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相关规定

一:出口退税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吗?

1.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3.《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畅法》(国税发[1994]03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二:关于进出口退税,国家有哪些规定?

出口退税(Export Rebates)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货物出口后,税务部门应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办理退税,由于税收减免等原因,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如果按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出口退税率。 [编辑本段]出口退税简介  出口货物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我国改革了已有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 [编辑本段]出口退税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但是,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中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外......余下全文>>

三: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有何规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方法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三种退(免)税方法: 1."免抵退"办法。凡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先征后退"办法。对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先征后退"的退税办法。

3.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的办法。

二、办理出口退税应提供的资料

1.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进行纳税申报、免抵退申报的时间及应附送的资料:(1)纳税申报时间。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且财务作销后,应于次月纳税申报期内(10日内),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申报办理自营(委托)出口货物暂免抵税手续,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单独列示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2)免抵退税申报的时间。生产企业于季度终了10日内,将季度内3个月的出口及内销货物纳税申报情况汇总并补齐出口资料,按要求汇总填报《北京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1~4联),连同附送的资料单证装订,一并报经区县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同意报送"意见后,于季末15日内再报送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批手续。

(3)实行"免抵退"办法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应附送的资料: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②《北京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③出口协议副本;④出口货物的运输费、保险费、佣金等相关的原始凭证(复印件);⑤《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⑥《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⑦属于委托出口的货物须提供受托方国税局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⑧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须提供《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⑨由各区县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签署免抵退税意见的本季度分月填报的《免抵退税申报表》(第一、二联);⑩本季度如有缴税的,须提供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暂未收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以及出口货物的运输费、保险费、佣金等原始凭证(复印件)单证,应在季后3个月内补齐;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提供。

2.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办理退税时,应提供下列资料:(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3)《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4)代理出口协议副本;(5)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方法

1.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方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免",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余下全文>>

四:出口退税的最新政策

近日,国家对出口退(免)税政策进行了调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文件,从2012年7月1日(报关出口日期)起,影响我市出口退(免)税政策主要为:一、企业申报退(免)税申报期限:生产企业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外贸企业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二、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一)增加免税范围:1.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2.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3.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具体是指:(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二)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三)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更改。(四)出口企业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在出口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并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三、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一)适用范围。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6)未实质参与......余下全文>>

五:2015年中国出口退税新政策

2015退税新政策,请查看链接:

bbs.fobshanghai.com/...1.html

六:出口退税流程的注意事项

4个时限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要特别注意申报程序,注意时间观念,以免造成损失。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注意四个时限规定:一是“30天”。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应及时向供货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属于防伪税税控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二是“90天”。外贸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生产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三个月后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办理免抵税申报手续。三是“180天”。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四是“3个月”。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税收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一)是否加盖缴款单位公章或财务章,是否有缴款单位征税部门的征税专用章,是否有银行(国库)签章;(二)法定税率和征收率填开是否正确;(三)缴款书上注明的发票号是否与所对应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号码相符;(四)产品的名称、数量、金额、计量单位是否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符;(五)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中的纳税人识别号和海关代码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是否一致;(六)一张(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在销售发票号码栏,最多只能填五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七)按照电子化管理要求专用缴款书最多只能填开三栏;(八)凡缴款书上所列项目有错误的,不得在原缴款书上更改,应由开具缴款书所在的税务机关出具更正证明;(九)分割单中的金额填开是否正确;(十)其他总局、省局规定的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一)是否加盖发票专用章;(二)电脑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经过防伪税控的认证(无密码区除外);(三)销货单位名称是否与缴款书中的供货单位一致;(四)从骗税多发地区(广东汕尾市:陆丰、陆河、海丰;广东汕头市:潮阳、澄海、南澳;广东揭阳市:揭东、揭西、普宁;广东潮州市:潮安、饶平)厂家购进货物,是否单独申报函调;(五)2003年7月1日之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手写版,除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外,一律不予认可;(六)其他总局、省局规定的要求。出口货物外销发票(一)是否有出口企业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二)发票上开具的货物是否与报关单一致;(三)其他应按外贸财务规定执行的内容。重点审核内容(一)是否加盖财务章或出口企业单位公章;(二)申报销售明细账上注明的外币金额是否与出口发票和核销单、报关单的外币金额一致;(三)其他应按外贸财务规定及税法规定执行的内容。出口收汇核销单(一)是否盖有外汇管理部门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已核销”章;(二)是否与报关单上注明的核销单号一致。报关单(一)报关单中注明的生产厂家或发货单位是否与缴款书中的供货单位一致;(二)是否加盖海关验讫章;(三)报关单中注明的货物名称和数量是否与缴款书或分割单及专用发票三者是否一致;(四)其他应符合出口货物报关管理要求的内容。同上七(一)关联号填报是否正确;(二)数据填报是否按要求准确填报,是否与所附原始凭证一致;(三)“汇总申报表”印鉴、签字是否齐全;(四)“汇总表、明细表”中数据是否与申报软盘电子数据一致;(五)其他应符合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要求的内容。

