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法实施以来 公务员制度建设需要着力解决哪些突出问题
005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并宣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务员法》颁布5年来,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不少方面已经或正在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法规、办法和措施,社会反响较好,管理成效显著。从总体上看,我国公务员管理正在逐步走向制度化、法制化、程序化的新时期。
但是,也必须看到,《公务员法》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着力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公务员“三口”“入口”即录用、“楼梯口”即职务晋升通道、“出口”即正常退出机制)的设计与实际运行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由于分类管理实施严重滞后,加上对职级工资制的宣传力度不够,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现象并没有根本改变。出口设计上的领导职务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的规定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基本形同虚设。
2.公务员考核方面存在的问题较为明显。现实中,公务员考核失之过宽、搞形式、走过场的现象极为普遍,对“德、能、勤、绩、廉”五项内容的考核,既无可操作的具体指标体系,更缺乏针对性,使考核基本失去了公务员绩效评价依据的作用。
3.公务员分类管理的制度迟迟不能落实。就我国目前的公务员队伍现状和公务员管理的实际情况看,由于分类管理改革的滞后,严重影响着公务员管理的方方面面。
4.公务员工资特别是津、补贴和奖金制度的乱象,已经对公务员工资制度产生了冲击。公务员实行同工同酬的工资制度在执行中被一些地方和部门打了折扣,一些政府部门以各种名义滥发补贴、奖金和其他实物的现象,正在助长着公务员之间和部门之间的攀比心理与违规行为,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5.公务员培训重形式、轻效果的现象较为突出。从实际情况看,近年来,尽管投入很大,但培训的实际效果并不明显。主要的问题有一是相关部门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二是培训走过场的现象较为普遍;三是没有一套严格有效的公务员培训绩效评价和考核体系。
6.有关规定不仅没有落实和兑现,而且绝大多数相应层级的公务员迄今并不知道某些规定,使中央的承诺打了白条,既不利于稳定县乡两级党政主要领导,坚持领导干部任期制,解决短期行为的问题;也不能体现在工资待遇上对县乡两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进行政策倾斜的制度意图。
一点建议:建议省公务员局牵头,成立甘肃省公务员制度研究中心,组织省内外有志于我国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法研究的相关领导、专家学者、人事干部以及各类别的公务员,以各种形式参与对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和加快推进公务员制度建设等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研究,为政府完善公务员制度提供决策的参谋咨询作用。
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哪些方面存在不足
颁布实施公务员法是对我国新时期以来建立的公务员制度的完善和创新。通过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将把我国公务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从而有力地促进我国公务员队伍的能力和素质建设,进一步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
三:中国公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是什么
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务员考试录用缺乏灵活性 公务员的考试录用是公务员制度确立的重要标志之一, 在公务员管理系统中 是最基础的环节, 考试的公开平等竞争性、可靠性和有效性直接影响到公务员队 伍的整体素质。 但我国公务员的选拔环节中牵扯到选拔的方式、 考官队伍的素质、 试题的科学化等方面的问题。
1.考官队伍素质不高。目前,我国考官队伍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组织 人事部门的官员,二是高校、行政学院和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前者具有一 定的干部选拔任用经验, 但对于专业管理知识缺乏深入研究,对于考生的书面和 口头答案理解不深,判断不准。后者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但是对于社会需要和 职位特点研究不够,所设计题目多倾向于理论陈述,对应用性、操作性题目掌握 不好。
2.考试的方法仍主要依靠笔试和结构化面试,而对一些较先进的新技术方 法如情景模拟、心理测验、投射法、评价中心技术等缺乏研究和应用,因而无法全方位地对考生进行准确考察。
3.公民担任公职的机会和权利受到制约。首先,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基 本上没有担任公职的机会, 使农民与城市居民事实上存在着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管 理方面机会的不平等,也不利于社会人才的全面和充分的开发。
4.笔试内容与方法不够科学,主要包括:不能针对职位的特点确定测试内 容;教材质量较差,内容空泛陈旧。试卷结构不合理,重记忆,轻理解应用,很 难测出考生的知识深度、能力水平和发展潜力,从而使考试的区分度、可信度受 到削弱。到位环节的问题主要指经过报考、选拔两个阶段进入录用阶段的考生, 因为主客观条件的制约不能正常进入拟定职位,从而使前两阶段的努力前功尽 弃。由于传统体制下的人才地区所有、部门所有、单位所有的格局尚未打破,人 才流动受到诸多限制, 使得到位率大大降低, 每年被录用而又不能到位的报考者 达 20%左右,使主考单位和有关部门在人财物上浪费严重。
