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放射性废物

一:放射性物质跟放射性物品的区别

物品是指人们生活中的具有一定的功能的具体物件;

物质则要微观许多,是指构成一个东西的分子级的组成。

放射性是指元素从不稳定的原子核自发地放出射线,(如α射线、β射线、γ射线等)而衰变形成稳定的元素而停止放射(衰变产物),这种现象称为放射性。衰变时放出的能量称为衰变能量。原子序数在83(铋)或以上的元素都具有放射性,但某些原子序数小于83的元素(如锝)也具有放射性。

危害:

在大剂量的照射下,放射性对人体和动物存在着某种损害作用。如在400rad【拉德(辐射吸收)】的照射下,受照射的人有5%死亡;若照射650rad,则人100%死亡。照射剂量在150rad以下,死亡率为零,但并非无损害作用,往往需经20年以后,一些症状才会表现出来。放射性也能损伤剂量单位遗传物质,主要在于引起基因突变和染色体畸变,使一代甚至几代受害。

处理方法:

放射性废物中的放射性物质,采用一般的物理、化学及生物学的方法都不能将其消灭或破坏,只有通过放射性核素的自身衰变才能使放射性衰减到一定的水平。而许多放射性元素的半衰期十分长,并且衰变的产物又是新的放射性元素,所以放射性废物与其它废物相比在处理和处置上有许多不同之处。

(一)放射性废水的处理

放射性废水的处理方法主要有稀释排放法、放置衰变法、混凝沉降法、离子变换法、蒸发法、沥青固化法、水泥固化法、塑料固化法以及玻璃固化法等。

(二)放射性废气的处理

放射性固体废物主要是被放射性物质污染而不能再用的各种物体。

放射性有天然放射性和人工放射性之分。天然放射性是指天然存在的放射性核素所具有的放射性。它们大多属于由重元素组成的三个放射系(即钍系、铀系和锕系)。人工放射性是指用核反应的办法所获得的放射性。

用途:

1、医学:

X光检查癌症治疗;

2、工业:

核能发电、探测焊接点和金属铸件的裂缝、工业生产线上的自动品质控制系统、量度电镀薄膜的厚度、消除静电;

3、农业:

知道肥料的吸收及流失灭虫;

4、考古:

鉴定古物所属的年代(放射性定年法)、教育及其他、大气核试爆、电视机、视象显示器、夜光手表、烟火感应器、萤光指示牌、避雷针。

二:道路运输中,对于放射性物质,例外货包_物品或仪器的运输工具是否有特别的要求? 是否需要用放射性物品

运输放射性物质,国务院有条例。包括怎么包装都有详细规定。法规叫做:《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62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第三条 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一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Ⅰ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二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Ⅱ类和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一般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三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Ⅳ类和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较小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运输放射性物品,应当使用专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容器(以下简称运输容器)。

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

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应当征求国务院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并对所从事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活动负责。

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以下简称托运人)应当制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中的核与辐射安全负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

第八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进行设计,并通过试验验证或者分析论证等方式,对设计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价。

第九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按照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如实......余下全文>>

三: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有哪些

(一) 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

(二) 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

(三) 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

(四)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

(五) 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设施。

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起草、制定有关核设施安全的规章和审查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准;

(二) 组织审查、评定核设施的安全性能及核设施营运单位保障安全的能力,负责颁发或者吊销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

(三) 负责实施核安全监督;

(四) 负责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 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核设施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

(六) 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核设施的安全与管理的科学研究、 宣传教育及国际业务联系;

(七) 会同有关部门调解和载决核安全的纠纷。

第五条 国家核安全局在核设施集中的地区可以设立派出机构,实施安全监督。

国家核安全局可以组织核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协助制订核安全法规和核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参与核安全的审评、监督等工作。

四:核电站的废物有哪些(至少3种)并做介绍

问内容偏向于放射性固体废物除固体废物外液体气体废物两者处理式比较近似都通些手段放射性向固体转移比针气体滤液体蒸发、离交换、沉淀(共沉淀)、滤、水泥固化……离交换树脂用高整体容器固定(水泥固化太适合树脂粉化、降解产物固化体影响核素迁移渗透所现般用高整体容器固定美台湾用湿氧化太适合陆核电站德等西欧家研究玻璃固化核电站产工艺系统产工程废物检修候产技术废物般固体些废物压缩压缩废物压缩进行预压超压水泥固定送处置场浅表处置压缩废物直接水泥固定或者燃烧用焚烧炉焚烧尾气净化灰超压……些都低放废物处理处置极低放废物能存放段间豁免解控作规废物处理;高放做深质掩埋通放化提纯裂变燃料用作武器储备

五:辐射装置场所入口处的安全和防护设施有哪些

应该属于3类射线装置吧..

