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如何依法履职

一:如何提高自身依法履职,依法办事的能力

一、转变观念,培养法律意识法律意识

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

识和心理的总称。根据法律意识主体和水

准的不同,法律意识可分为一般性法律意

识、理论性法律意识和职业性法律意识

。一般性法律意识主体是普通公民,

是由普通公民在日常生

二:如何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水平

首先,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建设。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各级党委政府治理国家的基石,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是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做法。必须加强法治建设,深化国家公务人员法治观念,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其次,不断健全规章制度,确保业务工作人员在具体行使职权时有章可循;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公务人员的监督管理,适当增加群众窗口等渠道,接受群众监督,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努力往公开化、透明化方向倾斜;严厉打击违规、违法操作,加大监察力度,依法追究责任,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第三,加强基层法治建设,加强普法宣传力度。积极开展针对性强、形式多样的岗位培训,定期不定期举办法法治建设培训班,加强对基层公务人员准入门槛,加大对公务员人员法治理论水平的培训,对业务执行能力进行严格把关,开展多种形式的技能比赛、优秀窗口评比,在业务员人当中树立优秀典范,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三:如何提高公务员履职能力

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各级政府机关录用人员,都面向社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取。所需人员的资格条件和录用的方法程序,都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告。凡国家公民,只要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均有平等的权利和同等机会参加竞争,不会因为家庭出身、性别、职业及财产状况等非本人德才素质因素,享受特权或受到歧视;公务员的晋升,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注重工作实绩,通过严格考核和有限竞争,择优晋升。建立科学管理体系,明确职责规范,实行严格考核,实行工作责任制。各级行政机关都要以机构改革中所确定的“三定”方案为依据,按照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等因素,分门别类地确定各个职位的职责、任务及任职资格条件,制度职位规范。在此基础上,对各个职位上的工作人员实行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奖惩、职务晋升、增资晋级的依据,做到功过分明,激励公务员勤奋工作。建立新陈代谢机制,实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一方面通过公开考试录用和交流吸收高素质的人才,另一方面,在健全退休制度的同时,采取多种措施,畅通“出口”;公务员不愿意在机关工作时,可以按法定的要求和程序辞职;政府机关在考核的基础上,可以按规定的条件,对不宜继续在机关工作的人员,予以辞退;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聘期届满的公务员可以离开机关;此外,还将逐步对各层次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做出限制,保持公务员队伍的年龄形成合理的梯度结构,以增强机关的生机和活力。建立廉政约束机制,保证公务员廉洁奉公。公务员制度把廉政作为公务员行为的重要准则,贯穿在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录用、考核、晋升等各项管理之中,同时还建立专门性制度,加以防范和制约。制定严格的纪律,违者将受到惩戒处分;实行回避制度,对有一定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任职和工作上做出一定的限制,防止以权谋私的现象发生。此外,对某些特殊岗位上的公务员还实行定期转换,以减少人际关系的影响,保证公务员依法秉公办事。建立系统的法规体系,实行法制化管理。公务员管理既建立总法——《国家公务员法》(考虑到立法有个过程,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经过几年实行后,再提请立法机关立法),又要建立与总法相配套的录用、职位分类、考核、培训、职务升降、工资福利、退休等各单项法规,使人员管理的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并且要求严格依法办事。当公务员的正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申诉控告;公务员管理的各项法规都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目前,我国公务员队伍由于比较复杂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  一是法制观念淡薄。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公务员对法治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依法执政理念不够牢固,民本意识和服务意识不够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不够高,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还停留在文件和口号上。一些公务员推动工作仍习惯于运用行政手段和计划经济管理方式,而不善于运用法律和市场经济手段进行引导和调控;有的公务员在具体执行法律法规工作中断章取义,对己有利则用,无利不用;还有的时常表现出“我即是法”、“我说怎么办就怎么办”的言行。  二是依法行政能力有待提高。一些地方和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法律知识水平不能适应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在处理某些重大涉法问题时,仍显措施不力。一些执法人员甚至连与执行公务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都不熟悉,常常被熟读法律条款的执法相对人问得无言以对。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进行了多年,但政府部门职能“错位、越位、缺位”和交叉重叠,执法主体混乱的局面仍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收费、争权夺利等现象依然存在。有些部门在行政执......余下全文>>

四:宪法对公务员履职的原则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如何在实际工作中践行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

答:公共服务是公务员工作职责所在,这是由公务员的职业性质决定的。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应该遵守基本的职责道德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忠于党,忠于祖国,当今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党面临着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因此,增强广大公务员的政治忠诚意识,坚持共产主义理想讐,坚持忠诚于党,忠诚于党的事业,这是新时间对广大公务员提出的时代要求。以忠于党、忠于祖国为核心的公务员职业道德忠诚教育是全新的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体系的灵魂。