(二)公务员绩效考核缺乏科学性 我国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 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公务员的考核又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又 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 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 等次建议, 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对领导成员的 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 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定 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 依据。 考核是公务员任用与奖惩的基础,在整个公务员制度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 用。然而现行法规中的一些规定由于缺乏严密性、科学性,使得这一制度的效力 大大下降。
(三)公务员的分类分级制度缺乏规范性 世界其他各国基本把公务员分为政务官和事务官, 其标准是看是否由选举或 政治任命产生,即录用方式。公务员法一般仅适用于事务官。根据《暂行条例》 规定,我国公务员没有政务官事务官之分,而是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显 然划分的依据不是录用的方式,而是工作性质,并且都适用《暂行条例》 。人事分类的目的在于根据各自的特定采用不同的管理办法,那么,领导职务和非领导 职务在任职条件、产生方式、工作评价依据、管理方法方面有何不同?从目前来 看这些区别都没有体现出来, 唯一的区别在于他们分别是现行组织部门和人事 部门的管理对象。 《......余下全文>>
四:公务员法还有哪些地方不完善
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一、行政问责制的概念
1、问责主体缺失
2、信息不透明
而我国目前行政信息不公开透明,问责主体难以全面获取行政官员失责行为的信息,这是当前行政问责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2008年5月我国开始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明确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虽然有此条例出台,但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还很不完善,特别是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对信息的公布有着高度的“自由裁量权”,其愿意公布的就公布,不愿意公布的公众则无从知晓,公众无从知晓政府信息,问责自然无从谈起。
3、问责形式少、范围窄
4、问责缺乏统一性和科学性而流于形式
5、问责缺乏统一的立法保障
的完善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
参考文献:
[1]薛瑞汉.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07, (3).
[2]李京蔓.论我国官员问责制的构建与完善[J].重庆行政, 2006, (1).
[3]刘亚铃,张航.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现状综述[ J].内江科技,2008, (7).
[4]杨敏.拷问官员问责制:问题及对策[J].公共行政, 2006(6).
[5]郭巍青.行政问责制度的困境[J].南风窗, 2008(11).
五: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中存在哪些问题
您好!枣庄华图教育为您服务: 公务员考核的目的是选拔人才、惩戒官员,建立公务员队伍和谐、进取的良好秩序,这一观念在公务员考核中一直未能得到准确的把握。虽然《公务员法》是针对以前公务员考核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一定的修改,使考核制度更加规范化、法制化,但这并不能说明中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存在的问题就全部迎刃而解了。纵观现行的公务员考核制度,其存在问题主要有: 1、 法律规范不健全 中国公务员考核制度推行了十多年,虽然在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但考核制度不完善,考核体系不健全仍是现存的主要问题之一。从世界范围来看,日本是公务员法规最齐全的国家,其公务员制度中的每一项内容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与之相比,中国的《公务员法》中关于考核的规定显得过于概括,略显单薄。例如:我国颁布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虽然对考核结果的评定和使用作了较为细致的要求,但对考核的内容以及管理与监督还是缺乏细致深入的规定。中国是有着几千年忠、孝、礼、义文化的国家,重情理轻法制的社会环境更需要健全的考核机制来加以约束和保障。在考核过程中,若遇到被考核对象与考核对象之间存在着“沾亲带故”的关系,往往就会出现包庇行为,考核者很容易钻法律的空子做“好人”而不受法律约束。 2、考核过程的公平问题 当前,我国公务员考核存在许多问题,其中公平问题是众多问题中非常凸显的要素,不利于提升公务员的积极性,同时也是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一种扭曲。名额分配的不合理现象依然存在。公务员考核一般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按照《公务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被确定为优秀等级的人数最多不能超过本部门参考人数的巧15%。为了照顾大小不同的部门,一般单位的做法是:按照各部门实际人数乘以巧15%的比例和四舍五入的方法,将名额分配下去,结果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不管部门工作优劣,一律按人数分配指标,结果在某些部门中表现非常优秀的公务员由于没有指标评不上优秀,挫伤了其工作积极性;二是四舍五入的办法使人数少的部获得的评优的机会反而比人数多的部门多,致使不少同志有怨气,觉得单位领导及主管部门处事不公。这种按比例分配名额的做法,背离了考核科学公正的原则,不利于部整体素质的提高。轮流坐庄规则行为依然盛行。考核之所以备受人们关注,主要是因为考核等级的不同直接影响到其职位的升降以及薪水的多少。有些领导为了实现所谓的“和谐”,就采用大家“轮流坐庄”的方法,今年评小王、明年评小李、后年就轮到小张评上这样的做法,考核失去了其应有的评价功能。在这样的评价体系中,出现表现突出的同志难以评优秀,反而是工作表现一般的同志被评为“优秀工作者”这样的现象己经习以为常。究其原因主要是工作先进的同志己被多次评为优秀,其他同志也被评过荣誉,只有小部分表现一般的同志没有当过典型,领导基于“和谐”就将先进平给这小部分人了。于是,表现一般同样可以被评为优秀和先进。因此,为了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鼓励员工持续努力实现组织目标的考核,变成了“和谐”的方式,无原则无客观可言,这种现象极易使员工形成“只要人际关系好,工作做好做坏都是一个样”的观念,严重影响公务员工作积极性的发挥,是对考核制度的扭曲和践踏。 3、责任主体不明确 在生活中经常可见由于缺乏明确的责任分工,导致责任主体难以认定的现象,因此,社会上普遍实行责任承包,如车间中的签名制,企业中的承包制。公务员考核中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各部门的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人员、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余下全文>>
