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中介怎么设立分支机构
项目: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受理机关:所在地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3、《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4、《反洗钱法》。
申请人: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代理机构
申报材料:
1、《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2、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决议;
3、拟设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4、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代理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6、保险代理机构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7、保险代理机构前2年内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
8、拟任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9、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10、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
1、保险代理机构设立1年内,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2)内控制度健全。
(3)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4)现有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运转正常。
(5)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规定的要求。
2、保险代理机构以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10万元。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时,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人民币200万元的,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3、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审查期限:
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二: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有何规定
6月的筹备期,可以申请延长3个月。9个月内完成不了筹备取消筹备资格。场地,内勤人员都得有,经费有省公司给。我就知道这些
三:申请保险代理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第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合伙企业;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三)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四)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第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第十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告知所在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四)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六)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八)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九)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 (十)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一)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十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十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可以召集投资人进行投资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设立1年内,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内控制度健全;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四)现有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运转正常;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以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 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10万元。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时,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人民币200万元的,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第十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余下全文>>
四:.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最少一千万
五: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机构管理
第一节设立 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合伙企业;(二)有限责任公司;(三)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三)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四)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告知所在保险公司。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一)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二)《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四)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六)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八)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九)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十)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十一)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十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十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保险代理机构设立1年内,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二)内控制度健全;(三)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四)现有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运转正常;(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保险代理机构以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 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20万元。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时,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人民币200万元的,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保险代理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一)《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二)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决议;(三)拟设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代理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五)保险代理机构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六)保险代理机构前2年内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七)拟任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八)经营场所证明文件;(九)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中国保监会应当依法对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中国保监会......余下全文>>
六:保监会分支机构不需要行政许可制度
保监会分支机构需要行政许可制度。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保险类机构,应当依法取得保险许可证:
(一)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四)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五)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保险类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许可证包括下列几种类型:
(一)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二)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
(三)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四)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五)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
(六)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
第六条 保险许可证由中国保监会统一设计和印制。未经中国保监会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计、印制、发放、收缴和扣押保险许可证。
第七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下列机构保险许可证的送达和更换: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
(三)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四)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五)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六)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九条 保险许可证记载下列内容:
(一)机构名称;
(二)机构编码;
(三)机构住所;
(四)机构业务范围;
(五)机构地域范围;
(六)行政许可决定日期;
(七)颁发许可证日期;
(八)发证机关。
保险许可证加盖中国保监会印章方可生效。
七:保险代理公司什么时候可以开分支机构?
《保险法》第一百六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对代理公司开设分支机构有严格的规定。至于需要的资料,要在你上报保监会后,会有文字性的资料反馈给您,你照资料准备材料就好了。
八: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有什么要求?
分支机构设立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保险公司可以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但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
保险公司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的层级逐级管理下级分支机构;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条件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以2亿元人民币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申请设立分公司,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七条
设立省级分公司,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设立其他分支机构,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或者由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在计划单列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还可以由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指定的分支机构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出设立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提交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偿付能力均为充足;
(二)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健全;
(三)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四)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
(五)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该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
(六)申请人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在拟设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内无受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记录;
(八)有申请人认可的筹建负责人;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交材料
第十九条
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
(四)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五)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申请人作出的其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提交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八)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开业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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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业务人员,离开该机构后被发现在该机构工作期间违反有关保险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 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二十三条 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撤销,对存在出具虚假材料等行为的投资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有关投资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第一百二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所申请事项,并对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给予警告。第一百二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对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因客观情况,许可决定撤销已无实际意义或者不能执行的,对该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第一百二十六条 《资格证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第一百二十七条 《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第一百二十八条 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对该保险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分立、合并的;(二)未经批准变更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第一百二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其停止接受新业务;对该保险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的;(二)未经批准动用保证金的。第一百三十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对该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二)未经批准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二)使用过期或者失效许可证的。第一百三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有本规定第一百零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三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2万元罚款。第一百三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余下全文>>
十:保险代理分公司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吗?
用申请下来的《保险专业代理许可证》到当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然后就是税务登记证和机构代码证,基本就没有其它的东西了。
我去办过一次,保险代理公司的分支机构,用的是负责人的名字,还特意有个括号注明非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