二、服务人民,务实创新,是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核心的职业道德要求之一。我们党和国家的性质决定了公务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务人民,务实创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政绩和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

三、恪尽职守,依法行政,是公共服务职业道德要求公务员履行的主要职责。恪尽职守是公务员的职责所在,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决定的。

四、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是新时期公共服务职业道德的核心要求之一,是公务员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是公务员做好公共服务的保障。

五、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是公共服务职业道德要求公务员保持的最基本的品质。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是指要求公务员廉洁自律,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努力为人民服务,处理事情公平、公正。

六、诚实守信,品德端庄,是公共服务职业道德要求公务员树立的形象,是公务员的立身之本。诚实守信,是指公务员必须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诚实守信,品德端庄是公务员职业道德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六:宪法公务员履职原则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公务员履行职责,必须取得哪两个方面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

1.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概述

所谓公务员的义务,就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限制。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准确行使职权,忠实执行国家公务,不得滥用权力。

所谓公务员的权利,就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执行国家公务的过程中,可以做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或抑止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目的是为了使公务员更有效地行使职权,更好地执行国家公务。

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内容,是与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条件、历史文化等紧密联系的。国情不同的国家,对公务员权利义务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从我国国情出发,在确定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时,注重以下几点:

第一,坚持人人平等。所有公务员都平等地享受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任何国家公务员不得因职务高低、资历深浅、家庭出身、社会关系、党派、民族、年龄、所服务的行政机关等因素,享受特权或遭到歧视。在义务的履行和权利的行使中,用法律的同一尺度、同一标准去处理,决不能因人而异。每个公务员都有权利对任何机关及其领导人的违法侵权行为进行检举、揭发、控告;国家对所有公务员的法定权利和利益都要予以保护;对所有公务员的违法或违纪行为,都要追究其法律或行政责任,并依法予以同样的处理。

第二,保持义务、权利一致。公务员履行义务与行使权利,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存在着相互对应的关系,公务员可以获得履行职责应有的权力,同时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公务员具有执行公务的职权,但必须依法行使。享受私利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任何公务员不得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义务受纪律的约束,公务员的权利受法律的保障。

第三,权利的内容较为广泛。这是与其他国家相比较而言的。从我国政权性质出发,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在公务员政治权利等方面,没有西方国家“不参与政治活动”等要求,我国公务员不仅可以表达个人意见和建议,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并能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而且还可以参加政党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

第四,权利受法律保护。公务员的权利是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确认的。公务员的权利的产生、变更或消灭都必须按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来进行,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非法侵害或剥夺公务员的法定权利。一旦受到侵害或剥夺时,可以依法进行申诉和控告。

八:如何既保护警察依法履职又防止权力滥用?

据公安部一份报告显示,2013年,全国暴力抗法袭警案件共造成23名民警牺牲、44名民警重伤。2014年,因暴力袭警造成1943人次的民警受伤,其中因围攻殴打造成民警重伤12人,轻伤 259人,因执法执勤时遭遇暴力袭击造成重伤110人,轻伤1541人。对警察从侮辱、谩骂、威胁、诬告等精神伤害,升级到围攻、阻挠、殴打、袭击等人身伤害,是当前袭警现象的一个主要特征。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妨害公务罪中将袭警行为明确列举出来,可以更好地起到震慑和预防此类犯罪的作用,同时也是对执行公务的警察的一种特别保护,既回应了公安机关的诉求,同时又避免了将暴力袭警单独定罪带来的弊端,保证了法律结构的稳定。这是一种立法的折中,我们的法律修改得相当巧妙。”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认为,刑法修正案(九)对这一条款的修改充满智慧。

赵秉志说,立法者在刑法中设置该罪,旨在为政府进行正常的社会治理活动提供必不可少的法律保障,也就是说只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都是扰乱公共秩序罪,比如国家税务人员依法在收税,市场管理人员依法管理市场等。新法新增的第五款对第一款更进一步明确,涉及到两个方面,一个是方式,锁定为暴力袭击,而不是威胁方式,因为暴力袭击所造成的伤害比威胁方式所造成的伤害更严重;另一个是将范围规定为人民警察,并且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同意这种观点。他认为,这个条款的适用要特别注意前提条件,一个前提条件是使用暴力手段袭警的,这与其他方式有所区别。暴力方式危害大,对人民警察的伤害也大,而威胁的方式相对来说较小。第二个前提条件是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也就是说,如果人民警察不是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时候被暴力袭击了,是不能够被列入暴力袭警范围的。

对此,赵秉志解释说,警察是一个具有特殊身份的群体,经常需要处理紧急事务。这些事务大多关系到公民财产、健康、生命安全,甚至关系到整个社会秩序。警察是执法者,如果袭击警察,会造成双重危害,既是对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本身造成的危害,同时又会妨碍警察正在执行的非常重要的公务。因此从法律上说,暴力袭警本身也应该比袭击其他执行公务人员造成的后果更严重,应当从重处罚。

