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公务员管理规定是什么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制定本条列。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发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建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行政处分;
(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利;
(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述和控告;
(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15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四章
录用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位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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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务员法中规定哪些人员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务员法与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本法在公务员的范围上有新的变化,法官和检察官也纳人了公务员的范围。在本法的立法过程中,曾有一种意见主张在职位分类中设置司法类公务员,将法官、检察官纳入这一类别,但法律并未明确。
其主要考虑是,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规定就是考虑到法官、检察官与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而且我国已经制定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因此,在本法有关职位分类制度中,未将法官、检察官与其他公务员合并在一起进行分类。
在这里,对法官、检察官不作职位分类上的调整,实际上正是贯彻和体现了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
三: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国家公务员制度是现代人事行政制度的主要存在和表现形式,它构成了20世纪各国公共行政管理以及官僚体制的基石。而公务员分类制度是公务员管理的基础和出发点。正如美国行政学家韦洛贝所强调的“职位分类是人事行政工作的起点,也是人事行政工作的基础。”[1]创新公务员制度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就是如何创新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随着各方面条件的成熟,实行“两官分途”成为建设现代公务员制度不可回避的本质内容。一、现行公务员分类制度的弊端。1993年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将公务员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这实际上是以公务员是否承担领导职务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并不是根据职位性质与工作特点进行的分类,而是一种没有职位区分的职务分类,是一种简单的职务分类。当时设置非领导职务,主要是出于两大考虑:一是鉴于当时的司、处、科级领导职数较多,减少领导职数。二是为了解决“独木桥”的难题。因领导职数有限,可以解决部分没有承担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待遇;特别是因取消了评职称,可借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2]十几年来的实践表明,这种分类方法带来了公务员管理的一些问题。首先,对公务员不作政务类和业务类的划分,只划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理论上讲不能,实践上带来管理上的混乱。如担任领导职务的政府的组成人员和非政府组成人员在一系列管理环节上均有较大的差异,用“领导职务”类公务员笼而统之,不作区分,很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科学的,违背了分类管理的原则[3].其次,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非领导职务在法规上不是领导,但实际中也负领导责任,甚至上一级别的非领导职务对下一级别的非领导职务实行“领导”。一些地方局级调研员参加高级领导办公会议,分管一部分工作,被视为局级领导班子成员。如何名正言顺地使用这些相当于政府部门正副职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就成为一个难题。再次,非领导职务设置不平衡,难以适应队伍基数比较大的行政机关的管理需要。依据机关领导职务的职数来确定非领导职务的职数,造成部门之间不平衡。从全国来看,92%的公务员职务层次在科级职务以下,对他们的激励明显不足。最后国家公务员没有横向的分类,纵向的分类只体现在公务员职务级别的高低上,难以体现行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行政层级与工作岗位的多重性和多样性,相应的行政级别。这无疑是忽略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特殊性,抹煞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任职资格、工作职责范围、评价方式、个人成就方向、晋升途径和依据以及管理方式、方法等与从事一般行政管理工作的公务员的差异。[4]实践中,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区分,为公务员提供了“两个跑道”。但是非领导职务晋升除了极少数的向上一级领导职务晋升外,由于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大都由担任领导职务者转任特别是晋升来担任,专业技术人员、职责较大的公务员很难沿着非领导职务向上攀升。高层次非领导职务成了给领导职务公务员以高一级职务待遇的“虚职”。因此领导职务系列的吸引力依然大于非领导职务的吸引力,“官本位”的制度设计思路使人们想方设法往领导职务系列中去挤。这种以行政领导职务系列作为所有公务员的职业发展阶梯的方式存在相当大的弊端,难以稳定队伍、吸引人才。二、实行“政事分类”分类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现代公务员制度起源于“两官分途”。所谓“两官分途”,是指鉴于政务官与事务官在政府中的地位、职责不同,性质、职能相异,采用不同的法定制度来管理这两类公务员。政务官一般由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实行任期制;事务官一般通过考试择优录用,按功绩晋升,任职不受竞选结果的影响,其录用、考核、奖惩、任免、培训、退休、监督、保障等均有一系列法律制度具体规范。正是通过这种......余下全文>>
