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执法

一:如何更加有效地开展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一)加大专题培训力度,注重培训实效,全面提升执法人员法律素质。组织培训是快速提高专卖执法人员法律素质的最佳方式,通过不断的法律知识的学习灌输,让执法人员对烟草相关法律有一个系统的了解和掌握。然而,如何确保取得预期的培训效果,却是我们应该着重思考的问题。

首先,培训内容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培训内容只有跟自己息息相关了,才能让参训人员生出更多的学习热情和关注。因此,培训应围绕执法过程中已经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来进一步阐释对应的法律条款,确保执法行为在法律授权和允许的范围内展开。

其次,要全力营造学习和培训的氛围。好的学习氛围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培训效果,这就要求培训组织者要让参训人员明确培训的目的,大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激发学习的兴趣。

最后,培训测试结果要纳入考核。培训后针对培训内容组织测试是检验培训效果最直观的手段。通过测试,可以了解学员对培训内容的掌握程度,从而对培训内容中的重点难点作出及时调整。将测试结果与绩效考核结合,能从反面促进学员对培训内容的主动掌握。

(二)建全内部监督机制,注重全程监督,着力降低行政执法过程风险。内部监督指行政系统内部进行的监督,是行政系统的自我约束机制,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等。

1、重视事前监督。即为了防患于未然,监督主体在行政执法行为开始之前依法实施的监督,是一种预防性或防范性的监督。做到事前监督的重点在于严格落实新增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和执证上岗制度,

确保执法人员具备基本的执法能力和与相应的法律素养,从而降低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程序和规范的风险。

2、突出事中监督。事中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对行政执法行为在实施之中进行的监督,以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是一种追踪性的监督。做好事中监督则主要要求我们在内部审核审批环节严把法律依据关,重视证据链的完整性,加强对立案、错案、办案期限、强制措施及权利义务告知、审批执行等环节的监控,严格办案程序。

3、强化事后监督。即监督主体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完结后进行的监督,是一种补救性或惩戒性的监督。这就要求深入推进执法责任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监督部门通过查阅案卷、执法视频等措施,发现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通报,要求对应单位及时落实整改,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考核。

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是监督的三个不可分割的环节,不可偏废任何一方。将事前监督的防范性与事中监督的及时性和事后监督的补救性结合起来,构筑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密切配合的监督防线,保证行政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以收到良好的监督效果。

(三)建立外部监督体系,注重全面监督,积极树立烟草专卖执法新形象。如果说内部监督是各种监督中最经常、最直接的监督,那么外部监督则是监督中最客观、最不可或缺的监督。外部监督是指由行政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作为监督主体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是紧密联系的,只有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机的结合起来,让二者各自发挥其各自的优势,才能最终达到监督的目的。这就要求烟草行业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增强公众对烟草行政执法的参与。要加强群众监督,畅通外部监督渠道,广泛宣传举报投诉热线、信箱等,加大对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积极树立烟草专卖执法的新形象。

二:烟草专卖执法行为“六条禁令”是什么内容?

一、严禁不出禒证件、着装不整执法;

二、严禁野蛮执法和侮辱、刁难管理对象;

三、严禁不依照法定程序查扣物品;

四、严禁无法定依据检查非经营性场所;

五、严禁索要、收受管理对象的礼金、财物或接受宴请;

六、严禁酒后执法或穿着制服到娱乐场所消费。

三:浅谈烟草专卖如何执法

烟草专卖执法需要公正,需要廉洁,但更需要艺术。事实证明只有讲究艺术的高水平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才能最充分地实现法律的权威性、科学性以及有效性。

一、端正执法态度,切忌官本位思想。

某些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总是以“执法者”自居,将其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视为对立关系,从主观上歧视甚至敌视行政相对人,总有一种高高在上的感觉,认为“我是执法者,是管你的,你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对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都不予理睬,一听就烦,甚至因此加重处罚幅度。毋庸讳言,用这种“视民如草芥”的“官本位”思想来指导执法,行政相对人反过来抗他的“法”也就不足为奇了。

