的。

《党章》第三十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範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四:党组织基层选举法

首先,问题里没说清楚你们的组织是党总支还是党支部,如果是党总支的换届选举,都是全党委按照选举法统一规定时间选举的,有党委下派的选举指导员,如果是支部也得请示总支的,由总支负责人上报给上级党委并按选举法进行选举。一般都是召开党员大会,由全体党员选举出委员,再由委员选举出书。

五:党支部换届选举办法

一、两推一选

1、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2、本次换届选举实行“两推一选”的办法。“两推一选”,即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党内选举。也就是首先由党员及群众推荐产生初步人选,然后通过组织考察,党委审定,确定正式候选人后,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最后由支委会选举产生支部书记、副书记。  3、选举采取差额选举,差额占应选人数的20%,实行无记名投票的办法。正式到会的党员人数: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4、召开选举会议时,监票人、计票人和唱票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荐产生。

5、如到会党员因故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信任的人或大会工作人员代写,但未能出席选举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6、新一届支委会成员的赞成票应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党员的半数以上,对赞成票超过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按得票多少依次当选。如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可在落选的候选人中进行差额选举,以得票多者当选,也可经大会同意对不足名额不再选举,以后另行增补,已进行两次选举均未选出的,不再进行第三次选举。

7、在新一届支委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支部书记、副书记,并报镇党委审批。

二、两推直选

1、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2、本次换届选举实行“两推直选”的办法。“两推直选”,即由乡镇党委根据党员推荐、群众推荐结果,考察提出村党支部成员候选人名单,由村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

3、选举采取差额选举,差额占应选人数的20%,实行无记名投票的办法。正式到会的党员人数: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4、召开选举会议时,监票人、计票人和唱票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荐产生。

5、如到会党员因故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信任的人或大会工作人员代写,但未能出席选举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6、一次投票选举根据计票结果,采取如下方法确定支部书记:若书记票过半数者只一人,此人当选为支部书记;书记票无过半数者,在书记票、副书记票、委员票累计票数过半数者中,以书记得票多者当选为书记;若书记票、副书记票、委员票累计票数过半数者中书记得票多人相等,以累计票最多者当选为书记;若三职累计票过半数者多人,且票数相等,应当对票数相等者进行再次投票,以得书记票最多者当选为书记。

确定副书记也照此办法办理。但计算副书记票数时,应加其所得书记票数。

计算委员票时,应加其书记、副书记所得票数。

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介绍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由中共中央1990年6月27日印发。

七:党章对党的基层组织的产生办法是怎么规定的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八:党支部书记的详细选举程序?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1.经党委同意,新一届支部委员会由3人组成,其中书记1名。

2.选举的任务:本次党员大会主要任务是选举产生新一届xx支部委员会委员及书记。

3.选举的方式:选举支部委员会委员是通过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20%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党支部书记是通过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采用候选人数等于应选人数的等额选举办法进行。

4.选举有效性的规定: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数达到或超过五分之四,会议有效;收回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

5.选举工作小组产生办法:工作小组名单由支委会提出,并提交大会表决通过。候选人不得担任工作人员。

6.大会设选举工作组长(总监票人)1名、组员(监票、唱票、计票)3名,负责发票、投票、点票、计票、唱票、监票等工作。

7.填写选票注意事项:

(1)对候选人赞成的,在选择栏内划“○”,不赞成的或弃权的则不划任何符号;

(2)如另选他人时,请在另选人姓名一栏内写上另选人

的姓名,并在选择栏内划“○”;

(3)选票使用蓝色或黑色的水笔填写,不得随意涂改;

(4)选票上应该有“中共xx市xx支部委员会”印章,没有印章的选票视为无效顶票;

(5)选票填写好后,选举人要亲自将选票投入指定票箱。

8.选举有效票的规定: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为有效票。

9.确定当选人的原则:

(1)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方可当选;

(2)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就得票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3)获得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不足的人数

不再进行选举。

10.选举纪律:

(1)因故不能参加选举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大

会不设流动票箱;

(2)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不得妨碍选举人自

由行使选举权利、表达本人意愿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3)选票一经投出,不得再收回更改;

(4)选举结束后,小票封存,未经组织允许,任何人不得私

查阅选票。

(5)本办法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即为选举工作的依据。

参考资料:专家姚宇为的回答

九: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十:如何搞好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

这么办:

二、基本原则

1、统一规范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以及换届选举程序进行。

2、务实高效的原则。坚持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抓好党建工作,为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服务的指导思想,精心选配政治强、业务精、群众威信高、热爱党建工作的同志担任专兼职党务干部,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的组织建设,增强党组织的生机与活力。

3、“一岗双责”的原则。为了提高领导干部党建、业务一起抓的意识和能力,夯实党建基础,原则上由局副职领导担任机关党委书记、机关处室或下属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党支部书记,确保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三、机关党委、支部设置和委员职数设置

委员的职数为单数。分别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以及青年委员等。

1、机关委员会。设委员7人,其中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组织委员1人,宣传委员1人,青年委员1人,纪检委员1人,文体委员1人。

2、支部委员会 。本次换届选举,支部设置委员3-5人,其中书记1人,组织委员1人,纪检委员1人。其他符合条件的支部还可设置宣传委员和文体委员等。

3、不设立委员会的党支部(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只设书记1人。

4、党支部的划分。原则上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局领导分工来划分和组建党支部。市局机关各处室处长(主任)是党员的,可作为党支部书记的候选人提名。支部设置为:局机关设置三个支部,各支部组成调整为:第一支部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行政编制处、事业编制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组成;第二支部由公务员处、工资福利处、事业单位人事处、劳动关系处、劳动监察支队组成;第三支部由纪检监察室、人才开发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职业能力建设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社会保障咨询服务中心组成;局机关养老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党员并入市社保局支部;市就业局支部、退管办支部、人才中心支部、培训中心支部及局离退休支部保持不变。

5、按照相关规定,党的机关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行政领导干部、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根据我局的实际工作需要,局机关党支部书记人选可由处室(部门)负责人担任;下属支部的书记由下属单位班子成员兼任;其他所有委员都必须经过选举产生。

四、选举方法

1、自下而上。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应按照先支部,后机关党委的顺序进行,即先进行支部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待各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再进行机关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2、差额选举。党的机关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委员一律采取党员大会差额选举的办法产生,差额的比例不得少于20%。参加选举的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

3、候选人的产生。新一届的机关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由上届机关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前征得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4、选举结果的审批。机关党委选举结果报市直党工委审批和备案,各基层党支部的选举结果要报市局机关党委审批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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