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肃换届纪律专题谈心谈话记录
主要也就是严禁买官卖官!
二:农村换届选举领导找候选人谈话内容是哪些内容
新形势下对2014年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几点思考
2014年,又即将迎来“两委”换届的工作,村 “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是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近年来,乡镇党委对村级换届选举工作十分重视,把村级两委换届作为加强村级基层组织建设,提高村级班子的战斗力、凝聚力、创造力的难得契机。随着时代的进步,客观上对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适应新形势,做好当前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值得我们思考和探索。
从总体情况来看,全镇村级组织和村干部队伍的建设是好的,发展意识强,勇争一流的工作业绩和真抓实干、务实为民的氛围也基本形成,但也有少数村和少数村干部也存在着一些明显问题,主要表现为:因循守旧,发展经济和带领群众致富能力不强;自我要求不严格,作风不扎实,上级党组织布置的一些工作任务和政策不能很好落实到位;村干部补贴偏低,待遇不高,影响工作积极性,不能一门心思扑在工作上;思想不稳定,每临村两委换届,村干部过多考虑村级组织换届时,自己不知道还是否能继续在村任职,所以往往表现出得过且过,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有的怕在换届中丢选票,工作中表现为怕得罪人,畏首畏尾,做老好人等现象。政治上没奔头,也一定程度上影响村干部的积极性。
三: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谈话要问什么内容
人大代表考察谈话提问的问题提纲
1、请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谈谈您对他的评价?
2、最近是否发现他有无违法违纪行为?
3、他平常对村委、群众工作表现如何?
4、您觉得,他还有哪些方面要提高?
5、您还需要哪些补充吗?
四: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前街道党工委书记找村书记个别谈话什么内容
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换届期间的纪律要求,个人的一些想法等等。
五:如何落实谈心谈话和提醒,函询,诫勉等制度
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
和诫勉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根据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发现或接到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防微杜渐;坚持从严监督和关心爱护相结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党政群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中层以上干部。
第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对其进行提醒:
(一)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二)有信访举报,但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三)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四)其他有关方面需要提醒领导干部注意的。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的,根据职责分工由干部工作机构、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部领导批准后实施。对领导干部的提醒,可以采取约谈或者书面方式进行。
第七条 采取约谈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负责约谈,也可以指定其他有关领导负责约谈。
约谈时,要向提醒对象说明约谈原因,听取提醒对象的解释和说明,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第八条 采取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干部监督机构要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并附提醒函回执单。
提醒函要写明提醒的事由、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被提醒对象收到提醒函后,必须按要求填写提醒函回执单,对有关提醒事由、指出的问题等需要说明或者解释的,可以另纸写明,并在3-5个工作日内交给发出提醒函的机关。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其进行函询:
(一)有信访举报,但反映的问题线索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
(二)举报反映的问题虽然比较具体,但属于一般性的问题,需要本人书面进一步说明情况的;
(三)其他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进行函询的。
第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根据职责分工由干部工作机构、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部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函询通知书要写明函询的问题以及回复的时间和纪律要求,并注明联系人。
函询对象收到函询通知书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要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了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
(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
(三)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函询对象的回复材料应当认真审核。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回复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