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位出租合同

一:小区车位出租协议怎么写

总体上来说,车位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能办出产权证的,另一种是不能办出产权证的。所以在大家购买车位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签署的是《机动车位购置协议》,还是《车位租赁协议》或《使用权转让协议》。

常见的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也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只要列入了公摊,从法律上来说就属于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因为是全体业主共有。因此该类车位不可以购买产权但可以租赁。另一种是人防车位。

人防车位不同于其它车位,有着其特殊性。因为人防车位所占的面积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根据有关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此外,建设部相关条例已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人防车位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该类车位也不可以购买产权。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对人防车位的租赁主要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部分法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出售和转让人防工程的产权和使用权,转让人防工程车位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买受人利益,即使双方签订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也是无效的。

观点二、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交由开发商开发管理的,开发商可以通过租赁人防车位获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因此,如要租赁人防车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门的许可。而且,租赁人防车位存在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该车位被政府部门无偿征用的可能性。

最后,大家在约定租赁期限还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出租车位合同上需要按手印吗?

只签字没按手印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按手印只是防止他人伪造签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针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作出具体解释。

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2,一般情况下,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成立,合同自成立之日后生效。

3,合同成立后,如果需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手续的,批准后生效。

4,合同成立后,不在合同法规定的5种情形之一的,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5,生效的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谁能提供一份车位的租赁合同

车位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一、甲方同意将坐落在 的车位出租给乙方作停车使用。

二、租赁期共 月,租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从 年 月 日起计算。

三、双方商定租金为人民币 (¥: )元/月(含管理费),租金每 个月交一次,即一次交纳人民币 (¥: )元,并在每 个月满前三天内预交下一期租金,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月租金的2%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四、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人民币 (¥: )元,作为车位保证金,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在其他相关费用结清后将保证金退回乙方。

五、违约责任:

(1)、 甲方要提前收回车位,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支付乙方违约金

元。

(2)、乙方提前退回车位,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支付甲方违约金

元。

(3)、乙方擅自将车位转租给他人使用,以及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达十天的,乙方必须支付给甲方违约金 元。

(4)、合同期满后,如乙方要继续承租车位,应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双方另订合同,甲乙双方未续订合同且甲方要求收回车位,而乙方逾期不交出车位的,甲方有权按占用期内租金总额的200%收取违约金。

(5)、车位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6)、甲乙任何一方不论任何理由毁约,中介方所收取之佣金不予退还。

六、甲乙双方约定其他事项:

七、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见证方(丙方)留一份存档。

本合同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四:地下车位租赁合同

有使用权无产权,在一些需要产权的场合不能使用,如抵押。

五:签订私人车位出租协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您好,小区里面的私人车位是可以出租的,不过一般要经过在物业及相关管理机构的登记,双方达成一致,再和物业达成一致就好。这是有法律效力的,一般租赁合同,可以申请仲裁的

六:车位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是多少

依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尽管不受法律保护,但一般开发商都签的跟土地使用年限一样的时间。

七:车位租赁合同70年合法吗?

超过20年的合同部分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八:出租车位合同怎样写?

租赁合同

出 租 方:

身份证号码:

承 租 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财产名称:

***(详细地址)001号车位。(以下简称车位)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为***年,出租方从二O一一年**月**日至二O一二年**月**日止将车位交付承租方使用,二O一**年**月**日收回。

租赁时间:全天(或上午8:00至下午8:00,这个看需要)。租赁期间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租赁时间,承租方需与出租方另行协商。

第三条租金:每月人民币*****元整。

租金交纳方式:按年支付租金,于每年 月 日前支付。

(如上述交付租金日期恰逢为双休日或节假日,则需提前支付。)

第四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出租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不必征求承租方同意,但应告知承租方所有权转移情况。所有权转移后,出租财产所有权取得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内容,享有原出租方享有的权利,承担原出租方承担的义务。

2、承租方如因工作需要,将租用财产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不得擅自将车位使用权收回,否则将根据剩余租期按租金的双倍赔偿承租方。

2、承租方租赁车位仅作为停车使用,不得用作他用,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将由承租方承担。

3、若承租方逾期五天未交付租金的,将视同该合同自然终止。

4、若承租方提前终止合同的,租金不予退还。

第六条 本合同履行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车位所在地法院管辖。(管辖法院可以事先约定)

第七条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订附件。

第八条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出租方(签字/盖章): 承租方(签字/盖章):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二O 年 月 日 日期:二O 年 月 日

九:地下车位签订的是《专属使用权合同》是不是属于租赁合同?

属于租赁合同。

一,,地下车位一般情况下有二种:一种是人防工程规划面积(普通都是这种)

;另一种是除人防工程以外的地车位(常见于大型专用停车场)前者不可以转让或赠与,只可以出租。后者是楞以转让、赠与、出租的。

二,《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它规定了二种情况:

第一它规定了车位、车库的归属。《人民防空法》第五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由此可见,此条所指的为人民防空工程以外的停车位。

第二它规定了,占用人防工程的停车位和园区道路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

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由县级以上民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这二条可以看出,它指向的目标,是针对人防工程开放车位的规定,而非人防工程以外的车位。

四,综合上述法法律、法规。可以得出:

1,人防工程内非战争时期开放的车位,任何人和单位不得转让、赠与他人。

2,人防工程收益权属于投资人.。开发商是原设资人,但随着开发商销售房屋给业主,土地所有权属已经全部转移给全体业主(也就是新的投资人)。

3,人防工程内非战争时期开放的车位,开发商无权出租,更不得非法转让、赠与,违反者将受到法律制裁。

4,人防工程内非战争时期开放的车位的收益权,归全体业主,它的管理者为物业管理部门,当业主租用时,应按物业管理规定,交纳一定的费用。

五,关于地下车位的转让、赠与、出租应严格区分其性质。

1,开发商属权的地下车位(指人防工程以外的地下车位),由开发商办理商品房房屋预销售登记后出售或者附赠的车位、车库.

2,人防工程地下车位,开发商禁止出租,更不得非法转让、赠与。

3,园区内道路车位,开发商禁止出租,更不得非法转让、赠与。

以上为叶赫那拉闻多笔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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