四:急求关于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定等
《新任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08年8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02年7月
《公务员调任规定》08年8月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08年8月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07年4月
其他的可以参见《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政策法规文件选编》党建读物出版社
五: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的改革方案
根据现行公务员法,国家实行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这意味着,“职务晋升”成为公务员个人职业发展、待遇提升的唯一路径。现实情况却是,中国在职公务员队伍中,逾60%在县乡两级基层。基层公务员数目庞大,但供他们升职的领导职务却有限,“僧多粥少”让很多基层公务员待遇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这也导致基层公务员队伍人员不稳定,优秀人才流失严重的问题,引起了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近年来,国家数次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提上日程。如中央印发的《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提出“建立健全干部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强化职级在确定干部工资、福利等方面的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提出“建立公务员的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2014年12月2日上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文件旨在打破乡镇公务员职务晋升空间小、待遇得不到提高、乡镇留不住人才的现状。 2015年1月,《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正式下发,《意见》提出,将对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晋升条件为:晋升科员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25级;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23级;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20级;晋升副处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19级;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17级。《意见》还对“任职年限”作出解释,即指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意见》还规定,“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意见》还对实施职级晋升制度的机构范围作出明确限定:县(市、区、旗)和乡(镇、街道)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的在编人员。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其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比如,上海崇明县、广州市天河区一级政府就不属于这个范围。 根据《意见》,举例说,办事员任满8年未提拔,可享受科员待遇;科员任满12年未提拔,可享受副科待遇;副乡科级、副主任科员满15年未提拔,可享受正科级待遇,正科级干部15年未提拔,可享受副处级待遇,副县处级干部15年未提拔,可享受正处级待遇。职级晋升后,可以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但工作岗位不变。比如,一名县文化局局长或乡镇镇长,一直未得到提拔,满15年后,虽然还当局长或镇长,但可享受副县长的工资待遇。
六:新中国颁布过哪些有关公务员管理的重要法规
1.《新任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08年8月
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02年7月
3.《公务员调任规定》08年8月
4.《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08年8月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07年4月
6.其他的可以参见《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政策法规文件选编》党建读物出版社
七:加强公务员管理制度建设出台的政策法规包括哪些
一、建立健全制度的运行机制,包括竞争机制、激励机制、更新机制。
当前我国录用公务员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像考核评价体系不科学,考核的结果缺乏客观公正性,不能作为奖惩的准确依据;现行的“低工资高就业”政策,不足以吸引社会上的优秀人才,而且工资内部结构也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不能充分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公务员队伍的“进口”日渐扩大等。有效改进这些状况,必须充分落实“竞争上岗”, 制定《考绩法》和坚持“因职求人”“凡进必考”的原则。
二、健全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法规体系,使得公务员的管理必须有法可依、用法律规范公务员行为、依法保障公务员的权益。
为此,提高立法层次,健全单项配套法规,成了公务员制度完善的首要前提。建立系统完备的公务员管理体系,使国家对公务员的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意义非凡。而国家对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涉及职业、经济、政治、法律权益保障。
三、不断加强配套立法构筑整体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
