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实务

一:行政处罚制度主要包括哪几项内容规划实务?

劳动行政处罚,是指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劳动政策而尚未构成犯罪行为的劳动关系主体施加的一种制裁措施。劳动行政处罚直接剥夺违法行为人的财产权和活动自由权,所以它是一种严厉的、具体的劳动行政执法行为,是保证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劳动政策顺利实施的一种有力的惩戒性措施,是搞好劳动监督检查的主要手段。

二:新《商标法》执法实务中哪些疑难问题要明了

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工商行政执法中经常遇到的一种违法行为。此次《商标法》修改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发,明确规定工商部门对于无主观故意且能证明该商品系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销售商,采取“责令停止销售”这一特别的处理方式。这就要求基层工商执法人员及时改变传统思维,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注意收集能够证明当事人主观明知的证据。在认定是否明知时,不能仅凭询问笔录的口述内容,应结合涉案商品的来源、进销价格、质量状况以及销售者的文化层次、从事该行业的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

关于涉案商品“合法取得”的认定,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列举了4种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且**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  二、《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在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实践中,“法不溯及既往”“有利于当事人”以及“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是适用法律时须遵循的基本原则。针对新旧《商标法》适用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2014〕81号)明确规定:“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处理;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且持续到2014年5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

针对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企业恶意傍名牌、搭便车的现象,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和《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的规定,结合具体商标执法实务

三:城管执法操作实务的网络热议

以暴制暴不留把柄不管走鬼是否受伤昨日上午,一篇名为《惊爆!城管操作实战手册》的帖子现身天涯社区,网友“伊刀”以图文并茂的方式介绍了一本名为《城管执法操作实务》的书。该书封面最上方注明是北京城管局培训教材,由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出版,著作者为“课题研发组”。该书的71页主要讲述“城管执法过程中的分寸把握”,其中写明城管队员在执法受到暴力侵害之际如何阻止暴力。如控制住相对人的肢体,使他在短时间内动弹不得;最好是几名城管一起行动,一次性控制住相对人身体,要达到招招见效,不给相对人以喘息的机会;不能轻易放过相对人,要把相对人带上执法车,扭送公安机关,或者干脆带回队部,问清是哪里人,来这里多久了,为什么胆敢动用暴力抗法……该书还“支招”城管队员不要在公众面前控制相对人的暴力执法行为,如果无法避开围观者,就以较为缓和的方式进行。更“雷人”的是,在“反暴力抗法的局部动作”一节中,该书还教导城管队员如何做到“以暴制暴”时不留下把柄:注意要使相对人的脸上不见血,身上不见伤,周围不见人,还应以超短快捷的连环式动作一次性做完,不留尾巴。一旦进入实施,阻止动作一定要干净利落,不可迟疑,要将所有力量全部用上。该书还教导城管队员要“意无杂念”,不要考虑自己会不会把相对人弄伤,此时应达到忘我的状态。 做了城管揍人民直把百姓当敌人该帖随即引发网友骂声一片。网友“天马行空4552”感到震惊——“原来流氓是这样培养出来的”,有人惊呼:“已经把老百姓当敌人了!”网友“新赫索格”针对“此时应达到忘我的状态”的说法,打趣道:“敢情是在练葵花宝典呀?”有网友更是调侃其为“著作问世”、“武林秘笈”、“流氓培训手册”。批评之余,也有网友力挺该教材没有问题。网友“非鱼非子”说:“你们怎么不看书上的那个前提:城管队员在执法受到暴力侵害之际。如果警察执法受到暴力侵害,直接开枪送你小命。”即使如此,“非鱼非子”的说法也找不到支持者。网友“张伯伦100”反驳道:“警察面对的是罪犯,城管面对的是穷苦百姓!”该帖随后被转到各大论坛,网友们直斥其为“最缺德的损招”,莫非是“盖世太保内部读物翻译过来的?”有网友嘲讽现实中的城管“学得不到家!我看到的都是头破血流”。网友“囍之郎”更是以标语形式回帖讽刺城管——“人民城管人民做,做了城管揍人民”。记者随后调查发现,该书最早于2007年8月就有网友曝光了,不过当时并未引起网友关注。 出版社称确实出过这本书不过,一些网友也质疑起该书的真实性,“是内部资料吧?有可能公开发行吗?”有网友质疑图片经过PS,但马上遭到众人的反对:“比你懂PS的人多的是,不要暴露你的无知和愚昧。”究竟是真有其书还是网友恶搞?记者随后通过搜索引擎,在拓普网、中国图书网等多家网站的畅销书栏目内都显示,《城管执法操作实务》2006年6月由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出版,主要介绍了城管治法的基本原则、城管执法的四大难点、城管执法的管理相对人等内容,定价29元。但是在该出版社自己的网站上却没找到这本书。记者随后致电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编辑部和发行部,对方均称确实出版过该书。发行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书并不是由他们负责发行,而是由编写者自行发行的。记者在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上查询到该书确实为正规出版。如此“牛”书广州可有销售?昨日下午,记者走访广州购书中心和师大暨大周边书店,均未能找到此书。马上就访北京城管将尽快回应此事被网友视为教材的使用者的北京城管对此书又是何种态度?昨日下午,记者辗转找到北京市城管局。对方听说是记者后,立马猜出是否要询问《城管执法操作实务》一事,原来已有多家媒体致电该局了解情况......余下全文>>