“突出对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察的保护确有必要,但不是无原则地突出,也不是无限制地突出。”赵秉志强调说。

警察行使警察权,对于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起着极为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基于警察权的特殊性以及暴力袭警事件日益增多的现实,不断有人大代表和法学专家呼吁设立“袭警罪”。而部分学者则从法理和我国国情出发予以反对,单独设立“袭警罪”在我国陷入了争论。

赵秉志指出,我国公安机关一直希望把暴力袭警罪单独定罪,这不只是名称不同的区别。从处罚力度来说,与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相比,单独成罪涉及的刑罚更重,威慑力也更大,应该予以谨慎对待。

对袭警罪的规定,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也不相同。英美法系国家、地区多将较轻的袭警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而大陆法系却没有袭警罪的规定,将威胁、袭击和伤害警察的行为规定为妨害公务的犯罪。如日本刑法规定,在公务员执行职务时,对其实施暴行或者胁迫的,构成妨碍执行公务罪,可处3年以下惩役或者监禁。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不仅规定......余下全文>>

九:如何理解公务员的职责意识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正式建立,既转变了我国各级政府的工作职能,将以往的权力性政府、全能性政府转变为了责任性政府、服务性政府,同时又对公务员进行了科学的定位。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是我国对公务员的立法性定义。然而,在现实工作中,对“公务员”还有一种具有普片意义的实质性定义,即:公务员是为国家公共事务服务的人员。西方国家对“公务员”的定义具有服务性和公仆性的特色,而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政府职能的激底转变,也应该看到,我国各级机关和公务员也同样具有服务性和公仆性的特点。因此,无论上述对“公务员”的何种解释和定义,但我本人认为:公务员的实质就是人民的服务员、是人民的公仆、是人民权利的集中代行者、是一种职务性的岗位责任。我们应当将“公务员”通俗的理解为:国家公务员就是指利用人民赋予的职权,积极从事国家公共事务活动,并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的国家公职人员。只有将“公务员”作如此的理解和定位,我们才能更好地把握“公务员”的本质属性,才能更加体现公务员服务性和公仆性;才能使每个公务员在实际工作中更好的进入工作角色、进入工作状态,把握好工作的方向;才能不断的激励和鞭策自己,时刻体现我们公务员的工作价值,实现公务员的服务宗旨和目标追求。

十:什么样的人适合做公务员

一、如下为《公务员法》规定的我国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从公务员义务看,适合做公务员 的人,必须履行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是各个国家机关、各种社会组织和每个公民的义务。作为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公务员,应当树立法律至上的思想,维护法律权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成为守法的模范和表率。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二、从公务员工作日常及待遇来看

1.立志从政者

有些人对于政治比较关注,自己也有这方面独特的兴趣和爱好,并且个人长期积累的知识以及培养出的出色口才等能力比较适合在政界发展,同时自身也由此志愿。对这部分人而言,参加公务员考试时进入政府部门的必经之路。

2.冷门专业就业难的应届毕业生

高校某些专业其专业性较强,或是一些非常生僻的专业,仅本科阶段的学习不足以应付专业性的工作,且社会需求量也很小,因此这类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基本上不可能找到对口的工作。而大学中四年专业性的学习又限制了他们其它技能的学习及发展,即使转行另谋它职业是很困难的。对这样的学生来说,报考公务员不失为不错的选择。

3. 在当地缺乏发展空间者

这种情况在一些中小城市以及经济不发达地区比较多见。某些地区由于地理位置,历史等原因经济不是很发达,人均收入普遍偏低,职业发展空间有限,也很难保证比较高的生活质量。于是,有些效益不佳的企业职工以及毕业后回到原籍的高校学生便将报考公务员作为首选。

4.视稳定高于一切者

每个人的性格都是不同的,有这样一些人,他们并没有踌躇满志的包袱,也并没有野心开创自己的一片天地,只想安定地、没有风险地工作生活。所以自己打拼并且随时朝不保夕的生活并不适合他们。而成就感对他们来说也是可有可无的,有的话不错,没有也无所谓。公务员成为为他们量身制作的职业。

三、从公务员职业道德来看,必须有公务员职业道德的情怀。

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要突出政治性、示范性、约束性、可操作性,以“坚定信念、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

“坚定信念”要求公务员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坚定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不断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不动摇;把牢政治方向,坚定政治立场,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党性修养,做到对党和人民绝对忠诚。

“忠于国家”要求公务员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党和政府形象、权威,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服务人民”要求公务员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永做人民公仆;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以人民忧乐为忧乐,以人民甘苦为甘苦;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恪尽职守”要求公务员服务大局、奋发有为、甘于奉献,为党和人民的事业不懈奋斗;坚持原则、敢于担当、认真负责,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精通业务知识,勤勉敬业、求真......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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