四、尽快制定出台《编制法》,使编制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五、尽快制定出台《公务员考录规定》,使公务员考录工作进一步科学化。
六、尽快制定出台《公务员回避制度规定》,使公务员回避制度进一步法制化。
七、不断加强法律建设夯实反腐基础,进一步纯洁公务员队伍
八、深化改革,尽快完成由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建立一个完善的、规范化的市场体系,使经济活动市场化,尽力削弱或消除权力因素在经济活动中的影响。
九、完善监督体制。腐败是权力的异化,绝对的、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十、道德制约手段主要有:(1)通过利益分析,对政府官员有无腐败可能作出判断,促使政府官员养成廉洁习惯;(2)通过新闻媒介等舆论作用对腐败行为形成强大压力以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3)培养广大公务员的廉洁意识,自觉形成腐败可耻、廉洁光荣的道德意识。同时,由道德修养的加强进而建立广大公务员自觉自愿的政治责任感。
十一、以“五五普法”为契机,加强全体公务员法制教育学习,全面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
八: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对公务员有什么好处
1、行政执法类职位具有下列特点:
一是纯粹的执行性。只有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权,而无解释权,不具有研究、制定法律、法规、政策的职责。这一点与综合管理类职位的区别尤为明显。
二是现场强制性。依照法律、法规现场直接对具体的管理对象进行监管、处罚、强制和稽查。行政执法类职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关、税务、工商、质检、药监、环保等政府部门,且只存在于这些政府部门中的基层单位。
2、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主要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不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只有对法律的执行权,而无解释权,出现纠纷时也不具备裁定权。
九:公元法明确规定我国公务员管理机构为
公务员管理机构是指根据公务员管理事务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组织,它代表国家或政府对公务员事务实施管理,以保证和帮助政府实现行政目标。各种公务员管理机构担负着不同的职能,从而形成了系统的管理网络。
综合而言,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职能可以概括为以下五种:[1]
1.决策职能
作为公务员管理机构的决策,主要表现为制定具体规则和解释人事法规等。不同于其他组织系统,公务员系统受制于国家、政府行政系统,因此公务员的法规主要不是由系统内的决策机构来制定的。公务员管理的大政方针、基本法律一般都足由国家立法系统制定或确认的,其余许多重要的法规也往往由政府首脑机关制定。但公务员管理过程中还有大量的专项人事法规、具体管理方法以及公务员法律的实施细则等,则往往由高层公务员管理机构自行制定。
2.执行职能
公务员管理与其他行政管理有所不同,它不是公务员的直接领导机构,而足管理人事行政业务的间接领导机构,按照法律、规则,具体办理公务员管理的日常事务。西方早期的一些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职能也比较简单。随着现代公务员管理的系统化,管理环节逐渐增多,管理职能也不断增加,包括录用前的职前培训,进入公务员队伍之后的任用、培训、考核、奖励、晋升、工资、福利等各个环节,以及退休后的各种福利事务等。
3.监督职能
公务员管理机构的另一个重要职能是监督职能。在内容上,包括监督公务员法规的执行情况,纠正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偏差,警戒违反法规的行为,实施处分或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惩处。在形式上,包括综合管理机构对部门管理机构的监督,上级管理机构对下级管理机构的监督,人事监察部门对其他部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务员的监督等。由于各国的管理机构不同,监督的内容也不尽相同。
4.协调职能
公务员事务的管理,不仅涉及到公务员,往往还涉及到机关与机关、机关与个人之间各方面的关系,因此公务员管理机构的又一重要职能就是协调职能。协调的范围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公务员系统内部的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以及管理机构与公务员之间产生的矛盾需要协调,其协调职能往往由综合管理机构以及上级管理机构担任。有的国家最高公务员管理机构具有司法性仲裁职能,如日本的人事院就具有依法裁定处分、裁决各种人事诉讼案件的职能。有的国家则通过专门的司法机构进行裁决,如法国和德国,其行政法院的主要职能之一就是处理各种人事纠纷案件。
协调的另一部分范围是系统外的协调。这是西方近年来发展起来的较有特色的管理职能。公务员管理机构与公务员系统外部关系协调的内容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公务员工会和政府行政部门的协凋。日前,西方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公务员工会,以维护公务员的自身利益,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并对政府机关执行公务员管理制度起着一定的监督作用。客观而言,公务员工会存在着与政府部门不同步、不一致的地方,甚至有可能发生冲突。为了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一些西方国家便设立类似机构,这种机构也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5.服务职能
公务员管理机构的管理兼有为公务员服务的性质。公务员管理机构依法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务员的工作权利、生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为公务员争取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为公务员提供学习进修的机会,帮助公务员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和工作能力等。公务员管理机构还应关心公务员的生活,包括医疗卫生条件的保障,生老病死的优抚,举办集体福利设施,对有特殊困难人员的救济补助,对退休公务员的安置和照顾等服务。人事管理机构具有良好的服务功能。美国的人事管理机构给人们一个很强烈的感觉,就是它的服务意识十分突出。无论是联邦政府还足地方政府,“为纳税人服务、使纳税人......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