六:请你分析我国"公务员法"的实际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对于规范公务员队伍的管理,提高管理的科
学化水平,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建设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促进勤政廉政建设等工作有着重要意义。《公务员法》从我国国情出发,凝集了我国近十
几年来公务员制度建设的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外公务员管理中可以为我所用的有益做法,确立了我国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方法,是做好干部人事
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准则,在我国干部人事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本文拟通过对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历史渊源、发展情况等问题的追溯和思考,进一步探究《公
务员法》的立法思想和对于我国公务员管理实践的指导意义。
一、《公务员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宗旨
一部法律的质量如何,取决于是否
有正确的、能够反映客观规律的立法思想。马克思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它把精
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
所谓立法思想,是制定该法律的指导思想和指导原则,它主要回答为什么要立法和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法律的问题。
(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沿革
制定《公务员法》,是我们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必然结果。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传统干部人事制度
的弊端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邓小平同志曾提出:“坚决解放思想,克服重重障碍,打破老框框,勇于改革不合时宜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
当代中国的公务员制度,是在对原有干部制度进行改革的基础上,逐渐演化形成的。它经历了以下四个主要的发展阶段:
1、 革故鼎新阶段(1978年12月—1987年9月)。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实行分级分工分人负责,加强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权限和责任,减少会议公文,提高工作效率,认真实行考核、
奖惩、升降等制度。”这一决策,指引着干部制度踏上改革的征程。随后,在中共中央组织部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座谈会和全国人事局长会议上,都强调改革现存的
干部制度,搞好干部队伍结构的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规章。
2、初创与试行阶段(1987年10月—1993年7月)。
中共十三大报告明确指出,“干部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要制定《国家公务员法》,筹建国家行政学院。这一决定,成为当代中国公务员制度创建的界碑。
3、确立与发展阶段(1993年8月—1997年8月)。
在公务员制度的试点工作取得可喜成绩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党的十四大关于“尽快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鞭策下,国务院令第125号正式颁布了《国家公务员
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是经过数年起草、修改,并在实践检验的基础上形成的。它的产生,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4、深化改革阶段(1997年9月至今)。
中共十五大提出了“推进政府机构改革”,“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行政管理干部队伍”的任务。九届全国人大以法
律形式通过了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这宣告了公务员制度进入深化改革的阶段。中央颁布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抓紧研究制定公务员法。中共十
六大报告也强调,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健全公务员制度。
(二)正确面对《公务员法》实施面临的挑战
法律的制定并不等于法律的实施,更加不能就认为人们的行为方式必定会遵守法律。《公务员法》在实施中还将可能产生......余下全文>>
七: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兼职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因为公务员是一个敏感的人群,手里掌握着国家的部分权利因此
1.国家公务员是不能从事商业化的活动
2.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具体可参考以下链接:baike.baidu.com/...NPLuna
八:关于公务员法,公务员不得从商的问题 30分
公务员就是不能从商的,不能违背法律。中公教育在全国各个地市都有分校,且对各个公职类考试的培训都有面授和网校的培训。您可以登录当地中公教育官网查询, 任何公考类的问题都会给您解答的。