七:国税退税监管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办理退税,必须贯彻国家经济和税收政策。税务机关相应设置必要的职能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退税审批制度,把住政策关口。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的管理措施。

(一)国税机关受理该类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后,经核对申报信息齐全无误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可优先安排该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三)国税机关可向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联系企业,及时解决其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

(四)该类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国税机关应定期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对其申报的出口退税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应按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的管理措施。

(一)对该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应先审核电子信息,再抽取一定比例的原始凭证进行人工审核。抽取比例应不低于该类企业每个申报批次所附原始凭证的20%。

(二)该类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对其申报的出口退税,国税机关应先使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退税,再定期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应按规定处理。

(三)国税机关每年评估该类企业的退(免)税的户数,应不低于所辖有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的该类企业总户数的3%。

第十三条 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的管理措施。

(一)对该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应先审核电子信息,再抽取一定比例的原始凭证进行人工审核。抽取比例应不低于该类企业每个申报批次所附原始凭证的60%。

(二)该类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对其申报的出口退税,国税机关应使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办理出口退税。

(三)国税机关每年评估该类企业的退(免)税的户数,应不低于所辖有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的该类企业总户数的5%。

(四)对该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每年国税机关应抽查不低于20%的对应备案单证及收汇凭证。  第十四条 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的管理措施。

(一)对该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除审核电子信息外,还应逐笔人工审核对应的原始凭证。

(二)该类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对其申报的出口退税,国税机关应使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办理出口退税。

(三)该类企业属于生产企业的,对其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应对其生产能力、纳税有关情况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退(免)税。

(四)对该类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或视同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应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都要抽取一定比例发函调查。

(五)国税机关对所辖该类企业,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出口退(免)税评估。

(六)该类企业自评定之日起,2年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

第十五条 国税机关通过预警评估发现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已办理的退(免)税存在骗税疑点的,应按规定进行核查,发现问题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国税机关发现管理类别为二类、三类、四类的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存在骗税疑点的,须按规定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已办理的,国税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暂缓办理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相应疑点排除后,国税机关方可办理暂缓的退税或解除担保。...余下全文>>

八:怎样才能享受出口退税?

去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表

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的程序

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的程序一般分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放五个阶段。

1、申请

出口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的证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见2.10.3所述),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资格认定后出口的货物方可按规定办理出郸货物退(免)税。

2、受理

受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各种证件、资料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受理认定申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纳税人限期改正。

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证件、资料进行初审。

(1)查验《税务登记证》(副本)是否有效。

(2)对下列资料进行核对

a、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b、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将原件返还纳税人;

c、《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3)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回执交纳税人。

核对无误后,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并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文书处理岗,文书处理岗在1个工作日内转税源管理科(所、分局)调查核实。

(5)核实。税源管理岗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认定的调查核实。主要对纳税人经营场所、法人资格、生产规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撰写调查报告。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报税源管理领导岗签批,并在1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局审核、审批。

3、审核

县(市、区)税政科综合管理岗在接到税源管理科(所、分局)报来的认定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主要对纳税人的退税方式、申报方式、企业类型、审核配置、登记时限等项目进行确认并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实施审核:

(1)税务登记信息;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信息。

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经县(市、区)局科长岗复审签字后,报县(市、区)局领导审批岗签章审批。

4、审批

县(市、区)局领导审批岗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综合管理岗在接到审批意见后,对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1份)在1个工作日内传给文书处理岗。并将纸质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分户归档。

5、发放

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在收到已审批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后,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的纳税人,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变更手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变更程序比照认定程序办理。

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需提供的资料

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手续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出示或提供相应的证件和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三份);

(2)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余下全文>>

九: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及相关定义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采用免抵退税政策,其中免是指销售环节免税即免征销项税额,抵退是针对进项税额的处理,将以前已纳税款分成三部分,一部分进入外销成本(4个点的进项税额转出),一部分抵减内销销项税额,一部分退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这部分是要计入外销成本中去的,即4个点,通常为出口货物离岸价格*(17%-13%),所以这部分不用来免征和抵扣,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抵减额是指在进口环节已经享受到了优惠政策,不得在出口环节再次免税,例如来料加工或是进料加工的进口环节免税。所以计入外销成本中的税额不包含这部分,要进行抵减,购进原材料*(17%-13%),同样在后面求免抵退税额限额(出口离岸价格*13%)即当期免抵退税额,这时也要将相应的享受过优惠政策的部分扣除,扣除部分为购进原材料*13%。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意思就是当期应纳税额大于0时,进项税额有剩余。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与当期免抵退税额进行比较,前者大于后者工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前者小于后者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十:税收征收管理法退税规定是第几条?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就这几条涉及“退税”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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