因此,执法人员要提高执法艺术,首先应端正执法思想,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原则问题,牢记“公仆”身份,明确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是融洽的合作关系。

二、规范执法言行,切忌粗暴蛮横。

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某些执法人员语言干瘪生硬,态度粗暴,行为蛮横。这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形象,直接导致了行政相对人的反感,有时甚至成为暴力抗法事件发生的诱因。诚然,我们不能要求每个烟草执法人员都是语言大师,但作为一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如果懂得一定的语言技巧,特别是掌握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抓住其薄弱环节,攻其要害(其亲属、子女是否在政府部门工作,是否在军队服役,是否在教育部门,是否在有关执法部门等),好言规劝,必然会减少许多可以避免的冲突。作为一名执法人员,应让相对人感到有一种亲和力,让对方感到你是在关心他,之所以对一些问题依法处理那也是在规范他的行为,减少因其违法而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目的是在帮助他,从而在感情上取得当事人的认同,减少暴力抗法发生的机会。

当然,执法人注重与行政相对人的亲和力不能放弃执法的原则,必须是建立在严肃、认真、文明的执法的基础之上,是在确保法律威严的基础上追求执法综合水准。

三、讲究执法艺术,避免针锋相对。

综观诸多暴力抗法事件,能否把握好执法的方法和尺度至关重要,就场合而言,如处在闹市区、流动人员相对集中处,围观的群众较多,其中不乏有法律意识淡薄之人,在他们无中生有、乱起哄的情况下容易造成一些卷烟经营户失去理智。对这种情况,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可能会义愤填膺,情绪激动,对此各级现场指挥员一定注意克服容易被激怒的冲动的情绪,以静制动,同时要督促现场的其他同志服从指挥,决不允许搞个人英雄主义。要有艺术性地“冷厂理”,把有关执法政策讲在先,实在不行先后退一步(先撤离现场再监控,把住进出口,只进不出),绝不能一味求面子上过不去而贸然行动,这就要我们每个执法人员要有精细的洞察力和有足够的应变能力,将严肃执法与艺术管理辩证地统一起来,从而使执法更具有原则性和灵活性。

四: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五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可以查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规章)之规定内容。

以上法律规定是,针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第三条第二项,已明确规定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执行公务时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五:烟草专卖执法证 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四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部门行政规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根据上述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和徽章是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烟草专卖执法职责、具有从事烟草专卖执法活动资格的身份证明。

《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部门政策)规定,从事烟草专卖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方可取得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拟直接从事烟草专卖管理检查工作的人员;

(四)年终考核无不称职或其他不良记录;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处分;