九:我国公务员考试核度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汲取了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的优点,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也慢慢趋于成熟。2007年1月4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家人事部联合印发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新《规定》)是以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公务员法为依据的,对公务员考核的基本原则、内容和标准、程序、结果使用及相关事宜作了 全面规定。它与1994年3月8日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旧《规定》)相比,程序更合理,内容更全面,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起步较晚,发展历史较短,新《规定》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考核内容缺乏量化指标,难以保证考核结果准确
新《规定》第二章第四条首先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接下来的有关条款只是对德、能、勤、绩、廉五大考核内容作了些定性说明,缺乏细化的指标设计,定性有余,定量不足,无从把握,操作起来比较困难,难以保证考核结果客观、准确。
(二)考核结果的等次依然偏少,不利于考核激励作用的发挥
新《规定》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和旧《规定》相比,虽然增加了“基本称职”等次,使称职和不称职之间有了一个过度,但称职与优秀两个等次之间却缺乏过度,加之优秀等次人数有比例限制,实际评定中不称职和基本称职的人又很少,这就使称职人员中相当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都比较好的公务员与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都比较差的公务员没有任何差别,大多数的人都集中在称职等次,不管实际工作表现如何都能享受相同待遇,使得考核激励功能弱化。例如:2007年7月25日,重庆市人事局公布去年全市公务员考核结果:全市有111879人参加考核,优秀15806人,占14.12%;称职93733人,占83.78%;基本称职34人,占0.03%;不称职 42人,占0.04%。
(三)优秀等次人员的比例确定不够合理
新《规定》中第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由于条款给定了具体的优秀人员所占的比例,在实际操作中机关单位为了不让名额浪费,不管部门工作优劣,一律按人数分配指标,只要有指标就会产生相应比例的
优秀人员数量,结果把那些其实达不到优秀标准的人员评定为优秀等次,背离了考核的目的,削弱了考核的效果。
(四)考核结果的应用不尽公平
新《规定》第十九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第二十五条:“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以上两条相比,对年度考核中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理,在某种意义上甚至重于受行政处分的公务员,这样显然有失公平,对不称职人员的处罚过重。另外对连续被评为称职以上的人员的物质奖励偏少,称职与优秀的等次差别不大,难以提高人员的积极性,建议对连续获得优秀等次的人员给予双倍物质奖励。例如第一年获得了优秀等次,享受了当年的年度考核奖金,第二年......余下全文>>
十:结合公务员发展现状,为公务员法政策更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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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健全制度的运行机制,包括竞争机制、激励机制、更新机制。 当前我国录用公务员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像考核评价体系不科学,考核的结果缺乏客观公正性,不能作为奖惩的准确依据;现行的“低工资高就业”政策,不足以吸引社会上的优秀人才,而且工资内部结构也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不能充分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公务员队伍的“进口”日渐扩大等。有效改进这些状况,必须充分落实“竞争上岗”, 制定《考绩法》和坚持“因职求人”“凡进必考”的原则。 二、健全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法规体系,使得公务员的管理必须有法可依、用法律规范公务员行为、依法保障公务员的权益。 为此,提高立法层次,健全单项配套法规,成了公务员制度完善的首要前提。建立系统完备的公务员管理体系,使国家对公务员的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意义非凡。而国家对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涉及职业、经济、政治、法律权益保障。 三、不断加强配套立法构筑整体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 四、尽快制定出台《编制法》,使编制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五、尽快制定出台《公务员考录规定》,使公务员考录工作进一步科学化。 六、尽快制定出台《公务员回避制度规定》,使公务员回避制度进一步法制化。 七、不断加强法律建设夯实反腐基础,进一步纯洁公务员队伍 八、深化改革,尽快完成由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建立一个完善的、规范化的市场体系,使经济活动市场化,尽力削弱或消除权力因素在经济活动中的影响。 九、完善监督体制。腐败是权力的异化,绝对的、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十、道德制约手段主要有:(1)通过利益分析,对政府官员有无腐败可能作出判断,促使政府官员养成廉洁习惯;(2)通过新闻媒介等舆论作用对腐败行为形成强大压力以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3)培养广大公务员的廉洁意识,自觉形成腐败可耻、廉洁光荣的道德意识。同时,由道德修养的加强进而建立广大公务员自觉自愿的政治责任感。 十一、以“五五普法”为契机,加强全体公务员法制教育学习,全面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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