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对事业单位结余资金的形成和管理有何规定
第二章 结转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中央部门结转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其中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第七条 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间不得挪用,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第八条 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中央部门确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需报财政部审批。
第九条 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因增人增编需增加基本支出的,应首先通过本部门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并将安排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中央部门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续项目,有结转资金的,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应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财政拨款预算。
第三章 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中央部门结余资金是指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结余资金。
对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视同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确认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财政部核定的部门年度机动经费,当年未使用的资金按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中央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形成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应全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用于本部门相关支出。
第十五条 中央部门在编制本部门预算时,可以在部门本级和下级预算单位之间、下级不同预算单位之间、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统筹安排使用结余资金。
第十六条 中央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之前,原则上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需在预算执行中动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安排必需支出的,应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七条 中央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按规定向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报送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央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确认的结余资金数额,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在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后30日内,将应上交中央国库的结余资金上交;中央部门及单位留用的结余资金需报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动用。
二: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第三条 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第四条 中央部门应当对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分别进行明细核算和统计,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第五条 按形成时间,中央部门结转资金分为当年结转资金和累计结转资金,结余资金分为当年结余资金和累计结余资金。当年结转和当年结余资金是指中央部门当年形成的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累计结转和累计结余资金是指中央部门截止到年底形成的历年累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 第六条 中央部门结转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其中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资金。第七条 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间不得挪用,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第八条 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中央部门确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需报财政部审批。第九条 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因增人增编需增加基本支出的,应首先通过本部门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并将安排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备案。第十条 中央部门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续项目,有结转资金的,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应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财政拨款预算。 第十一条 中央部门结余资金是指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对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视同结余资金管理。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确认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对财政部核定的部门年度机动经费,当年未使用的资金按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管理。第十四条 中央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形成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应全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用于本部门相关支出。第十五条 中央部门在编制本部门预算时,可以在部门本级和下级预算单位之间、下级不同预算单位之间、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统筹安排使用结余资金。第十六条 中央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之前,原则上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需在预算执行中动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安排必需支出的,应报财政部审批。第十七条 中央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按规定向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报送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央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确认的结余资金数额,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在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后30日内,将应上交中央国库的结余资金上交;中央部门及单位留用的结余资金需报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动用。 第十八条 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对当年执行进度缓慢、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较多结转或结余资金的项目,应及时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整用于本部门执行中新增的重要支出的建议,报财政部审批。......余下全文>>
三:预算结余的资金管理
通过近几年的努力,中央各部门和单位已普遍对结余资金形成原因、产生的影响以及清理的重要意义有了深刻的认识,在提高预算执行率、消化结余资金方面有了一定的改进。但总体情况看,部分单位对结余资金管理的政策还存在认识上的局限,还持有观望和侥幸心理。因此,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在当前形势下加强结余资金管理的重大意义。首先,要充分认识加强结余资金管理是改进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公共财政是财政管理和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是实现财政资金配置效益的根本保证。当前结余资金存量过大的问题,一方面反映出预算单位预算执行力弱化的情况,另一方面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财政资金配置合理化的问题。其次,要充分认识加强结余资金管理是改进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8年来,部门预算改革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为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走进新时期,面对结余资金这一新情况新问题,也使我们反思: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内容还有待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方法还有待进一步改进,预算编制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我们要从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入手,以此作为升华管理的契机,不断加强和改进预算管理工作的层次和水平。最后,要充分认识加强结余资金管理是新形势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自2000年部门预算改革启动以来,随着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政府收支分类等改革的实施,中央部门财务管理改变了过去粗放式、“大杂烩”管理的方式,逐渐步入精细化管理的新阶段。