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十七条 必须提供吗
是的,招标书上规定必须提供的就必须要提供,若无规定则不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于2015年03月01日生效)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条例解读1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专家系列解读文章系列之一——条例为政府采购注入灵魂性内容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 徐焕东《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是对《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明确和充实完善,对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政府采购科学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增加采购需求管理,保障政府采购科学化从源头开始政府采购领域频繁曝出的“天价采购”、“豪华采购”等问题,让社会不同方面颇有微词。实际上,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与过去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不足相关。《政府采购法》规定,实行部门预算的单位,需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其本意是根据需求编制预算,同时也应该有需求管理。但是法律层面却没有明确采购需求管理问题,没有具体的采购需求说明、论证等要求,也没这方面的责任规定。由于这些原因,导致本该采购的东西没有采购,不能有效保障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需求,而本来不需要或不需要太多、过于奢侈的东西却大量采购。政府为什么采购?首先就是为了满足某种需要,就是“物有所需”。保障必要的需求,是政府采购的原因和条件。因此,恰当地、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和代价,获得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既是采购科学化的根本目标和出发点,也是检验政府采购是否科学合理的基本标准。不从采购需求出发、不能恰当满足需求的采购,一定不会是成功的采购。可以说,《条例》最大的突破之一,就是非常明确、非常到位地提出了采购需求的内容,使政府采购工作具备了实质性的、灵魂性的内容。《条例》从不同角度,在多处提及采购需求:第一,采购需求成为采购的重要目标和依据。《条例》第十一条要求采购人做好采购准备工作,特别是要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这是一种明确的目标定位,表明采购就要符合需要。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这就使采购需求成为编制采购文件的重要依据,突出以满足需求为主的原则。第二,明确规定采购需求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且不能在需求确立环节出现排他性内容。《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表明采购人提出采购需求,还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采购需求说明中不能有歧视性和排他性内容,避免实际操作中大量出现不当采购需求,影响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和公平、公正目标的实现。《条例》第二十条则更加明确地规定“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是排他性内容。第三,特定项目确定采购需求应当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以更加体现公众的意志和增加公众参与程度。《条例》第十五条“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的规定,表明采购需求不单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面临的问题,涉及社会公共服务等内容,必须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让社会公众参与,这是遵循“纳税人意愿”的要求。第四,采购需求要完整、明确。《条例》第十五条“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的规定,表明采购需求不能模棱两可,而是要定位明确、清楚明白。《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要求采购代理机构要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的水平。实际上,采购实施过程中,需求定位和阐述越完整、明确、准确,越有利于实现采购的目标。采购需求完整、明确是采购成功的重要前提,也为采购结果的评价提供了方便。为了采购需求能够完整、明确,《条例》还规定“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这在技术上增加了可靠性,通过征求意见也有利于排除政府采购的排他性内容。第五,将有效实施政策功能与采购需......余下全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区别
实施条例是对原法律的补充解释,如果不一致,以最新的实施条例为准。
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的不同之处
采购实施条例是对采购法的一个具体说明,说明白点就是对采购法的解释
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与财政部74号令以那个为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是财政部在条例之前印发的部门规章,法规比规章级别高,且新,所以以条例为准。
六: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用哪个
法律效力大于条例效力,所以一个问题如果出台并正式实施了法律,同时就要废止相关条例
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吗
是。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2015年1月30日颁布的行政法规。
八: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怎么解释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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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意思是同一人控制的公司不能同时参加一个项目,为了防止串标。然后做项目前期设计和监理的也不能参与项目投标,否则对其他供应商不公平。
九: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区别
前者只适用于 政府采购 范畴内的招标投标项目
后者适用于所有涉及招标投标的项目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所规范的服务有哪些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