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法

一:分析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法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常委会通过,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在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方面的第一部法律,是涉及城市建设和发展全局的一部基本法,它对于我们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不断改善城市的投资环境和劳动、生活环境,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自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乡规划法的区别

前面的是旧法律,后面的是新法律。

城乡规划法开始实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以前是强调城市发展,现在是强调城乡统筹发展。

三:城市规划法第21条是什么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规定。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是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及其施工的规划设计,它一般针对的是某一具体地块,能够直接应用于指导建筑和工程施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规划地块的建设条件分析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建筑和绿地的空间布局、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道路系统规划设计,绿地系统规划设计,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竖向规划设计,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果由规划说明书和图纸组成。

二、本条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对象是重要地块,也就是说修建性详细规划针对的不是整个城市也不是整个镇,它只对某一具体的地块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同时这一具体地块应当是重要地块,如果任何地块都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那么成本将很高。第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主体是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针对城市总体规划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所划定的规划范围内的重要地块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而镇人民政府则针对其编制的镇总体规划所划定的规划范围内的重要地块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三,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依据是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落实,不得改变或变相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对用地规模,用地布局等的规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也就意味着其应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第四,本条没有规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经批准或备案,主要是因为修建性详细规划是用以指导某一具体(重要)地块的建筑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已经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落实,再报经批准或备案的意义也就不大了。第五,修建性详细规划不是一定要编制的。实践中可以对那些确有需要的重要地块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四:城市规划法在地域上适用范围有哪些

该法第三条有的嘛: 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以该条字面意思来看,除了“乡”以下的地盘,就都是城市了。

五:新旧法律比较,新《城乡规划法》与原《城市规划法》有何不同?

《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法》的确只有一字不同,但涵盖更丰富,意义深远,因为时间的原因。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乡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特别是城市所在区域,城乡交融,互为影响,原有城市规划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的,以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这种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已经不适应城乡统筹需要,影响了城乡协调发展,也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现在通过修订、立法建立统一的城乡规划体系,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概括地说《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最大的不同是强调了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建立统一的规划体系,更加突出维护社会公正、公平,更加突出体现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对城乡规划的监督职能,落实了各级政府的责任。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与《城市规划法》比较,取消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这一章,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两个章节。

(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性政策属

(二抚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

(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

(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

(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

(六)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

(七)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要求

(八)强化法律责任

(九)法律授权

六:城市规划法的内容简介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常委会通过,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共6章46条。①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城市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②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③本法所称城市指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④城市规划的编制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城市总体规划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⑤城市规划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别组织编制。编制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⑥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灾等条件,并避开地下矿藏和地下文物古迹。⑦在城市规划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必须持国家批准文件,由城市规划部门核定其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⑧任何个人和单位必须服从根据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⑨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

七:城市规划方法有哪些? 10分

1、收集和调查基础资料。研究满足城市发展目标的条件和措施。

2、研究城市发展战略,预测发展规模,拟定城市分期建设的技术经济指标。

3、确定城市功能的空间布局,合理选择城市的各项用地,并考虑城市空间的长远发展方向。

4、提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区域性基础设施的规划原则。

5、拟定新区开发和旧城区利用、改造的原则、步骤和方法。

6、罚定城市各项市政设施和工程设施的原则和技术方案。

7、拟定城市建设艺术布局的原则和要求。

8、根据城市基本建设的计划,安排城市各项重要的短期建设项目,为各项工程设计提供依据。

9、根据建设的需要和可能,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步骤。

八:城乡规划中的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分别包含哪些内容? 20分

法定规划包括国家层面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按照级别分为城市总规,县总规与乡镇总规,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非法定规划就没有严格限制了,城乡规划法也没有限定非法定规划是啥。原则上除了法定规划之外的各类相关规划都属于非法定规划。比如城市战略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各类专项规划。

九:城市规划法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1)城市规划法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这是国家法律。主要调节城市规划与经济社会、城市建设及发展过程中的各项关系:确立城市规划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关系;确立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的各类主体,建立城市规划行政的程序和框架;确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置方式及执行主体;确立政府行政部门执行城市规划的职权范围及相应的动作机制。 (2)城市规划实施性行政法规 有建设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联合颁发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等。主要是根据国家城市规划法建立国家整体珠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的行政组织机制及相应的行政措施。其中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权力和义务;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在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相互分工和协作;制定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原则;明确政府城市规划管理的操作过程及动作机制的互动关系。 (3)地方城市规划法规 如《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等,它们由地方立法部门根据国家城市规划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地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明确地方城市规划制度的具体框架,划分地方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之间的分工和相互协作,确定地方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组织和相应的职责权限,明确当地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的具体程序和原则,对违法行为处置的主体和相应的量度原则,建立城市规划法规与地方法规之间的相互协同关系等。 (4)城市规划行政规章 包括国家和地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开展的规章制度。该类法规应当能够覆盖城市规划过程中所涉及的城市规划部门内部、城市规划部门与社会各部门及个人与城市规划直接相关的所有行为。确立这些行为合法化的途径、界限、组织机制和相应的原则,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置的程序和量度标准等;同时也应当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的依据、决策途径和相应的行政措施。 (5)相关的法律法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相应的组织机制应当体现在城市的法律法规之中,同时,在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也应当与城市规划的原则、组织和管理的程序不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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