结余资金管理虽然只是财务管理的个别环节,但却是整个财务管理链条的关键点,是管理的杠杆,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如能妥善解决好这个问题,势必会从根本上改善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体制机制问题,结余资金的形成原因十分复杂,绝非朝夕形成。客观地说,该问题的形成,既有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层面上的因素,也有预算编制和执行方面的原因,既有国家宏观财政经济政策的影响,也有单位内部加强管理、节约资金的效果,是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比较普遍、长期存在的问题。归纳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财政财务政策方面的原因。由于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的是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结余留用的资金可以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转为事业基金,分别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待遇、集体福利设施建设和弥补事业收支差额。在这一政策的激励下,许多单位积极挖掘内部潜力,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节约了大量的财政资金用于事业发展,客观上影响了预算的执行,促成了财政资金的大量结余。二是预算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主要是预算执行时间较短,各单位预算特别是项目支出预算很难在当年执行完毕,容易形成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三是会计核算方面的原因。行政事业单位因往来款待结算的项目,虽然资金已经支付,但由于票据结算等方面的原因,在会计上不能做核销处理,从而虚增了结余。另外,各单位对购买材料等消耗用品的支出,虽然资金已流出,但由于材料尚未使用也不能在会计上列作支出,从而在账面上形成“虚拟”结余。四是预算编制方面的原因。一些单位由于编制预算不够细化,甚至代编预算、虚报冒领财政资金,从而导致预算执行缓慢,预算资金滞留,这也是结余资金规模偏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完善制度建设是解决结余资金问题的根本保障。为进一步加强结余资金管理,财政部已于2005年制定了《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并于2006年修订了该办法。今后,应进一步完善结余资金的分类管理方式、丰富监管措施、明确审核备案内容等制度,使结余资金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抓好预算编制是解决结余资金问题的关键。......余下全文>>
四:如何加强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
一、细化支出预算编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一)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早编、细编项目支出预算,将预算细化到“项”级科目和具体项目,减少预算代编和预留项目,推进编制中期预算,提高预算年初到位率,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
(二)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制度。做好年初代编预算分解下达工作,超过当年9月底仍未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要收回总预算用于其他急需项目。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制度,定期对未下达的专项资金进行梳理分析,对当年确定不能执行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预算,将资金调剂用于当年急需的项目和其他有条件实施的项目,尽快形成实际支出,盘活资金存量。
(三)完善据实结算项目下达方式。下一年度继续安排的据实结算项目资金实行预拨清算制度,每年10月底前预拨据实结算项目资金,下年度进行清算。
二、建立定期清理机制,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
(四)建立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定期组织清理本级财政结余结转资金,摸清底数、分类处理,切实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省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承担管理责任,督促和指导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清理压缩结余结转资金,并将清理压缩情况及时报我部备案。2013年和2014年底,财政结余结转资金要在上年的基础上分别压缩15%以上,2015年底各地公共财政预算结余结转资金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均不得超过9%,目前比重低于9%的应只减不增。
(五)进一步强化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加大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对地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结转年度超过一年的,一律收回同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的,一律收回资金使用方本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
(六)加强地方政府性基金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完善政府性基金支出管理方式,加快预算执行,力争实现“当年收入、当年支出”。对连续两年及以上预算执行率达不到80%的基金支出项目,可在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将其累计结余资金调整到其他同类项目;确实无法执行的,研究将其累计结余资金调剂用于急需资金的建设项目和公共事业发展支出。
(七)继续清理整顿财政专户。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得转入财政专户,坚决杜绝违规采取“以拨作支”方式将库款转入财政专户、虚列支出、挤占挪用资金等行为。
三、加强国库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益
(八)建立财政暂付款、暂存款定期清理机制。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定期组织清理本级财政暂付款、暂存款,省级财政部门加强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的督促和指导,并将上年清理暂付款、暂存款情况及时报我部备案。2013年和2014年底,财政暂付款要在上年的基础上分别压缩10%以上和30%以上;财政暂存款每年要在上年的基础上只减不增。
(九)全面清理现行财政对外借款。要加大清理力度,依法抓紧向借款单位催款,督促履行还款责任。有资金来源的财政对外借款,抓紧调整追加预算,办理转列支出手续,按程序尽快核销;没有资金来源的财政对外借款,要区分情况、分类处理,采取抵扣转移支付和财政拨款资金、列入地方政府性债务、按规定程序核销等方式予以解决。
(十)严禁违规新增财政对外借款。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余下全文>>
五:结余资金管理是什么?
结余资金管理 结余资金是指同各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在预算年度结束时,尚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结余资金管理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通过制定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对财政拨款专项结余和净结余资金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
六:行政单位从上年的结余资金中支出,该怎样记账?
行政单位的结余核算,设置“结余”科目和“结余”账户进行。有专项资金的行政单位,应将结余分为经常性结余和专项结余进行明细核算。经常性结余是经常性收入与经常性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年终进行经常性结余核算时,将“拨入经费——经常性经费”(不含预拨下年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经常性收入”、“其他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结余——经常性结余”科目的贷方,借记“拨入经费——经常性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经常性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结余——经常性结余”科目。并同时将“经费支出——经常性支出”(不含预拨下年经费)、“拨出经费——经常性经费”、“结转自筹基建”科目的余额转入“结余——经常性结余”科目的借方,借方“结余——经常性结余”科目,贷记“经费支出——经常性支出”、“拨出经费——经常性经费”、“结转自筹基建”科目。年终“结余——经常性结余”科目若存在借方余额,表明超支;若存在贷方余额,则表明结余;本年结余数加年初结余数为滚存结余。根据制度规定,行政单位的结余不提取基金,全额结转下年使用。
七:84、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应当怎样处理?是否履行报批手续?
答: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贷款,如有结余,
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
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第五十
二条规定:“农发资金结余要继续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款规定:建设项目财务制度已明确建设单位留成资金的使用范围,财政部门可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但不必再进行审批。
八:招标结余资金如何使用? 10分
招标结余资金指纳入招投标范围内项目的预算金额与中标金额之差,也就是中标金额比预算金额低出的那部分。
尚未列支出的饥金。结余资金管理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通过制定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对财政拨款专项结余和净结余资金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
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按照同级什么部门规定执行
考虑到中央和地方关于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具体方 式存在差异的实际情况,《规则》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 理作了原则性规定,即“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十: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哪个部门的规定执行
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