四:刑事诉讼中如何使用行政执法证据

笔者认为,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后,至少,行政机关依法制作的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因为有相当一部分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如果统一由司法机关重新制作,不仅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侦查机关的负担,而且实际上因为时过境迁,重新收集此类证据,既不现实也不可能。

五:从八月三十号起路政不准上路执法是真的吗

绝对是谣言,除非修改法律和法规,即经 全国人大委员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进行修订才行,否则,路政部门一样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进行上去执法。另附具体条例:

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六:环境执法的书籍

《2009环境污染控制国家标准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及政策规范汇编》

《最新环保达标考核工作标准与环境监察审计实务及案例全书》

2007中国环境年鉴:环境监察分册

《最新气象灾害防御与检测分析全书》

《新型绿色环保型建筑装饰材料加工工艺手册》

《中国生态、环保理论与实践》图书

中国生态、环保理论与实践

中国环境护标准全书2006-2007

中国环境护标准全书2006-2007

《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HLD47.101.2008)宣贯实施与城镇市容环境卫生规范化管理实施手册》图书

《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HLD47.101.2008)宣贯实施与城镇市容环境卫生规范化管理实施手册》图书

《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HLD47.101.2008)》宣贯实施与城镇市容环境卫生规范化管理实施手册

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与节约用水规划方案实施及技术应用手册

最新《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手册

HLD47—1O1—2OO8《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贯彻实施与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焚烧处理成本核算及环卫行政执法程序编制国家标准规范

《2008最新环境综合治理控制规范与环境监测计划方案及排污考核评估达标实务全书》图书

水污染预防、控制、处理与环境执法监管及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2008最新环境综合治理控制规范与环境监测计划方案及排污考核评估达标实务全书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处罚程序操作规范与典型案例评析实务全书》

七:通过刑事执法实务与实训的的学习有哪些收获

行政法、民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宪法》第67条),由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仅对该行政机关之公务员有拘束力,包括法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法律、诉讼法,狭义的法律)、刑法。   我国的十类主要部门法为,如果其内容属于规范性规定。   各国的“法律”都兼有“公平”。从“法”的词源看。   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基本法律」所意味是不永久并权宜之针: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法的整体、“正义”的含义、军事法。   狭义的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基本法律”的层次。   这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劳动法、行政法。它一般包括宪法,原则上行政机关所制订之行政规则对于人民均不发生拘束力。   广义的法律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八:作为法官如何判断行政处罚行为认定的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或主要证据不足),利用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规定

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刍议

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又称行政诉讼事实审查标准,是指法院在行政诉讼事实审中,据以判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证据和认定事实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相应裁判的尺度。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的角度来讲,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实际上就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在司法程序中应当通过举证活动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

关于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理论界缺乏认真细致的研究,仅限于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关于证据确凿的规定。但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却出现了大量的案例,尽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并未达到确凿程度,但法院亦予以维持。不同法院在审理实践操作中对事实审查标准上各自为政,理论与现实的脱节,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使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举步维艰。行政审判实践迫切需要统一的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的指引。鉴于此,笔者试从行政诉讼的二元价值属性、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联结点入手,对现行证据审查标准进行条分缕析,结合国外制度以及个人的一点司法实践,希望起到抛砖引玉之效,引发更多的思考。

一、对现行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的反思

(一)现行的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

现行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既是一个文本的范畴,也是一个实践的范畴,必须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加以考察和认识。

1.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诉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维持;同条第(二)项规定主要证据不足的,可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上述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如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事实达到了确凿的地步,则在事实审上符合了行政诉讼法的要求。第二,如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的,则应认为未达到事实审的要求。确凿即非常确实充分,是正面肯定性规定,主要证据不足则是对证据在质和量上未达到确凿程度的反面表述,而不能望文生义简单地理解为“主要证据”的“不足”,故《行诉法》的上述规定从概念上讲是周延的,从正反两个方面直接为行政诉讼事实审确立了审查方向和尺度。因此,《行诉法》明确了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据审查标准为证据确实充分标准。

2.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要了解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还必须考察实务中行政诉讼是如何操作的。当前我国行政诉讼在裁判文书的格式上均要求法院独立认定事实,即首先要概括说明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其事实与根据,然后再以“经审理查明…”的格式写明法院通过庭审举证质证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而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是判决书的关键部分。就上诉审而言,二审法院对一审裁判进行的审查中还包括对一审认定事实的审查,如《行诉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加以改判。行政审判实践中法院的事实审查就是以法院独立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比对,以确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综上,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事实审查实际上是法院在独立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因此完整而准确地讲,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据审查标准应为:“重新审理基础上的证据确实、充分”。

(二)我国现行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的缺陷

1.与行政诉讼价值取向相悖

当前我国的事实审理却对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不加区分,一概要求法院首先认定事实,再以法院认定的事实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进行比对,以确定证据是否确凿,事实......余下全文>>

九:请问福建省自考监所管理专业中实践科目监所执法实务是在哪里报考?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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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国土执法监察有哪些职能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的职权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具有的执法监察职责和权力。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执法监察职能机构,在依法行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行政职权时,特别是实施行政处罚时,是以相应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的,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及国务院批准的国土资源部“三定”方案等,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的职责和职权如下: (1)执法监察职责:①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②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③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④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⑤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2)执法监察职权:①检查权,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行使检查的权力;②调查权,即依法对监察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具有的开展调查活动的权力;③制止权,即依法对正在实施中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的权力;④行政处罚权,即依法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制裁的权力;⑤建议权,即依法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给予违法者以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的权力;⑥行政处分决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应予行政处罚而不作为的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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