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和股东出资有哪些规定?
新《公司法》对经济社会最大的贡献之一就是创制了新的理念:即鼓励投资创业。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以上规定可知,1、新公司法与旧公司法相比大幅降低了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2、允许分期缴纳注册资本。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3万元,其余部分可在公司成立两年内缴足。3、专事投资类公司在首期注册资本到位后,其余部分可在五年内缴足。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按以上规定,结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可知:股东可以以下有形或无形物出资:1、具备所有权的物:包括有主物和无主物;2、他物权:例如,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3、股权:包括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4、债券:包括对公司的债权和对第三人的债权;5、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6、其他。但禁止股东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原《公司法》规定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出资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而新《公司法》规定只要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即可,取消了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出资比例的限制。
二:2014年新公司法注册资本全部可以用实物吗
可以。实行认缴制后,取消原来规定的最低20%首次出资比例的限制;取消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实物、知识产权可占100%。
三:《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哪些规定?
答: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答: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答: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答: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按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交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答: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答:投资者应当在合同、章程中明确出资期限,并应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答:申请以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以下简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企业或增加企业注册资本的,凡技术成果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应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报告中附上评估对象(即委估技术成果)所属领域或行业的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并附专家名单。专家名单应包括以下详细内容:专家姓名、工作单位、所学专业、现从事研究的领域、职称职务、联系方式。答:《公司法》第五......余下全文>>
四:《公司法》里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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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的相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新公司法第26条)2014年2月18日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3万元限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额(新公司法第59-64条)2014年2月18日取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新公司法第81条)2014年2月18日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
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
2006年新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10万―50万元统一降至3万元,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原来的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同时,由于各种原因,虽然最终没有采纳授权资本制,但却允许两种公司的资本都可以分期缴纳,而不必一次性缴足,只是要求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其余部分必须在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2014年2月18日 国务院印发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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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公司法不需要验资了注册资金可以随便填写吗
随便写还是有风险的。因为你既然写上就有交纳的义务,当公司如果经营不顺利破产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要求股东交纳未缴付的出资的。你写多少就要交纳多少。
六:新《公司法》下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是多少
对《公司法》作出修改,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取消了出资额度的限制,这是最大的修改。以下是最新的公司法修定: 1.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3.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
七:新修订公司法后哪些公司还需注册资本金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的责任都是有限的。那么,公司均需要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就是股东的责任之和。
新修订的公司法是把注册资本实缴制变更为注册资本认缴制。
同时,公司法修订后,还在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还有以下27类:
1、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未说明最低注册资本)(公司法第八十条)
2、商业银行
2.1 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且为实缴资本。(商业银行法第13条)
2.2 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缴资本。(商业银行法第13条)
2.3 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千万元,且为实缴资本。(商业银行法第13条)
3、外资银行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收资本。(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8条)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亿元,由财政部拨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5条)
5、信托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10条)
6、财务公司
2.1 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是实缴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经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当包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10条)
2.2 申请设立分公司的财务公司,注册资本要求不得少于人民币3亿元。(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19条)
7、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11条)
8、汽车金融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9条)
9、消费金融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银监会根据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需要,可以调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12条)
10、货币经纪公司
货币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根据货币经纪业务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要求,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前款规定的最低限额。(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11条)
11、村镇银行
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注册资本由发起人一次缴足。(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
12、贷款公司
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
1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农村信......余下全文>>
八:公司法规定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难道你们货币出资低于注册资本的30%注册到公司了? 怎么可能....
章程修正案你到工商局档案室复印盖上档案章就好了阿.....要出什么证明
总之偶么有看懂你问的啥米问题....汗
九:新公司法有没有要求注册资本金一定要在帐上
没有这样的要求,也不可能有这样的要求。
因为公司注册资本金就是用于公司经营管理的资金,如支付货款、发工资、付房租等。
公司法只是规定股东不能抽逃出资,以及贯彻“资本维持原则”的相关规定。
十:注册资本的公司法
2006年新公司法颁布前,注册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 (一)《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二)《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三)《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本不低于5000万元;(四)《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5年1月10日)第七条规定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注册的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是对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的一般规定,不同的部门对不同的企业可能会有一些特别的规定,但都必须遵守《公司法》对企业最低注册资本的一般规定,一些行业的企业如果相应的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设立没有制定特别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的话,也需要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1、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2、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3、 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4、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5、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6、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8、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9、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10、 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一)国家规定母公司5000万元,母子合并1亿元可挂“集团”(五个以上的子公司);(二)浙江省将此放宽到母公司3000万元,母子合并5000万元可持有“集团”;(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十项企业准入改革举措》鼓励设立投资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可放宽到1000万元,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新设公司允许先使用“集团”名称,待条件符合后再核发集团登记证。“五个一批”及拥有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工业企业组建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可放宽到 3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总额可放宽到5000万元,鼓励文化、教育、旅游、农业开发企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可放宽到1000万元,母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总额可放宽到3000万元。公司取冠“浙江”省名的,注册资本可放宽到500万元,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注册资本可放宽到300万元。高科技、文化、旅游、体育、种养业、中介服务公司,可放宽到200万元。 (一)《证券法》第121条规定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