(六)非劳务派遣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如何全面提高烟草专卖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烟草在线专稿 随着社会的进步,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如何适应新形式的行政执法工作,提升专卖队伍执法水平。重点从两个方面抓起:一是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包括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加强技能培训。二是制定统筹兼备科学有效的考核标准。 烟草行业发展到今天,专卖法功不可没,也可以说专卖法为我国烟草行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及,烟草执法也由原来的“打打杀杀争市场”逐步走向了“依法依规控市场”的良好状况。那么如何在新形式下有效提升专卖队伍依法行政水平,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目前专卖队伍的现状 (一)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不管是什么样的队伍,要想提高整体素质,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也不是一月两月的事,它需要几年的努力,甚至几代人的共同努力。目前的烟草执法队伍人员,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正式员工,一部分是劳务用工,但都是年轻人具多。在对专卖队伍的管理上前些年可以说是有一定的误区,不重视文化教育,普遍认为能查到违法烟就是好兵。所以这些观念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专卖执法人员在知识水平上很难有突,同时这两部分人员大部分都是年轻人知识结构比较单一,素质参差不齐,工作经验少,同时外聘人员均属临时人员,缺少动力,这也是导致烟草专卖队伍依法行政水平不高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执法水平质量不高 执法水平不高主要表面在:不少专卖人员认为“管理就是看看、执法就是处罚”,服务意识不强,执法态度生硬;日常检查不注重收集证据,明明可以现场拍照的违法物品,非得拉到单位再取证,明明可以现场封存的物品却拿到单位再封存;不注重宣传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日常检查或是管理,一幅高高在上的样子,总要求被管理人全部服从,但从不去解释为什么;不注重与管理相对人进行沟通,不知道沟通是信息来源的主要渠道,也不知道沟通是管理相对人理解烟草执法、服从烟草执法的有效途径;不注重行政执罚后管理相对人的行为变化,不管管理相对人的什么样的情况,罚完了事,造成管理相对人心理不服,为日后执法遭围攻造成了隐患;把执法工作仅仅捆绑在执法上,很少去思考一下执法前后的一些事情,体现不到行政执法的人文精神,等等表现。 形成以上这些影响烟草执法队伍形象的表现的主要原因是对法律法规不够熟悉,运用起来不够灵活,日常执法不重视细节而造成的。 (三)工作创新能力不强 说起专卖执法外行人都会说:“不就是坐上车去查个烟嘛!”其实前几年的专卖执法也就处在这个水平上。随着社会的发展,专卖队伍在新老交替的过程中,再加上对文化素质的要求不高,所以就造成了目前烟草执法队伍里面的有些人,自己也认为专卖执法就是查烟,缺少工作创新,主要表现有:对全年的工作只有大的方向,没有明确的计划;对重点管理的商户只有名单,没有具体的方案;对违法的烟草专卖品入库就完事了,对一天的工作没有整理、没有分析;工作日志、稽查日志形同摆设,每天日志的内容几乎一模一样;对查处的违法案件结案就算结束了,不能案案之间找规律,案案之间查线索等等。在管理商户上主要表现:到商户门市上不问好,不亮证,认为已经认识了,没有必要再重复做这些;检查市场时只看卷烟,不留意商户的帐册内容;告诉商户有些烟不能卖,但很少告诉商户不能卖的原因等等。每天的工作就是按部就班,缺少激情,缺少创新,所以就造成了“市场天天查、假烟天天有”的恶性循环。 (四)业务技能培训效果不明显 培训计划有,培训教材有,培训考试也有,但是培训结果却不一样。有些队伍专卖执法人员“三懂四会”率很高,但是有些队伍能办案的人员、甚至能办好案的人员了了无几。专卖队伍培训工作不是没有抓,主......余下全文>>

七: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根据以上条款规定,本人认为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可以查处以下行政处罚案件:

1、擅自收购烟叶案件;

2、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擅自托运、自运烟草专卖品案件;

3、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案件;

4、销售非法生产烟草制品案件;

5、走私、贩私烟草专卖品案件等等,只要涉及烟草的各种行政处罚和刑事案件都有权利查处。最重要的事是,根据案件的性质不同,履行的法律程序要合法。

八:烟草公司属于行政单位还是执法单位?

烟草公司属于企业,但其主管部门烟草专卖局是政府部门,烟草公司对违规烟草进行查处,是经过法律法规授权的,所以他们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

九: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主体有哪些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行政机关享有行政处罚权;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可以享有行政处罚权;根据行政机关的委托,符合法定要件的组织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然而就某项特定的行政处罚权而言(比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权),并非所有行政主体都当然享有。一个行政机关是否享有行政处罚权以及享有何种行政处罚权,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根据现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下几类行政机关可以是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主体:  (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各级烟草专卖局),主管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和进出口环节中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假冒注册商标案、无注册商标案、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案。  (三)海关主管走私烟草专卖品案、免税进口烟草制品非法存放案、海关监管区内非法经营卷烟、雪茄烟案。  (四)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查处假冒烟草专卖品案。

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执法监督

第六十一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案卷评查。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指出。第六十二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有权变更、撤销该决定,或者责令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第六十三条 对于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纠正决定,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照执行并及时上报执行情况。第六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可以对本部门专卖执法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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