厂家提供豁免文件了没?建议楼主联系一下辐射检测中心,看看是不是属于豁免范围。如果可以豁免,办个豁免证明。就可以当普通设备了。

如果不能豁免,那就麻烦了....需要办一个辐射安全许可证和一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在省级环保局)

办这两个证比较麻烦,最好还是有豁免。一般该类设备的厂家可以提供豁免文件。建立楼主联系一下厂家。

六:非密封放射源实验室许可条件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场所安全和防护

第三章 人员安全和防护

第四章 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应急报告与处理

第七章 豁免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场所安全和防护

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

第六条

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危害。

第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重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第八条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第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涉及的辐射监测和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终态辐射监测,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委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有相应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的日常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安全隐患有可能威胁到人员安全或者有可......余下全文>>

七:谁有放射性物质防治计划 5分

l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所应遵循的辐射防护原则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和应用中,操作开放型放则性物质的一切实践活动;对核工业中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实践活动亦可参照使用。 2引用标准 GB8703辐射防护规定 GB8999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一般规定 GB9133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 GB11806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11928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贮存规定 3辐射防护一般原则和剂量当量限值 3.1一般原则 3.1.1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在选址、实验室分级、场所内分区、布局、辐射屏蔽,以及放射性"三废"处理,操作条件和辐射监测设备等方面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3.1.2如果计划操作的放射性核素种类、操作量、操作方式以及防护设施和设备的要求超出原设计规范,应率先向主管部门提交辐射防护评价报告和拟采取的防护措施,并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3.1.3在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一切实践活动小,应遵守实践正当性、辐射防护最优化和个人剂量当量不超过相应规定限值的三项原则。 3.1.4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均应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辐射防护评价报告。并经常进行评价,不断改善防护措施,实现辐射防护最优化。 3.1.5各单位应定期检查工作场所各项防护措施的防护效能,确保其处在良好的运行状态。 3.1.6各单位应采取适当有效的防护措施,使各类人员所受的照射保持在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这些措施至少应包括: a.尽量减少放射性核素的使用量; b.尽风能选用放射性毒性较低的核素代替毒性较高的核素; c.设法用密闭型操作代替开放型操作; d.提高工作人员的操作熟练程度,缩短操作时间; e.使用有效的防护措施; f.正确收集和处理放射性"三废"; g加强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等。 3.2剂量当量限值 3.2.1辐射上作人员的年剂量当量限值及年摄入量限值(ALL)和导出空气浓度(DAC),执行GB8703的规定。 3.2.2公众成员的年有效剂量当量限值及食入和吸入放射性核素的导出浓度(DIC,DAC),执行GB87O3的规定。 3.3表面放射性物质污染限值 3.3.l辐射工作人员的体表,工作服及工作场所的设备、墙壁和地面等表面的放射性物质污染水平,按GB8703的规定控制 3.3.2工作场所的设备和用品,拟作为普通物件使用时,应执行GB8703的规定。 3.4管理限值 有关主管部门或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单位的法人,可以根据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制定本部门或本单位的管理限值。但它们不得超过3.2-3.3条的基本限值及相应的导出限值。这些管理限值可包括: a.放射性物质最大操作量和存放量; b.工作场所各操作区的辐射水平或表面污染程度; c.邻近地区的辐射水平; d.正常情况下,工作场所空气中放射性核素浓度; e.正常情况一卜工作箱内气溶胶浓度和辐射水平; f.排出流的放射性比活度和总活度; g.某项实践活动中的个人剂量当量限值和集体剂量当量限值; h.判定防护设施,必须更换或维修的有关参数等; 4操作安全要求. 4.l一般原则 4.1.1一切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均应制订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安全规程,经辐射防护部门审查批准后认真执行。必要时,对某些操作程序应率先通过"模拟操作",使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后才允许正式开展工作。 4.1.2操作过程中所用的器械、设备、仪器、仪表和传输管道等应符合辐射防护要求 4.1.弗操作外放......余下全文>>

八:魔兽争霸不死族最好战术

没有绝对最好的战术,只有相对最好的战术相对于对手而言

平时多看高手录像,在浩放、bn上冲级,水平绝对会有所进步

九:有没有办法让放射性同位素过火车安检? 20分

多了解下国家相关法律吧,建议别乱来,按法律规章办事吧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行政许可法》要求,为规范放射性物质在我国境内运输活动的管理,确保运输活动的安全可靠,保护群众安全,我局组织编制、完善了《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62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第三条 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一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Ⅰ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二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Ⅱ类和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一般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三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Ⅳ类和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较小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运输放射性物品,应当使用专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容器(以下简称运输容器)。

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

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应当征求国务院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并对所从事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活动负责。

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以下简称托运人)应当制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中的核与辐射安全负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

第八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进行设计,并通过试验验证或者分析论证等方式,对设计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价......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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